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法专论 ☆
1.论法治反腐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法治反腐,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条件与程序,为公权力执掌者创设公开、透明和保障公正、公平的运作机制,以达成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 从而逐步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标。在法治反腐中,程序反腐是最重要的,具有最大的优势,加强程序法制是反腐的上上策。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审核和公开制度、启动人大的质询监督制度以及加强和规范平面媒体和网络对腐败现象、腐败官员、腐败行为的监督是当前反腐应当采取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法治反腐;程序法制;制度反腐
2.论腐败与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是如何被替代的
于 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摘 要:腐败成为许多领域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显示出非正式规则排挤和替代正式规则已经达到极端严重的程度,这对政治安全和法律权威构成极大的威胁。腐败性非正式规则具有反道德性。非道德的市场机制对主流公共伦理产生侵蚀和解体作用,它的渗透构成了对观念性正式规则的替代过程。转型类政策措施的失误与制度性正式规则被替代之间存在着关联性。
关键词:反腐败;非正式规则;腐败的反道德性;源于转型的规则替换
3.“反腐败基本法”建构初论
刘艳红1,冀 洋2(东南大学法学院1.教授2.博士研究生)
摘 要:当前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未建成,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的国家法律体系正在加快推进,其中有必要制定《反腐败法》作为反腐败法律体系内的“基本法”。制定《反腐败法》是制度反腐的现实需求,有利于零散反腐败文件的系统化、法律化,保持惩治腐败、预防腐败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上的长效和稳定。《反腐败法》的核心价值表现为权力监督,这是腐败犯罪源头治理的必然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反腐败基本原则、反腐败专门机构、预防利益冲突、行政公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举报人保护等。在反腐败具体法尚付阙如的情况下,《反腐败法》的作用路径表现为:确立反腐败评价要素及标准等共性因素;直接确立一些反腐制度;通过顶层法律设置为具体法的制定施加压力与激励,为具体法的修定提供基本要求或框架。因此,反腐败法制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更应当制定一部《反腐败法》。
关键词:《反腐败法》;制度反腐;权力监督;顶层设计
4.试论社会组织与反腐败建设
王 勇(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摘 要:社会组织具有公权力属性,因此不可忽视社会组织领域内的腐败;同时,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主要载体,对国家公权力具有重要的监督功能。预防腐败,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社会组织的反腐败功能,必将更好地净化公权力运行的轨道。对此,应该准确定位和认识社会组织,培育部分以监督公权力为主要目的和价值取向的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监督公权力的相应制度建设。
关键词:社会组织;预防腐败;制度建设
☆ 网约车法律问题 ☆
5.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之合宪性分析
王 军(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摘 要:从宪法视角看,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制度禁止个人利用其非营运车辆从事有偿运送服务,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和劳动权的法律限制。从法律保留原则角度看,这种禁止规范的法律基础并不牢固。从明确性原则看,出租车行政许可的规范欠缺必要的明确性,在实施过程中有较大任意性。从比例相当性原则角度考量,在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一禁止的妥当性虽在理论上勉强成立,但其必要性和手段目的之衡平性大有疑问。网络约车平台现已具备审查车辆安全性能和司机背景资质以及通过信息技术、合同安排和责任保险最大程度保护乘客、司机和第三人安全的能力。对非营运车辆的网络预约服务有条件、有限度的放开,已具备开展试点进行探索的条件。
关键词:出租汽车行业;行政许可;网约车;合宪性;比例原则
6.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
王 静(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
摘 要:网约车的出现既解决了城市交通问题,满足了乘客出行需要,也对机动车的利用效率有了很大提升,但是带来的社会问题、法律冲突和监管难题也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业态发生了变化,到底如何监管变得更加复杂。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建立一种连接传统与现代的监管模式,考验政府的智慧与能力,也开启互联网+时代的法治政府新样态。
关键词:网约车;出租车;行政监管;法治
7.互联网租约车规章立法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张效羽(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
摘 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存在明显的违法增设行政许可、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和没有上位法依据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内容。《征求意见稿》之所以出现如此明显的合法性缺陷,是因为忽视了部门规章的执行性,试图通过部门规章立法规范法律、行政法规中留有法律空白的新兴产业。因此,有关互联网租约车监管的立法应当调整方向,将立法层次提升到法规立法,通过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立法为互联网租约车行政规制奠定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部门规章;行政立法;互联网租约车
