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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晗:分享经济平台的社会公平问题与规制重构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0-01-23

【注释】

[1]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就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2]参见蒋大兴、王首杰:《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王霁霞:《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逻辑:以网约车行政案件为切入点的分析》,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期;高秦伟:《分享经济的创新与政府规制的应对》,载《法学家》2017年第4期;齐爱民、张哲:《共享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载《求是学刊》2018年第2期。

[3]从现有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这一新型经济业态直接挑战传统部门的经济行政立法,其涉及财产用途、市场准入和职业资质等方面,滋生了大量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活动。参见张效羽:《互联网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制的挑战与应对》,载《环球法律研究》2016年第5期。

[4]比如,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的出台就滞后于“托拉斯”(trust)垄断现象的出现。

[5]例如,网约车平台刚刚出现之时,的确为市民出行带来了很多便利,让打车变得更容易和更方便。然而,现在用户却经常面临高峰时期“打车难”的问题,而近期频繁的乘客遇害事件更是让其安全隐患凸显。

[6]See Youchai Benkler, The Wealth of Networks: How Social Production Transforms Markets and Freedom, New He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2006.

[7]彭越:《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以互联网专车为例》,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8]Ryan Calo and Alex Rosenblat, The Taking Economy: Uber, Information, and Power, Columbia Law Review 2017 (6): 1623-1690.

[9]刘晗:《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中国网民文化:人肉搜索的规制困境》,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4期。

[10]张效羽:《发展分享经济亟待行政监管改革》,载《学习时报》2015年11月19日。

[11]毫无疑问,以实体物质为分享对象的新经济建立在移动互联网基础上,人们很难想象自己抱着一台笔记本电脑去约车。

[12]Perzanowski, A. & Schultz,J. , The End of Ownership: Personal Property in the Digital Economy,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2016, pp. 15~33.

[13]Ryan Calo and Alex Rosenblat, The Taking Economy: Uber, Information, and Power, Columbia Law Review 2017 (6): 1640.

[14]R. D. Chand, Regulating Sharing: The Sharing Economy as an Alternative Capitalist System, Tulane Law Review 2015 (90): 241,254.

[15]比如,在大型商场里面,人们可以不必担心假货,也可以期待良好的售后服务。

[16]胡凌:《如何监管分享经济——以专车为例》,载《探寻网络法的政治经济起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13页。

[17]胡凌:《如何监管分享经济——以专车为例》,载《探寻网络法的政治经济起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13页。

[18]这就是意大利哲学家奈格里所说的“非物质生产”(immaterial production),参见[意]奈格里、[美]哈特:《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9]这就应了互联网业界一句著名的话:如果你没有付费,你就是产品。参见Scott Goodson, “If You’re Not Paying for It,You Become the Product”, Forbes (March 5,2012): 152, http://www.forbes.com/sites/marketshare/2012/03/05/if-youre-not-paying-for-it-you-become-the-product/# 6bd6ac495d6e,http:/ /perma. cc/XQT4-3SUY,(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21日)。

[20]Ryan Calo and Alex Rosenblat, A. ,The Taking Economy: Uber, Information, and Power, Columbia Law Review 2017 (6): 1652.

[21]因此,或许有必要严格区分“分享经济”和“共享经济”。很多人认为分享经济是对自由市场经济的冲击,但实际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加强。而真正的“共享经济”,以Linux等开源运动为代表,才是真正创造了“公地”。而真正的共享经济或许要等到物联网大规模普及之后方才能够实现。参见Jeremy Rifkin, Zero Marginal Cost Society,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14.

