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论坛第90期在学院路校区顺利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共享经济中的法律问题”。依托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共享经济改变并冲击着传统的商业模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这其中隐含了许多法律问题,又为政府的监管带来巨大挑战,为此,本次论坛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老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三位专家从多角度为大家解析共享经济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讲师林华主持。
首先,由产业界的代表阿拉木斯老师抛砖引玉,以“3Q大战”、“3D打印机”、“双十一”为例,介绍了现在共享经济、平台经济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他表示,在互联网这个大江湖,法律界定变得模糊,规制对象涉及多行业、跨领域,商品交易量级随时间、空间的增长早已超出实业领域的负荷,法律在面对这些全新的理念、全新的产业时是否有全新的视角以应对日新月异的变化,能否实现政府监管、法律研究及治理同步,是最大的挑战。
薛军教授则从私法的角度为我们讲述了新的社会形态、科技革命对传统法律体系、法律思维所带来的挑战。他指出科技变革带来了社会全面的、根本的范式转型。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重新塑造了整个社会的基本面貌,平台角色无法按照传统的框架准确定位,导致传统的法律分析模式无法适用。面对这样的变化,应实事求是,突破传统的法律束缚,期待创新的法律范畴来解释、调整新出现的问题。
王敬波教授从公法的角度分享了她的观点。她谈到共享经济的界定,它绝不等同于线下经济的网络化,而是一种模式的改变、经济结构的剧变,这种剧变必然导致管理方式的变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兴产业无法在既有的模块分割管理体系下监管,分业化的管理模式该如何应对信息化时代出现的混业模式,回归本质的自然人的商业行为与非商业行为的区别何在,对此,王敬波教授建议应以合作为特征,以平台为轴心重构规制体系,建立自然人、政府、平台之间合作的多边合作体系。
最后的提问环节,参加论坛的同学们踊跃发言,与专家们探讨了共享经济的相关法律规制问题,比如专车面临的与传统经济融合等时代热点问题,专家们耐心解答了学生们的疑问,并就进一步推动共享经济的法律建设建言献策。
(文/蔡佳,图/蔡佳、林稼朋)
论坛精华摘录
林华: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首先欢迎大家光临我们这一期的法治政府论坛,今天是第90期,也是我们新学期的第一期,主题是共享经济中的法律问题,我们非常有幸的请到了三位在这个领域非常权威的老师,简单的介绍一下,坐在我身边的是北大法学院的副院长薛军教授,薛老师同时也是北大电子商务基地的主任,对这一块非常的有研究。中间这位是阿里巴巴网规中心的阿拉木斯主任,同时也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的副主任,阿拉木斯平时跟我们学术界有非常多的交流,在整个的产业界中比较关注学术问题,也对很多具体的问题有很多独到的理论见解。第三位是我们非常熟悉的法治政府研究院的王敬波院长。接下来,先请阿拉木斯老师先从产业界的视角介绍一下共享经济的法律问题,再由薛军老师和王敬波老师分别从私法的角度和公法的角度谈谈他们对共享经济有什么具体的规制的方法,首先请阿拉木斯老师发表他的演讲,大家欢迎。
阿拉木斯:谢谢林教授,我就先抛问题,薛军教授解决问题是最有办法的,所以我就提一些问题,越多越好、越难解决越好。
网规研究中心是2010年成立的。2008年,马云讲新商业文明,提出新商业文明的三个要素,网商是主体,网货是客体,然后是网规,是其中的规则,网商最早是2004年提出来的。
我们在2010年,联合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政策法律协会跟阿里巴巴的研究院专门成立了网规中心,经历六年的时间也做了一些研究,尤其是针对阿里的电商平台。大家知道阿里是世界第一的电子商务平台,现在的员工全世界加起来大概是将近四万人,每一个人在不同的领域,包括什么菜鸟、云计算等电子商务都遇到一些规则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反馈到我们的网规研究中心,至少是和规则、政策、法律环境有关的问题。我们这些年确实关注了一些具体的问题,包括去年的时候,我们跟法治政府研究院王院长、赵鹏、林华等有一个非常好的合作,就是专门针对于平台在审查义务过程中的责任边界的研究,类似的问题有很多。
我们今天的主题是共享经济的相关法律问题,那么我就结合我在网规研究中心或者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的经历谈谈。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是在2000年的时候成立的,比网规中心要早十年的时间,我就从行业协会、阿里巴巴、网规研究中心的角度所遇到的,尤其是和共享经济有关的一些法律问题,给大家做一些介绍,然后请其他的教授、老师和在座的同学们思考,我想完全可以随时打断我。
首先我想提三个问题,这样可能大家更有感觉一点。
第一个就是“3Q大战”,不知道大家印象有多深,毕竟已经过去了六七年的时间了。这个在业界到现在为止也是非常著名的一个官司,因为当时我也算是深陷其中,我当时是帮腾讯说话的。大家知道360确实有很多的水军,当时在网上有一张我的照片,是2009年的时候,我那张照片是2000年的,那个时候我非常的瘦,当时腾讯用了我那张照片。我就简单的看了一下水军留言,说看他那个肥头大耳的样子,不知道吃了多少的回扣,腾讯给了他多少的好处……当时腾讯有一万多人,十月几号的时候那一万多人,无论是深圳还是北京,一晚上没有睡觉,那个时候腾讯已经是市值很高了,全世界数一数二的像QQ这样的一个企业,当时马化腾预计这个公司虽然有数亿的用户,但是360的这种行为如果持续一周的话,公司就要关门了,上万人就要回家了,当时确实如此。
当时有一个词叫做艰难的决定,为什么会有这个艰难的决定,简单的说我们都知道主要是QQ,有一个安全软件,360生产了另一款软件叫做QQ保镖,但是又不好意思叫得那么赤裸裸,所以叫做扣扣保镖,这就很有意思了。我想说的主题是和我们这个平时讲的著作权的修改权不一样,在法律上的界定很难,主管部门制止也好,法律上的界定也好,后来的司法审判就难在这个地方。QQ大家可能都有, QQ运行之后会弹出一些推广的信息和广告,这个是腾讯之所以能够存在到今天(现在靠微信了)很重要的一个基本利润的来源,因为能弹出广告才能有人资助他,才能有广告费。扣扣保镖是用户自己安装的另一款软件,这两款软件是并存在这个用户的电脑中的,如果QQ不运行的话,扣扣保镖也不保镖,就是互不影响,本质上没有修改QQ的什么原代码、目标代码。但是只要QQ一运行起来,这个保镖也运行了,就把弹出的广告话题的功能删掉了,完全是动态的,QQ不运行的时候,保镖也不运行,这种功能你在法律上很难认定它是侵犯著作权了。这个显示的方式根本没有修改它的原代码和目标代码。当时情况一是特别的紧急,二是对抗是特别的剧烈,双方都找这个法学家、计算机安全专家在媒体上摇旗呐喊。首先,当时这个事情我觉得可能只有在中国,或者说在中国这个IT这个行业才有可能发生,这个领域外的人很难特别熟悉,作为腾讯那样的一个如此有份量的企业,在面对着360如此紧急的情况下,真的是一点办法都没有,只能采取紧急措施规避风险,这里面暗藏的玄机、杀机这些法律所难以管制到的地方,是我们很难想象的。
包括电子商务也是一样的,这么多年业界有一个词叫做江湖,认为互联网产业就是一个江湖,其实江湖是对我们搞法律的人的一个讽刺。所谓江湖的真正规则就是拳大为王。这些年类似事发生了很多,我们法律的界定原来是非常清晰的,什么是复制、什么是修改,但是在IT领域、互联网和软件领域,很多看不见的东西在里面,很深层次的一些功能运行起来之后会打破这个边界,影响了效果但是又没有真正修改你的产品,如何界定?如果按照传统的法律界定的话,该怎么办其实很清晰,但是互联网、电子商务包括共享经济也一样,很多的问题是介于两个概念之间,忽左忽右的,你很难把一个事务特别明确的界定在一个点上。下面我还会提到类似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3D打印机”是不是打印机。这里有一个3D打印机的图,我也没有见过就是搜的。这是我们目前包括很多的政府部门、立法者不熟悉这个领域的人很自然的一个错误概念,即淘宝就是一个线上的集市,支付宝就是线上的一个工行,那么3D打印机顾名思义就是一个新型的打印机。大家都知道这个东西什么都能打,小到我们的一个骨骼、一个枪支,甚至是一顿饭、一个飞机,这些发生的根本性变化说明3D打印机根本不是打印机。那大家想想3D打印机到底是什么,当然是机器了。比如说国民经济统计,你总要把它统计到一个具体的行业,计算机行业,硬件还是软件,硬件是外设的,那是什么主机和显示器都有细分。包括我们现在看到的这种滴滴打车、优步、淘宝、支付宝都是一种无所不包的功能,这种混业经营已经变得非常复杂多元。形象一点的就像上帝一样什么都能创造,这就是3D打印机,这就是这个行业,和3Q大战的性质也是一样的,虽然看似很小的一个东西,但是它能够把餐饮、建筑、枪支弹药什么都能覆盖,你说在法律和治理上把它列入哪一个法条规定合适?类似的问题很多。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双十一奇迹的。神奇在哪里,我只要和大家说一个数就知道了,当天一秒钟淘宝天猫网上的交易是14.8万笔,大家想现实生活中有没有这情况,我们一秒钟能够产生这个14.8万笔的交易,不说一笔交易几秒钟了。还有一个数,就是当时支付宝一秒钟实现的支付是8.7万笔,大家想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柜台8.7万个人同时支付并在一秒钟内实现,是个什么情形。
