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首页

历次回顾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政府论坛 -> 历次回顾 -> 正文

达米安•布莱兹:法国行政调解制度及其改革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1-04-30

主讲人:达米安•布莱兹   法国共和国调解专员署前改革顾问、巴黎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司法律事务处处长

主持人:张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达米安•布莱兹:共和国调解专员是具有一定个性化特征的这样一个机构,它在法语当中,如果大家懂一点二外法语的话就知道,他是说,在谈到共和国调解专员的时候,他说的是这个专员,而没有说是这个专员所代表的一个委员会或者是一个专员署,不是这个意义上的。所以,第一,是独任制的,带有一定的个性化;第二,它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我们刚才说,它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这个性质写在法律当中。这个性质决定了它相对于所有的公权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具有独立性。它不接受任何机构的指示和命令。刚才我提到过了,这时一个独任制的,甚至有一点点个性化特征的这样一个机构。这个机构的最早一任专员叫比奈先生,当初在某种程度上为这个人量身定做了一些制度,做了一些制度设计上的调整。最典型的一条就是,调解专员在任期内,他原则上不能够参加选举,他就没有被选举的资格。但是,法律为此做了一个特殊的调整。因为他这个人在就任第一任调解专员之前已经是地方的民选议员了,所以就做了一个例外的规定。就是说,如果在此之前他已经是地方议员了,就继续保留他地方议员的身份。后来呢,就不光是以前选的是,在这之后选的还可以继续保留下来,就是说这个制度当初是为了比奈一个人量身定做的,后来这个制度就延续下来。虽然共和国调解专员不可以参加其他形式的竞选,但他原有的这个民选代表的身份可以保留。我们说它具有这种机构上的独立性。首先,调解专员任期六年,不得连任。因为不得连任,所以他就没有必要为了连任而取悦于总统所代表的行政权。另外一个制度上的保证就是他不可以被随意的撤职。他在整个任职期间的履职过程中的行为和言论都享有司法豁免权。刚才提到了不得被随意撤职,除非是他自愿辞职或者是有关的委员会查明他存在的遮阳一种履行职务的障碍,否则的话他面对任何机关都没有履行一定义务,听从一定指示的这样的义务。再一个就是他刚才所提到的一个司法豁免权。他又强调了一下就是刚才提到的调解专员执行职务的这样一个独立性,不接受任何机关组织的命令,包括共和国总统。调解专员是由总统任命的,这实际上是法国行政调解专员有别于瑞典、英国的一大区别,是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他说大家在研究法国行政法的时候,面对行政调解专员这样一个概念有的时候会产生混淆。为什么呢?就是共和国调解专员,我们经常习惯简称为行政调解专员,实际上他叫共和国行政调解专员,他是独一无二的,就这一个机构。这个机构是自成体系,在行政机关的体系之外设立的。这个跟原来机构内部,比如说法国电力公司,它自己内部也设了一个调解专员,为了解决和客户之间的一些纠纷。还有法国有一些比如说铁路公司,市区内的一些公司,为了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它也设了一些行政调解专员。但它都是被放置在原有的行政机关体系或者是公共事业单位内部的,它是有一定层级隶属关系,有组织的。而这个共和国行政调解专员是自成体系的,他跟那些没有任何关系。

