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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期)波兰的司法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16


2019年9月11日上午,第123期法治政府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本期论坛邀请到的主讲嘉宾是波兰最高行政法院欧洲法庭庭长巴尔托什法官,主讲题目是“波兰的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与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卢琨琨等嘉宾也参加了论坛。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林华副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付瑶副教授翻译。

林华老师在论坛开始前先向在场各位听众介绍了主讲人巴尔托什法官,并热烈欢迎和感谢各位嘉宾参加本期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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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尔托什法官首先从波兰的国家司法机构讲起,详细叙述了波兰的审判体制与法院的层级设置情况。他介绍,波兰的行政法院是与宪法法院、以最高法院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并行存在的司法部门。在法院设置上,行政法院分为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地区行政法院。巴尔托什法官认为,波兰的行政司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平衡个人利益与一般、公众和社群利益。行政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保护与公共行政有关的每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巴尔托什法官还特别强调,波兰行政审判的审查范围有其独特之处。他说,波兰行政法院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合法性审查来控制公共机构所采取的行动。尽管自2015年以来,行政法院所拥有的改革权限范围有所扩大,但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仍以基于上诉的判决为主,以合法性审查为基础。虽然波兰受德国、奥地利法律体系的影响很大,但在这点上形成了明显区分。最后他又为大家讲解了波兰的法官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波兰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同司法部门一样也具有独立性。宪法是法官独立性最重要的保障,根据《波兰宪法》第178条和第179条,法官在其职务范围内是独立的,只受宪法约束。同时要求法官不得参加政党、工会,不得从事与法院和法官独立原则相抵触的社会活动。独立性的另一个保证是,法官不能被免职。只有在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而且只有在规约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违反法官的意愿将其移到另一法官席或职位。法院系统发生改组或者法院辖区界线发生变化的,可以将法官调任其他法院或者退休,并保留其全部报酬。法官也享有豁免权。未经规约所指明的法院的事先同意,法官不得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剥夺自由。法官不应被拘留或逮捕,除非他在犯罪过程中被逮捕,并且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对他的拘留是必要的。任何此种拘留应立即通知当地主管法院的院长,并可下令立即释放被拘留者。所以综合来看,虽然波兰的司法制度在结构上与德国、奥地利相似,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显著区别。行政司法的核心是平衡,既是个人与公权力之间的平衡,也是司法与行政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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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解志勇教授从专业角度高度评价了巴尔托什法官的演讲,认为本次讲座内容十分丰富,了解波兰的司法制度对于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的研究具有启发作用。解教授还与主讲人就两个问题进行了交流。一是波兰行政诉讼的二审终审制与行政法院层级结构之间的关系,二是最高行政法院欧洲法庭的性质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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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身健教授在与谈中首先从个人经历出发,对巴尔托什法官来访以及中波交流的意义做了阐述。许教授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与波兰华沙大学的交流项目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也受到双方政府的重视,期待在今后取得更多成果。一带一路建设中波兰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出访波兰后,中波互联互通的进程极大加快,今后中方与波方的交流应继续加深。许教授也与巴尔托什法官就如何界定“社群利益(community interests)”、“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s)”、“普遍利益(common interests)”,以及成文法与判例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两个问题交换了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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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最后,林华老师对主讲人和与谈人的观点进行简要总结,并对参加论坛的各位嘉宾、老师、同学们再次表示感谢。本期论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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