大家知道VISA是世界上最大的银行卡组织,它的峰值大概是1.5万,就是每秒钟(全世界的所有网点加起来)1.5万笔,VISA在实验室做出来可能的峰值是四点几万笔,在物理上从来没有达到过8.7万笔。也就是说,无论淘宝还是支付宝,这种交易的空间、量级、速度就不是一个等级的提升,而且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无法实现的,这些我觉得都是很有启示意义的事情。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时代,是一种全新的产业,是一些全新的事物,是一些全新的企业家,是一些全新的理念。面对这些理念的时候,我们的法律、相关的治理研究、解决的策略措施能不能跟得上,确实非常非常有挑战性。
共享经济的定义了我这里就不展开了,我更倾向于平台经济这个概念,我理解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是一个密切相关的概念,那么什么是平台经济呢?我个人认为共享经济的核心其实还是平台经济。什么是平台,苹果手机肯定是平台,安卓手机也是平台,微信是平台,QQ是平台,淘宝是平台,所有的共享经济一定有一个平台,这是它的核心和本质。当然它的方式可能是共享的方式、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或者是微信的社交网络方式,所有的互联网经济基本上能够真正的成功的核心就是平台。
苏宁能够打败传统商场就是因为它是平台化的,那么京东又能打败苏宁就是因为他比苏宁更加的平台化。及你要不来讲,淘宝也不能说是打败京东,肯定是平台化的分量要比京东大,之所以份额比京东大也是因为平台。
这些年来我觉得从马云到阿里巴巴这个三万八千人里的最后一个员工,其实他们这些年做了很多事情,也有很多的事情没有做,他们特别坚持的一个事情是什么?就是不管发生什么事情、世界怎么变化我就只做平台,我不做卖方。支付宝就做平台,现在菜鸟也一样也是平台,帮快递提供一个平台,这一点可以说是到现在为止阿里坚持得最好的。我就做平台,我就给大家创造一个交易的场所,我定一个规则为买卖双方服务,你们挣得越多我挣得越多,这个带动性很强。不知道大家是否去过杭州的淘宝城,它是在这个西溪两个区(余杭和西湖区)交界,原来那个地方确实很荒凉,最多也就三年时间整个地区都发展起来了,带动性非常的强,很多大的网商,还有好多是从阿里出去的员工,在附近租了一块地就去创业了。你去那个地方是一年一个样,这个带动性体现在物理上就是平台,能够孵化出各种各样的人来,买家、卖家、网红模特各种各样的。
所以我觉得平台经济可能是一个核心。有一个研究的结果认为我们的社会正在从农业的时代、工业时代进入信息时代,应该说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了,同时信息时代它的核心就是平台。今后所有的产业,我们说“互联网+”其实就是“平台+”,今后所有的产业都会被平台化,共享经济、平台加上买方、卖方和服务商,形成大的生态系统,所有的产业都会被这种模式所覆盖,这也是一种趋势性的判断。信息时代互联网平台是新的基础设施,有种说法说老的基础设施就是铁、公、机,比如铁路、公路、机场、水电气、煤这些,新的基础设施就是互联网,核心就是平台。包括什么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都是上升到这个层次,等同于原来的水电气,我们当然还需要水电气,但其重要性在下降,平台包括共享经济成为新的基础设施。
其次就是我能想到的共享经济、平台经济主要遇到的法律问题。我就随便点几个相关问题展开一下,和大家探讨一下。比如说许可证的问题、平台责任的问题、对创新的监管问题、国际大市场的问题,以及我们如何建立一个新的治理体系的问题,我能想到的是这五类大问题。
首先是许可证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共享经济和这个平台经济面对的最大的问题。它除了有个人网店、个人的这种经营的登记之外,还有大量的许可证的问题。经常有一些媒体会问,像百度外卖提供的饭菜可能是没有许可证的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其实我的观点一直是比较一致的,新生事物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取得许可证的,但是如果它确实能够达到一定安全性并且它的影响力范围不是很大时,可以在现有的这个平台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允许其经营,我认为还是未尝不可的。
这些问题都是相通的,所有的个人作为一个经营者,他从事类似出租车的运营,是不是要进行比如说主管部门的登记,我的理解是在我们传统的市场经济运行的模式、政府监管的模式下,一个行业首先有一个主管部门,然后这个行业是由若干个分散的公司主体来组织与运营。当然甚至有的会设置一些准入(比如说出租车公司是严格限制的),主管部门通过准入、年检等方式管理这些公司,这是原来的模式,要么是许可证,要么是公司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但现在的市场结构就发生变化了,市场不再有那么多的并行的公司,一个大平台甚至就那么几家,像BAT(在国际上也是分量很大的),可能每一个行业就那么几个平台,而且这个平台不光是在这个行业,可能是跨行业的,像优步一样可能还要做法律服务,每一个领域由原来的一些公司变成了少数的几个平台。在平台上长出来的当然有传统的公司,但是更多的是个人。有一个数据是出租车的,像全国现在也就是百万辆,但是在平台上注册的个人司机就七八百万辆,这个是七比一的关系,淘宝的网上网店也是一样,个人网店应该占到80%,现在淘宝上大概是一千万的卖家,也就是说,八百万都是个人。这些平台对接更多的是个人,百度外卖也是一样的,我们相信更多的是个人。
传统的结构已经变了,平台对接的是个人的时候,对于一个个人来说,如果没有达到一个规模就让他取得许可证的话,无论是厨房条件场地、还是什么设备等都是不可能做到的。这里就有一个核心问题,是允许这种平台对接个人的经济服务模式的存在,还是必须按照原来的准入门槛来管理,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一定不是不可以商量的,未来一定是大平台加个人这样的一种社会分工组织模式,这样的模式更有竞争力。在美国也是一样的,大家看得到的就是那几个平台,他们很灵活的对接用大数据或者是用信用的手段来监管。共享经济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需求的监管模式发生了变化,对政府来说,挑战是非常强的。
此外,我提一些监管的思路。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的创新性是很强的,它要跨行业,不断的融合各种行业,而且不光是技术上的创新,还有商业模式上的创新。商业模式上的创新一定是打破原来的买卖规则、交易规则、流程和关系,这才可能有商业模式的创新。所以我提出一个比较明确的建议,就叫做灰度监管。正如任正非的一个很著名的观点,他说对待事情要黑白分明,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不管大事小事;而对人要有灰度,人做的事情要考虑到他的情况,尤其在可能的一些特殊问题上,不能够完全用对还是错简单判断。政策性的冗余也好容错也好,要有这种机制。
北大著名的经济学家周其仁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说法,叫做法外之地一分为三,就是法外之地一定不全部是非法的,一定是有其合理之处,甚至是很精彩的,这就有一个灰度的问题。最简单的就是大家最近看到的深圳发生的事情,禁摩限电。严格的讲这些做法可能都是非法的,因为没有牌照和非法运营都应该抓起来,但是反过来讲,政府有没有给这些车辆一个纳入合法的渠道,有没有把这种需求用合法的方式满足?因为走街窜巷要停在门口的只能是自行车和电动车,要装东西最后篼子也只能越来越大,就发展成了很畸形的这种电动的或者是人力的三轮车。在这种需求面前政府长达十几年都不作为,今天突然宣布为非法,并且施之以重刑,我们认为完全不符合灰度监管的原则。这种事物首先是有发展需求的,在有需求的情况下,尤其不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尽早将其纳入合法化的轨道。
对于平台经济,大家知道BAT这种平台已经是全球范围的,市值上阿里是排第四,腾讯是排第六,京东是排第八。BAT不光是我们国家互联网企业的前三甲,全世界也是前十名。因此一定有一个跨境的需要,它的服务是跨境的,中国消费者也会通过BAT消费国外的东西。去年双十一我记得有一个数字,215个国家和地区都参加到了双十一,它是国际的狂欢节,不光是中国的。现在的互联网经济包括共享经济也一样,Uber等都是完全的打破地域的限制,一国内的监管和法律治理就会跟不上了,比较典型的就是最近跨境电商税收的问题。
我觉得这其实是体现了政府的一个心态,本质上政府不希望消费者去国外买东西,要买国内的东西。但问题是国内的东西满足不了消费者的需要,他就是不相信国内的奶粉,你为什么不让人去买国外的?类似的就是说,如果我们不能把政策包括治理放在全球的范围内衡量,这种行为本身跟我们倡导的一带一路(包括跨境电商本来是政府非常扶持的)是背道而驰的。
