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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奥尔森做客法治政府系列论坛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0-09-09

特里•奥尔森(Terry OLSON)先生

 

梁凤云法官

201098日晚,由法治政府研究院主办的“法治政府论坛系列学术讲座”第三十二场于学院路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特里•奥尔森(Terry OLSON)先生担任主讲嘉宾,特里•奥尔森先生以“法国公务员惩戒之诉”为题为大家做了精彩的演讲,本场讲座还有幸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梁凤云法官作为讲座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张莉副教授翻译并主持了本场讲座。

特里•奥尔森先生开门见山地指出了中法公务员惩戒之诉的最大差异,法国法院将公务员惩戒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中国则是把公务员惩戒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他将法国公务员惩戒之诉分为两个部分进行介绍。第一部分是法国公务员惩戒的特征、司法管辖权的划分和案件的受理性问题。关于公务员惩戒的特征,他称,法国公务员惩戒是非常少见的现象,特别是比较严重的纪律处分应用得更少;法国公务员惩戒实际上是行政机关是对其内部人员的评价制度的一种;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为进行定性时,要考虑事实本身及其严重性、行为发生的背景条件、公务员的性格及其一贯表现。另外,他指出,绝大多数的公务员惩戒之诉案件是在基层受理,但是涉及级别较高的官员的案件则在最高行政法院进行一审终审。他同时也反复强调,起诉主体只能是受惩戒的公务员本人,除本人之外的第三人没有诉的利益,不能成为起诉主体。

第二部分,特里•奥尔森先生向大家介绍了法官如何审理公务员惩戒之诉。他提到,法官首先会审查公务员惩戒的决定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错误,公务员惩戒决定是否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第三个法官要审查事实的法律定性,行为是否构成过错,它是连接事实与可惩戒性的重要环节,以上三项审查法官可以完全替代行政机关进行判断。同时,法官还要审查公务员是否滥用职权,惩罚与过错是否具有相当性,这两项审查法官不能完全替代行政机关的判断,法官只有在严重地明显地失当才能进行干预,否则要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要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维护公务员系统内部的秩序,需要在这两方面进行平衡。

梁凤云法官对特里•奥尔森先生的演讲进行了点评,他说,中国行政法很多概念和框架都来源于法国行政法,中国和法国在民主特质上有很多的相通性,他认为中法交流的前景特别广阔。同时,他介绍了中法两国的行政审判系统的不同,以及中国将公务员惩戒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原因,另外,他也向大家介绍了《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方向。

在提问环节中,同学们积极踊跃地提出了诸如法国行政法官遴选的机制、法国行政法院中咨询的人员和诉讼人员配备比例等一系列问题,特里•奥尔森先生一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