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近日发布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074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5.8%。详见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网:http://www.cnnic.net.cn/gywm/xwzx/rdxw/201708/t20170804_6945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0日)。
[2]陈惊天、耿振善:《互联网时代呼唤软法硬法的协同治理——专访罗豪才教授》,载《人民法治》2015年第1期。
[3][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4][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5]陆宇峰:《中国网络公共领域:功能、异化与规制》,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4期。
[6]詹世友:《公共领域·公共利益·公共性》,载《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
[7]何显明:《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成长:功能与前景》,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8]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9]罗豪才、周强:《法治政府建设之中的软法治理》,载《江海学刊》2016年第1期。
[10]李洪雷:《论互联网的规制体制——在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之间》,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11]罗豪才:《人民政协与软法之治》,载《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刊》2009年第1期。
[12]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13]秦前红、李少文:《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法治原理》,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
[14]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05页。
[15]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16]李洪雷:《论互联网的规制体制——在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之间》,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17][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2卷),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18]秦前红、李少文:《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法治原理》,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
[19]王怀勇、钟颖:《论互联网金融的软法之治》,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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