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60周年校庆系列学术活动之四
法治政府论坛(第56期)
“德国与欧盟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最新发展”
细雨绵绵,润物无声,点滴知识,流入心田。2012年4月24日19点整,德国著名法学家,前明斯特大学法学院院长,明斯特大学劳动法与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应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的邀请,为法大师生带来了一场十分精彩的讲座——“德国与欧盟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最新发展”,精彩的讲座受到了师生们的热烈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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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背景
主讲嘉宾:
海因茨-迪特里希 施坦因迈耶 前明斯特大学法学院院长 德国明斯特大学劳动法与社会法研究所所长
主持人:
高家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评议人:
郝 倩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
特约嘉宾:
许浩明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主任
论坛精华摘录
高家伟教授:
非常荣幸邀请到明斯特大学的施坦因迈耶教授来给大家做德国与欧盟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最新发展的讲座也非常荣幸邀请到郝倩老师担任评议人,下面大家欢迎施坦因迈耶教授。
海因茨-迪特里希 施坦因迈耶教授(以下简称施坦因迈耶教授)
今天能够来到中国政法大学为大家做这个主题的讲座,我感到非常开心。今晚讲座的主要是关于德国和欧洲社会法的最新发展。可以这样说,德国和其他欧洲国家同中国相比,是不同的国家,我们有很多值得互相借鉴的地方,尤其是德国,有很多地方需要中国经验的帮助。例如,如何管理人口集中大国的经验,还有如何将贫富程度不同的城市在同一个国度内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制度来进行管理,例如:上海、长沙等不同城市的发展程度是不同的,却有着类似的制度模式。
接下来,我们将进入今晚讲座的正题,德国的劳动法和整个欧盟的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我的讲座欢迎各位随时打断,就像我们平时上课时候那样就好。
第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工会体系的最新发展。
需要先对德国工会发展的背景进行简单的介绍。1、德国曾有大工会主导的制度传统 这与法国、瑞典等其他欧洲国家不同,他们全国有几个非常大的工会。而德国只有一个比较大的工会,在二战之后,百废待兴一切都要重新开始学习,经过了一个工会的改革或者说运动之后,最后形成了大的工会。工会主要做什么呢?工会的作用是参与到与雇主的协商和参与到争议的司法解决之中,主要是从事工资、假期等的协商工作。中国七八成的工人参加工会,在德国这个比例要低一些,德国是三到四成参加工会,但是,那些不参加工会的工人也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使用工会的合同条款。2、德国另外还存在着竞争性的小工会。例如、火车司机工会、机场地勤人员工会、机场机动车引导员工会、医院医生工会等。
但是,这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在同一公司中出现了两个都具有效力的工会协议该怎么办?比如大的产业工会的集体协定和小群体工会的集体协定。在过去,德国联邦劳动法院认定,工会与工会之间、集体协定与集体协定之间一旦出现竞争,则以一个工厂仅存在一个集体合同为原则。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最新的联邦劳动法院改变了过去对这种情况的认识,最新的判决表明,之前确定的“一个工厂仅存在一个集体合同”的原则被推翻了,这就意味着,小工会在某些特定工作中会产生排他性的优势,就像之前提到的几个比较小的工会由于他们具有自己制定集体协定的权利,因此,他们的薪水相比其他在大工会工作的员工来说要高出不少。
第二个要说明的问题是临时性工作的问题,也就是临时工的问题。
首先需要说民的是什么是劳务派遣公司,所谓的劳务派遣公司,就是那些根据协议向其他公司输出劳动力的公司。在其他公司工作的派遣公司的工人就是临时工。可以说,劳务派遣具有很大的优势,就是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是指,当一个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需要临时削减人力成本的时候,会将这些临时工人裁掉,而不需要为此付出很高的代价。这里需要交代一个背景,就是在德国和整个欧盟地区,各个行业都有着较高水平的解雇保护,这种高水平的解雇保护使得用人企业在雇佣长期员工的时候非常谨慎,不敢轻易雇佣,因为解雇起来非常麻烦,手续繁琐,费用高昂。但是使用临时工就没有这种问题。因此,像宝马集团这种比较大的公司都大量使用派遣公司的临时工,在宝马,这个比例大概是三成。
