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
1.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刘莘1,刘红星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1.教授;2.博士研究生)
摘要:行政纠纷不可避免,但应积极预防和化解。行政纠纷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良好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应满足三个基本要求:保证所有行政纠纷有出口;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坚持司法最终原则。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各种纠纷解决途径应各尽其用、有机衔接、相互协调:调解是过滤器和分流器,行政复议是主渠道,行政诉讼是最后的防线,信访是补充。根据良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要求,结合各个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功能定位提出相应的完善建,具有迫切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
2.行政诉讼功能变迁与路径选择——以法与治的关系为主线
潭宗泽1,杨靖文2(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1.教授;2.博士研究生)
摘要:行政诉讼的困境表现为司法承载过多的社会治理压力,导致司法主体与行政主体功能错位。《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厘清了司法重“法”、行政重“治”的辩证关系,实现了司法的主体性回归与监督功能的强化。同时,立法、行政与司法共处于治理转型与公法秩序的构建和维护中,司法还应积极发挥对政府治理的规范效应与指引作用。司法与行政“既分且和”能够确保司法监督功能的发挥与指引作用的实现,共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关键词:行政诉讼;监督功能;指引作用
3.论区域规划主体间的协作机制——以博弈分析为视角
王青斌1,贾丹2(中国政法大学1.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2.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从我国区域发展实践来看,横向区域规划主体已陷入“囚徒困境”。在个体理性的驱使下,盲目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无视其行为的负外部性,忽视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制约了区域整体效益的实现。从博弈论视角看,区域发展进入瓶颈期的根源在于横向区域规划主体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失衡导致的“囚徒困境”,而走出“囚徒困境”存在两条途径——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区域规划主体间协作机制不仅应有力地促进主体间合作,还需能够在主体间无法达成有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时,通过主体间理性行为的相互作用实现协作。因此,横向区域规划主体间协作机制应当以合作方法与非合作方法为主线进行架构。
关键词:区域地方政府;协作机制;博弈
4.行政协调中的裁量规制
李大勇1,杜宏伟2(1.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2.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在站博士后)
摘要:行政协调是在现有体制格局下,不改变行政机关自身功能、不改变结构性因素的基础之上,通过内部协商,追求公共行政一体化,构建整体政府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是对整体政府理论的贯彻与体现。行政协调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裁量权运用的过程,必须要考虑政策、公共利益、合理性等多种要素,在协调中实现个案正义。为规制行政协调中裁量权应实行专业规范、法律规范、信息规范三种方式,具体表现为专家咨询、行政协调指南以及信息共享机制。
关键词:行政协调;裁量;整体政府;社会治理
5.财产申报、隐私权与利益平衡
林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讲师)
摘要:财产申报与隐私权的关系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基础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话题。从表面来看,两者之间似乎存在着紧张关系和利益冲突,但是,就实质而言,基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和比例原则,这些表面上的利益冲突都可以实现内在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隐私权;利益平衡
6.法律解释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效力研究
刘 卉(铁道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摘要:法律解释能够作为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但是现有法律解释体制存在的法律解释效力模糊、法律解释冲突解决机制缺失等问题,成为了法律解释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最大障碍,给实践中能否并如何将其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带来了诸多困惑。在加强立法、制定专门法律解释法的基础之上,通过明确各类解释的效力并健全法律解释的监督制约机制、重新考虑统一法律解释权配置等立法手段,以期解决法律解释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困境。
关键词:行政执法依据;法律解释权;效力;法律冲突
⊙风险治理与应急法制⊙
7.高校与行政机关间应急管理职能配置的优化
戚建刚1,张哲飞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1.教授;2.博士研究生)
摘要:我国高校突发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的制度缺陷是,高校与国家行政机关间的应急管理职能出现模糊、交叉和混乱的等“失范”现象。此类“失范”现象体现在《突发事件应对法》、教育系统应急预案,以及其他法律规范之中。优化高校与国家行政机关间应急管理职能配置制度,需要遵循相对自主性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而法律制度设计之总体思路则包括救助性应急职能配置制度之优化、限制性应急职能配置制度之优化、保护性应急职能配置制度之优化,以及保障性应急职能配置制度之优化。
