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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大学教授贺诗礼女士做客法治政府论坛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0-10-27

耶鲁大学教授贺诗礼女士

汪庆华副教授
王敬波教授

20101026630分,由法治政府研究院主办的“法治政府论坛系列学术讲座”第三十四场于学院路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副主任、法学高级研究学者贺诗礼女士生担任主讲嘉宾,以“美国公众参与及政府信息公开”为主题为大家做了精彩的演讲,本场讲座还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汪庆华副教授作为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敬波教授主持了本场讲座。

贺诗礼女士首先对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了整体性的概括。她提到,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通过立法的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美国信息法律和信息政策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开放政府信息,鼓励广泛、不加限制地使用政府信息。美国自1946年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之后开始在立法中规定公共信息需要向公众公开,但由于特殊的历史时期并未充分发挥功效。直到1966年信息自由法的制定,彻底改变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信息自由法建立了公众有权向联邦政府机关索取任何材料的制度,政府机关有义务对公众的请求作出决定。如果政府机关拒绝公众的特定请求,它必须说明理由。任何政府决定都可以被提起复议和司法审查。信息自由法规定了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标准,凡是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过程中信息、执法信息等属于例外情形,由行政部门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公开,但是仍然需要由专业人员审核该信息是否属于例外情形。另外,她还着重提到了公众参与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听证会制度。在美国,听证会是否召开并不在行政程序法中强制要求,而是由行政机关按需要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较中国来说更加多样化,参与人员也比较开放。任何有关听证会的书面和视听材料都会在特定渠道公开。此外,在美国,由于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体系十分发达和广泛,它们成为联通政府与公民的重要途径,代表公民与政府进行沟通,在公众参与及政府信息公开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政府也鼓励得知可公布信息的媒体或社会组织广泛公布信息。政府会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为其免费提供帮助和渠道。

随后,王敬波教授及汪庆华副教授就贺诗礼女士的讲演进行了精彩点评,并分别就中国的公众参与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美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对讲演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总结。

最后,贺诗礼女士对同学们的提问一一进行了回答。晚上930分,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