另外,劳务派遣的工资水平都比较低。这主要是由几个原因造成的,一、如果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规模不够大,议价能力就不强,很难达到高的工资。二、法律上的错漏。三、集体合同无效。四、劳务派遣公司破产。
现在德国的政策或大工会一直在试图将工资水平拉平。
第三个要讨论的问题是平等法案的相关问题。
德国的平等法案是基于欧盟法产生的,是一种欧盟指令的具体化,所谓欧盟指令的具体化,就是说当欧盟委员会或者欧盟议会通过了某项法令之后,欧盟的各个成员国要将法令在各自国内进行立法,做到指令的立法转化。平等法案禁止基于以下理由的歧视性别、性取向、种族、来源地、年龄、残疾等。但是该法案不是机械地禁止所有的就业领域的不平等对待,它允许某种不平等对待,但是这种不平等对待需要企业进行正当化的理由说明。
最近出现了几个关于就业歧视的新法令和案例。例如,德国最近取消了飞行员必须60岁退休的限制。起因是在其他欧盟国家和其他的工作中,退休的年龄普遍是65岁或者以上,而那些过了60岁的飞行员因为爱好或者是薪水的考虑希望继续飞行,而航空公司没有足够的理由能证明60岁退休相比于65岁退休是更正当的,因此,法院判令飞行员60岁退休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之相类似的还有为年长的工人增加假期的规定,同样因为没有正当化的证明而被法院判令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个问题是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在一些企业中,雇主不仅仅是在公共场所防止摄像头等信息搜集的设备,甚至在休息场所、浴室卫生间等地方放置这些设备,无论这些雇主出于什么目的,这都已经侵犯到了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自决权。因此,为了保护工人防止雇主滥用其个人信息,获取的信息只能为工作必需,禁止雇主窃取信息,目前一项新的关于劳动者信息保护的法律正在制作和讨论当中,尚没有通过。
另一方面,制作中的草案也对如何合法获取信息做出了规定,这也是出于保护雇主合法地获取工人信息的需要。例如为了执行公司规定或者与腐败做斗争。
郝倩教授的点评:
非常感谢教授的讲座。有关讲座题目,需要解释一点。在之前的宴请中我们曾经与教授讨论过中德“社会法”概念的不同。刚才教授在开场中提到,说下次同样的内容可能用“劳动与社会法”为题,中国听众能更容易理解。但是,我想有必要澄清,中国的“社会法”的概念比较新,涉及领域较多,例如社会保险、慈善公益、(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法律。教授今天所谈集中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中国这是个使用时间更长、外延更为大家所熟悉的一个领域,而且也与教授讲座内容的范围相契合,所以我建议教授下次来中国讨论同样的话题,还是保留现在的题目为好。
教授介绍了德国和欧盟层面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最近发展和一系列重点、热点问题,内容很丰富。那么下面我就从中国视角出发,简要谈谈这些信息对我们中国的相关研究有什么意义和联系。首先,中文里没有“labor law”和“employment law”的区分,统一用“劳动法”。教授所谈到的劳动法实践和法律上的发展-关于工会、就业歧视、信息保护、劳动标准等-属于劳动法中的公法内容,主要归于“labor law”的范围。现在中国研究者们的关注点侧重于“employment law”,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学生们也是如此,每次《劳动法》课开始,我都会先让学生们谈谈自己对“劳动法是什么、解决什么问题”的理解,他们提到的都是解除劳动合同、追索薪酬等劳动合同问题,偶尔会有人谈到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但从来没有人会想到工会问题。有的同事听说我教《劳动法》课,也很惊讶,因为这好像与我们的专业领域-公法,相去太远。而今天我们看到,在德国和欧盟,立法和司法中的发展主要并不在传统的劳动合同法领域,而在于劳动法中的公法部分。Employment关系的特点在于双方地位根本上的不平等,国家必须进行多方面的干预,而劳动合同本身的切实履行也必然要依靠很多相关的labor法规才能实现。关于社会保障法也有类似的情况,我感觉目前公法学者关注不多,而在教学中也发现这个题目往往难以吸引到最好的学生,大众也缺乏最基本的了解。所以,仅仅是教授今天提到的这些问题而言,我们就可以从中看到,关于中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相关部门法的划分等,还存在很多需要澄清和研究的空间。
从教授介绍的情况来看,虽然中国与德国、欧洲存在经济发展阶段、历史文化传统、劳动力市场特点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出现的共同的问题越来越多。教授提到了“temporary worker”的问题,据我所知,自2008年的经济衰退以来,这在德国以及很多其他欧洲国家从原来一个不起眼的边缘问题迅速成为非常关注的重要问题。我们国家尽管使用名称不同,“labor dispatch”(劳务派遣),但指的是相同的问题。3月份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已经宣布将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列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重点之一。同样,在社会保障法领域,中国、德国同其他很多国家一样,都面临着老龄化、巨大的财政支出、人口流动所带来的挑战和压力。