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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定剑等:十七大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学术研讨会

信息来源:人大与议会网 发布日期:2008-01-20


   
 
 

    根据中共十七大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群众自治民主形式的精神,为了探讨在十七大以后如何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完善基层自治制度,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于2007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十七大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学术研讨会”。此次会议就当前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农村基层自治、城市基层自治和社区管理的现状以及基层民主下一步的的发展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并就村委会组织法和选举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会议时间:12月21日至12月22日

会议地点:北京市顺义区顺喜山庄(全国人大会议中心)

主持人:蔡定剑(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首先感谢大家来参加这次会议。中共十七大提出要发展基层民主,并将其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十七大以后,中国的基层民主还是要继续发展。这次会议主要是要讨论当前基层民主的现状如何?今后应当有怎样的发展?我们学者可以做些什么?村委会组织法将要修改,还有学者建议制定专门的村委会选举法,大家对此都有什么建议?今天来参加会议的有著名学者,也有来自基层的同志,欢迎大家畅所欲言。

吴锡铭(浙江省温州市梧蜒镇辽东村民委员会主任):

1999年我当选村委会主任,当到2001年。当时镇里因为土地补偿和我想法不一样,我认为土地承包权是用益物权,土地征用补偿,农民应当得到大块。因此我和书记、镇长发生矛盾,我就不当了。2002年6月重新选举村委会,我是候选人。5个人中选3人,只有我一个人当选。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我认为我一个人不能当。后来整整四年没有村委会。2006年再次选举村委会,选了8个月,几起几下。老百姓把我推上去,结果我重新当选。农村选举太复杂了,随着经济发展,老百姓对民主的的要求和人员的选择高了。以前政府和老百姓博弈到处碰壁,现在基层政府变了,好多了,可以说,在中国的民主努力之下,民进一步,基层政府退一步,和当年的政府有很大不同。

现在贿选非常普遍,最高的有人花了300万,把温州市的中华烟买光了送人。还有暴力选举,有的人脚被刀砍断了,导致选举中断。出现这个问题,还是因为利益驱动。此外,现在法律对村委会的办公场所和人员安全保护苍白无力。现在形势变了,村委会变成弱势群体了。在我们这个地方,村委会主任和村支书的关系大多不好,甚至到了打架的地步。我和本村的支书关系很好,相互尊重。建议加强保障基层组织的安全。现在农村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混乱,导致农村矛盾。土地是政治渊源。法律对土地所有权应当说清楚。现在征地时,经常导致暴力冲突。

我也很关注这个问题。我没有贿选,也没捞任何好处。现在随着财务公开,村主任想把集体的财产弄到个人腰包很困难。以前吃喝现象多,现在几乎没有了。但有些村主任在土地征用时,提供方便,获得工程,给自己和亲戚朋友,这比较普遍和明了;还有垫土方,获得一些好处。

高新军(中央编译局):

你们那里村民代表会议一年开几次?

吴锡铭(浙江省温州市梧蜒镇辽东村民委员会主任):

现在不再开了。我第一届连续开6次。但你想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比你主持十七大还难。你在开会,村民在骂你,吵吵闹闹。开村民代表大会理论上行得通,但很难操作。我有办法,我的办法是通过书面方式来表决,不开会了,让他们直接打勾签字。


高新军(中央编译局):

现在村民自治碰到一个坎,过不去了,村民自治不是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村民代表会议几年都不开。就是那一、两人说了算。村民民主除了选举时有一点存在,选举后的治理几乎是空白,什么都没有。

李凡(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所长):

这么多年我一直研究选举。我观察了许多国家的选举,越来越觉得我们的选举一塌糊涂。主要问题有四类:第一个问题是选举委员会问题。我们看选举首先看选举委员会是否中立。村民的选举委员会有两个,一个是村办的,一个是当地政府县乡两级。乡的选举委员会作用更大,这个选举委员会不中立。村里的选举委员会更不中立。村民讲,在选举中,首先要抢抢选举委员会,一旦抢到选举委员会,选举就基本就行了。选举不中立,选举怎么搞?我们从来没有人质疑我们农村这个选举委员会中立问题。第二个问题是选举的程序问题,更是一塌糊涂。现在大量使用代票、流动票箱,秘密划票基本上不落实,各地设秘密写票处,爱去就去。国外是百分之百要到秘密写票处去划票。我们如果不搞百分之百的秘密划票,只是选民自己选择,基本上就是百分之一、二才去秘密划票。我们必须实行百分之百的秘密划票。代投票问题也很严重,比流动票箱还严重。大量农民外出打工。他们本人的选票在选举委员会那里。第三个问题是贿选问题。这在农村地区很流行,以前我们许多学者不相信,现在看来普遍流行。民政部对此没有拿出有效的办法。台湾只要在选举中花10元人民币以上的钱物或者请吃饭、请抽烟来取得选票,就是贿选。如果不用明确的数额来确定贿选,无法阻挡农村贿选。第四点,选举中的法律问题。除了人大代表选举中的选民资格问题,地方政府对选举程序中的法律争议问题统统不受理,理由是法律条文没规定,官司不能打,法律援助没法做。如果我们的选举制度不变革,按照现在的制度,选举没办法进行下去。

