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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期)美国保密法发展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3-11-21



11月20日晚上7点,第七十三期法治政府论坛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11举办,论坛的主题是“美国保密法发展”。此次论坛,我们有幸请到了我们的老朋友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执行主任贺诗礼(Jamie Horsley)女士担任主持人,与她一同主持的是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主讲嘉宾是两位来自美国实务部门的专家,他们分别是美国国家机密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约翰·P·菲茨帕特里克(John P. Fitzpatrick)先生和美国商务部负责行政事务的助理法务总监芭芭拉·S·弗雷德里克斯(Barbara S. Fredericks)女士。



讲座伊始,王敬波教授和贺诗礼女士对此次论坛的主题和主讲嘉宾进行了介绍。据悉,自2010年开始,贺诗礼女士已经开始为我校学生开设讲座,介绍了美国信息自由法、财产信息公开以及行政决策信息等内容,为中美之间的法学交流做出了很大贡献。接着,两位主讲嘉宾分别围绕美国保密制度的发展、保密和公开的关系、保密信息的解密、保密信息分级、保密制度的发展等内容展开介绍,通过引入案例和数据使在座学生对美国保密法的发展有了初步的了解。在问答互动环节,两位主讲嘉宾耐心细致地逐个回答了同学们的问题,使同学们获益匪浅。最后,论坛于九点半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

 

论坛精华摘录

主持人:王敬波教授

欢迎大家来到第七十三期法治政府论坛。我来介绍一下贺诗礼女士,她是我们学校的老朋友,也是中国法学界的老朋友。自2010年开始,贺诗礼女士已经开始为我校学生开设讲座,介绍了美国信息自由法、财产信息公开以及行政决策信息等内容,为中美之间的法学交流做出了很大贡献。这么多年来,贺诗礼女士一直致力于推动我国的信息公开、行政决策科学化以及食品安全保障等制度的完善,我们应该向她表示感谢!我想提醒各位的是,虽然中美之间有很多差异,但是也在出现越来越多的趋同性,比如信息公开、让权力关进笼子里等这样的语言也都在被中美领导人共同强调。我们希望能够更多做一些这方面的研讨,也希望我们的学生能够有更加广阔的国际视野。贺诗礼女士每次来到我们学校办讲座就会带来不同的专家学者,给我们不同的惊喜。下面请贺诗礼女士进行主持。   

主持人:贺诗礼女士

谢谢王老师今天晚上给我们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可以和学生们探讨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题目,这就是怎么平衡保护国家秘密和建立公开透明政府之间的关系。美国有《信息自由法案》,你们也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差不多所有的国家都有信息公开的法案。我们需要主动公开很多信息,也要依申请公开信息。当然信息公开都有例外,一个很重要的例外就是国家秘密信息,美国也是一样的,存在着国家安全信息不公开的情况。所以,虽然美国没有统一的保密法,但是我们通过总统行政命令来设立定密、保密和解密的制度。这套制度我们已经存在了很多年了,并在不断地完善。

今天晚上来了两位非常有经验的专家,我来给你们介绍一下。约翰·P·菲茨帕特里克是国家机密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这个办公室是一个特别的独立机构,它设在国家档案局,它直接向总统负责。这个办公室负责执行总统的安全信息制度,也是一个监督者。他会给我们谈一谈这个制度的框架和救济渠道。芭芭拉·S·弗雷德里克斯女士是美国商务部负责行政事务的助理法务总监,她同时也是一位律师,她的客户就是政府。她的办公室的一个重要责任就是监督关于信息公开的工作。例如某人申请公开商务部信息,官员拒绝公开信息或者不是全部公开时,申请者可能进行行政复议,复议官员就是芭芭拉女士,她要作出最后的决定。并且,她也帮助商务部做信息保密工作。她会给我们解释按照《信息自由法案》的救济制度,如果你申请商务部公开涉密信息,而商务部拒绝公开,你可以按照《信息自由法案》进行行政复议,如果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你也可以到法院诉讼。下面有请约翰先生进行发言。   

