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首页

论坛报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政府论坛 -> 论坛报道 -> 正文

(第131期)行政权利论——申述一个伟大的理想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9-19

2023年8月31日晚,131期法治政府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本期论坛邀请到的主讲嘉宾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海波教授,主讲的题目为“行政权利论——申述一个伟大的理想”,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赵鹏教授主持论坛。与谈嘉宾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伟东,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飞,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成协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张冬阳老师。

讲座伊始,赵鹏教授对今晚到场的各位嘉宾表示了欢迎和感谢,并向在场听众简要介绍了主讲嘉宾及与谈嘉宾的学术成果和本期论坛的聚焦主题。

随后,何海波教授以行政权利论为主题开始讲座。他首先提出了行政权利的概念,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并阐明“行政权利”概念的提出的两个优势一是能够对应于现有概念进行区分,如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二是具有可接受性。

何海波教授在论坛上主要讨论了四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提出行政权利;二是为什么要立法确认行政权利;三是如果要制定法典,为何需要一章来规定行政权利;四是行政权利的主要类型。

首先,对于行政权利进行讨论的原因,何海波教授指出了行政权利的勃兴及其体系缺陷,全国性法律规范性文件中“有权”字样的出现频率在逐渐增加,但是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并不完全对应;就法律体系整体而言,行政职权减少并不意味公民权利的增加应该在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动态调整的过程取得平衡而当前行政法学对行政权利的研究呈现出明显不足

对于为什么要立法确认行政权利,何海波教授指出,第一,立法是权利生长的基本推力立法对权利的普及起了重要的作用证明享有某种权利最好方式是立法第二,确认行政权利主要依靠行政立法第三,权利入法不会导致行政权利缩减或泛滥,反而权利并非不言自明、自动实现的,而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入法更能够保障行政权利的实现

何海波教授从三个方面阐释了为什么要将行政权利写进行政法典。一是理念宣示,保障权利应是法典的灵魂,法治政府建设的宗旨,应该专设一章写公民的权利,法典如果只有行政职权,没有公民权利,是缺乏公平的;二是规则塑造,权利是法律解释的根据,新兴权利尤其适合法律论证,权利法典化是世界潮流;三是权力制约,“以权利制约权力”,应对公民权利作系统的规定和保障。

最后何海波教授提出了如何类型化行政权利,主要划分为五类:一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如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育权利等;二是政治社会参与权,如社区自治权,选举权等;三是行政受益权,如基本生活保障权,获得救助权等;四是程序保障权,如当事人的知悉权,卷宗阅览权等;五是获得救济权,如获得行政救济权,申请复核、复议和申诉权等。

在与谈人发言部分,杨伟东教授认为,行政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权利,过去的制度安排以行政权力为主线,而现在单纯规范权力是不够的,还应该把权利法定化。

王万华教授认为,通过行政法典编撰,契合行政本身的发展,关注法典化过程中个人的权利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行政权利的证成还有探讨的空间,对权利主张的基本立场以及行政权利的内核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刘飞教授提出,应该厘清行政权利与公法上的权利的关系,界分行政权利和民事权利,行政权利应该体现其独特性和独立性,明确现有规范权利中行政权利独立的定位是非常重要的。

刘艺教授对权利概念历史相对性以及政治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联性进行了分析,认为我们的确需要不断探索权利问题在宪法层面、民法层面、行政法层面的联系与区分,但通过立法进行确认之前,学理层面的研究成果还需要不断积累,并且达成基本共识。

成协中教授认为,在世界范围来说,对行政权利的规定并没有先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更多是间接的保护,需要更多明确的规定,而对政府权力最大化限制在于公民权利的保障。

张冬阳老师认为,主观公权利在理念和实践上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内容在德国行政法已经确立,但是德国并未对主观公权利进行专章的规定,对权利的立法确认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

在学生提问环节,何海波教授与同学们就如何理解行政权利的主客观面向、行政权利的制度定位、行政法典是抽象出统摄性概念还是具体的问题进行了交流。

赵鹏教授最后进行了简要总结,表示此次论坛主题具有很强的学术延展度,何海波教授的讲解和诸位嘉宾的讨论为听众们提供了新的视野,值得进一步挖掘和探索。

论坛临近尾声,赵鹏教授对何海波教授及各位与会嘉宾表示衷心的感谢。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期论坛圆满结束。

(文: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