赵树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

贿选与买官相比,有积极、进步的一面。选举发展有个过程,从零起步,老百姓接受贿选以后吃了苦头,以后会明白贿选不行。李凡说的问题中,前三个是问题,但不可怕,可怕的是第四个问题,法律问题不解决比较麻烦。现在老百姓选举像过年一样,有的地方,选举前一个月上届班子就开始修路了。候选人争相给村民送东西。前两年政府看上一个人,会争取把这人选上去。政府也在进步,怕老百姓闹,现在保持中立,保障选举秩序和选举的公正。政府有监管意识了。政府制定公正的选举规则,保证规则的执行。我们不能太理想,应当看现实、看老百姓还是有希望的。

谭翊飞(南方农村报记者):

贿选是村民自治的内部构架问题。贿选排除了两个问题。一是排除了市场经济农民外出打工对选举的消极影响,二是排除了行政干预。现在村委会承担了许多国家机构的功能。村委会的功能和国家的职能要分开。一旦村委会承担了国家的职能,就和村民自治的职能冲突了。我最近看到民政部在提农村的社区建设问题,这可能和17大报告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提法有关。还有镇级政府、党委和村委会的关系,更多的村民自治问题应当把外部盖在它身上的帽子给肃清掉。

于建嵘(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

首先,我们对村民自治民主建设的作用不能太理想化。不能赋予它过多的民主建设的责任。它是村庄的管理问题,不是国家政权活动,不能太严格,否则麻烦更多。我的主张是要战略模糊。只要农民能相安无事,就是最大的目标。

其次,要落实到具体规定。对《村委会组织法》修改建议增加的第19条我赞同,规定很有必要,换届时必须保障公章等的移交。对建议的第23条我不赞同,什么叫不履行职务,怎么确定,一搞会加剧村庄内部的斗争。违反计划生育是否要规定,值得思考。我现在思考是村庄怎么治理问题,怎么让村庄少些麻烦,而不是民主问题。我们要注意的是让农村平稳安定,生产生活怎么发展。现在一些问题是外部制度输入导致的。

周梅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培训工委):

现在这个稿子增加了村民代表会议,把原来的村委会运作的架构扩展了,所以这个法名称应当改叫村民自治法。从一些条文看,谈到有下列情形下职务中止的,其中有的规定与村民自治没多大关系,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自诉等轻微犯罪,是否要停止职务,不能一概而论。与其履行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停止职务。村民自治选举当中的争议到底有没有司法保障,在这个稿子没有规定。现在有的法院受理,有的不受理。实践已经在向前走,法律修改应当考虑进去。这个法叫村民自治法或村民自治组织法比较合适。

肖唐镖(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村民自治在一步一步向前走。但有的地方越搞越形式化。在有的地方,村支书就是当然的村主任。村委会内部的权力架构很重要,但村委会组织法很遗憾对此未作实质的重组。选举过程很重要,选举之后更重要。村民会议谁来主持,是个什么样的机构,应当是最高权力机构。有些村民对选举没兴趣,是因为选举之后,对村委会没办法去制约。选举不能一刀切,农民讲究和谐,选举把很多东西打破了。在有的地方,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地区,有利可图的,选举竞争很激烈。有的败选方把自己关在家里一个礼拜不出来。村民自治是否可以有多元方式,值得思考。真正推行基层民主、村民自治的话,还有应在规范乡村以及在更高的宏观体制方面再走一走。

高新军(中央编译局):