主讲嘉宾:约翰·P·菲茨帕特里克

很高兴有机会给大家介绍一下美国的保密制度。我来自美国国家档案局的ISOO办公室,它的全称是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总统颁布了行政命令,通过行政命令授权给我所在的办公室一种监督的责任,也就是监督行政部门执行保密和定密制度。总统颁布了好几部行政命令,和保密制度有关的是13526号行政命令,这部行政命令适用于所有行政部门,它涵盖了美国保密体系的方方面面,包括定密加密信息,如何处理和保存保管涉密信息,以及最终如何解密涉密信息。这一部行政命令要在两个民主原则之间求得平衡,公民有权利知道政府的所作所为,政府的所作所为就包括了政府要保护国家和国民的安全。为此行政命令设定了一系列规则和机制,它适用于所有部门,同时它设定了很多制衡的机制,比如公民有权利申请政府解密信息。

涉密信息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公布的话,我们有理由预测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根据损害程度不一样,保密信息可以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美国这套保密制度有七十多年的历史,起源于1940年罗斯福总统颁布的第一部保密方面的行政命令,当时保护的还只是军事方面的秘密。从那以后每一届美国总统都会更新行政命令,从而反映所处时代特色,由此可以想象可保密信息的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到1995年,美国这套保密制度已经相当成熟,涉密信息数量已经相当庞大。因此,有鉴于此,克林顿总统采取了减少过度保密的政策和态度,并且逐步推动更多涉密信息和文件的解密。克林顿总统颁布的行政命令指出,对于信息是否属于保密范围不确定的话就不定为保密信息,如果对于信息定在哪一级不确定的话就定在最低的保密级别。克林顿总统还设定了涉密信息的保密期限,分为10年和25年, 一旦达到这些年限,涉密信息就要自动解密。小布什政府修改了克林顿行政命令中的内容,使更多信息成为了涉密信息,而奥巴马总统恢复了克林顿总统的做法,使得更多的信息可以解密。奥巴马总统在行政命令中指出,任何信息不可无期限的成为保密信息。他还成立了国家解密中心,专门处理大量积压的有待解密的历史信息和文件。奥巴马政府同样提出了“开放政府”的理念,而解密是开放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保密制度来说存在着涉密的周期,而定密是这一周期的起点,只有得到了总统授权的官员才有资格对信息进行定密或者解密,这批官员我们称之为具有初始定密权限的官员。也就是说,初始定密权由总统交给特定政府官员,而这些官员又可以将这些权力下放给本部门的官员。我们可以推论,具有初始定密权限的官员人数越少,他们定密的信息数量也越少,目前来看,在美国获得了初始定密权限的官员人数确实达到了历史最低水平。除了初始定密,还有衍生定密,就是指能够接触到初始定密文件和信息的人再度使用这一份文件,从而生成了新的文件或者信息的形式,这份新的文件或者信息也就具有了保密地位,成为了衍生定密文件。我所在的ISOO办公室每年都会收集数据去了解各个政府部门每年新生成的定密信息有多少。在2012年初始定密的权限被使用了7.3万次,而衍生定密被使用了9500万次,也就是说有9500万份文件获得了衍生定密的资格。衍生保密文件数量有极大增长的原因是美国政府内部对于涉密信息的分享,以及涉密信息分享网络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比如说,你手上有一份涉密文件或者信息,那么你通过电子邮件转发给第二个人,第二个人又转发给第三个人、第四个人,虽然文件内容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使用了四次,我们就认为产生了四份衍生定密文件。

行政命令规定了只有八大类内容可以进行定密,这些包括军事计划、武器系统、外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分享的信息、有关美国情报活动的信息以及有关外交活动细节的信息。其他的可定密的信息包括国防有关的科技、经济的信息,美国政府保护核武器核材料的信息,美国设施设备能力薄弱之处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信息。芭芭拉女士也会告诉你这八大类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定密官员要定密的时候一定要指出是根据这八大类中的哪一类定密的。行政命令除了规定哪些信息可保密外也规定了哪些信息是不可保密的,这包括揭示违法行为,揭示政府低效,揭示政府行政错误的信息。此外能够让官员或者政府机构尴尬以及涉及到竞争的信息都不具有可保密性。也不允许任何官员利用保密制度去拖延不需要保密的信息的公开。有的时候涉密的信息意外被泄露,但这并不意味着涉密信息被自动解密了。

