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首页

杂志文章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学研究 -> 杂志文章 -> 正文

刘冰捷:民间经济纠纷类治安案件警察介入的界限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9-12-31


【注释】

[1]李震山:《警察行政法论——自由与秩序之折衡》,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85页。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刑终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3]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间经济纠纷在民事争议之外,实践中民间借贷存在着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犯罪行为,仅涉及民事、刑事两方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另一方面,公安部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3月15日)也提出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干预的界限在于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同样是将民间经济纠纷划分为民事与刑事两个阶层。

[4]参见徐昕:《论私力救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1-212页。

[5]现在的学术研究主要有:于安:《公安机关干预民间纠纷合法性研究》,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杨宗辉、商瀑:《警察介入民间纠纷的困境与对策》,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等。

[6]《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

[7]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3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

[8]参见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陇行终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9]《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24号文)。2000年6月15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也联合发布《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取缔各类讨债公司,打击非法讨债。《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文)。

[10]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鞍行终字第00138号行政裁定书。

[11]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

[12][日]牧野英一:《法律上之进化与进步》,朱广文 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6页

[13]甚至,公安机关在进退两难的情况下还会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办案期限上陷入更加被动的境地。例如在“普兰店市诚信服装厂与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第三人宋国文行政不作为案”中,被告辩称:原告报案所称的玻璃被砸的三起案件,发生背景正是原告与宋丽之间因为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存在争议且案件一直在法院相关部门审理或执行过程中,尚无确定结论,本案的性质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故意毁财还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法院履行完全部的手续之后才能有定论。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1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行终字第139号行政判决书。

[15]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书。

[16]“程龙案”判决书中所提到的“细化标准”是指《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参见《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鲁公通[2010]137号)。

[17]例如“王凯诉惠民县公安局行政纠纷案”、“李广会诉卫辉市公安局行政纠纷案”等案件中,公安机关均根据医疗鉴定证据,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行终字第71号行政判决书;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行重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18]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行终字第90号行政判决书。

[19]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行终字第503号行政判决书。

[20]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行终字第90号行政判决书。

[21]李震山:《警察行政法论——自由与秩序之折衡》,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87页。

[22]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行终字第503号行政判决书。

[23]参见张茂桂等:《“民国七十年代”台湾地区“自力救济”事件之研究》,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研考II-1235号),1992年6月。

[2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行终字第279号行政判决书。

[25]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行终字第69号行政判决书。

[26]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行终字第875号行政判决书。

[27]例如在“王顺荣案”、“黄长源案”、“吴庆庆案”中,法院并不倾向于将非强制力的违法私力救济纳入到行政处罚的考量当中,而在“陈立香诉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纠纷案”、“张福林诉临夏市公安局行政纠纷案”中,非强制力的违法私力救济行为则成为法院作出行政裁判的主要依据,甚至在“孙法影诉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行政纠纷案”中,第三人梁满昌因经济纠纷在孙法影的工作场所进行辱骂,孙法影因受到辱骂而进行回骂后,公安机关对两人的辱骂行为均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该行政处罚也受到法院的认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行申字第579号行政裁定书;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4行终字第77号行政判决书。

[28]《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公通字[2016]52号)。

[29]参见李震山:《警察行政法论——自由与秩序之折衡》,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56-57页。

[30]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行终90号行政判决书。

[31]实际上,安宁权在民法研究的学理概念上有着区别于隐私权、人格权等的理论争议,在此不予讨论。本文使用“安宁”这一概念,是基于行政法视野下警察行政所调整的安宁秩序范畴。参见刘保玉、周玉辉:《论安宁生活权》,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

[32]参见方乐坤:《论安宁权的司法保护——基于对107个案例样本的分析》,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4期。

[33]参见赵磊:《商事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意义》,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2期。

[34]参见马燕:《论我国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基于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困境的反思》,载《法学》2019年第1期。

[35]有学者对北京市、山西省、重庆市、江苏省等地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进行访谈,很多法官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方式更倾向于非书面形式地适用,即按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标准,但是并不援引于判决书中。参见李红海:《案例指导制度的未来与司法治理能力》,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2期。

[36]孙光宁:《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及其完善》,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37]参见朱芒:《论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构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38]王东伟:《行政诉讼指导性案例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

[39][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页。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