    我们刚才说了一下这个机构基本的情况,那我们现在了考察一下这个机构基本的职能。其实它承担了两方面的使命,第一个就是通过受理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申诉来查明行政机关不良运行的状况,来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还有一个就是行使了改革的建言权。他说第一项职能主要是解决公共服务不良运行,是出于改善行政管理的这样一个目的。这里公共服务的概念,他给大家开了个玩笑,他说这个公共服务的概念被布鲁塞尔批评,布鲁塞尔实际上指的是欧盟。就是法国这套公共服务的概念,欧盟不太接受。他认为应该自由竞争。然后呢,他说法国的这个公共服务大家一定要做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国实行地方分权,包括地方领土单位,这跟中国的省、自治区还不太一样,有一定的自治的权力,这是在地方分权框架下的地方领土单位。还包括了公务法人,就类似于中国的事业单位,工商性的或者是行政性的事业单位。还包括所有承担公共服务使命的这样的机构或组织,就比如像他刚才说的法国的煤气公司,它就是一家企业,工商性公务法人,但是它承担了公共服务的使命。就是大家一定要注意是一个广义理解的。比较典型的比如说行政机关,你领取社会保障金多领取了,行政机关要求你再拿回来,你跟它之间发生这个争议,就类似咱们的信赖保护一样的这种案子,可能都会送到共和国调解专员这儿处理。刚才提到了,就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这种运转不灵导致了一些纠纷,他给大家举了个例子:一个人拿了法国的签证,等他入境的时候突然发现有问题,他的相片人家不认了,说他的相片有问题。实际上这里面涉及到得部门有两个,一个是法国外交部,还有一个就是那个人原来所在的省的专署。就是说,法国在公民身份这方面,两个部门都可能处理这方面的事物,就是职权交叉的意思。刚才提到了,共和国调解专员解决纷争,救济权利这方面的职能主要是通过个人申诉的形式进行,这里的个人申诉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提起,也可以由一个法人提起,比如说法人围绕着纳税的问题可能会跟税务机关发生纠纷,然后就将纠纷提交到共和国调解专员。当它有一定不满意或不满足的时候,它可能就会诉诸这种途径。

    下面我们就考察一下个人提出申诉的程序。在这方面,法国和英国在欧洲范围内是独树一帜的。要求个人提起申诉必须通过国会议员,这是仅有的两个国家。但是法律虽然是这么要求的,现实生活中他们有办法回避掉这个法律要求。怎么办呢?就是调解专员先收下案卷,觉得差不多这个案卷是完整的,可以受理的。申诉人再去找一个议员帮忙签个字,把这个程序履行了。就是事后再去找议员,不会让一定要议员先接手成为一个障碍。刚才我们提到了受理个人申诉,这里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公务员。共和国调解专员可以受理公务员与公职相关的一些申诉,但条件是这个人一定不在现职上,比如说他已经退休了或者说他已经失业了或者被开除了。他如果是现任的,调解专员不处理这样的纠纷,这是内部行政行为,类似于中国的这样一种内部行政行为。这不是忘了把这部分人纳入进去,而是有特殊的考虑,主要是为了避免上级行政机关与共和国调解专员就某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发生分歧。某种程度上是对行政管理的一种尊重。

    下面这个问题是一个多年来一直困扰我的,我一直想寻求答案的一个问题。我相信大家也有同样的问题。就是共和国调解专员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共和国调解专员不可以插手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也不得推翻法院的判决和根据。但是这个规定在1976年的法律当中有所放松。放松在哪里呢?它允许调解专员在诉讼过程当中或者判决之后,对被告的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就是我不告诉你怎么做,我告诉你可以怎么做,你自己考量,就是这个意思。他举的这个例子我觉得中国人可能会比较难理解,他举的例子就是说,在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和判决之后,调解专员可以围绕案件的解决提出一定的建议。除此之外,对于生效的判决,为了保证生效的判决得到败诉的行政机关忠实地履行,调解专员有一个手段就是促使行政机关去忠实地履行。他举了个例子,就是在七八十年代的时候有这么一个案子,就是国家被判决败诉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其实就是行政赔偿责任,但是这笔钱是几百万,三个涉案的部门谁都不肯掏这个钱,最后是调解专员把这三家部门叫在一起说你们三家怎么分怎么合理,最后大家都心甘情愿地接受了这个事情。在我看来,中国人可能也能理解,国家赔偿确实是该各个部门从各自的财政预算里拿钱,但实际上在法国都是国家的责任,是一个统一的公法人作为赔偿义务人,但是赔偿义务机关分成了这三个。刚才说到要提起个人申诉,首先要想办法找到一个国会议员,由他作为一个媒介,一个中间人来递交这样一个申请。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条件就是一定要由行政机关进行先行处置这样一个程序。这个跟行政诉讼有点像,特别是像我国的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一样,一定要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在它不满足你要求的情况下你才能去寻找其他的救济途径。他做了个类比,实际上跟法官一样的。为什么要求你一定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而且你要拿出证据证明你确实是要求行政机关做出处理而它没有处理。你一定要举证,你承担举证责任。就跟法官受理案件是一样的。大家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就想当然地觉得法官什么都知道,可事实上他怎么才能什么都知道?他必须看了你的起诉书,同时看了被告的答辩状,他才能把这些事请能够对起来。所以这个目的,要求行政机关先行处置而且要求申诉人自己来举证就是要达到这样一个信息互通的目的。从申诉的处理这个层面上看,首先就是有一个共和国调解专员在巴黎的一个办公地点。他刚才跟我讨论的时候就说法语里面新造了一个词就是说要在总部处理的一部分在总部处理,还有一部分是共和国调解专员在各个省有自己的代表,就等于是他的委托人这个性质,以他的名义去从事相关的事务。在海外的地区都有这样的代表,都有共和国调解专员的代表。每年法国共和国调解专员机构处理差不多四万件申诉,大家不要忘了法国是一个很小的国家,他们一共才六千七百多万人,四万件他觉得已经挺多的了。他刚才提到的在地方的一些代表,我忘了一句话,就是一些纯地方事务、地方争议,这个地方代表就可以处置了,只有一些涉及到全国范围内的一些问题才会拿到总部去处理。现在他说的是改革,不是有两方面职能吗,一个事权利救济,通过个人申诉的形式。一个是通过改革建言为法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一般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的改革提出建议。这一点相对于最高行政法院有一个区别,最高行政法院原则上只能审查政府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是无权审查法律。所以,共和国调解专员相对于最高行政法院来说有这样一个优势,若发现哪个法律不太好,需要改革,也可以发表意见。共和国调解专员这项改革,特别是法律变革的这种建议权是比较晚的一项权力,是由2000412日的一部法律赋予的。在这个法律当中就规定,共和国调解专员的改革和建议的来源可以是其自身但更多情况下是通过派驻地方的代表不断地受理一些案子,可能问题就通过案件不断反映出来了,就上升到共和国调解专员这个层次上,由他来建议。也就是说,通过个案的申诉来反映出一些问题。当然,任何一个公民,如果愿意的话,也可以行使建议权。