最后就是新治理,我们的结论是治理也面临着时代更替,升级转型。面对着治理转型的问题,我们现在政府的很多围绕着互联网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治理的思路,我认为都是很有问题的,没有跟上产业的发展。当然产业的发展确实是太快了,应该说没有跟上的,不仅是中国,全世界的政府都面临这种考验。但是我们必须要往前走,因为中国这方面产业的表现可以讲全世界是最好的,这里开一句玩笑,这届人民和企业还是很给力的。
所以我们必须得把互联网的治理真正的跟上形势的发展,去年在乌镇会上我们也提出了很多互联网治理的理念,但还是还没有真正的落地。比如具体到出租车和打车软件的竞争上你怎么办,具体到银行和支付宝的竞争上你怎么办,具体到淘宝和商场的竞争的时候你怎么办,要有什么具体的措施。怎么实现法律的这种统一公平、严格执法,又能促进发展?这本身是非常考验政府执政水平的事。
最后我就是一个观点,这个图也很有意思,这个老头叫瑟夫,今年七十多岁了,有的人可能知道他是互联网之父。我是今年三月份的时候到洛杉矶去听他讲课,非常的容幸。因为这个TCP/IP协议是两个人发明的,他是其中之一,那个人已经不在了。
我的想法是我们研究互联网的治理,首先要像这个人一样,他当时脑子是怎么想的,为什么会发明这个东西,这个东西为什么会在短短的几十年之内如此的风靡世界?要理解透他的一些想法、一些逻辑,包括一些自下而上的方法,这些可能都需要法律界深刻的思考,甚至我们要有这种颠覆自己的准备,因为很多东西确实可能是颠覆性的。这些年看“互联网+”的领域基本上就是颠覆性的。就像我刚才举的那几个案例一样,每秒钟8.7万笔支付、14.8万笔交易在任何的现实领域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在这个领域就实现了。所以“互联网+”无论是加到哪一个领域基本上都是颠覆的效果,我觉得法律恐怕也是不能例外。所以可能我们要用全新的一种观念来看待这个问题,才有可能找到真正的解决方法。
好的,谢谢大家。
林华:好,谢谢木斯老师从产业界的视角给我们提出了一些现在互联网产业、互联网经济层面的一些问题,接下来我们先请北大的薛军教授从私法的角度看看共享经济或者说分享经济中面临着哪些问题,大家欢迎。
薛军:很高兴有机会来到我们的政法大学,和大家进行交流,还好我是在第二个讲,因为木斯开了一个很好的头,我想今天给大家交流,有这么两三个问题能够让大家有一点点体会,或者说有一点点那种真正在内心里认识、理解我们现在正在面临的一个所谓的技术革命或者是新的社会形态,会对我们传统法律体系或者是法律思维产生一个非常可以说史无前例的挑战,我想这达到了我的目的。我们学生、教授应该说还是知识界的一个新鲜的力量,其实还没有真正的在内心深处理解,我们正在面临一个大规模的这个范式的一个转型,范式这个概念是讲科学中的革命一个著名的科学史专家提出来的,今天的这个题目非常的好。
我想讲第一个是我们在什么角度来理解这个共享经济,我认为其实是我们人类社会又进入了一种新的经济形态,而这种新的经济形态会重新塑造我们关于这个整个社会生活的一些基本的面貌,其实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个电商这种发展,只是我们可能刚刚步入这个新的经济形态的一个前奏而已,那么可能在未来的十年或者是大概这个时间内,当它全面展现在你面前的时候,你可能都不能想象以前我们是在一个什么样的世界中生活,会不会有这么严重。大家觉得很奇怪你这个老师上午在讲罗马法,下午在讲电商法怎么跨度这么大,我就讲中国一个历史来给大家说明一下,当一个生产形态、一个经济形态发生变化的时候,那种新的组织形式是前面人是无法想象的。我们知道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那个时代的人,他们能想象到一种我们工厂式的生产模式吗?不可能的,根据我对罗马法的学习和了解,我们早期的经济学都是家庭为单位的,大家都在一个家长的组织上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生产,这是一种农业社会非常典型的形态。所以当我听到有一个劳动法教授跟我讲,劳动这个问题其实在古代社会要么是通过家庭的形式要么是通过奴隶的形式来完成的,但是等到我们大规模的工业革命到来的时候,大家才习惯了,大家才认识到了,原来我们可以采用一种雇佣的形式,我们每天早上八点钟要离开我们自己的家庭到一个不是我们兄弟姐妹,都是一些工友的一个大规模集中的工厂去生产干活,晚上回到我们的家庭,然后每个月老板会给我们一些工资,这样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在先前人根本不可能想象的,所以你看其实我们大家现在习以为常的很多观念是什么,就业的观念其实都是工业时代以后才出现的。大家想想在农业社会当中如果以家庭为单位有就业和失业的问题吗?这个就不存在了。正是因为一种新的,比如说大规模的工业生产技术的出现,使得大家要集中在一起工厂,厂商模式兴起之后从根本上塑造了我们关于这个世界的观点,也从根本上塑造了我们的法律体系的一些基本的术语和思维的模式。这样的一种模式可能现在正在被一种我们刚刚木斯讲的,其实非常好的一个信息经济或者是一种分享经济的这种模式,慢慢的又把它给不是说摧毁是超越,出现了一些新的形态,这些新的形态会导致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就是我们传统的一些分析模式在这种新的形态中就没有办法用了,这就是我们现在法律可能正面临的一个很大的这样的一个挑战,所以我们今天晚上交流的主题叫做共享经济中的法律问题,我想最主要的让大家理解,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无论是管理还是公共生态,一个法律根本范式的转型,这种共享经济新的形态我后面会举例子,不仅对公法对私法,其实对社会甚至对将来的国际贸易都有一个根本性的影响,非常重要的影响,等会王老师可能会谈对公法的影响,比如说我这个管理的那种形式思路和方法就发生一个很大的变化,这块我就不去涉及了,另外我也不是这方面的专家,我主要结合它这个所谓的共享经济这种形态出现之后,对我们传统的私法,也就是民法或者是民商法有一些什么样的挑战,或者有一些我们的在基本的框架上的突破。
刚才木斯谈到了一些具体的例子,我比如说第一个,在厂商模式下对这个人的行为的界定,其实是根据你不同的生活场域来界定的。某一个人他是一个经营者,他是一个厂商运营者,无论是做销售的,还是做生产的,我们把它界定为某种人为上的经营行为,那么我进入了这个厂里面去工作,厂商体系中我属于一个受雇者,我们之间是通过雇佣关系来界定我们彼此的关系,但是现在这种新的所谓的平台或者是一种新的分享经济的模式兴起以后,我个人认为我们传统对于一个人的行为的那种界定,他是不是一个经营行为还是生活上的某种行为这个界限模糊了,你说一个人开专车有的时候开一下,没有时间就不开,你说是经营型的吗?你还能用传统的经营者要进行某种经营登记或者是营业登记的方法来对他进行身份的界定吗?这个可能就行不通了。还有对雇佣关系,我们假设现在有一个人开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大家能够通过平台来耦合各种需求或者是供给的关系,这时候在平台上进行某种注册行为的人,能够认为他与平台之间构成了一种雇佣关系吗?你能够把这种平台在法律性质上等同于传统的那种厂商模式吗?显然不太合适的。所以我们在电子商务法立法中有一个根本问题,到现在可以说是讨论不清楚,因为我们还是用传统的观点看待这个问题。比如说我们平台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责任,我主要说民事责任,传统上大家看这个消保法上有一些界定,有这几种模式,我归纳的一种叫做柜台出租模式,大家可以听一听,柜台出租模式就是我到你这个平台上来开店的就相当于一个实体店中的大商场把其中的某一个柜台出租给另外一个人,这是柜台出租模式;还有一种叫做展销会模式,我开了一个像集市一样的,你到我这来进行展销,展销模式。但是这样的一些界定其实都不能够适应共享经济中的对于平台的性质和角色的这种定位的需要。所以我曾经为这个定位感到非常的痛苦和困惑,后来我也不是说我顿悟了,我总觉得不要说它是什么它就是平台,这就像一个从农业社会的人看到一种厂商模型,就是工厂,就是企业,工厂生产工具的时候这个产品的时候,那这个工厂就是我们的雇主,平台是什么责任,平台不是要比照什么传统法律的这种功能,就是一个平台责任要根据它现实生活中实事求是的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进行界定,这就是一种新的形态,比如说我们现在有很多这方面的一种困惑,我认为都来自于我们是否用传统的框架来对这种新的共享经济中的一些主体进行界定,刚才木斯分析的有一个问题是非常好,所谓的单个的自然人的网商,你在平台上进行相应的这种一些活动,那么我们的工商系统之所以要强调要让他们进行登记,其实还是想把它往那个传统的身份界定上靠,但是其实是有很大的问题的,为什么?因为在淘宝上进行开店的那一些所谓的自然人或者是什么之类的,按照传统的商法理论他是不是一个活跃的商主体,还是一个什么偶然为之的就是主要处于一个共享目的的一个主体,比如说一个农民可能在上面开一个店卖核桃,就是相当于跟你来进行一个非常严格传统意义上的物物交换,你把它界定为是一个什么样的主体都不是特别的合适。因此从这个自然人网上开店要不要进行营业登记这么一个小点上我们就可以看出来,我们传统的分析框架已经不再能够将新的共享经济中的行为形态纳入其中,不能很好的对它进行规范,也不能很好的解释它的这种形态,比如现在的出租车、网络约车行为,还有一些很大量的比如说通过一些平台来进行各种各样类型的物质交换或者是提供服务等等情形。我是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对于这种因为分享经济的出现而产生了这样一些特殊的主体,其实最重要的就是怎么给予平台一个界定,怎么来规范它在民法意义上的权力、义务和责任,都必须要结合信息经济也是分享经济的这样一个现实的需要来给它一个合适的定位。