在行政命令中还有很多机制来保护公众最大程度上接触已经解密的信息。行政命令规定,对于已经解密的信息不可以再度加密。政府机关中低级别的官员没有权力去把已经解密的信息去加密,这种申请只能由机构首脑以书面形式向我的办公室申请,或者向白宫国家安全顾问申请。克林顿总统特别对解密作了要求,奥巴马总统延续了这套做法。一个文件如果达到了解密期限,这时候就会自动解密。另外还有系统解密的方式,它相当于专项审查,它会针对一个专门事项专门审查一系列的文件或者记录,不管这些文件各自保密期限有多少,只要审查后认为应该解密的,那么这些信息就需要被系统性解密。另外还有酌情解密的活动,这是不限于文件位于保密周期的什么阶段,若认为将其公开实现的益处大于国家安全方面的伤害,那就需要解密,这通常是有人按照信息自由法案去申请。还有强制解密审查制度,这是公民、学生、学者、记者以及历史学家可能要求对某个具体涉密文件要求进行审查。有一些文件25年保密期限到了之后不一定进行自动解密,对某些类别信息到期后有解密豁免。例如情报信息的来源、情报搜集的方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研发和使用、加密解密密码技术方面的信息、详细的武器系统的信息、作战系统的信息、美国政府和其他政府外交方面信息以及保护美国总统人身安全方面的信息。最后两个类别是联邦系统还有国家安全基础设施安全防范预案方面的信息,还有美国签署国际公约方面的细节信息。

行政命令要求保密最小化,机构内部人员也可以对涉密文件是否应该保密进行挑战。机构组织内部如果某涉密信息持有人认为不应该被定密或者定密级别是错误的,他可以向管理人员提出挑战。机构内部要有相应程序确保对挑战者不能打击报复,同时需要有专家小组对该挑战事项进行审查。挑战者对于专家决定不服,可以到我的办公室的一个附属机构进行申诉,这个机构叫做机构间定密审查委员会。他们主要通过申请强制解密审查来获得保密信息。例如有的研究员知道某信息是保密信息,他就可以找到当时的定密机构,要求机构对该文件进行强制解密审查。这个机构必须在给定的时间内进行回复,如果申请人对这个回复不满意可以在机构内部进行上诉。如果这个人对上诉还是不满意,他还可以有最后一次上诉机会,就是上诉到我的办公室,或者机构间定密审查委员会。机构间定密审查委员会的决定也要在我ISOO办公室网站上公开。每年对强制解密审查申请都有几百个,去年有150个左右最后上诉到了机构间定密审查委员会。在去年这些机构内部一共提出了四百多个内部挑战,最后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向机构间定密审查委员会上诉。对研究人员来说,强制解密审查(MDR)是一种满意程度较高的方式。

我们设定了各种各样的救济手段,在美国我们还是认为涉密信息过多。所以美国国会特别建立了公共利益解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有九个成员,其中五个由总统任命,四个是国会领导任命,他们主要负责研究当前美国定密解密系统。委员会于2005年建立,在2007年和2012年分别发布了两个报告。奥巴马总统2009年行政命令修改版本中采纳了很多07年的委员会报告中的建议。国会在2010年通过了《涉密文件减量法案》,目标主要是减少过度的定密文件,同时要确保定密不要对信息分享造成障碍。法案主要通过在每个机构内部设立总督察的角色,他要独立调查本部门定密状况,避免过度定密。总督察要提交两份报告,一份是今年九月向国会和我的办公室提交,下一份报告在2016年上交。我们预期这两份报告都会对国会更好地制定定密解密法案有帮助。我的办公室也会搜集数据评估各个办公室工作绩效,我们每年都会发布报告提供给总统并向公众公开。你们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找到今天我所讲的内容相关资料。