    下面来考察一下,共和国调解专员处理这些事务,特别是在改革这些方面,他有哪些手段能够让他达成这样的目的。共和国调解专员在法国,是通过他的影响力去实现某些事情。他这种影响力就意味着他不可以去命令别人,不可以直接去决定,他只能去说服,他要以理服人。另外一个,他的手段一方面靠他个人的以理服人的能力,当然前提是他对法律的掌握非常到位,这是我个人的一点感受,他没有说。还有一个比较有影响力的手段是媒体。如果他认为一项改革应当推进,他可能就会跟法国一些比较有影响的传媒联系,那些人就会通过报道来造势。刚才提到的改革的建言,他为了实现这一职能,他甚至可以要求法国的审计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来给他出具一些报告,委托他们来做一些研究。比如说曾经发生过就是围绕着夫妻纳税的问题,就曾经委托这两个机构来专门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另外还有一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就是年度报告,这个报告要提交给共和国总统,然后还要给议会,同时也会向广大民众去公布。这个报告不仅仅是知会一下就完事了,它同时还会引起议员们就这些问题的讨论,是一个有来有往的过程。对于那种个人申诉如果不能得到圆满解决的话,调解专员可以发布一个特别报告,这个特别报告会在法国的官方公报上发表,法国只有一个官方公报,这通常会让行政机关非常难堪,所以也会慎用,一般不会让行政机关陷入这种难堪之中,在公布之前双方就能找到协商解决的方案。怎么能保证调解专员提出的改革建议非常有效呢?刚才提到有很多人包括他本人都可以去提出改革建议,但真正切中要害的通常是那些派驻地方的代表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逐渐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而且这些问题不是说法律没有得到执行,不是法律的适用问题,确实是法律规定本身是有问题的。这是大家可以理解的,法律要随着时代不断变化,可能二十年前的东西,现在时过境迁,它就是不符合现在人的思想和做法,所以就需要改革。另外一个是他在去共和国调解专员署工作之前,在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工作了三年,所以他对审判也比较感兴趣也比较了解一些,他说调解专员和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互动非常的有效。有的时候是最高行政法院的一个判决在某种程度上就邀请调解专员或者是暗示他在这方面要提出一些改革建言,这个东西确实是不合理的。他举了个例子就是,法国比较自由,除了婚姻,还有同居,同居也是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同为法律所认可,但是在税收制度上时有差别待遇的。这一点大家就认为是不合理的,既然法律认可同居关系,那凭什么还要比其他人多纳税呢?就是因为没有领结婚证吗?刚才说到,共和国调解专员他本人不可能每天在全国各地跑,所以在各个地方设立了代表。这些代表的办公地点除了在政府的行政机关,特别是在法国各个省的专署。这里又说得比较多了,我不得不说一下。法国一方面实行地方分权,同时还有一个权力下放的机制。这里所说的国家派驻地方的专员的公署就类似于我国中央派驻地方的一个代表处的性质。除了在那个地方设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地方,一个是法国,大家最近几年看电视也知道法国有那种问题街区,比较乱,在那些地方也专门设了接待处,类似于咱们的信访接待处。还有一个地方也比较特殊,就是监狱。因为他们认为这些人也需要得到法律救济途径。所以后面这两个就是有特殊性。刚才说到,监狱也设置了类似于信访接待处的一个机构嘛,为什么会这样?大家要注意,派这些人去,不是让他们去监督或者质疑狱政部门的管理行为。而更多的是要告诉这些被囚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些人享有哪些权利。有的时候大家不得不承认存在着这样一个鸿沟,大家在座的是中国最好的法学学府的高材生,但是还有一些人他们没有接受过教育,他也更不懂得他的权利,法律知识他也没有。专员派这些代表去的目的就是要告诉他们有怎样的权利,特别是享有健康的权利。要真是牙疼得没办法了,就可以找监狱的医生,他该给你看就得给你看。你有其他的通信自由等等。作为人除了人身自由被剥夺之外,其他享有的权利应当告诉他。法国共和国调解专员这样一个机构也发展了众多的国际联系,是一些国际组织的成员。比如说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也是瑞点的行政调解专员世界研究会的成员之一,还有是与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理事会高级人权专员有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他说很抱歉也很遗憾,这个机构和亚洲的合作不是特别多,可能主要的原因是语言上的障碍。