具体来讲,我们在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木斯已经说得很清楚了,那个第二章主要是我来负责的,主要分为两类,但是其实电商法也没有涉及共享经济的所有的主要的内容,只是基于网络经营的商品服务的提供者作为一个调整对象,分为两类主体,一类主体叫做经营者,就是普通经营者,把线下的活动放在线上进行,这个经营者凸现了我刚才提出的对这个新的分享经济的理解,也是我们起草团队一直坚持的,我们没有接受传统的观念认为一定要把它符合工商登记的要求,我们在经营者的这个概念之下,有一个很广泛的意义,其中你通过网络进行一种商品服务的提供行为,我们都可以认为你是某种意义上的经营者,这是一个弹性相当大的一个范畴,不用我们传统意义上的那个商主体的概念来框定它,不用一些很传统的雇佣经营分析框架来套这个电子化时代或者是共享经济时代的网络上的行为,这是一类主体。另外一类主体就叫做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应该说至少是目前这个阶段我们整个分享经济的一个英雄一个核心,一个中枢神经。那么第三方平台从司法的层面来讲,要赋予它什么样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是我们要结合它本身的这种特点来设定的,而不能够把它比照我们传统上的实体性的商场,不能把它比照为实体性的一个类似于展销会的主办者,当然更不能类似于像比照一个所谓的厂商的这种模型,它其实在这个信息化时代主要是一个信息中枢,用传统的话来讲就像等于会聚的一个点,但我还是要建议大家比照一些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经验,比如说传统的劳动形态在家庭为单位的时候,大家会很不适应,会很不能够理解把那些劳动者都聚集到一个工厂里面去在那围绕一个机器、一个流水线进行组织生产的模式,那么现在我们习惯了这种厂商式的生态模式以后,又不太能够理解说用一个看不见的信息技术把大家连在一起组织一个分工、一个社会协作的这种形式。为什么木斯刚才讲共享经济其实就是平台经济,这个平台也不是实体上的,是信息交汇的一个机制,现在信息技术可以做到这一点了,能够以一种极低的几乎以为零的成本大规模的解决人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解决人更有效的协作的问题,这就像在经济社会中传统的大型工厂一样的功能,不过那种定位又要基于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给它一种法律上的稳定,不能用传统的思路简单的套,王老师会讲这个公法上有的时候监管部门要把一些责任无限的往平台上面放,这个是有问题的。
那么具体到民法的层面讲,大家也知道有几个很核心的、很关键的、也很受关注的问题,我作为一个信息的数据和沟通机制这样一个平台存在,我要对在机制中流动的信息(比如说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是侵权行为的这种产品)流动的协作机制叫做平台,它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我们无视其本身作为中介性的或者是管道性、渠道性的一个整合性机制的本质属性的话,赋予太重的责任的话,与它本身的这种属性就不相符合了,我想如果能理解这一点就能够理解说,为什么现在我们有一些在这个平台上发生的侵权行为等等,我们这个平台要有一个相应的责任机制,我不知道我们其他的老师能不能接受我这种观点,其实我认为那种所谓的在平台上发生的侵权行为这种说法本身就是具有误导性的,什么叫做在平台上,平台不是一个实际的所谓的直观的物理的空间,只是为你提供了一个架构,是不是?我们很多人说在平台上发生的侵权行为就感觉有一个物理的场所,就在那发生的,其实不是的,其实真正的卖假货或者是侵犯别人还是那个具体的卖货的那个人在从事着某种行为,不过是在平台所提供的那种信息沟通的机制中展示出了这样的一种形态,如果说让他像传统的物理场所、商场柜台等等的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或者是替代责任,这样的形态显然是不能够与平台本身的属性相吻合。所以从民法上来讲,我们设置了所谓叫做通知删除义务,就是说利用信息机制通知他删除,但是不给整个的平台设置过高的一般性的监控,因为必须要注意到它本身就是一个信息运行的机制问题。这是就从平台上发生所谓侵权的相关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另外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还有一个是平台的治理机制,比如说相应的我觉得有几个非常关键的,一个是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一个是格式条款的所谓控制问题,等等来讲可能都要从某种意义上展示出与这种平台经济、分享经济、共享经济相适应的一些权力业务的设置模式,否则的话,就不是特别的能够把新的共享经济的架构落实到具体的规范设置上去,这要举一些非常具体的例子了,我就说一个例子差不多就可以讲完了,平台上面有海量的入住的商家,商家在网上经营的时候也是一种信息化的方法来经营,和传统的实体的店也是不一样的,有相应的格式条款会约定这个平台的交易条款,这个行为的性质是邀约还是承诺都有一个约定,这种约定是与平台的信息机制和属性是相对称的,但是我们的法院,特别是北京法院,他不认可或者是在内心里不愿意认可这个机制和实体店的机制的差别,因此机械的用民法中合同法上的邀约承诺的一些定性,去套用平台上虚拟空间上发生的,比如说商品标价层面是不是要约等等,导致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比如说标价错误,大家想一想如果我们这个店里面有一个东西标价错了,即使是错卖会有几单呢?人家很快就可以发现,不会有一种系统性的后果,但是在网络上进入了一个信息化技术就不一样了,你这一个商品标错一个零,可能就会在几分钟甚至是十几分钟的时间内,被别人用网络工具下几单或者是几万单都是可以的,显然这个不同的技术背景就不应该设置相同的规则,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对于网络商家标价错误的问题,我们上海的法院认识到在平台上的经营行为的一个特殊性,认定平台对于相应行为性质的约定是可以支持的,认为说顾客下单的行为才构成一个要约,平台方发货商家发货才构成一个承诺才成立,因此我可以随时的取消这个订单,这个机制是符合这个运行的机制要求的,但是北京的法院同样的案件就不这么看,他认为你这种约定我不认可是无效的,认为你给我标价就是要约,我一下单就承诺了,如果错误了这个合同也成立了,也不能取消掉,这样就导致了亚马逊有很多这种类似几百起几千起这种标价错误的案件得不到一个很好的处理。我就举这样的一个例子,包括约租车的代驾司机和约租车的平台之间是否构成了雇佣关系,我们现在法院以及公共政策的一些制定者的思路完全的停留在传统的法律效益上,这种思维当然在公法领域就更加显著了,在民法里面那些法院还是停留在一个传统的法律架构之中考虑问题,把平台上出现某一个商家出现的对于产品的一种夸大认为是平台做的一种夸大的宣传行为,把那个主体错置了,这样使得那些大型的综合性的购物电商平台可能将来要承担虚假广告责任,那种责任会非常的重。
这些问题其实只是在向我们提出来,我觉得今天也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我特别鼓励我们在座的同学能够抓住这样的机会,应该说其实所有的问题还都没有展开,包括数据的归属问题可以说是将来最关键的一个问题,无论民法上还是行政法层面上都没有得到真正深入的一个系统性的研究,而且相应的体系架构还没有形成,也许我们过几年以后会逐渐看到一个新的部门法出台,解决了共享经济的所有法律问题,叫做平台法都有可能的,你是研究什么的我是研究平台法的,就完了。像早期社会人问你研究什么,劳动法他会觉得很奇怪一样,劳动是什么都有可能的,因此这是一个很好的入口,一方面是挑战,同时也给我们展现出了一个无限的可能性,就看我们能不能真正的在这个思维上突破这个传统的束缚,真正创造出一些很好的法律范畴来解释调整我们现在新出现的问题,比如说最后一个问题,假如说这个人又不是经营者又不是一个正常的普通的人,又在做一些带来一些钱的事情怎么来界定,我个人觉得很难,我也觉得真的不好界定,偶然去做一单,偶尔去上网上卖一些东西,偶尔为人家做一个家政服务,你说是经营行为,还是不是经营行为,还是一个共享行为,如果是有一个共享行为的定义,他法律上的定位我们就解决了,就叫做共享行为,所以法律需要我们创造,我们现在很多的问题还是来自于我们没有真正的发挥我们的创造性,我们还试图用一些传统的东西看待这些问题,我就先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林华:好的,谢谢薛军教授从私法角度做非常精彩的分析,接下来我们请王敬波教授从公法的视角对共享经济的法律问题做一个解读,大家欢迎。
王敬波:谢谢大家,也特别的感谢木斯老师和薛老师刚才从不同的角度为我们做的解读,我自己觉得是非常的获益。我最近对这个问题比较有兴趣,很想多研究,也证明我不是太out,我还和在座的很多年轻同学一样保有对新鲜事物的一种热情,我想这是我们做法学研究的人都必须要保有的一些东西,因为法律本身一定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我们做法学研究的人如果不能够引领社会,至少在我们的理论上要去引领一些观念的话会在相当程度上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因为制度都是我们创设的,可能从创设的那一天开始就已经远远的滞后于社会发展,而相对于互联网这样迅速发展的产业来说滞后性就尤其明显,所以做我们法律研究或者是法律实务工作者都应该对新鲜事物保有及极高的热情,才可能真正的起到这种所谓法律引导性的、前瞻性的作用,否则的话就会成为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其实也是法律人的一种悲哀。所以我听到两位的报告以后,确实很受启发,我最近写了一篇文章,也跟大家报告一下,名字叫做分享经济的合作规制体系及其构造,我希望研究一下随着这个分享经济的发展,刚好他们两位也说了,我正好趁着这个机会向两位报告一下,包括林华老师,希望能够给我提出建议。