主持人:贺诗礼女士

谢谢约翰先生!有一点需要补充的是,我们的定密权只在联邦政府层级,地方政府没有权力来定密,这是和你们不同的。有时候联邦政府可以分享给州长和地方政府官员,但是我们不需要关心地方政府的哪些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下面有请芭芭拉女士。

主讲嘉宾:芭芭拉·S·弗雷德里克斯

我自己本身也在乔治城大学教法律,所以见到同学们很开心。我主要讲四点,一是商务部怎么做定密工作;二如果想申请公开某种涉密信息还有另外一种申请渠道,就是通过《信息自由法案》来申请,这个渠道和我同事刚刚讲的渠道是平行的;三是如果有公民通过《信息自由法案》申请信息并且不够满意时,法院会怎么处理。四是美国总统行政命令中几个独特的地方。

商务部是美国内阁级别部门,有三万八千多名员工,有十二个下属司局。我们负责外贸、行政管理、专利授权、天气预报等,每十年还会进行人口普查。我个人属于信息自由法案方面的首席法律顾问,我和同事主要处理商务部信息公开事务。但是公开的事情我们不是具体经办,我们是向商务部三万八千名员工提供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顾问意见。我们发现商务部绝大多数文件都不涉及初始定密文件,基本上是衍生的文件。衍生的涉密文件是指这个文件某些内容借用了之前被定密的涉密文件的内容,所以它和原来文件相比是衍生的。我们主要的文件内容包括国际贸易信息、出口政策的信息以及反倾销调查的信息。

美国商务部长按照总统行政命令规定是具有初始定密权限的官员。另外,他也向内部高级官员下放了一些权力。虽然我们内部有初始定密权的人,但是我们的文件基本上都不是这些初始定密的文件。行政官员自己经手的文件进行定密的级别不能高于他的职权所能够定密的级别。比如你的职位只能处理机密级别文件,那么衍生定密的文件可以是秘密级的或是机密级的,但不能超出这个级别。最终真正去做定密文件的人,必须是该文件领域的专家,并且对文件内容重要性有充分认识。虽然我从事保密工作这么多年,但是我没有定过一份文件,这些文件我有权限去阅读,但我不是文件具体内容方面的专家,所以我没有定密的能力。经手涉密文件是一份很严肃的工作,所有经手涉密事务的人员每年都要接受培训,而且每年要提醒他们更新的规则。另外作为政府员工,如果你要获得经手涉密文件级别权限的话,你要和政府签订协议,规定你今后即使不在政府工作也需要终身进行保密。大多数美国部委都会订立一套自己的指南,并会在网站上公布,而商务部目前还没有。

一份保密文件进行加密一定要遵守一套程序,如果没有遵守这套程序,即使是可定密的信息也不可以获得保密地位。这样繁杂的定密程序显示出我们的态度是严肃的,也就是只有信息泄露会损害国家安全时我们才会对它进行定密。规章制度中不仅会告诉你如何给文件定密,还会告诉你如何保护定密的文件,包括涉密文件应该储存在哪里,不可以储存在哪里,涉密文件不管是纸质版还是电子版应该如何传输,以及涉密文件如何盘点,这都有一套规则。

我再介绍一种来自于《信息自由法案》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该法案规定任何人哪怕不是美国公民都可以向美国政府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去获得每一类别的文件或者信息,甚至申请人不需要明示是哪一份特定文件,他可以只说希望获得某一类别的文件。根据民主原则,《信息自由法案》规定,只要被请求的文件不属于豁免公开的范围,那么这份文件就需要公开。可以享受豁免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豁免公开意味着这个文件得到了恰当的加密。某人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得文件,这个申请在受理之后就会转交给部委内拥有被请求信息的办公室。经办的办公室拿到申请之后要尽快估计需要花多少时间才能完成搜索复印,以及多少时间才能够提供给申请人。但这种申请需要付费,付费标准就是看搜索时间的长短。只有在申请人付费之后,经办的办公室才会去搜索被请求的文件,但是我们还有费用豁免的制度,如果申请人获得了豁免申请资格,他就不用交费,现在美国很多人都有费用豁免的资格。经办的办公室一旦找到了文件,他需要审查该文件是否恰当加密了,如果已经恰当加密了,还需要审查这个保密目前是否有效。我所在的安全办公室也会进行把关,审查搜索到的文件是否可以进行解密。