    剩下的时间,他给大家介绍一个最新的发展,这也是我为什么邀请他的原因,因为我知道法国去年修改了宪法。在这部宪法中新增加了一个条文,就是宪法第71-1条,增加了这样一个机构就是叫护权官。我写了篇文章是关于2008年法国宪法修改的,我也比较关心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共和国调解专员虽然有法律上的地位,就是1973年这部法律以及随后的一些法律。但是它没有宪法地位,宪法中没有承认共和国调解专员,没有将其写入宪法。这次宪法修改就专门设置了护权官这样一个机构,他就给大家讲一讲,他认为的共和国调解专员和这个未来的护权官之间的关系。按照这个法律条文的规定,护权官将由总统来任命,任期是六年,不得连任,也不得兼任政府成员和国会议员。该机构负责全面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地方领土单位、公务法人及所有依据组织法承担公共服务使命的机构,监督它尊重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情况。这里就埋下一个伏笔就是,到底所谓的组织法怎么规定的?他说了一下这个组织法的定义,在法国组织法有一套特殊的立法程序。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跟其他法律重大的一个区别在于它必须接受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其他的是任意性的,它一定要由有权能的机构,比如说由总统、总理、议会两院的议长和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者是六十名参议员的议员,目前只有这六个机构或者说是人员的组合可以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某一个普通法律的合宪性。而组织法是宪法委员会自动要审查其合宪性。为什么法国要考虑这次修宪,增加这样一个护权官呢?主要是一方面要取代共和国调解专员,还有一个是要取代所有维护人权领域的这些独立行政机构。大家要是对法国比较了解的话就知道,法国这种独立行政机构特别多。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行政文件获取委员会。咱们这些年不是一直在讨论政府信息公开吗?很多做法实际上是借鉴了法国的经验,还有一个就是公民个人信息自由保障委员会,还有比如说儿童权益捍卫人。就是说在各个领域针对不同的群体,就像咱们说的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机构,有专门维护残疾人的机构,有专门维护信息自由的,有专门维护其他领域的,就是各个不同的领域都存在这样特殊的人权保障机构。这次宪法修改就要把它们整合起来。为什么要整合这些独立行政机构呢?主要基于两个考虑,第一是提高行政效能。不得不承认,每个领域都设这样一个人权保障机构,有很多时候其本身事务就会出现权限交叉。再一个就是其透明度太差。就是法律这样的规定,老百姓搞不清楚,不知道该向哪个机构申请。怎么办?就把它们统一起来,对外就只有一个护权官,大家有问题就找他就行了。还有一个考虑,节省预算,就是节省国家的财政支出。设了这么多机构,开支太多。围绕着护权官的宪法改革,除了共和国调解专员以外,其他现存的所有维护人权的独立行政机构全都不喜欢这个制度,都持有一种排斥的想法。它们担心一旦被整合之后就变成了其中一个服务的部门,就丧失了主体的地位,甚至成为了一种服务服从的辅助人员身份。在刚才提到的众多保护人权的独立行政机关中,可能会有一个存续下来,就是监狱人权保障委员会。这个机构为什么会存续下来,是因为设在斯特拉斯堡的那个欧洲理事会要求各个成员国必须由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承担这方面的使命。所以,法国遵守对国际的承诺不会把这个机构整合到护权官中去。剩下的就要进行整合了。但是他还是想要提醒大家,未来设立的这个护权官依然延续现在共和国调解专员的这个任命机制,仍然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大家知道,在西班牙也有一个护权官。但那个护权官是由议会选举的。不得不承认,由议会选举可以给这个机构一个正当性,因为它毕竟是民意的反映,显然正当性会得到加强。但法国目前所采纳的依然是由总统任命。刚才提到了西班牙的护权官,他就多说了两句。就是相对于西班牙,法国这套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在改革建议方面,调解专员可以主动提出自己的想法,但是在处理个人申诉问题上,一定坚持不告不理原则,而西班牙的是不告也可以。就是法西两国,大家如果要做调解专员制度的比较的话,这是两个比较大的区别之一。他另外还想补充一点,纯粹是信息的一种告知,就是法国为了实现2008年这次宪法改革,成立了一个巴拉比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门研究法国在当代有哪些问题需要在宪法层面上加以解决。这个巴拉比尔委员会提出一项建议,但是之后在修宪时没有被采纳。就是未来要成立的这个护权官可以提请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刚才不是提到了有四类机构和两类人可以提起违宪审查程序嘛,现在这个委员会想把护权官也加进去。可是这个建议没有实现。