一是我非常赞成两位提出来的,分享经济或者共享经济,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界定它还是有争议的,它不是线下传统经济模式的网络化,一定不要简单的等同于说,我把原来在商场卖的杯子现在放到了平台上,不是这样的一种简单的位移,是一种模式的改变,是一种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剧变,所以必然会带来整个的管理方式的这种变化。我觉得至少在几个层面会变化,比如说第一个交易是通过网络完成的,那第二个基本上是点对点交易,不是点对面的这种交易了。另外他会完全的改变我们那种组织化的经营行为,刚才薛老师一再的强调自然人又回归自己的本质了,我不再是一个组织化的个体,所谓的经营行为和我的日常行为有的时候边界越来越模糊了,所以人其实是社会上的螺旋式上升,人开始又脱离那个组织又回归个人,只不过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回归,而是在新技术情况下的一种升华,所以是会形成一种全社会的一种合约化。为了能够对共享经济有更深入的认识,我除了滴滴打车之外还专门弄了一个“回家吃饭”,我估计“回家吃饭”你们未必有体验过,我是有体验过的,你们相对我都很OUT,因为是完全不同的分享经济模式,对它的监管程度一定是不一样的,”回家吃饭”送的餐,是他的老婆做的饭老公替我送了餐,很咸很咸,当然你可以要求比如说淡一点或者是什么,其实它的模式是非常多样的,没有机会去实验一下,像小猪短租我还没有体验。我很赞成两位老师说的如果公法的体制不打破的话,他们两个都是白忙活,因为我们是那道关口,我们说要注册就注册,我说违法就违法,所以其实公法的介入研究是及其重要的,公法的体制的变化是会促进这个产业的发展而不是阻碍这个产业的发展。
至少在几个层面会发生剧变,第一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是不可以持续的,我曾经给他们讲过,我说一颗人参按照我们专业化条块分割的体制,他在地里的时候归农业管,到了市场上可能又是农产品,到了药店里又成了药品,可是人参不知道自己发生了这么多的变化,是人把它放在了不同场域当中就形成了不懂的监管体系,而我们条块分割的体系就是在这种专业化的趋势下越分越细,但是两位老师都提到了其实是在信息化的时代出现了混业的模式,一个3D打印机肯定不是打印机,可以说是一个制造商,什么都可以制造出来,那我们怎么能够用我们分业的监管模式去对付这样的一种混业化越来越明显边界越来越模糊的一种生产样态,肯定是要发生冲撞的。所以新产生的一种东西我们要分它到底是什么,但是其实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相当多的东西我们是无法把它放在我们既有的条块分割体系下。第二个就是如果人从经营者脱离那个组织成为一个自然人的话,我们就需要去研究自然人它所谓的个体行为,非商业行为和商业行为之间的界限,有的时候是很难界分的。我们按照传统的体制是管组织管行为,首先管组织机构,你几个人形成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也好,还是个体工商户也好,我们是管组织管行为,通过你的组织来进行固化。那么再通过你的行为来决定征你多少税等这些监管模式。大家现在全部分散了,我们其实是要去管每一个人,管每一个人的每一次行为的话,其实我们是无从监管的,我们没有办法这样的监管力量,我们就要考虑这事前许可和事后处罚这种传统的管理方式在这种点对点的经营模式下一定要是崩溃掉的,就像你原来只是十万笔交易可能好监管,再加一个零的交易根本就无法监管了,但是我们又必须监管,刚才说了我们不能给平台太多的责任,他也不可能承担的起这种责任,但是应该说随着发展,风险也在与日俱增,包括安全风险,比如说我吃了“回家吃饭”的这个给我送的餐,那如果像潜伏小说里说的有人希望害我的话很容易实现,有很多问题就说明监管是必须要有的,我们不能够放任,放任一定会出现问题,放任就意味着说我对个人的所有的商业行为完全是不去规制的话,那我们这个商业监管就不存在了,就没有所谓的商业监管的这个概念了,就可以随便的去做任何行为,那这个社会就成了没有政府的社会,是绝对不可能的。
所以怎么来适应这种新的监管形势呢?我个人提出来就是一定要是以合作为特征,以平台为轴心来重构我们现在的这样一种规制体系,那这个规制体系当中首先就要强调合作,这个合作是自然人、平台以及政府间的合作,是所有的分享经济的参与者之间的这种合作,同时我想要以平台为轴心,因为所有的信息都的是基于平台才发生升级的,而平台是所有信息的聚合者,所以应该是我们这个监管体系的轴心,在这样一个监管体系当中我们必须要重新去界定,在这个多变合作体系当中怎么去应对对我们传统的那种规制体系,比如说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一定会发生变化,比如说依法行政的原则面对薛老师讲的这个灰度监管,必然就是,我们总是说让子弹再飞一会,这个子弹飞多久,刚才木斯老师也置疑了这个电动车摩托车乱的时候为什么不管,其实那个时候政府就想让子弹飞一会,但是飞多久合适呢?政府其实也不知道,政府没有办法判断我什么时候是我该介入的时候,所以有的时候我们需要去解决。到底怎么来重构我们这个监管的体系。那在这样的一个模式下,其实也不是说我们传统的监管制度我再给你包装贴皮,不是这个概念,也是我们监管体系的一个重构的过程,对我们行政法的传统的规则,包括我们的一些传统的行政法的一些原则,都会发生非常重大的变化,这中间非常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我给大家提供出来供大家进一步思考。比如说传统上行政许可,你从自然人变成经营者必须要是一个事先的许可,这个许可是基于几方面的考虑,一个是要纳税,你的商业行为必然是供给税收的,第二个改变你的商业行为会涉及到公共利益,所以政府一定要有这么一个事前的门槛制度去做一个切分,这样就把你拨到了经营者和经营行为的那一堆里,现在分享经济下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我们不可能对平台上所有的司机设门槛,但是这个门槛必须要有,就必须要把这种责任可能要由行政登记转化为平台登记,在法律上就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平台登记在法律上是一种什么属性,这种登记行为政府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确认,这种登记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了法律效益了,而不仅仅是用户和平台之间的一个合约。如果仅仅是合约的话就意味着说是平台代替了政府,作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一个判断机制,那其实平台就是,为什么“饿了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就因为在急剧扩张的情况下平台也是饿,我相信平台是饿的也一定有饿的那一面,因为要盈利说到底平台是商业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当然可以兼顾公共利益的。所以“饿了么”出现的问题就是因为需要大规模的数据,一个平台信息是它的生命力,没有信息你撮合什么?是靠撮合极大量的信息,迅速的撮合交易,从中获取利润,也是自己生存下去的可能性。所以信息对平台来说非常的重要,那么为了有更多的人有更多的信心能够会聚到这个平台当中,就会出现“饿了么”那样的一种情况,就会疏于去履行这个所谓的登记责任,这样子出现的这样潜在的风险就非常大了,所以这个中间就需要在法律上做一个衔接,政府是无力进行这种登记的,那平台进行登记本质上是一种民事主体间的商业行为,我们怎么在法律上给这样的一个商业行为一个公法上的效力,这个是在法律上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可能就需要一种近路就是我们把市场准入后面配置上行政确认行为,由平台承担门槛责任由政府对平台的信息承担监管责任,如果你的信息如果有错误,如果存在恶意或者是其他的一些问题的话是要承担责任的,我们现在目前只是说这种叫做通知删除责任,通知删除责任恐怕要考虑仅仅是责任还不足够承担起类行政监管的责任,我给它起一个名字叫做类行政监管,就是他有点不是那么血统纯正,但是因为本身承载着的社会施加给平台的一部分社会功能这样的类行政监管,我们行政机关可能从行政的角度要判断它是不是存在恶意的,如果存在恶意的话,可能还有后续的更强有力的监管的措施去保证,或者是尽量的降低平台基于逐利的这样一种目的来疏于自己的监管责任或者是登记责任。还有一种是许可条件或者是登记条件都应该发生变化,我们的传统上是说你要有人有物有场地,这个是我们判断有钱人财物钱都到位,你才能开展你的经营活动,目的是为了防止因为这个经营行为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但是分散化了碎片化了以后这样的模式一定是不可持续的,比如说“回家吃饭”他们家厨房就是生产场所。