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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凌云:论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地方事权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06

注释

1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第一次修正, 2011年第二次修正。

2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item/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2861126 fr=aladdin.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9月23日) 。

3 参见李林:《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理论与实践》, 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4 事权具有鲜明的公权力属性, 理论上包括立法事权、行政事权和司法事权三维。参见刘剑文、侯卓:《事权划分法治化的中国路径》, 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郑毅:《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基础三题——内涵、理论与原则》, 载《云南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5 参见武增:《2015年〈立法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 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5期。

6 这方面的文献很多, 比如, 易有禄:《设区市立法权行使的实证分析——以立法权限的遵循为中心》, 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6期。

7 比如,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5年) 第78条 (四) 、 (五) , 允许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 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12号) 提出了“完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根据《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2年) 第6条 (三) 规定的“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2017年道路交通排堵促畅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府办[2017]125号) 提出了要“研究征收古城区道路交通拥堵费”。

8 据统计, 2015年深圳市涉摩涉电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14人, 占死亡总人数431人的26.45%。全市接到涉及摩托车、电动车乱象的投诉高达1500多宗。参见孔凡义、段桃秀:《深圳“禁摩限电”风暴》, 载《决策》2016年第5期。

9 参见孙峰、魏淑艳:《政府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专项治理的悖论与消解——以深圳市“禁摩限电”为例》, 载《东南学术》2018年第3期。

10 参见邱新:《城市“禁摩”的法律思考——从政府规制分析的角度》, 载《公法研究》2009年00期。

11 参见万静、马怀德、姜明安、毛寿龙:《珠海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否违法》, 载《法制日报》2005年7月26日第10版。

12 参见王梅:《上海机动车拍牌制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载《城市公共事业》2013年第5期。

13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修订) 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 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 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 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 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14 《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修订) 第17条第3款规定:“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 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 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 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15 《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审稿中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 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 并向社会公告。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 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 应当慎重;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 宜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提高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目前虽有一些地方限制机动车通行, 但范围限于城市区域,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 范围太大, 会影响流通, 分割统一市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 群众反响大, 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 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参见《大气污染防治法表决通过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被删》, 人大新闻网, http://npc.people.com.cn/n/2015/0829/c14576-27531 236.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月19日) 。

16 参见彦法、日晶:《既要统一立法也要地方立法》, 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2期。

17 比如, 对于机动车维修经营, 深圳市的行业发育已比较成熟, 且《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国家标准) 等也有详细的规定和技术指标, 完全可以取消行政许可, 通过实行承诺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实现对该行业的有效管理。但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无权擅自取消或调整。梁雨晴、李芝兰:《依法治国与改革:如何并行不悖?——以〈行政许可法〉对地方政府审批创新的影响》, 载《公共行政评论》2017年第4期。

18 比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 第91条授予派出所处罚权、《消防法》 (2008年) 第4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19 参见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 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20 1996年3月12日, 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曹志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草案) 〉的说明》, 人大新闻网,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6/content_5003515.htm.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2日) 。

21 2002年8月23日, 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草案) 〉的说明》, 人大新闻网,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3-10/30/content_5323224.htm.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2日) 。

22 2005年12月24日,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草案) 〉的说明》, 人大新闻网, http://www.npc.gov.cn/npc/zt/2011-09/15/content_1865603.htm.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2日) 。

23 参见郭道晖:《论国家立法权》, 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4期。

24 自北京市“每周停驶一天”的分号限行措施以来, “全市日均停驶机动车约达70万辆, 约占机动车保有总量的16%”。在限行期间, “早晚高峰路网速度均提高15%, 快速路达到20%, 拥堵时间缩短1小时”。天津市在2013年12月实行限行政策后, 根据出租车GPS数据分析, 全年干路网高峰小时平均行程车速达到25.3 公里/小时, 同比增长14.9%。中心城区常发性拥堵路段占总里程的比例为9.2%, 同比下降19.3%, 其中快速路拥堵比例为4.2%, 同比下降10.6%;主干路拥堵比例为11.9%, 同比下降 27.0%。但是, 从北京的限行发展经验看,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持续上升, “尾号限行效果的‘抹平’时限只用了2年”。据统计, 到2011年, 北京市的路网日高峰拥堵指数已从2008年10月的5.08增加到6.05, 增幅19.1%, 部分工作日高峰拥堵时段延长已接近限行前水平。同样, 对天津市限行、限购政策的研究也表明,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 机动车‘限购、限行’政策的调控作用将越来越小, 甚至失效”。因此, 为了实现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应从城市道路、地铁、地面公交、停车、智慧交通等方面入手, 综合治理。参见俞佳飞:《从机动车限行实践看效果和风险》, 载《交通与运输》2011年第7期。邹哲、朱海明:《天津市机动车“限购、限行”政策交通影响评估》, 收入2016年中国城市交通规划年会论文集。

25 当然, 地方治理也不免会对外地车辆在本地区的使用、通行产生影响。考虑到本地区的道路设施建设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 在公共资源稀缺之下, 也应该优先满足本地居民需求, 规制政策给外地车辆带来不便, 只要在合理限度内, 也具有正当性。但是, 地方立法不得阻碍三省通衢、货通天下。

26 参见清华大学法学院“2018年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中胡怀宇小组撰写的《赴上海、深圳两地儿童安全座椅立法问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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