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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最高法院“饭垄堆案”判决释评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9-12-2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2]笔者以“违法性继承”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law.wkinfo.com.cn.)等学术网站中进行检索。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5月26日。

[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行终字第184号行政判决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1款第(三)项、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

[5]南通中院在本案说理部分指明:所谓复合行政行为,即一个行政行为包含着另一个或者多个行政行为,前一个行政行为是后一个行政行为的前置行政行为。所谓前置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必须以另一个行政行为的存在与合法为前提,为事实构成内容和程序基础,没有前一个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就不能作出,否则将构成违法。人民法院在对房屋拆迁等复合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是对整个拆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全面审查,涉及到其它机关行政审批行为的,应当对该前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

[6]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行终字第317号行政裁定书。

[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行终字第518号行政裁定书。

[8]《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行终字第518号行政裁定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字第3676号。

[11][德]古塔斯夫·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12][德]埃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等:《德国行政法读本[》,于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13][日]盐野宏《行政救济法》,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14]《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有特别严重的违法瑕疵,且对于所有具备一般智识能力的人而言,该瑕疵均非常明显时,该行政行为无效。”

[15]在行政行为无效的判断依据中,除“重大明显说”外,还包括德国学者Winkler提出的“最低要件标准”(Minderster Erfordnisse)和汉斯·J.沃尔夫所主张的“不可能理论”(Unmoechligkeitstheorie)。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372页。

[16]《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②[日]小早川光郎「行政法讲义Ⅱ」(弘文堂、2005年),第189页。

③王贵松:《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④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日本行政诉讼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90页。

⑤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日本行政诉讼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90页。

①[日]司法研修所「行政事件訴訟の一般的問題に関する実務的研究(改訂版)」(法曹会、2002年),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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