滴滴打车一样,我们传统上要求出租车公司你必须要有一个停车场,那停车场是干什么的,司机来了得有车停,你出租车公司必须要有地停车,可是事实上分享经济下类似的这样一种物化的条件完全是可以去除掉的,我们不需要它必须得有停车场,也不需要它必须得有经营场所,就有一个问题了,就是我们还需要对分享经济做类型化,行政法当中的一些原则会随着分享经济的发展而崩溃,但是有一些原则仍然是会有它的生命力的,比如说我们的监管仍然是要随着安全系数的变化而设不同的监管力度,那“回家吃饭”我认为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其实像这种餐饮行业应该是高规格的规制活动,但是目前我问药监局,他们说我还没有用过“回家吃饭”所以我也不知道它的风险何在,这中间的就是这种风险规制的一些规则,在风险经济当中仍然是有它的这种效力的,所以我说的这些问题可能我们要研究,就是哪些我们要去回应它,去转变它的风险规制原则,哪些规制原则是需要我们进一步的优化,让它进一步的能够更适应分享经济的发展。同时在这个规制体系当中我们传统的规制手段也一定是会发生变化的,我们传统上比如说以这个人财物等等去进行监管实际上是有问题的,那么在分享经济下是没有这样的人财物的这样聚合体的,所以我们所有的规制手段可能都要发生变化。信息是分享经济的灵魂,所以在规制手段上应该是以信息规制为核心进行新规制的这种组合。比如说交易过程的控制,那我们为什么对专车其实还是很放心,就是因为平台给我们提供了追踪整个交易过程的可能性,其实就是这种过程的规制,它比我们的那种结果规制安全系数更高,因为我们可以看到整个的交易过程,我们知道车走到哪里,价钱到多少,其实比我们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结果规制更有规制效果。比如说像我们现在食药领域的产品追溯体系就是一个过程规制,就是我这个产品可以跟踪,那么在信息化时代产品的追踪机制是会得到极大范围的应用,而且因为产品追溯机制的高成本将来会随着平台的加入急剧的降低它的成本,所以过程规制是在信息化下有实现它的空间的。另外比如说,我们的这种强制报道制度、强制披露信息制度、强制共享信息制度,这些其实都是我们可以去实现的,比如说你平台登记了之后,我政府就是按照多大的比例或者是不定时的进行抽查,这是通过信息控制手段来进行的事中和事后的规制,而降低由平台承担起事前的一种登记活动,有点类似于我们当时对很多产品不做事前监管,我们淡化事前的审批机制,但是强化事中和事后的这个监管,这个监管力度包括监管强度都可以更加提出基于风险比例的更高的要求。另外就是其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其实是可以代替政府的,因为我们政府有的时候规制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是为了防止消费者所承担的风险,这也是合作规制的一种方式,比如说你要进行“回家吃饭”的这样一种业务,因为它要求的安全系数很高,所以我就可以要求平台要干这个就必须要有消费者的强制保险机制,就解决了社会资本的进入,降低了平台以及经营者可能要靠个体来承担,因为本来分享经济就是全社会人人参与的经济,人人受益的经营,所以通过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的加入在法理上是能够符合人人共享经济、人人共担风险这样一种理念。
要随着这样的一种整个规制体系的重构,我们现在的制度化程度是极低的。刚才两位老师都说了就是政府本身应该说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相对于互联网的发展法律尤其滞后,而政府在实施法律当中本身就滞后于法律,那么传统的管理者他一定是喜欢维持现状,他没有支持、没有能力、没有观念去运用新的方式去来对新经济来进行监管,他唯一能做的就是放任不管。但是放任不管带来的问题我们是可以预见到的,所以我想我们去研究这些问题,如果政府无法做到将这样的一种还处于发展中的经济模式进行监管构建的话,至少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相对比较弹性的原则来做这样的一种设计,这是我的一些思考,也是听了两位老师的报告之后的一些想法,也请大家多多批评,谢谢。
林华:谢谢王敬波教授非常精彩的报告,接下来我们还有差不多半个小时的时间,看各位同学有什么问题,可以针对共享经济的法律问题、法律规制向三位嘉宾老师提问,大家有问题的举手。
学生提问:几位老师好主持人好,我是新华社的记者,刚刚听了几位老师的报告,也很受益,想请问几位老师几个问题,就是刚才谈到政府模式转变的过程中,针对共享经济的监管,政府的管理模式很难去转变,刚才敬波老师也谈到了政府的行政会滞后于法律,然后再滞后于整个的这个社会发展,我想请问一下,关于这个政府转变存在一些空档,是什么样的利益导致了政府不会或者是不愿意去随着新的经济发展形势进行转变,然后如果在转变的过程中政府接受了这种新的模式,转变会面临哪些问题和空档,请几位老师能不能给我简单的介绍一下。
林华:按照刚才的顺序依序来,先请到木斯老师。
阿拉木斯:这个问题很深刻,刚才王院长说得非常的到位,分析得非常的透彻和全面,困难确实是多方面的,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我也曾经发表过一些言论,现在很多情况下有关公平的问题是政府很难面对、很难摆平的一个问题,到底怎么看公平,我觉得就谈这一个问题就可以了,管理模式如果转变的话,现在目前也是大家垢病最多的就是公平,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网上和网下,我的观点很难做到真正的公平,因为现在大家都说因为网上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网下就会有说词,大部分基本上是交税的,但是他会说为什么你不交税,为什么你不去工商登记,为什么你没有许可证,这个公平吗?很难做到完全的公平,大家可以想所谓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是网购的、非现场购物的,线下就没有,其实反过来讲网上也觉得网下对他不公平,我给大家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举一个场景,一个酒店有很多的客人要入住在排队,一个一个的住,这个时候有一个客人打电话了,他也要预约房间,电话铃响的时候,这个服务员可能会跟这个打电话说对不起你得排到这几个人的后面,这是不可能的,首先他接了这个电话接了之后才去处理,这个其实就是很形象的比喻,那个是线上这个是线下,他线上不可能看到你有这么多人排队,线下的当然不愿意等你这个电话完了之后,是两套体系,完全放在一堆里面来处理,按照公平先来后到,这是不可能的,是两个逻辑体系,所以严格的讲,我是不太喜欢这个概念的,今天讲这个公平,明天讲不公平,其实逻辑是不一样的。第二个大的问题是什么,我们习惯讲公平,其实是在体育比赛中,因为体育比赛最公平,你抢跑万分之一秒都不可以,晚到万分之一秒就是第二,这种公平是大家深入骨髓的,有一个逻辑是我使用相同的手段,你穿跑鞋一定不能带滑轮,一定是一样的,这是体育比赛,但是商业竞争的公平,我们很容易把这种逻辑放到商业竞争中讲,在商业竞争中实际上不是这么回事,商业竞争中允许你作弊,这个作弊是带引号的,体育比赛中你要跑步、要拳击,谁的手套里都不可以放钢板,但是商业竞争中允许用偷懒的方式、用更新的手段来实现,其实是鼓励懒人更省事的方式达到更好的目的。但是我们的脑力公平不一样,我们公平是说你必须得流同样的汗,我看到你同样的辛苦,拿到同样的结果我才觉得这个是公平的,这个是不对的。体育比赛中是绝对的,但是商业竞争中我允许你一年就干一天活,但是比那个干十天的活挣得多,这个是公平,不是说他一年干一天活他一定得干十年挣同样的钱,这个反而是不公平的,很多人这个观念转变不过来,这是其中的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是公平,这个很有意思,真的得好好的分析,可能类似还有很多。
薛军:我其实不是管制方面的专家,我主要是研究民商法的,我就谈一谈我最近参与这个电子商务法立法和各个部门打了不少的交道,就感受到他们的那种比较低劣的水平,是这样的情况,刚才这个同学问到说为什么我们的部门不愿意更新自己的理念或者是怎么样,我觉得这个里面可能有这几个角度,第一个就是传统的整个的职权配置格局体系,一个建立在传统的管理思路上的,要打破这个传统的管制的格局理念也是不容易的。第二个是一个新观念的一个逐渐普及和逐渐得到认可的过程,因为是一个比较新的事物,大家知道人性中对于新的东西往往是有一种天然的抗拒,或者是人往往对自己熟悉的东西不会感觉到恐惧的,但是对新东西是有一种本能的害怕,或者是比较容易激烈的、不那么理性的对待这个东西。比如说,有一次工商报找我们去开会说微商,齐声喊打恨不得立刻就灭掉。我就问为什么,他说看到有一个报导说有一个人在朋友圈里面卖了有毒的面膜……我认为我们很高层的监管机构对于很多复杂的社会现象的管制,是停留在一个看新闻报道来决定自己某种监管的这种思路的层次上,我当场就批评他说,那你告诉我你现在要出一种相应的管理手段,你有实质的统计数据吗?你对这个事情究竟发生的概率是多少?和你的要采取的这个手段具有某种相称的或者是形成比例一样。像前段时间315出了事情,食药总局就找我们去做座谈会,他们提出来说以后再出现这种情况,就把“饿了么”这个平台关掉,我说有多少的餐馆或者是一些人依靠“饿了么”来维持自己有一个日常生活,人为上一个大胆的经营解决了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就业问题,你就这么关了,试想多少万人忽然一夜之间就没有了维持生计的手段,这也是非常可怕的,我们的管理思维、我们的科学性也是制约我们的一个管理手段和合理化的一个很重要的趋势。最后一点,如果用弗吉尼亚的那个所谓选择的学派,这里面就有一个叫做管制俘获理论,就是管制者永远会选最省事又最有权力又能够从管制中获得这种利益最大化的方法来进行管制,所以前段时间有人提出来说,他们现在特别的爱去管平台,这个平台很好管,我给你下命令,不用命令千千万万在家里面炒菜了的人了,我只要对“饿了么”给你下命令罚你、关你最简单,因为你跑不掉的,最简单粗暴的方法怎么方便怎么来,但是未必就是最合适的。所以对于这样的情况,我觉得一个是不能着急,毕竟才出现没有几年,慢慢的你一方面要普及,给他们讲利用各种机会,给他们讲什么是共享经济,你要让他真正的认识到这不是一个洪水猛兽,另外慢慢的引入一些新的所谓的王老师讲的合作监管的这样一种思路,这个合作我特别补充一个小点,既然这个信息是共享经济的灵魂,合作还意味着开放公共数据,这一块如果不合作,我们就没有办法来进行有效的公私领域的一个打通了,现在很多人之所以用假身份证,是因为公安部不愿意开放身份证的验证系统,如果和阿里来分享这个系统,假身份证就不能去做。然后食药的一些药品的各种代码、各种犯罪记录、各种判决、法院系统掌握的各种数据、民政系统的结婚数据,你要开放这些数据要实现共享的话,实际上有一个很好的合作监管体系,是比较容易形成的,我想这个是未来努力的一个方向,这个问题我就说了这么多。