村民自治发展快。选举是民主训练的大课堂。但现在仍然有问题。第一,村民自治组织内部未能形成制约关系。在设计制度时,就应当对他的权力进行制约和限制。现在有村委会、党支部,村民大会,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在河北青县,原来村支书和村主任有矛盾,非常尖锐,所以作了制度创新。他们把村民代表大会作实了,做成村级组织的决策机构,村委会只是执行机构。现在村委会是议行合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长此下去是不行的。这个问题村委会组织必须要解决。第二,村民自治是老百姓当家作主,解决老百姓的参与问题。但现在老百姓没怎么参与,没有参与的渠道,也没有参与的条件和热情。他们只是在选举时投了一票,什么民主理财、村民代表会议都是虚的。村民自治应当时老百姓的自治。如果老百姓不能参与,他们就会通过非和平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情绪。在重庆开县麻柳乡,重大事情全民公决,群众管钱,干部管事。这就是参与。第三,撤乡并镇并村。那里已经不是一个熟人社会了,无法监督,在有的地方把村民自治架空了。第四,农村社区建设。这非常重要,但是不是像上面部委想的那样呢?在山东有的地方,撤乡并镇后下面工作有许多空白点,结果在村和乡镇之间设立了社区,安排了许多干部,管治安、低保。社区应当是农民当家作主、自治的。现在这样是文不对题。在并村之后,在村委会下面,能否真正设立一些农村自治性的社区呢?来弥补并村导致的问题。现在的社区是政府的延伸。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当时制定村委会组织法,考虑过村民自治设在行政村,还是自然村。当时彭真还专门进行了调查。我认为一般应当设在自然村。现在并村,问题就更大了。

景跃进(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两个问题需要考虑。在江南有的地方,并村是为了获得土地,合理的说法很多,但这是历史趋势。与管理幅度有关,并村之后,乡镇规模扩大,村民自治被虚化。在有的地方,有两级村民自治,两级村委会,下面的是熟人社会,上面的村委会行政化了。在城市化过程中,政府加强对村的控制。在浙江,能人往往不愿意当村干部,为了吸引人当村干部,不光要给钱,还要给乡镇的事业编制等政治待遇,把支部书记做成公职。

赵树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

在西部地方,村干部吃财政,这是普遍现象。村干部公职化有利于加强控制,但对村民自治没好处,又多了许多干部。但现在基层呼声很高。

胡晓芹(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委党校):

在基层,我对民主的感受和在学术殿堂在是不同的。在学术领域,把民主提得很,对村民自治这个“治”不够重视。村民自治不像有的学者说得那么差。现在选举程序,我们做得很严格,但代投票情况确实有,很复杂,许多人不在家,参加选举的人不多,我们需要把选举做得合法化。在湖北,现在有些优秀的村干部进入公务员行列,身份转换为乡镇干部了。

关于基层民主。第一,在湖北很多地方,特别是人口少的村,村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了。先选举村委会主任,然后再选村支书。第二,在湖北,村民选举的热情已经不如八十、九十年代了,热情下降了,认为和自己关系不大。还有很多人外出打工。这样就出现了代投票问题。现在上面组织对选举程序要求很严,不允许违反选举程序。哪怕对选出的人不满意,也尊重选举结果,当场就发当选的证明。以前政府不是这样,在九十年代,选举很紧张,上面对选举有意图,因为要收税,村委会的人选对完成收税任务影响很大。以前老百姓喜欢的人选往往是和政府对立的,那是当时的体制造成的。现在不同了,没有税收任务了,我们没有那么大的压力,政府没有必要硬要选出老百姓不喜欢的人,没必要得罪老百姓。现在的选举不同。我们的任务是先走访村民、摸底,看他们的意向和我们的意图是否一致,尽可能相互吻合。关于代投票,这是因为很多人外出,我们把选票发到他们的家里。如果举家外出的,让其他村民代投,填写组织意向的人选。选举委员会、村干部不可能代写选票。政府在选举中没有多大问题,基本能尊重选民的意愿。

我有个问题:难道选一个与国家利益、基层政府对立的或者不相干的、完全按民主方法选举的人就一定是好的吗?就适合乡村社会吗?过度讲民主、村民自治的话,往往选的人也可能符合村的意志,但如果能选举出的人能兼顾政府、村民各方利益不是更好吗?我们的乡镇干部也不光只讲政府利益,希望能选出兼顾两方利益的人。这样的人一定是能找到的。我们过去一味找维护政府利益的人,现在要找兼顾政府、村民利益的人。我们要想一想,怎样能选出这样的人。