    在欧洲,法国不是仅有的设立共和国调解专员或者是未来将其改成护权官的国家。实际上早在1809年,瑞典是世界最早一个通过这个制度建立了行政调解专员或者是护权官的国家,它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民权。我可以给大家补充一点就是,对于瑞典这个国家,甚至在他们建立议会制政体之前就设立了这个制度了,可见这真的是出于民权保障的需要。另外,在欧洲之外,比如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区这么小的地方,也有一个人权保障的机构,就类似于护权官。他提到在加拿大魁北克也设立这样的机构的目的是想表达这是一种大的趋势。另外他要强调的是法国共和国调解专员在进行个人申诉的处理完全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他既不是申诉方的律师,也不是行政机关的代言人,他既不帮原告方,也不帮被告方,他完全是秉持自己内心的公理和对法律的认识来解决个案的申诉。

    他说这就是我准备给大家说的内容,剩下的时间给大家提问。他说可能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大家可能比较矜持一些,没有关系,他没有什么忌讳,想问什么都可以。

    同学A:张老师,布莱兹先生,我还是想问一下这个共和国调解专员和法院之间的关系。不知道是不是我没有听的很清楚,我还是没有搞懂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我理解当中共和国调解专员类似于一个独立的国家的法律顾问,或者说他是一个有官方地位的介于政府和老百姓之间,有点像独立学者这样的角色。我想问的问题是,法院严格依据现行的法律作出的这样一个判决,也许在结果上看起来不是那么合理,这个案件可能会提交到调解专员那里,那么调解专员会对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产生怎样的影响,会改变这个结果吗?另外一个就是我想知道行政诉讼到底是严格地依法办事,还是着重于把纠纷解决掉?

    张老师:我核实一下你的问题,你说的判决不是特别合理是说它合法了,但是在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内还有商讨的余地,你认为它合法而不合理是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不合理,是这个意思吧?