关键词: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职能;失范;优化;总体思路
8.跨界危机的治理困境——以天津港“8·12”事故为例
钟开斌,钟发英(1.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教研部教授;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局副处长)
摘要:跨界危机治理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新兴课题。根据 “致灾体—受灾体—救灾体”灾害管理模型,跨界危机具有事件起因、过程和结果“三个阶段”,事件发生的物理空间、虚拟空间和心理空间“三个空间”,事件应对的主体、层级和阶段“三个维度”均高度复杂的多重属性。因应对的层级边界、主体边界和时段边界模糊不清,多头管理、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在跨界危机时间上多阶段动态演进的过程中,纵向多层级、横向多主体有时进行灰色博弈,无法实现相机协调。解决跨界危机治理面临的困境,必须通过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建设,实现对跨界危机的制度化合作治理。
关键词:跨界危机;相机协调;灰色博弈;制度化治理
9.地震速报预警的法律挑战——政企关系、风险与责任
林鸿潮1,王 筝2(中国政法大学1.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2.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目前,地震速报预警是优于地震预测预报的防震减灾工具,其服务供给机制应当区分两种模式,“点对面”模式由政府通过自建网络或向企业采购后对社会发布信息,“点对点”模式则交由市场自由竞争,政府适当监管。由于速报预警的技术误差无法完全消除,预警不当触发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政府必须对该种技术风险予以规制,具体规制方式包括强制信息披露、设定服务标准和行政许可。当预警触发不当引发法律责任时,政府可能承担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责任;企业面向公众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面向政府则可能承担公私混合责任,但企业可以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部分责任。
关键词:地震速报预警;政企关系;风险;责任
10.城市风险治理中的风险沟通制度——基于30部法律规范的文本分析
詹承豫1,宣言2(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2. 硕士研究生)
摘要:现代城市是风险的集聚之地,风险沟通是城市风险治理的关键环节。通过选取我国30部城市风险治理相关的法律规范,聚集其中风险沟通条款,依照政府、市场与社会间权利与义务互动的分析框架,进行文本分析和定量研究,对我国当前风险沟通制度进行梳理与解构。并在解构基础上提出风险沟通制度的重构设想:细化政府回应义务、完善公众知情权与质询权,明晰政府保密权与公众知情权的边界,强化市场组织报告和公开义务等。通过风险沟通制度重构来保障城市风险治理中政府、市场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促进我国风险沟通制度的日臻完善。
关键词:城市风险治理;风险沟通;制度解构与重构;文本分析
⊙法律时评⊙
11.公益诉讼试点的若干重大实践问题探讨
杨解君1,李俊宏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2.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应该争取实现从“消极让位”到“主动出击”,从“有限介入”到“有力救济”的转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除目前的四类案件外,还应该扩展到其他公益案件。在诉讼性质上,目前主要是围绕民事公益诉讼展开,应该更多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体现和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公益代表者的角色。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该从诉前程序、诉前准备、管辖、审判、举证、上诉、调节、诉讼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程序建构。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实践;程序
12.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研究——以契税客体内含的私法规则为中心
虞青松(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契税客体是契税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基础,法院审理契税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基准源自对契税客体的判定。在税法理论上,契税客体有债权行为说和物权行为说两种观点,两种学说下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反。法院审理契税案件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契税立法的稳定性。通过对现行契税立法条文的目的解释和民法客体理论检视,可以发现立法对契税客体采债权行为说。面对契税立法缺漏,法院应当恪守“债权行为说”,并援引私法规则形成契税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对于房屋预售引发的滞纳金争议,法院应居中将“合同签订日”扩张解释为“竣工验收备案日”做出裁判。对于合同解除引发的退税争议,法院应当依据交易是否已成立来确定税局应否退税。
关键词:契税客体;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滞纳金
⊙比较行政法⊙
13.行政通令诉讼制度研究——法国经验评析
张莉(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摘要:行政法治原则要求加强对行政规范的司法审查。通令作为行政内部规范性措施,对公务员的实际影响力远超过法律、法规。在法国,通令曾经长期因为对上位规范作出解释、未增加新的法律规则而被排斥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于2002年改弦更张,提出凡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通令都可以直接成为行政诉讼的标的,而重复违法上位规范的通令会因此被撤销。
关键词:行政通令;行政内部措施;合法性审查;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