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 米里亚姆•尼斯贝特女士(Ms. Miriam•Nisbet)
美国国家档案记录管理总局政府信息服务办公室主任
科琳•墨菲女士(Ms. Colleen•Murphy)
美国康涅狄格州信息自由委员会执行主任、总法律顾问
评议嘉宾:杰米.贺诗礼女士(Ms. Jamie P•Horsley)
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高级研究学者和法律讲师、中国法律中心副主任
主持人: 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011年9月29日晚19时,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主办的第四十六期法治政府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图书馆报告厅顺利举办。本期论坛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美国国家档案记录管理总局政府信息服务办公室主任米里亚姆•尼斯贝特女士(Ms. Miriam•Nisbet)和美国康涅狄格州信息自由委员会执行主任、总法律顾问科琳•墨菲女士 (Ms. Colleen•Murphy)担任主讲嘉宾,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高级研究学者和法律讲师、中国法律中心副主任杰米.贺诗礼女士(Ms. Jamie P•Horsley)担任评议嘉宾。本期论坛还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敬波教授担任主持人兼评议嘉宾。
本期论坛的主题是Resolution in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putes: Administrative Appeal, Mediation and Judicial Review——from the US federal and state perspectives,即政府信息公开争议的解决机制:行政申诉、调解与司法审查——从美国联邦与州政府视角出发,全程采用中英文双语进行。讲座伊始,王敬波教授与贺诗礼女士分别代表中美双方机构对主讲嘉宾尼斯贝特女士和墨菲女士进行了隆重的介绍,并受到在座学生的热烈欢迎。
贺诗礼:我们知道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条例,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还在初步建立当中,所以今天请到两位美国信息公开领域的专家给大家介绍美国政府与公民之间产生信息公开争议的时候有什么样的解决方案。美国和中国一样,政府和公民之间产生矛盾有两大主要的解决渠道:一是行政申诉,二是去法院打官司。但在美国,就信息公开争议还有一套调解的方法。那么,首先请尼斯贝特女士介绍一下联邦政府的相关机构设置。在她回到联邦政府现职之前,她曾经有过从事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丰富经验,此前她还在美国司法部负责处理信息自由法案相关的办公室任职,之后又在一NGO工作,后来还在联合国任职,最后我们很荣幸邀请她回到联邦政府任职。下面就由她进行简单的介绍。
尼斯贝特:大家晚上好!首先我要介绍美国信息自由公开法案的相关内容和美国公民如何获得信息。所有人不限于美国公民都可以要求联邦政府向他们提供信息。美国政府接到申请后一般要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美国政府每年会受理60万个相关的信息申请。绝大部分申请人获得的回复是高质量的、有效的,而且申请人也会满意。但由于申请基数大,任何人可以就任何话题索取任何记录信息,所以总是有人不会满意。假如我是申请人,政府1个月或6个月未回复,我就会非常不满意;或者政府的回复是无法获得或无法检索到相关信息,我则不相信有这么一回事;或者政府回复您检索的信息我们有,但是无法提供给您。下面我们考虑申请人有何救济手段。首先会在相关机构提出行政申诉,由另外的机构重新审视是否可以提供相关信息。如果申请人仍不满意,可以到联邦法院去起诉该机构。法院在听取机构申辩后会做出裁决,判断机构的做法是正确的或者是不充分的并应该提供哪些信息。在几年前,上述两种方法是申请人可以获得的唯一的救济方案。后来国会认为应该设立新的解决方法,避免公民与政府对簿公堂。过去40年,法律只提供申请人起诉的救济手段,几年前,我们修订法律使申请人有权利获得调解。现在这套新的解决方案也刚刚开始运用2年,我们也在追踪这套方案在解决申请人问题上到底是否有作用。美国人在这么久的时间里才建立调解的解决方案,这是很有意思的,因为有人认为这在中国早已出现,甚至认为中国是调解的发源地。下面我将简单介绍这2年的实践有什么样的结果。我手下的员工包括我一共七人,我们处理了750宗案件。虽然数字的绝对额不大,但作为一种新的机制,我认为已经不错了。我们就信息公开的争议解决主要有2种方式,一是由员工与机构进行交流,争议问题可能非常简单,比如未回复,那么我们就会进行追究;争议也可能是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几周的时间进行审查,做到既将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又不损害政府的利益。二是对联邦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做争端解决机制的培训。我觉得这是非常现实的做法,仅靠我们七人解决争议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们希望通过培训使官员尽早与申请人解决问题。我们现在还在评估机制效果,但可以肯定是节约时间和金钱的。同时我们认为这恰恰是法律的初衷,公民有权利与政府进行互动,政府应该有问必答,这是一种合作性的关系,而非对抗性的关系。
贺诗礼:下面请墨菲女士继续介绍。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都有各自相关的信息自由公开法案、行政程序法案,联邦与州之间是不一样的,墨菲女士来自的是康涅狄格州。康州的信息公开解决方案有其特色——即拥有一个信息自由委员会。那么,她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并有着相关的任职经历。她从法学院毕业后一直在信息自由委员会工作,现在是执行董事,她还代理诉讼过一些案件。下面由她进行发言。