村民自治的关注点应当是“治”,而不是“选”。现在对选举关注太多了。只要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基本上过得去,有好的制度来引导它,它仍然能为村民办许多事情。如果没有好的机制,即使选得再好,都没有用。选举之后的治理很重要。村委会组织法主要应当是自治法,而不是治选法。

贾建友(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正莫镇人大副主席):

关于选举和基层民主,大家好象预先有两个假设:一是以为选举的结果都是好的,二是以为村民都会积极参与民主,可以耽误自己的农活。其实这些假设都是有问题的。选举再严密,都不能保证选举的结果是好的。选举搞得太精细,对农民可能是个负担,甚至可能出现零参选,没有去。很多人觉得选举没意义,选谁都一样,五马换六羊,都搞不好,不愿意去投票。大家对竞选也没热情,觉得自己当上也干不好,不想参加竞选。我们有两次都是零参选,虽然我们的选举动员工作做得很好。选举那天,一个人都没有,农民说没时间参加,搞得我们大家很狼狈。我们都是有任务的,如果完不成,就麻烦了。我们找以前的村主任请他发动群众。我们还找家族里有影响的人来动员群众。在许多村,家族力量大的,选举结果事先都能确定的,出问题的几率是很小的。有的人不想当村主任。我们也得动员。我个人这样的选举意义很有限。

村务的治理,尽管我们也搞了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等等,但村里关系错综复杂,人情、亲戚关系等等,这些举措作用也有限,照样出问题。不能说这些举措是假的,但效果不明显,还是出问题,有许多人去告状。在欠发达地区,谋生很重要的,不可能放弃打工来参与民主。村民自治要符合实际。

除了民主选举,在后三个民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民主监督是重点。财务公开没必要让每个人都知道,但要保障他们每个人都有机会知道。财务公开有好处,可以减少人情干扰,财务工作相对就比较简单。除了财务,土地、集体财产的处理、协议都应当公开。现在协议出的问题很多,公章有好几个,协议上都盖了公章,哪个是真的,哪个是有效的?这造成了许多遗留问题。有的人甚至还拿了好几份合同,都盖了公章。

村委会干得好不好,这与选举没有太直接的关系。有的人干了一辈子,也没有选举,但干得很好,很有威望。他不搞村委会,也不贪污,比较公平,有一些小动作,吃点饭。但大家认可,相安无事,没大的违法问题,许多事情大家一商量就解决了。不要搞那么复杂的选举、公开。农民自发的、传统的、民间的管理模式对农村具有亲和力。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但要考虑它们在中国是否有发育生存的环境。不能完全沿袭旧的做法,但也不能完全适用新的做法。

赵树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

有许多村选不出干部来,其实班子是否健全并不重要。如果大家觉得认为没必要成立村委会,那就不要。没干部也行啊。有时候有干部,反而有矛盾。有的村光有村支部,或者光有村委会,没有矛盾。但上级总要考核,要求健全班子。只要老百姓想选,就要有机会选举,否则会形成独裁。关于村务公开,不一定非每季度发布报表,但应当保障村民有机会知情,只要村民想知道,就要有制度、渠道保障他们能够知道。

胡晓芹(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委党校):

真正管得好,关键在于农民自身力量的培养。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让农民自己来管理自己的事情。干部负责发动、组织,具体事情由农民自己来做。这样干部也可以避免是非、惹上麻烦。农民为自己修路,自己的事情自己管。农民自己管的确实比村管得好,路修好了,还节约了10多万。农民参与管理主要靠自己的内生力量。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村民自治有两块:一是选举,二是管理。一事一议,有事情老百姓就讨论一下。以前村民自治的设想就是让村民自我管理。从政府的行政管理,转变为村民自我管理。当然,也不是每个人都来管理,而是村民选出的精英来管理,例如理财小组。现在要想一想,为何开始的设想没有到位?胡建芹的说法本来就是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

仝志辉(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

在村民自治中,选举不是最重要的,不要夸大选举,要弱化选举,不能为民主而民主,为选举而选举。选举对国家治理很重要。现在村委会选举许多变通都是违法的,例如户代表来投票。这说明我们的制度本身有问题。村委会选举为何不能以户为单位来投票。户是农村的基本单位。我不是说一定要回到以户为单位投票,而是说要有多种方法,一人一票,还是一户一票,让村民自己来选择。各省的情况也不同,家庭结构、村庄规模也不同,选举制度要多样化,各省的选举办法可以有差异。现在一人一票太一致化,难以操作。

周梅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培训工委):