正如教授在开始所讲,现在已并不是单纯中国向外国学习经验,而是我们面对共同的问题,要互相启发、借鉴、学习,一起寻找出路。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今天的这种交流就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同时,也要看到,中国的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模式,也产生了很多中国特有的问题,或者导致中国的问题比其他国家的更加复杂。例如,虽然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甚至都不是德国那样的联邦制,但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形成了非常分散的组织和管理结构。这样就使得欧盟层面,而非德国一国的问题,与中国更加对应。但即使如此,从刚才教授的谈话可以看到,他觉得即使是欧盟现在所采取的很多协调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尝试方法,对中国而言也是很难行得通的。我自己也并不是那么乐观,因为中国有些其他政策会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而且,中国的情况与很多其他国家不同,是在原有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健全,而经济发展又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的条件下,在新旧问题同时并存的压力下,要建立一套能够长期持续运转的社会保障体系。教授在10多年前就应邀向当时的中国总理介绍过社会保障法的理论,可见这个问题在中国决策层所受到的重视,而从现在的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情况来看,又更可以看出其复杂性和艰巨性。
最后,我再次感谢教授。还想说,正是由于中国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还有很多有趣的和基本的问题要深入研究、中国与德国面临越来越多共同的问题、中国所特有的问题极富挑战,所以我们非常需要像教授这样经验丰富且极为热爱学术的外国学者作为对话者。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有机会再次欢迎教授到政法大学来,分享您的学识和观点。
谢谢!
施坦因迈耶教授的回应:
社会法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任何法都是社会法,因为发总是离不开社会的。另外,雇佣法和劳动法在德语中用词不同,区分很容易。似乎不存在容易混淆的问题。至于,一流人才流失的问题,在中国,一流学生可能去经商了,不去研究劳动法和社会法。但是,在德国,社会保障的经费并不小于汽车产业的产值,所以在德国,社会保障是一个比汽车工业更大的产业,比汽车工业更有价值,也能吸引到更优秀的人才。
许浩明教授的提问
1、欧盟层面上的法律和欧盟成员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
2、欧盟各国关于同性恋的态度不同,同性关系在不同的地区接受程度不同,在视为伴侣关系的国家,例如在德国,可能因为组建家庭而有减税的优待,但是在别的国家,可能由于不承认同性婚姻而不享受税收优惠。这种不平等或者说歧视是否能在欧盟法院提起诉讼?
施坦因迈耶教授的回应
1、关于欧盟层面上的法律和欧盟成员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欧盟有27个成员国,欧盟的法律需要经过两个立法机构,即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通过,才能获得通过,一般不会出现立法竞争的问题,各个国家只能按照欧盟的指令进行立法。
2、关于您提到的第二个问题,由于没有切实的法令和法院判决的支持,我只能假设欧盟法院会这样去做,法院会分析说,各国的税收系统是根据不同法律的,这样德国的减税政策在希腊不会得到满足。但是关于这个结论,施坦因迈耶教授表示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学生甲提问:
请施坦因迈耶教授扩展说明德国可以向中国学习的地方。
施坦因迈耶教授:
德国可以学习中国的地方有很多,例如中国的大一统,单一制。这是德国非常需要的,因为在历史上,德国大部分时期处于分裂状态。另外中国重视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这对整个社会保障的良性运转是很有好处的。
高家伟:
非常感谢施坦因迈耶教授的精彩演讲,听完之后觉得非常有收获。施坦因迈耶把欧盟和德国最近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对焦,包括劳工组织问题、劳动市场、社会保障等等问题。还讨论了德国的社会保障的改革和挑战问题。我认为,此次教授讲座的在劳动法领域的关键词是“幸福”。劳动法领域中的平等的竞争机会,通过平等来追求幸福。在社会法的领域,关键词则为“信心”,是一种对未来的信心,对公共领域的信心,这种信心来自于健全的法律制度。最后,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再次感谢施坦因迈耶教授精彩的演讲!
声明:以上是本期法治政府论坛讲座主要内容摘录,根据现场录音和文字记录整理,主讲嘉宾和评议嘉宾的发言部分均未经本人审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图/郭达,文/李昂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