8.“专车”立法刍议
顾大松(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专车”系基于移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通过手机软件提供的预约用车,具有实时召车与零工经济特性。推动“专车”立法是凝聚改革共识、防范化解风险、引领创新的必然要求。“专车”立法应从地方性法规入手,构建容纳网约“顺风车”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专车;零工经济;顺风车;立法
☆ 专论 ☆
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和定位研究——从公法人的组织模式出发
胡川宁(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
摘 要:根据社会保险所赖以建立的风险分担原则和辅助性原则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质上应为公法上的社团法人。基于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可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方面。一方面,在内部关系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仿造现代公司,建立成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以实现其真正的自我管理和保险资金的专款专用;另一方面,在外部关系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作为独立的公法人,享有财产权和必要的合同自由。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法上的社团法人;内部关系;外部关系
10.城市化规划中的权利话语
张 颖(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 要:由政府规划主导的城市化进程,既是我国践行已久的模式,也是新型城市化建设希望借以突破“城市病”的路径设计。但归根结底,城市化是一个社会变迁的过程,本质上依赖社会的全方位自主参与;这就造成了作为手段的政府管理本位,与作为目标的社会权利本位之间的分离,新型城市化建设必须要克服这种分离所可能带来的冲突。这就要求在地方政府进行规划的过程中,更新规划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话语结构:一方面,在地方政府行使规划权推进城市化的价值理念层面,理顺权利话语和权力话语的优先位次,始终强调权利话语权的优位性;另一方面,畅通权利话语参与规划决策中的渠道,开拓多种社会参与形式,依托法治平台,促进权利话语和规划权之间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城市化;规划;规划法律关系;权利话语
☆ 法律时评 ☆
11.2014-2015年的中国法治政府建设
汤 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各级政府按照法治政府的要求大胆改革、锐意创新,取得了丰富的实践成果。行政法理论界紧密联系实际,对关系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理论问题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取得了一批优秀的研究成果,为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理论支持,在权力与责任清单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研究领域取得了新突破。
关键词:法治政府;2014-2015;发展
12.2014-2015年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以《行政诉讼法》修改和实施为中心
李培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2014—2015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紧密围绕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与实施这个中心。修法前夕的讨论达到了近年来的最高峰。在大讨论中,各方面调整预期达成共识,促成了修正案的快速进化。虽然最终的结果仍属“小修”,有令人失望之处,但一些富有特色的制度颇令人期待。修正案实施数月之后,得益于立案登记制,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仍有待进一步改善。在文本修改之外,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探索,但形成模式为时尚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前景也并不明朗。总之,在修法后时代,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尚需更多努力,更多智慧。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2014—2015
☆ 比较行政法 ☆
13.域外行政法学研究追踪(2013-2014)——基于Heinonline 数据库的分析
江国华1,韩玉亭2(武汉大学法学院1.教授;2.博士研究生)
摘 要:就域外行政法学研究的总体而言,其呈现出了研究方法多元化、学科联系紧密化、地域分布集聚化、学术协同常态化的态势。就研究亮点而言,其主要表征为四大转型:其一,研究重心从实体理论探讨转向行政程序规制;其二,从行政法学总论体系完善转向行政法学分论体系架构;其三,从国内行政法体系转向区域性或全球性行政法体系。其四,行政法学研究当中逐渐融入了私法的合意性要素。就研究热点而言,其始终与不断演进的社会紧密相关。
关键词::域外行政法学 ;前沿问题;行政法体系
14.台湾地区检察官惩戒制度及借鉴
温 辉(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理论教研部教授)
摘 要:2011年台湾地区颁布了“法官法”,其中涉及检察官制度,并对检察官的惩戒组织及其组成、惩戒事由、惩戒种类和惩戒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在制度设计、组织架构、权力运行、保障机制等方面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海峡两岸在文化上“同宗同源”,特别是对检察官都有着相同的职业期许。因此,台湾地区检察官惩戒制度对我们具有更为直接的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行政监督权人的设立、考核(全面评核)与惩戒的衔接、惩戒组织与惩戒程序的司法化等方面对我们一定有所启示。
关键词:台湾地区;检察官;惩戒;评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