这可以通过选民登记制度来解决。出外打工的不一定非要登记。你首先要通知他,他是否登记,是否愿意行使这个权利,是他自己的事情。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老百姓要转变一个观念,当然转变有困难。公民身份和选民身份是不同的。我们通知了,你自己不来登记,就视为放弃。不是每个人都要来参加选举。村民代表会议非常重要。本来立法设计是村民自治,现在变成了村委会自治,村委会自治变成了村委会主任自治。村主任拥有实权,所以大家来争夺,出现了贿选。村委会不应当是实权机构,而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组织者,组织大家来开会,相当于人大的主席团。

吴锡铭(浙江省温州市梧蜒镇辽东村民委员会主任):

村民会议召集困难,场地困难,主持人的能力有限。搞不好,要出乱子的。我只开过两次村民会议。

董礼胜(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研究员):

一年可以召开一次村民会议,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一人一票是选举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公约也有规定,这是不能违反的。户代表投票问题讨论了10年。现在的村民自治制度对有些问题搞得不太清楚,人为地规定了过高的门槛,要求2/3户代表参加,过半数的18岁以上的村民参加,开始时候的民主规则定得过高了。美国的乡镇自治开镇民会议,不要求过半数参加,来多少人就是多少人,来不来是市民自己的事情。我们人为地要求双过半,要求太高,所以才出现了变通、代投票、户代表投票。在一人一票问题上不能妥协,而应当在选举制度上作妥协,是否要双过半可以讨论。如果不要求过半数参加,那么前面的问题就解决了,就不存在以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的问题了,来多少人就是多少人,不来就是弃权。现在的规定让民主很难落实。

仝志辉(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

中国规定双过半是因为他们的民主观念,认为民主必须是多数的决定。不要从外部来看村的治理规则。国际公约虽然对选举有要求,但村的治理和国家治理不同,村一级不一定是这种意义上的选举,可以是选票,可以是复议,甚至在过去可以由非经选举的乡绅来治理,也能达成自治。不要用高层民主观念来思考村民自治。国家在推动自治,用推动民主的方法来达成自治,在推动民主时又太看重选举的民主了,没有把目标定得符合实际。但现在已经到了无法后退的地步了。

董礼胜(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研究员):

你说的乡绅治理不是我们今天说的自治,我们说的自治就是民主自治。在今天民主成为潮流的时代,乡绅自治已经完全过时了,在今天提都不能提,根本不符合时代要求了。

我们讨论一下17大后基层民主如何发展?我们应当做什么?我们前面主要是讨论村民自治问题,这还未涉及政权问题。从乡镇情况看,在党内,最近几年有的地方,乡镇党委书记由民意测验,党内直选。也有乡镇长候选人的直选。各地有许多试点。雅安进行了试点,有些尝试。江苏沛县进行公推公选。关于村级民主,报道在减少。我们应当从哪个方面去关注,去推动基层民主。在县乡一级还有没有更多的推动?经过20多年,从村级直选情况看,我们具备了条件,应当作出政治的决断,考虑在哪一个层级进行推动。

徐付群(乡镇论坛主编):

我对村民自治开始怀着很大的热情和希望,曾经征集过村民自治成功的事例,想检验村民自治的效果,也想推广相应的经验。但了解到的情况让人不是很乐观。我们还做过问卷调查,情况也差不多。我和许多人交流,去了解村民自治情况,但得到的情况也不是太好。村民自治处于骑虎难下的局面。村民自治也不是完全失败的,河北青县还是成功的。村民自治即使再糟糕,也不能放弃,我们可以总结教训,村委会组织法是否把目标定得太高了。我们可能还有一些转机,比如农村社区建设,民政部正在搞。社区自主管理。要引导得好,不要让社区成为一个新铺的摊子。借助这个机会,我们通过社区建设,在新的形势下,把农村小社会活力激发出来,推进村民自治。

雷 弢(北京市社科院副研究员):

本人一直在做人大代表选举研究。以前我在北京三个区对选举做过调查,发现结果不好,选举一个月后,选民就忘记自己选了什么人。1998、2003年也做了研究。2006年对全市14个区县做了调查。通过数据比较,发现中等收入比低收入群体参加选举积极性高,受教育水平高的比受教育水平低的、有车的比没车的、对生活满意比对生活不满意的参加选举的积极性高。特别按照陆学艺对中产阶级的定义,我对专业技术人员、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三种人做了调查,发现他们的参选积极性明显比较高,无论是参选态度还是参选行为都显著比较高。现在物业纠纷比较多,法院受理这些案件很多。北京出现了几种情况,业主自发组织业主委员会协会,起来维权。他们有房有车,受过高等教育,对业主委员会有明确的认识,有的还建立一定的架构。现在的社区选举由街道操办,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己成立的。

