07/13
2007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5)一中行初字第199号 原告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关正街89号。
07/06
2007赔偿请求人:郑传振,男,53岁,福建省福清市人,原系福建省泰宁县国营北斗林业采育场驻邵武晒口中转发货场负责人。
07/06
2007原告:陈宁,女,45岁,辽宁省丹东市人,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解放街。
06/26
2007[案情] 原告凌春晓。
06/26
2007患者就诊后死亡,到底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卫生局组织尸检,但因卫生局拒不履行尸检职责,导致最终无法判定医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