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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樟林: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度的问题与应对——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3条第3款为对象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9-12-24

【注释】

[1]熊樟林:《重大行政决策概念证伪及其补正》,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2]《重大行政决策程度暂行条例》第3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3]实际上,早在2015年笔者便已在相关的理论研究中介绍过这一制度。典型如《广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等等。参见熊樟林:《重大行政决策概念证伪及其补正》,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而且,从《条例》内容来看,中央立法者主要借鉴的“苏州经验”。《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苏州经验”贡献智慧》,苏州网络电视网,http://www.csztv.com/doc/2019/05/23/44460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5月30日)。

[4]《2018年度常熟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常熟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changshu.gov.cn/zgcs/Zfxxgk/showinfo.aspx?infoid=71f738dc-f7cb-4753-b69e-6867fdc4438b.(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5月30日)。

[5]《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苏府办[2016]194号),苏州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zfxxgk.suzhou.gov.cn/sxqzf/szsrmzf/201611/t20161101_79071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5月30日)。

[6]吴星溪:《20世纪中国图书馆思想论纲》,载《图书馆》2002年第2期。

[7]譬如,在执法中,早在2005年,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便已有所谓的目录准入制度(参见左京生:《实行目录准入制度提高食品安全控制力》,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年第8期);同时,在立法文本中,2015年《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第75条第2款和第3款亦规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8]《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苏州经验”贡献智慧》,苏州网络电视网,http://www.csztv.com/doc/2019/05/23/44460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5月30日)。

[9]熊樟林:《重大行政决策概念证伪及其补正》,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10]需要说明是,各地方政府这期间也有一些法治化的尝试。譬如,2005年11月1日《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政府令第189号公布),2006年6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黑政发〔2006〕52号),2007年11月6日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等等。

[11]这些制度包括“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后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12]譬如,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令第222号公布)第31条;2008年5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天津市政府令第5号)等等。

[13]参见刘平、费文婷、丁立、王天品、王晓妹、高俊:《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研究报告》,载《政府法制研究》2009年第3期。

[14]2013年11月11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3〕41号)。

[15]譬如,《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肇庆市鼎湖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试行办法》《淄博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16]譬如,《关于印发武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的通知》(武政办发〔2018〕27号),武城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wucheng.gov.cn/n37855206/n38016159/n38862852/n38903328/c40438482/content.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6月24日)。

[17]“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苏州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suzhou.gov.cn/asite/zdxzjcml/index.asp?type=3.(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6月24日)。

[18]熊樟林:《权力挂起:行政组织法的新变式?》,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19]《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gz.gov.cn/gzgov/s2812/201803/ceb55929662f4d658eb7d8564ac11a3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6月28日)。

[20]《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茂名市人民政府网,http://zwgk.maoming.gov.cn/782963652/007125586/201901/t20190115_21810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6月25日)。

[21]曾哲:《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划分边界研究》,载《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22]熊樟林:《重大行政决策概念证伪及其补正》,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23]譬如,《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第5条:“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肇庆市鼎湖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试行办法》第9条:“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试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第9条:“决策目录试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庐阳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第7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减、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4]熊樟林:《重大行政决策概念证伪及其补正》,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25]熊樟林:《裁量基准制定中的公众参与——一种比较法上的反思与检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3期。

[26]王锡锌:《我国公共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悖论及其克服》,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27]宋智敏:《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完善》,载《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

[28]李晓波:《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制意义》,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29]卢建华:《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载《时代法学》2014年第2期。

[30]《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度苏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苏府办〔2018〕79号),苏州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zfxxgk.suzhou.gov.cn/sxqzf/szsrmzf/201803/t20180330_97169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6月26日)。

[32]《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茂名市人民政府网,http://zwgk.maoming.gov.cn/782963652/007125586/201901/t20190115_21810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6月25日)。

[33]韩春晖:《行政决策的多元困局及其立法应对》,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3期。

[34]参见戴丹:《物价局回应岳麓书院涨价:符合湖南门票总体情况》,载2012年6月29日《潇湘晨报》第B02版。

[35]张倩:《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法律困境及其突破》,载《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11期。

[36]需要注意的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这一问题有所回应,认为政府立法应当排除在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之外。《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37]譬如,《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3条第1款:“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本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2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38]参见江必新:《司法解释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39]譬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14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40]《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41]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50页。

[42]刘春:《公物法视野下道路交通信号的设置与管理》,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43]概括来说,这些正当程序包括:调研、听取意见、论证会、意见处理和协调、合法性审查、公开公示、备案等等。

[4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3条第3款:“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45]王春业:《论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依据”对司法认定》,载《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

[46]熊樟林:《裁量基准在行政诉讼中的客观化功能》,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8期。

[47]See Jeffrey Jowell,Of Vires and Vacuums:The Constitutional Context of Judicial Review, Public Law, 1999, pp. 45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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