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到城市,但我认为农村基层自治面临挫折的时候,应当更多关注城市社区自治特别是居民委员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现在有的居委会不承认业委会的选举,斗争其实很激烈。人大代表的选举也有问题,选民亲自参选的比例低,厌选情绪严重。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不同,两个民主的内在动力不同。十七大大提出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但现在对候选人的提名上还有控制,选举缺乏活力。从基层社区、业委会、业主维权角度看,城市社区的建设起点比农村村民自治高,值得关注。实际上共有的利益在推动选举,城市社区是民主的训练场。

吴锡铭(浙江省温州市梧蜒镇辽东村民委员会主任):

贿选问题在农村非常严重,在不同地区存在,关系到村民自治的生死存亡。因为每个地方经济水平不同,全国无法统一规定,建议省级人大确定贿选的形式、金额和制裁措施,否则村民自治搞不下去。另外,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是否同时开,法律应当明确。选举委员会这次立法草案规定比较具体,但选举成本大增,在温州是需要的,但在全国是否需要,是两码事。草案18条很好,节约了选举成本。第19条涉及到新老村委会工作移交问题,不移交怎么办?现在虽然规定乡镇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但实际很复杂。应当规定不移交工作的,可以诉讼。村民会议不太现实,这我就不再讲了。

赵树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

这次会议开得很有成果。对当前民主发展的形势进行判断,我发现有三种倾向:第一种是怀疑。从开始搞自治就有。第二种是悲观和焦虑。第三种是比较平静,认为没那么可怕。我认为对基层民主发展不用悲观,理由有三点:第一,民主发展可圈可点不少。党内民主在发展,地方政府在推动民主方面有许多创新,值得肯定。农民还在继续争取自己的民主权益,说明还有希望。第二,17大报告增加了许多民主表述,现在提出要深化民主。中央态度更加积极。第三,看20年民主历程,现实中的基层民主在发展。利益推动民主发展、民主创新。现在地方比较活跃,地方民主创新四处开花,理直气壮。上面如何顺应?这是个问题。民主应当不断推动,但我们不能太性急。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通过这次会议我学到了很多东西。特别是获得了大量的信息。我比较早就开始研究基层民主与村委会选举,1987年就参与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调研,我非常关注基层民主的发展。

关于十七大之后民主的发展,我在今年《财经》年会上作了关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报告中,阐述了我个人的判断和看法, 89年之后实质上不搞政治体制改革,而将主要精力用于经济建设。而现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就和社会变化使政治体制改革重新提上日程,现在开始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动力与活力主要在基层,在社会之中。所以我认为基层民主大有可为。目前,以政法知识分子为主导,以实际制度变迁为内容的改革趋向不断推动着政府的体制改革,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倾向。

关于十七大报告,对于基层民主其实质内容我认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党内民主、基层民主与公众参与。党内民主与基层民主相连,我认为其会有一定的发展,而公众参与是由社会来推动,其必然会向前发展。例如在我们研究的公共卫生领域的公众参与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已经出现了一些制度性变革,实现了良好的互动。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关于十七大之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但探讨的重点还是关于农村的问题。我认为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立足点还是在于如何完善村民自治及农村治理制度上。关于村民选举这一快,我认为必须加以规范,否则中国的农村民主就会步入歧途。其中对于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必须加以解决,必须明确贿选的标准及处罚,并建立高效的选举纠纷处理机制,使人们可以有章可循。关于选举的多样化问题,我认为应该坚持选举的多样化,同时应当将选民资格与选举权相分离,由选民来登记而不是去登记选民。我国的选举民主同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关于村民民主治理的问题,在过去我们一直重选举而轻治理,其实选举的问题可以通过治理来解决。例如,可以通过严格的法律治理来减少贿选的发生,现在有关部门对贿选中出现的问题不立法是对违法的放任和失职。所以如何加强对基层民主的法律治理,增加公开性与透明性将是我们接下来的基层民主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而在治理方面需要削弱村民委员会主任及村委会集中决定事务的权力,不能由村委会自治代替村民自治,减少村主任的利益性,使这个位置成为一种公共服务性的、公益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