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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国:PE回购退出的国资监管问题——以一起参与国企混改的PE回购退出案件为切入点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14

注释

1 朱奇峰主编:《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理论、实践与前瞻》,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版, 第23页。

2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的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3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主编:《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解读》 (第二版) , 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 第4页。

4 根据该指引,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 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 (以下简称“公司”) , 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5 根据该说明,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 因此契约型基金无法采用自我管理, 而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 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契约型基金备案手续。

6 邢缤心:《PE参与国企混改的路径分析》, 载《清华金融评论》2015年第3期。

7 同上。

8 参见《各路PE‘抢位’ 国企混改》,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http://www.cs.com.cn/ssgs /gsxw/201408/t20140812_4477429. 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月16日) 。

9 同上。

10 张文魁:《2017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策略选择:由混合所有制的介入观察》, 载《改革》2017年第1期。

1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主编:《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要点与法律法规汇编》, 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年版, 第54页。

12 参见《基金搅动地方国企大混改》, 南方周末, http://www.infzm.com/content/130701.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月16日) 。

13 罗东川、杨兴业:《“对赌协议”纠纷的法律规制及裁判规则》, 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0期。

14 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15 俞秋玮、夏青:《论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的法律效力》, 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6期。

16 李政辉:《析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制度障碍》, 载《中国商法年刊》2008年, 第299-301页。

17 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涉外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18 参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19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 (商) 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

2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21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外终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

22 何艳玲、汪广龙:《我们应该关注什么:关于公共行政学“大问题”的争论》, 载《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12期。

23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依据的答复》中指出:“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国家政策未作调整并且最高院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 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1996年《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精神, 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 属无效合同’。”

24 肖岳:《混改的困境与出路》, 载《法人》2017年第9期。

25 季境:《私募股权投资中股权价格调整条款法律问题探究》, 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4期。

26 傅宆:《对赌协议的法律构造与定性观察》, 载《政法论丛》2011年第6期。

27 黄学贤:《行政法中合法预期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 载《政治与法律》2016第9期。

28 樊汉祯、孙中华:《论行政审批中的“越位”、“错位”和“缺位”》, 载《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6期。

29 杨海坤、顾爱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理念重塑》, 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30 李国强:《“权能分离论”的解构与他物权体系的再构成——一种解释论的视角》, 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

31 雷达:《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 载《中国公证》2012年第11期。

32 林菲菲、王壹:《论法官适用合法行政原则时的能动与克制》, 载《学术交流》201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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