阿拉木斯:薛教授刚刚说的这个,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工商总局和阿里巴巴打架,说你怎么没有制止假货,大家可以想像,阿里巴巴找这个商标权利人,你们商标权怎么没有给我,商标权人说工商总局没有纸了,真的是这样的。
王敬波:谢谢两位老师,觉得这位记者提的问题特别的好,但是我觉得在共享经济这个问题上,我们可能还是要去理解政府,我虽然经常去痛斥政府,但是其实我是爱之深,则之切。我想是几个原因,第一个不能,因为我们有依法行政原则,而工厂经济下没有制度,现在所有的制度都不是为共享经济创设的,我们所有的制度全部是对传统经济设计的,那像为什么专车很多的东西都一直很难产,就是因为我们没有这样的依据,而行政机关要做任何的行为,依法行政是它的基本原则,底线要找到法律依据,我们也是这么要求它的。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它的一个基本观念,所以首先第一个是不能,因为我们制度是缺失的。第二就是不会,它真的不知道该怎么管,因为很多东西是全新的,即使是像木斯老师这种产业中人,也是很难去判断说下一步他会走向何方,而对政府来说,他更担于传统经济中的那种管制模式,他已经用惯了,所以让他用一个新的东西来的话是不会的。第三个我觉得就是不敢,他很担心说,我不知道该怎么管,管了以后会走极端,要么一步就退回传统经济,知道是不对的,但是他为了防范风险,因为这个是他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关掉这个是成本最低、效益最大,当然杀伤力也是最强,也是最受置疑的一种措施,但是对政府来说,是安全系数最高的,所以会从这个角度会考虑成本的问题。用其他的方法考虑说,但是究竟用什么方法我们在制度当中也没有为他创设,所以我想是这几个问题去决定了它没有能力。到目前为止,实际上还是整体的滞后严重的,滞后于我们这个产业发展的,现在我看美国也是开始在做这种类似的制度完善,也开始做这种相应的监管体系。我看英国的滴滴打车,Uber就比我们的更加先进在哪里,他们的平台当中我们是可以看到每一个司机的照片车型、车牌号,其实在我们做选择之前都是可以看到的,但是我们是看不到的,我们是平台强制性的给你分一个张师傅,其实这里面还有一个就是为什么说合作监管,平台想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这中间除了平台要承担相应的这种责任之外,我们还要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就是平台也要向消费者开放信息,政府也要跟平台共享信息。但是问题就是,第一在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由于政府部门壁垒仍然很难实现,所以政府间共享信息都很难做到,你让我去共享给平台公司会有更多的担心,比如说个人隐私的问题,我们没有制度目前做这样的规制,如果像阿里前一段时间因为电子相关码的问题,其实就涉及到说你作为一个商业主体,如果掌握了这样大量的个体信息之后带来的新的风险,我们其实也是没有这种后续的手段去做保障的,对政府来说公共利益的问题是他的依归,所以他一定要考虑他的所有的行为后面所带来的这种风险,而互联网的问题就在于风险是高度不确定的,连产业都不确定,那政府就更不确定,所以我想是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监管的步伐。
学生提问:我想问薛军教授一个问题,是关于平台的责任问题,我们都知道业内提出了一个缔约过失之后,发展出了一个信赖利益,是具备履行意义的,我在想消费者基于对一个平台的信赖,比如说像那个打车的乘客基于对滴滴平台的信赖,相信这样的平台去购物去坐车,这样的行为最后产生损害的话,平台要不要基于消费者对平台的信任承担一个责任,这是一个。另外一个就是我发现的话薛军老师在刚刚的报告当中一直在强调一个新的时代一个新的思维,我在想这样的一种信赖利益在现在的话是不是被落伍了,我想听薛老师的意见。
薛军:第一个问题我可以把它作为一个非常专门的回答,你提到的关于不同于履行的信赖利益,现在从德国传过来有一种理论是有这个思路的,我曾经在中外法学上发表过一篇论文,我们知道在侵权法层面上有一个所谓的经营场所和一个安全保障义务,像德国他甚至把经营场所向网络空间去扩展,认为网络空间也是一种开启了公众交往的空间,等于平台的运营者也被认为类似于那种车站、宾馆、银行、码头之类的这种公共场所,所以也要承担这样的一个安全保障义务,这个理论也只是提出来,其实并没有得到一个非常广泛的认可,这正是我刚才提到的,这个你怎么来理解这个平台,是不是可以在某种意义上比照于我们的一个所谓的物理意义上的公共空间,我觉得他们之间的差别还是很大的。把这个往上推是有一些问题的,曾经大家可以在网上搜到曾经的杭州QQ相约自杀案,后来二审把它推翻,没有认可,就是不认为这个网络的空间的运营者要承担的一般性的安全保障义务。你说我基于对一个平台的信赖要承担某种,就是说结果出了一些问题,这个都还不认为应该网络时代或者是平台经济时代,不应该是一个主要的这个考察的或者说是确定法律责任的一个主要的标准,你说那我在任何的情况下到了一个什么其他的地方,这种信赖在何种意义上是值得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呢,这个很难对它进行有一个界定,就是很难把它赋予了一种法律性,我们通常来讲,某种信赖如果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话,必须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针对于某一个特定的法律形状的一个信赖,比如说是你的先天行为创造了我对他的信赖,结果后来你又辜负了这样的一个信赖,我就让你承担一个相应的责任,而平台的话实际上就是搭建了一个交易的可能,各种当事人来交易的一个架构,这个时候你说我对这个架构有一个一般性的信赖,还是很难支撑这个架构要对所有人承担这个相应的责任,所以平台对于在上面活动究竟要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现在有很多的理论,你说这是一种可能,也有人这么说,那像我们法学院也有人就上次京东的案件提出来获益责任,就是说谁获得利益谁承担责任,那他们说这个淘宝纯利润率达到70%多已经接近于贩毒了,那你说这个获益所在责任就在,这是一种责任。还有一种是风险,因为你这种形态创造了风险,基于风险的这种责任,还有基于一种就是像薛兆丰所说,汉德公式基于你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控制你的责任,可以说是百家争鸣,我个人对于这些学说我也做了一种比较细的分析,我做了专门的课题,我觉得还没有一个非常好的通透的学说能够把共享经济平台本身所承担责任的最本质上的机制给真正的揭示出来,这还是一个开放的问题,但是我想其实也许最终真理并不在于某一种学说之中,可能是复合型的东西,可能是各种因素都要考虑,最终我们合力形成一个规则原则或者是一个责任归属的确定原则,现在是一个标准的综合体,不是一个单一的标准,我相信薛兆丰老师的观点也不可能成为一个单一的标准。像刚才王老师提出来的风险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个风险原则,就是谁创造了风险,谁能够更有能力控制这个风险,应该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在未来如果有条件你可以关注美国在这个问题上和法国和大陆的法学院就不一样,他规制平台,我说的主要是民事责任这个问题上,美国更多的倾向于平台免责,而像法国就倾向于平台担责,他们在这个空间也有分歧,我们大陆也不一样,总的来说对平台比较宽松,但是最近这几年,最近的一些案件,法院也开始收拾平台了,那他基于什么理念呢?可能就是刚才说的实质公平观开始影响他了,他说你赚了这么多钱放点血这样的一点情况也未必就一定是错了,但是将来法律政策怎么样还是需要我们的引导,让它寻找一个比较稳妥的机制,因为法律毕竟得要让大多数人认可,不能说是少数的法律精英认可,我就简单的说这么多。
学生提问:各位老师好我是民商法学院的学生,我想从民商的角度问两个问题,因为我们市场中现在网络约租车比较热点,就以这个为例,一个就是传统经济和新经济融合的问题,我想即使把这个平台认定成不是非法营运,在这个基础之上关于网络约车补贴问题和现在的定价问题是否跟反垄断法冲突,上个星期五快的有罢工现象,就是说网络约车定价是没有起步价,而且价格是出租车的七折,但是平台抽取了一定的利润,这样使得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平台之上的话,快滴是根本运营不过出租车的,因为快滴司机就没有办法赚到钱。第二个小问题是平台和司机之间的关系问题,美国的网络约车有过判例是说有可能将全职司机认定为平台的员工,我看过薛军老师所在的北京法学院的试行办法里面也说,对这两个都有思路,其中一个对快车司机的认定分为全职和兼职的问题,但是关键现在全职和兼职认定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如果是打开软件来认定的话很可能有一些司机就是故意打开软件空头或者说有人造假。所以我想这两个问题可能即使把共享经济中的某些问题设定为合法运营还是越不过这两个实际问题,我想向各位老师请教一下。