像商务部和其他部委的信息大部分都是衍生性质的,也就是它的很多信息是来自于其他部委,因此我们还需要请示其他部委原始信息是否可以解密。被请求的部委对申请人的答复有三种,一是文件属于保密文件不能提供;二是被请求的文件可以部分解密提供给申请人;三是没有满足其他豁免条件的情况下整份文件可以提供给申请人。对于部委做出的决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救济,他可以向我所在的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复议,我们作出决议并签章。如果是对于申请人的复议,我所在办公室做出了不利的决议,申请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信息自由法案》重新进行审查,如果被请求信息属于国家安全性质的文件,或者信息被恰当定密,法院多数会尊重行政机关的决定的。尽管法院尊重行政部门在定密和解密方面的专长,但现在的趋势是法院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求精确地证明当时是如何受理审查申请的,以及部委专家需要能够证明这个文件具有保密性质。

美国现在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机制是举报人保护的机制,如果某人发现涉密信息透露了政府违法行为,他可以向上一级进行举报。政府部门员工如果发现涉密信息揭露了政府不正确的行为,哪怕这样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他仍然有渠道向上级反映这样的情况。能够接触到涉密信息的员工在接触到涉密信息之前要通过安全审查并签署保密协议,但是如果发现了涉密信息中发现了政府的不正确的行为,并遵循相应程序通过正确的方法向上级反映,那么这就不算是泄露秘密,他可以被作为举报人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要举报必须要遵循一系列的程序,这程序的设定也是为了保护涉密的文件不被泄露出去。

主持人:贺诗礼女士

谢谢芭芭拉女士的精彩发言!她刚刚讲的很多内容都可以在商务部网站上找到,有兴趣的可以去查阅。

学生提问一:

在美国法律中有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意思是在一个案件到法院之前必须在行政系统内部经过最终救济,请问在保密问题上这个原则是怎么适用的?

主讲嘉宾:芭芭拉·S·弗雷德里克斯

根据信息自由法案,申请人最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获得司法审查。也就是说申请人在政府部门拒绝提供被请求文件的情况下,首先要向我所在的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我的办公室在二十天内没有答复申请人,他就可以认为这种行政救济已经穷尽了,从而获得司法救济。但是这个二十天的时限在我看来是太短了,尤其是有的复议本身很复杂,那么我的办公室不大可能在二十天内作出答复,所以大多数申请人会有耐心等到我的办公室答复他,然后再决定是否寻求法院救济。

学生提问二:

您的办公室是不是在解决定密争议中的最终机构?

主讲嘉宾:约翰·P·菲茨帕特里克

是的,我所在的ISOO办公室确实是有最终的职责去判断保密制度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贯彻和落实,所以对于初始定密权限官员的定密行为我们能够进行监督。   

学生提问三:

公民申请信息门槛比较低,很多人也会得到费用豁免,那么每年你们会收到多少的申请,会不会消耗太多的人力和物力去处理这样的申请?

主讲嘉宾:芭芭拉·S·弗雷德里克斯

目前申请到费用豁免并不是非常容易的,所以申请人申请信息时会非常小心,这样是一种限制。但现在由于社交媒体非常发达,大家散布信息也非常方便,所以法院可能未来会要求给大家更多免费的待遇。但是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目前有一点担忧,因为如果太容易拿到免费待遇,那么会给我们造成很大负担。同时,我们政府人员不可能每天只做信息公开的事情,所以如果申请信息量太大,那么我们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够满足申请人的要求,这样从时间成本上也要求申请人严肃对待这个事情。目前来说,申请数量并没有爆炸性的增长,但是未来不排除这种情况。所以目前只能在时间和金钱成本方面对申请人有所限制。

学生提问四:

在中国现在困扰广大公民以及法院的一个问题就是行政机关经常以此信息不存在作为回复,这可能是真的不存在,也可能只是一个借口。那么请问在美国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多不多?如果公民到法院寻求救济,法院会怎样进行审查?