    同学A:或者说是法律规定本身就有问题。

    张老师:这是两种情况,如果是涉及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他确实是忠实地执行了法律,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比如他判了3年,你认为判1年就可以了。像这样的问题可不可以找调解专员解决,是这样的吧?还有一种是确实是这个判决忠实地履行了法律,但是它的结果不能为大众接受,它就是法律本身的不合理,这时两个不同的问题,解决方案上可能也不一样。不妨问一下。

    就如同我刚才为什么要把这个问题分成两种情况来问呢?实际上第一种情况是无论是法律条文规定的不清楚还是存在法律空白,你不要忘记法官在行使怎样一个工作,法律解释工作。而他对法律的解释是最终的、权威的,如果法官确实是忠实地执行了法律,形成了在他的空间内的解释,这种解释就是最权威的了。调解专员不可以去否定法院的判决。但是如果法官就是忠实地执行了法律,他没有任何裁量的空间,但是结果不能为申诉人所接受或者不能为大众接受的话,这种情况下就能提请共和国调解专员进行干预。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完全超出了法律建立在一个社会公平的这个平台上来重新考虑这个案件该如何处理。他举了一个最常见得例子,就是在法国关于退休金的案子,这类案件特别多。法院就是忠实地执行了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一年应该赔多少,就算出一个比例,判决政府付一笔钱就了事。但是可能有一些物价上涨的因素等等,这笔钱真的是不够用。法官已经是忠实地执行了法律。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找共和国调解专员去帮忙斡旋一下,最后能再搞点钱来让申诉人满意。所以我刚才问是不是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如果是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调解专员是不可以再质疑法院的判决的。他给大家解释了一下,作为一个知识补充。就是在法国存在两个法院体系,一个行政法院体系,一个普通私法法院体系,这个两个法院体系各自都有一个最高法院。据个例子就是法国一段时间内有那种污血案,因为输血感染了艾滋病,这种情况下发过有一部法律专门设立了一个赔偿基金,但是这个赔偿基金区别对待,在公立医院感染上和私立医院感染上的标准不同,如果病人觉得两种标准相差太多的话,就可以提到共和国调解专员那去解决这样的问题。不会因为判决合理性的问题而由共和国调解专员去否定它。

    同学B:共和国调解专员在设置的作用上与国会议员有哪些区别?

    张老师:首先,共和国调解专员对自己的角色有非常清楚地定位,在改革建言或者是推进改革这方面,他绝对是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他不可以替代民选的代表。只有民选的代表才体现的是真正的民意,所通过的决议要通过法律文本的形式来出现。他很清楚他没有这样的权威,所以他所能做的只是通过个案反映出来的法律之间,法律体系内部出现的自相矛盾的不合理的东西。这是他的定位,实际上还是比较低调和谦虚的。另外,议员不如调解专员那样专业和中立。比如像台湾,有些议员就是为了拉选票会丧失一些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同学C:首先感谢布莱兹先生和张老师,我想问的问题是有没有一个制度对调解专员卸任之后进行保障从而保证他在任时的独立性?还有就是总统对调解专员的选任有没有一个机制和标准?

    张老师:有三个因素:第一个,到目前为止,共和国调解专员的人选基本上都是政治家。没有公务员被任命为调解专员的例子,就是说卸任之后他不会进入公职体系。现在的调解专员就是以前的参议院议员,前任的是一位经济学家,都是比较有影响力的人。他们本身就是从政的,这是他们热衷的事业,卸任之后也还是继续以前的事业。再一个因素就是共和国调解专员没有决定权。即便是让行政机关不愉快,他只是给一个建议,不是必须要听从他的安排。第三个,他把他的方案公布于众,只要你是合情合理,有理有据的,就不用担心六年之后行政机关会对你怎样,到时候公道自在人心了。这就是透明度的问题,如果他把方案在公报上公布出来了,那行政机关更多的是自责和羞愧,怎么还敢日后挑起事端,至少在法国这样的国家不太会这样做。

    关于选拔的标准,其实没有标准。我补充一句,调解专员由总统自由任命的,但是在西方政治界的一个惯例吧,就是一旦选择你到了这个职位,就应当具备这个职位所要求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比如说欧盟有许多专员,比如农业事务专员,虽然是法国人,但他绝对不会只维护法国人的利益,这是一种习惯。当初总统选拔的时候可能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但是上任之后他就脱离了总统。还有一个机构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就是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他们也是由政治人物任命的,也没有明确的标准,但是他不会去取悦任命他的机构,所以没有必要去人为设定一个标准,有的时候有标准反倒比没标准还要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