薛军:因为简单的说一下,你问的这个问题可以说是一个热点,肯定是大家负责非常关注的,前几天我看到了,其实我早就知道有这个问题的存在,有一些人说你们不要对那种约车公司保有特别良好的期待,先天投入那么多补贴的钱,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肯定是要羊毛出在羊身上,肯定是要赚回去的,可能抽头的情况比现在的出租车公司还要狠,的确是有这样的问题,但是反垄断我就不专门来说,因为这是不是构成了某种不合理的那种什么低价之类的不太好说,因为这个本身反垄断法最近一段时间就被人攻击得不行,恨不得就不可能存在的。
学生提问:那我转换一下问题,就按您说的就是如何融合这个旧经济和新经济,因为现在出租车固有的经济形式已经下来了,文件已经放在那,但是现在平台发展得非常快,可能过不两几年就冲击了传统的出租车,这两个如何融合。
薛军:简单的说一下可能还是虽然你说不好分类,但是类型化还是一个出路,你整天在那开车和我可能工资不算低,但是可能偶尔哪一天晚上出去体验一下生活,也可能开两三个小时,可能有一个大体上的划界,就是大体上可以有一个标准,可以超过这个工作小时以上就可能认为他就具有了某种专职的那种色彩了,可能有一套机制来对付或者是对它进行一个定位,如果说不在这个标准之内,可能就不能把你认定是专职,相对行为的性质可能是有另外一个定性,但是最终从未来来看的话,如果我们能像王老师刚才提到的保险机制有一个非常全面的覆盖,我们整个国家的税收可能不再那么绝对的以经营者身份和非经营者区分等一些政策都出台以后,会慢慢的发现这种专职和兼职的区分也不是那么重要了,这个问题其实自然而然也就完全的化解了。我个人是采取这样的态度的。至于平台和在上面签约的司机是不是雇佣的问题,这可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你要把这个认定为雇佣,雇佣只是一个名词,下面是覆盖了雇佣之后的一些东西,劳动保障的问题退休金各种各样的,如果你能够有其他的办法解决了,这个时候是不是界定雇佣并不是那么重要,所以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把它认定位雇佣关系在它适用侵权法的替代责任,那现在如果你有保险的覆盖替代不替代就不重要了,所以这的确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我们在等交通部出这个东西,还不出。被人骂了以后也不敢出了。
王敬波:这个问题实际就是我们现在传统的这种思维方式仍然停留在传统经济下,去套一个新经济,我们仍然讲专兼职的问题,其实你固化了这个劳动关系目的,仍然是组织化,你还得归到那堆里面去,还是得回到传统,我们所有的思路仍然是在用传统的思路去套这个新经济,可是新经济的发展方式绝对不是这个样子的,一定不要有什么专兼职的这样一种话,就是一个自然人我以我所为的行为来成为监管对象,而不是这个组织成为监管对象,你不用管我一天跑多少个小时,我只要跑了你就收税好了,你平常代扣税款好了,别管是累计制还是什么,总之就是根据我的行为,别人24个小时我能跑出48小时来也不要管,反正我在动你就收钱就好了,所以新经济是想要打破组织形态的这个概念,人人之间不再是组织化了,是散的、个人的行为,就是你政府就监管我这个行为就可以了,我今天炒菜按照餐饮业收税,我明天开出租车你就按出租车收税,后天上课你就按课堂给我课时费,不要把人固化了,实际上将来的发展我觉得人就不是固化,自然人本身所有的行为都是法律允许的,只要不触及法律禁止的一些东西都是可以做的,包括我们的制度都是根据你这个行为对你这个人进行监管,当然那个难度是非常大的,因为管组织是好管,管个人是极其难的。
阿拉木斯:听了两个老师的分析也确实很有感触,确实是这样的。在这个专车领域我们这个步迈得有点大,因为本身是一个很垄断的市场,完全是21世纪的一个全新的经济形态,假如大家想专车如果是很开放,没有这么多的门槛和市场化的领域的话,也不可能有这么大的冲击,其实迈了两大步所以这里面的矛盾比较凸现,我也是特别赞同这个王院长的说法,我们在解决这些问题上确实是必须得从更高的层面完全的转化思维,这里面我觉得是有几个关键词的,一个叫做失控,大家知道凯伦凯利写过一本《失控》,这个确定是失控,不是我们政府无能的问题,整个人类社会的复杂性以及互联网复杂性是呈几何基数像麦克卡尔定律一样网络的效应,是网络结点的平方倍,这个复杂性在几何上确实是失控,这个是第一个关健词。第二个关健词是碎片化,就是说人碎片化了,组织碎片化了,行为碎片化了,关系碎片化了,你原来看到的所有的块的整体体系,条也好,块也好,一个单位也好,一个很成型的东西都碎片化了,我们时间也碎片化了,我们被肢解了,那一秒在网上那一秒在网下,甚至这一秒既在网上又在网下。第三个是失的关系,就是说互联网上是失的关系,不是一个干巴巴的,买方卖方雇主雇员都是湿的关系,说是卖方还是买方,非常的复杂,所以互联网行业,大家一定要全面理解他们的新的理念很有价值,失控、碎片化、湿的关系,还有就是不确定性大大的增强了。大家知道有一个阿里巴巴有一个很特殊的职位叫做参谋长,这个人叫做曾鸣,当年是长江商学院的三位发起教授,也是非常的年轻,好像是比我还小,他从长江商学院被马云挖到阿里巴巴当参谋长,他原来是教授,但是这几年磨炼下来之后,他第一个说对不确定性的接受程度大大增强了,第二个很重要的是原来讲的所有的战略其实都是胡扯的,真正的战略都是战出来的,在战之前没有战略,都是假的。曾鸣非常的聪明,现在也是马云的顶级智囊,他的观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就是这种碎片、不确定性、失控、湿的关系这些要深刻的去剥离理解,否则很难适应这个变化,谁都适应不了,学者适应不了,官员适应不了,企业更适应不了,但是这个趋势是没有任何人可以改变的,我们都无法改变。
林华: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再问最后一个问题,同学就一分钟提问一个老师,老师五分钟回答。
学生提问:我想问一下王敬波老师一个问题,你刚才说分享经济当中对这种传统的有裁量性经营主体进行这种传统的工商登记,这种类型的就是说环境也好已经变得不经济或者是不可能了,可以采取平台登记的方式再由政府部门去管制这个平台,我想提问的是暂且不说这个平台有没有能力做这个事情,我们从这个成本的角度去分析,一方面平台的信息搜集和甄别这方面的成本已经很大了,另一方面说如果说这个平台出现问题了,政府对它的惩处力度要很大,这个成本受益分析下来有可能缺少对他这种平台创新和运营的激励,我想问一下老师怎么样具体改善这种准入方式来缓解平衡成本使平台持续,使这个平台有自己的机制去发展和运营。
王敬波:谢谢你的问题,我觉得我为什么平台的责任我们给它界定的时候,我们可能完全的按照那避风港的原则,那是商业性的一些原则,原则也可能会发生变化,所以现在很多的平台是坚持说是这样的一种原则,我觉得这个是从市场主体降低风险这样的一个角度去主张的,作为公法的这个角度,可能是不完全的。对这个避风港原则我觉得将来要修整,我为什么说平台有信息监管的动力和能力,第一个就是平台他是靠信息聚合形成的,平台必然要搜集信息,现在我们的滴滴打车也好其实是搜集信息的,对司机也做必要的审核,比如说你的从业年限等等,但是因为政府没有给它开放很多的数据,无法对其他的一些比如说你是不是有刑事犯罪等等的这些问题进行监管。信息是它存在的根本,没有信息就没有平台,没有信息,平台赚什么,所以一定是有动力去极大化、无限化自己的信息,信息越多可撮合交易的可能性越大,成本越低,成本垄断地位就越大,实际上平台之间的战争基本上是信息的战争,这意味着一定是有动力去收集这个信息的,那如果建立起比较好的这种良性竞争机制的话,必须要维持自己平台信息的质量,淘宝和京东大家都会私下说哪一个真品更多一点,是因为平台是处于良性竞争,一定是有信息收集和甄别以及保有更高质量信息的这样的一种动力机制,比如说我们经常看链家说我们百分之百有真房源,其实就是想向大家证明说我的信息的纯度很高,所以这个是生存之道,没有这个就没有生存的可能性,这是它的动力机制,是他自身需要。第二个他有能力,政府是有成本的问题,平台当然也有成本,那么他的这个成本就意味着他如果能够构建起一个良性循环机制的话,信息质量越高撮合交易的能量越强,他的平台的品质越高,市场信誉就更好,可以进入到一个良性循环的阶段,所以这个里面就会产生一个更好的动力机制,那这样既有能力又有动力,再加之政府的信息向他来开放,我们要保有信息安全保障的基础,这个时候其实信息能力在激增,那就意味着他有更好的市场地位,所以我想我们政府实际上通过事后的这种监管来保障这个平台不滥用这种地位。那么滥用有几种可能,一种就是良莠不齐什么都来不加甄别,这一是种滥用。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自设一些条件来形成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这其实是政府通过事后的监管去平衡这种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利益的,我大概是这样的一个认识。
林华:再次感谢三位教授给我们带来了非常精彩的演讲,也感谢各位同学来到我们的现场聆听各位教授的发言,也希望各位老师和同学继续关注我们的法治政府论坛,今晚的讲座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文/蔡佳,图/蔡佳、林稼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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