墨菲:感谢王教授的邀请。我们非常荣幸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官员、学者、学生就信息公开的问题进行探讨与交流。下面我就从自己的实际工作经历出发谈谈康州出现信息公开争议如何进行处理。如同贺诗礼老师所言,在美国,联邦和州政府都拥有自己的信息自由公开法案,正如联邦法案适用于联邦机构,州法案也适用于州的机构,上到州长办公室下到各个市政办公室,它也适用于立法、司法、执法三大机构。那么,康州的信息公开法案是35年前颁布的,它也为我们工作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我所任职的信息自由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州法案带来的争议问题进行处理。委员会非常独特,只有康州才有,后来渐有效仿者。这个机构具有高度的独立性,本质上是政府机构,但依然能让申请人对它有信心,相信它不会偏袒政府,并且在法律中设有独立性的保障,比如我除非有重大失职否则不被解雇。而且5位委员全部由州长任命,并且分别来自不同党派,这样就有一种内在的党派制衡。由于长时间的工作积累,我们有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能够比较明确判断哪些信息公开是合理的,哪些是需要保密的。在过去几年,我们一共受理了800宗申诉,包括个人、企业在内的任何人。申诉与听证都是免费的,整个过程是比较便利的。例如,某公民希望了解其住地附近的手机发射塔是谁决定建设的,费用几何。那么,他找到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申请获得信息,部门回复是没有信息或需要保密,该公民可以向我们申诉,我们受理后首先调解,避免起诉。我们派出律师来了解案情,联系政府与公民,试图解决争议。通常我们如果发现是机构没有认真检索信息或者保密理由在案件中不适用,我们会要求其重新检索信息进行公开;也可能是双方达成妥协,公民不是完全获得信息,但总会有一部分信息被披露出来。我认为调解尽量减少了信息获得的延迟,因为信息的延迟意味着没有获得信息。调解也能使大家都能有表达的机会,我们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把事情解释清楚,那么争端也就解决了。另外,调解也节省了诉讼成本。该公民在调解后仍不满意则由委员会组织正式听证,由新的律师参与,这一点很重要。正式听证和法院的审判过程基本类似,但不会过于严肃,希望大家都能轻松参与其中解决问题。在听证中大家各抒己见,最后由委员会作出裁决。委员会的裁决权相当大,如果认为政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甚至可以作出罚款。最后在这个案例中,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我们要求其重新进行检索并提供信息。当然该部门获得裁决后还可以上诉至法院。公民不满意也可以进行上诉,只要能证明其受到伤害即可。当然事实上上诉率并不高,大概800宗案例里只有20-30宗进行了上诉。法院受理上诉后,同样是听取双方意见,此时被告是我所在的委员会。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院不进行所有的审查,仅仅是记录审查,仅就委员会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审查,而信息到底是否应该公开,法院没有裁决权。法院的判决可以支持我们的决定,或者推翻我们的决定。就之前的案例而言,法院是支持我们的决定的。我们机构的做法不具有普遍可适性,但在本州还是非常成功的,政府和公民都比较满意,许多问题能够在源头上进行消除。希望我的介绍对大家有用,谢谢!
贺诗礼:今天选择这样的话题,是因为我了解到中国学者希望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允许就类似争议进行调解。我知道,在中国,行政复议中也有调解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争议都可以进行调解。通过介绍,我们发现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效果非常好。刚刚听到的两种调解模式中,康州模式赋予了一个机构独立调解的权力,这个机构是非常昂贵的,成本很高,但依然是值得的;而联邦办公室没有裁决权,只是作为一个桥梁的角色,通过沟通,达到使双方满意的效果。我认为这两种模式的成功在于虽然两者都隶属于政府,但其独立性使得它能有效解决问题,并且具有中立性,在相关领域也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下面我想请尼斯贝特女士继续介绍一下,若争议无法解决,上诉到联邦法院的程序如何进行,以及与康州模式的不同。
尼斯贝特:如果申请人进行起诉,相关机构必须在短时间内告知法官是否进行抗辩。如果政府机构需要为自己辩护,承担举证责任,那么首先应诉官员需要宣誓其会诚实作答,并仔细解释其决定。法官就争议可以重新进行事实认定,判断机构做法的合法性。联邦法院可以直接查阅机构的记录和决定理由,由此判定其决定的合法性和是否应该重新作出决定。但公民上诉到法院不一定能够得到理想的判决,而我们的办公室经验丰富,由我们进行调解是最佳途径。调解时,我们会很清楚地向当事人解释,使公民获得充分的信息,至于上诉与否,则是其个人的权利。我要澄清的是,法院的决定会详细公开,所有人都可以看到。虽然我们机构成立时间不长,但是通过我们的工作依然很实际地解决了很多问题。
王敬波:非常感谢两位专家从联邦和州的角度向我们介绍了美国信息公开争议解决的具体做法,也非常感谢贺诗礼教授作出的精彩点评与补充。让我们以掌声表示我们中国学生的由衷敬意。下面是自由提问时间。
同学一:我想围绕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提三个问题,第一,调解的范围有无限制。第二,国家秘密是否可以调解,如果可以,是否应该进行保密审查。第三,法官是否可以查看有关国家秘密的记录。
尼斯贝特:调解案件类型没有限制,包括程序方面都能调解。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密信息,那么我们内部会启动解密审查程序,由专人进行审查并配有专门的审查流程。法官是能够查看的,这一点毫无疑问。
同学二:政府不服委员会的决定怎么办?罚款事后如何处理?
墨菲:首先,我们委员会是通过调解最终形成一个裁决,政府不满可以上诉至法院。其次,政府机构缴纳罚款后,由我们委员会收缴并用于日常工作的支出。
同学三:当初为何选择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而没有选择上级机关进行调解?
墨菲:主要是立法机构认为专设一个独立性机构有助于积累专业知识,独立性机构也为政府和公民所认可。不选择上级机关是因为缺乏信任。
王敬波: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讲座到此结束,谢谢三位专家的光临,让我们再次向他们致以掌声和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