[22]例如打车软件Uber“力图成为地球上交通领域的操作系统。”参见Miguel Helft, “How Travis Kalanick Is Building the Ultimate Transportation Machine”, Forbes (December. 14,2016), http://www. forbes. com/sites/miguelhelft/2016/12/14/ how -travis-kalanick - is-building-the-ultimate-transportation-machine/#26af051856ab,(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21日)。

[23]在信息服务方面,web1.0模式本身只是传统业务的新形式,即一对多的发布。在web2.0模式中,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界限被抹消,分享经济亦是如此。参见[美]托马斯·弗里德曼《世界是平的》,何帆、肖莹莹、郝正非译,湖南科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4]Ryan Calo and Alex Rosenblat, “The Taking Economy: Uber, Information, and Power”, Columbia Law Review 2017 (6) : 1653.

[25]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data/868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25日)。

[26]Ryan Calo and Alex Rosenblat, “The Taking Economy: Uber, Information, and Power”, Columbia Law Review 2017 (6) : 1652.

[27][意]奈格里、[美]哈特:《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5页。

[28]参见《欧盟最高法院:Uber就是运输服务,按出租车公司监管》,凤凰网,http://tech.ifeng.com/a/20171220/44813048_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21日)。

[29]有学者将这一现象归结为“全有全无”(all or nothing)模式。参见G. K. Hadfield, Legal Barriers to Innovation: “The Growing Economic Cost of Professional Control over Corporate Legal Markets”, Stanford Law Review, 2007 (60): 1689,1695.转引自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以互联网专车为例》,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30]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以互联网专车为例》,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31]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以互联网专车为例》,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32]参见刘夏:《专车第一案开庭,没谈专车合法性》,载《新京报》2015年4月16日第A16版。

[33][美]布雷耶:《规制及其改革》,李洪雷、宋华琳、苏苗罕、钟瑞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34][美]布雷耶:《规制及其改革》,李洪雷、宋华琳、苏苗罕、钟瑞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4-315页。

[35]王天玉:《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载《法学》2016年第6期。

[36]陈甦、周汉华:《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载《工商行政管理》2017年第3期。

[37]胡凌:《“分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载《文化纵横》2015年第8期。

[38]如未成年人,有意见认为,在传统出租车允许未成年人乘车的情况下,新兴网约车却未能做到。参见:《未成年人能否独乘网约车引争议》,新华公益网,https://www.gsnewsw.com/gygg/91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9月1日)。再如老年人,也因为新兴网约车的普及,反倒面临“打车难”的困境,参见:《‘滴滴’用不来,扬招无人应,老年乘客打车太难!人大代表建议采用电调+站点候客模式》,上观新闻网,https://www.jfdaily.com/wx/detail.do?id=106826.,(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9月1日)。

[39]See Lawrence Lessig, Code: Version 2. 0, New York: Basic Books, 2009, p. 123.

[40]参见[意]圭多·斯莫尔托:《平台经济中的弱势群体保护》,宁萌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

[41]例如,在网约车平台撮合的网约车司机与乘客的合同关系中,如果司机本身具有某种专业性,同时又依托平台力量,为保证平等,此种交易行为就不但要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应该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则。参见[意]圭多·斯莫尔托:《平台经济中的弱势群体保护》,宁萌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

[42]张效羽:《发展分享经济亟待行政监管改革》,载《学习时报》2015年11月19日。

[43]李帅:《共享经济信息不对称环境下的决策算法规制——以区块链共识模型为规制思路》,《财经法学》2019年第2期。

[44]Richard Thaler & Cass Sunstein, Nudge: Improving Decisions About Health, Wealth and Happiness, New He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 5-6.

[45]丁晓东:《平台革命、零工经济与劳动法的新思维》,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

[46]丁晓东:《平台革命、零工经济与劳动法的新思维》,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

[47]实际上,在传统出租车行业,监管政策已经采取了此种方式。如《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3年修订)第7条第2款规定:“对经营管理、营运服务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实际上,目前有些分享经济平台已经开始推出社会公益性服务的试验。参见:《弘扬社会正能量:首个滴答出租车‘雷锋车队’于南京成立》,环球网,http://hope.huanqiu.com/dongtai/2019-04/14646041.html?agt=15422,(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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