主讲嘉宾:芭芭拉·S·弗雷德里克斯

只有在非常特殊情况,比如我一旦告诉申请人所申请的文件存在或不存在都会给国家利益产生重大伤害,那么我们就会作出不置可否的答复。对于普通文件,我们都是尽可能地进行公开,并且如果文件不存在我们会说明为什么不公开。我们要确保公开工作当中要尽到自己的职责,即使不公开也要把原因说得一清二楚。其实有时候你说清楚之后大家就满意了,就不会进行后续的申诉。如果你这个工作不做到位,他肯定不满意,他就要去申诉。把工作做好之后就可以避免大量的无谓的上诉。我自己公开不公开的决定都要做成工作记录,如果告到法院,法院要看我个人工作记录的。如果我个人工作记录非常的含糊,那法院肯定不会支持我这样的一个决定。

主持人:贺诗礼女士

我要补充一下,我们没有“信息不存在”的例外。我们另外有一个说法,我也建议你们在修改你们的信息公开条例时避免使用这样的语言。因为那个文件不一定不存在,你可能只是找不到,我觉得真的可能在另外一个部门。如果官员好好地去检查你要求的文件而没有找到,他们的答复就是我们没有找到相关的信息,那表示在我们的档案里没有找到。如果申请人不满意的话,可以把他起诉到法院去,法院会要求行政部门给申请人一个证明,证明官员查了什么样的档案,由哪些官员去寻找,而且真的费了很大的合理的努力还没有找到。官员不能简单地因为没有找到就答复就“不存在”,而是一定要去证明这样一个事实。机关要制作一种表格,他们应该(在表格上)证明今天是谁找了哪些文件,哪些档案。

主讲嘉宾:芭芭拉·S·弗雷德里克斯

搜索的时候搜索的仔细不仔细可以作为上诉的一个事由。如果我们机构查了一遍,然后说我们没有找到,申请人还是不满意,觉得你肯定是没有仔细找,这就可以告到法院去。我必须指出也有这样的情况,申请人向某部委申请获得某种资料或文件,而这个部委根本不答复。既不说不能提供也不说什么时候能够提供。这种事情也是出现过的。

学生提问五:

我想问一下衍生定密和初始定密的区别在哪?设置这个衍生定密的意义是什么?如果一个人有权接受秘密信息,但他可能肆意地把这些秘密信息发送给其他没有权利知道这类信息的人。在美国这种行为是如何得到控制的?

主讲嘉宾:约翰·P·菲茨帕特里克

初始定密就是说某一份文件第一次被加密。举个例子,如果我是有初始定密权的人,我就可以说我的出生年份是定密的,然后这个信息就获得了保密的地位。如果另外一个人写了封电子邮件,说约翰先生快满五十岁了,那么这个信息就透露出我出生的年份。而我的出生年份已经获得了初始定密,那么这份能够透露我出生年份的邮件也就成为应该被保密的衍生文件。由于是建立在已经被定密的文件的基础上,那么这份信件就属于衍生定密。

就一个政府的部门来说,一个部委所有定密的行为和定密的这些做法,都要符合总统行政命令的规定。同时我们的行政命令以及行政命令配套实施的细则都建议部委设立本部门的定密指南,这个定密指南也是给本部门的人使用,告诉他们部门里哪些信息是可以定密的,哪些是不需要的。有了本部门定密指南,每个人对手里的文件都会有一种保密的理念,会注意看是否包含定密的信息,从而使这份文件变成衍生的定密的文件,并在上面标注“保密”的字样。我们区分初始定密和衍生定密,其实也是为了减少获得初始定密权的人的数量。

主讲嘉宾:芭芭拉·S·弗雷德里克斯

其实有衍生定密这种规定会使定密行为更准确,更严谨。比如一份文件不可能是无中生有的,它里面的内容很可能是来自于另外一份已经定密的文件。新的文件也就成了衍生定密的文件,而且它具备了衍生的地位,也就是说在它之前还有一份初始定密的文件。这就使定密的体系更为精准和严谨。

学生提问六:

请问斯诺登事件到底是对公民知情权的捍卫还是对法律规则的践踏?希望听听三位的看法。谢谢!

主讲嘉宾:约翰·P·菲茨帕特里克

我不认为他是一个英雄。斯诺登事件在美国和世界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他的评价也没有统一的意见。在斯诺登事件发生后,美国很认真地去思考斯诺登事件的影响以及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该怎么去做?我觉得这是美国政治非常健康的一个方面。应该说斯诺登提供了一些机密信息给外界,这种行为是没有经过授权的,但是他已经这样做了,美国政府应该认真评估这件事情的影响,以及采取对策去思考我们应该怎么办。当然斯诺登选择泄密有他自己的理由,他认为通过查看那些涉密文件,发现美国政府的某些行为不妥当。但是如果他有意见,我们本身提供给了他可以向美国政府反映其担忧和关切的途径,但是他没有这么做,他未经授权向外披露涉密信息。在美国,更多的人认为他做错了,而且讨论应该如何追究他的责任。

如果你回顾历史,会发现美国历史上发生过这样的保密信息泄漏的事件,每次都能导致美国进行改革措施。不光是越战还是五角大楼泄密案,包括七十年代人们发现美国在国内也从事这样秘密的行动,还有八十年代不少风起云涌的间谍案,这次又有斯诺登的案件。每次都敦促美国政府通过一些改革。像这次斯诺登事件,也是在督促美国政府进行一些改革。

像美国的国会和总统都有改革的手段。国会会举行一些公开的听证会还有一些保密的听证会,可能会导致国会修改一些法律。并且任何行为没有得到国会授权的话就不会获得经费支持。

主讲嘉宾:芭芭拉·S·弗雷德里克斯

我们在报告中就说了对于举报人我们是有一套内部的反应机制的。斯诺登先生可以利用现有的程序向国会反映他的关切,反映政府的一些不妥当的行为。而他把这些泄漏出去,这极有可能损害美国的国家安全。同时我们也在讨论,如果斯诺登确实利用了那套内部机制,其主张能否被政府所认可呢?会不会采取一些行动去修改一些做法呢?

学生提问七:

涉密文件解密方式有按照解密期间自行解密,还有一种没有到时间的可以审查解密。我想问美国审查解密的正式程序是怎么样的?在美国有没有不规定解密期间的那种绝密信息?

主讲嘉宾:约翰·P·菲茨帕特里克

程序当然是白纸黑字的被写下来的,比如强制解密遵循的程序在联邦政府的实施条例中都有规定,甚至具体到强制解密的审查申请应该投递到哪一个地址,邮政代码也有。

你的第二个问题是涉密的文件能否无限期的保密下去。根据最新的总统行政命令是不可以,因为他有说明任何涉密的文件不可以无限期保密下去。我们刚才说涉密文件保密期最长是25年,尽管如此,如果是符合条件的话,也可以获得解密的豁免,再延长25年。不过这份文件经过50年就该解密了。除非是有关部门向跨部门安全定密专家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委员会接到申请后要求政府部门拿出非常具体的理由说明。通常,如果文件涉及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设计的话,那么保护50年都不够。因为如果有人掌握它的设计,就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另外一种保密期限超过50年的是涉及到个人的信息。比如在伊拉克,有人为伊拉克的自由而战,而他获得了美国政府的秘密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倾向于对他进行很长时间的秘密保护,否则他本人、家人甚至后代都有可能蒙受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其身份信息值得我们长期保护。即便是这样,相关部门也要向跨部门安全定密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阐释理由,委员会讨论并认可后才做出这样的决定。但是美国保密制度也就70年的历史,而现有的保密文件也很少有超过50年的,有50年以上的也都是由于我刚才讲的刚才那两个理由。随着我们保密制度的进一步的发展,我觉得以后也会有很多超过50年的保密文件。

 

 声明:以上是本期法治政府论坛讲座主要内容摘录,根据现场录音和文字记录整理,主讲嘉宾和评议嘉宾的发言部分均未经本人审核。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文/沈成骄,图/沈成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