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重构——以“三张清单”制度为路径
孟鸿志1,张 彧2(东南大学法学院1.教授;2.博士研究生)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中划定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得公开”的三条边界,但据此无法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其职责分工。“三张清单”具有划定行政机关权责边界的基本内涵,“三张清单”的实施有赖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运作,“三张清单”的属性能够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建设。以“三张清单”制度构建为路径,可以重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行政职责”“必须为”、“行政职权”“可以为”和“权力外”“不得为”的三条边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三张清单;行政职权;行政职责;行政组织法
2.非行政许可审批司法审查问题研究
程 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摘 要:在我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际,非行政许可审批将何去何从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与行政许可并行的审批制度,非行政许可审批长期以来呈现过多、过滥问题,直接影响《行政许可法》有效实施。在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尽管非行政许可审批作为一种审批类型被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仍然会以某种形式长期存在,并且还会制约和影响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进程。因此,必须加大对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的司法审查监督力度,把非行政许可审批纳入法治轨道运行。
关键词:非行政许可审批;司法审查
3.跨国公司如何影响中国行政规制政策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跨国公司通过参加座谈会、听证会,直接接触行政官员,接触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通过对专家及传媒的利用,通过对公益事业的参与,来对政府规制体系施加影响。跨国公司日渐成为中国行政治理网络的一部分。应建构开放、反思、多元的政策形成程序,强化对规制政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规范跨国公司和行政部门的联系。
关键词:跨国公司;行政规制;行政法;行政程序;政企关系
4.公众参与在行政决策生成中的角色重考
骆梅英1,赵高旭2(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2.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基地助理研究员)
摘 要:相较学理上和实定法上的“优待”,公众参与在实践中被屡屡虚置,原因主要是:信息不对称导致参与不能或无效;对参与成本的忌惮;公民社会的未完成以及公众影响力需求的未满足;公共政策的“搭便车”效应等。对此,一方面,应当细化公众参与的具体技术:在遴选上注意代表性的强弱问题;在时间节点上,应与决策程序共生共存、并肩同行,且始终交融贯通;在方案的选定上,应克服结构化带来的弊端;另一方面,应当为有意规避公众参与、违法恣意决策的行为设定责任机制。同时,也应认识到,公众参与并非当然的、最好的制度安排,应注意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同时也应与其他决策程序相互配合,达成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的平衡。
关键词: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角色重考
5.行政法学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张 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6.行政区划变更的法治问题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摘 要:近年来,我国行政区划建置与地方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日渐突出。行政区划建置突破了《宪法》规定,行政区划变更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滞后、不健全,行政区划变更程序不完善,存在隔级决定、忽视地方权力机关的自主管理权等问题。完善行政区划变更制度,关键在于加快制定《行政区划法》,建立人大常委会参与和决定机制,建立公民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程序制度。
关键词:行政区划;隔级决定;地级市管县;主动变更;依申请变更
7.论作为行政执行罚的“加处罚款”——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摘 要:《行政强制法》第12条和第45条不仅将“加处罚款”设定为行政执行罚方式之一,而且对它作了普遍性授权。但“加处罚款”在法律文本和实务操作中不易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相区别,同时也不易与同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方式的征收“滞纳金”相区分。加之在《行政处罚法》首次使用“加处罚款”之后的不少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罚款”,恰恰介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与作为行政执行罚的“加处罚款”之间,使得《行政强制法》上的“加处罚款”面临理论上的定位选择。除了定位上的问题,还有诸如“加处罚款”本身的罚款额标准,对加处的“罚款”如何征收,以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加处罚款”决定不服如何救济等问题,都值得探讨。
关键词:加处罚款;强制执行
8.诉权告知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基于裁判文书的规范分析
黄涧秋(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摘 要:行政机关进行诉权告知成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由司法解释逐步确立的。在新《行政诉讼法》建立新的起诉期限制度以后,该项制度面临着是否继续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41条实质上是在法定标准以外增加了新的起算点,针对所有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法院一般直接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除非有特殊情形的推断。新法施行后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叠加适用或者选择适用两年期限和新的6个月期限。基于诉权告知制度在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的地位,我们有必要对诉权告知与起诉期限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检讨,并且对其适用范围进行类型化改造。
关键词:诉权告知;行政诉讼;起算期限;起算点;行政程序
9.我国当代行政法治变迁的特色、反思与前瞻
崔俊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我国当代行政法治变迁已进行了30余年,呈现出规范行政法与政策行政法交互作用、行政法价值与行政法功能复合定位、法律移植与本土革新开放融合等鲜明的特色。伴随着公共行政的不断变迁,我国当代行政法治不仅要应对动力发生机制的不可持续性挑战、而且要落实更为复杂的价值和功能定位问题,还要力图化解制度框架与政策目的不相兼容的矛盾。从根本上讲,尚需从整体上思考我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变革。
关键词:我国当代;行政法治;特色;反思;前瞻
10.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研究——基于规范性文件的分析与思考
付士成1,李 昂2(南开大学法学院1.教授;2.博士研究生)
摘 要:现行有效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以各地各级行政机关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为主,这些规范性文件对购买范围的规定在方式和内容上有很大差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非常庞杂。政府职能转移的需要、成本收益分析理论的影响、行政任务完成方式的转变、扶持社会组织的期望等四个因素造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广泛,而为政府自身服务的事项以及私人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不应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结合行政任务、公共服务的功能、公民基本权利、政府职能转移四个标准,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分为不属于购买范围的事项、不能购买的事项、可以购买的事项、应当购买的事项四类,以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有的范围。
关键词:购买;公共服务;范围
11.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
彭 岳(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依托互联网平台的共享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以互联网专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冲击着传统出租车行业,引发诸多规制难题。对于“互联网+”这一新兴业态,规制者不应简单地将之视为传统行业的互联网化,并依据全有全无的规制策略,以类比方式施加传统规则。为鼓励市场创新,规制者应践行《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回应型规制策略,探讨规制的深层理据和价值,减少行政干预。
关键词:共享经济;法律规制;互联网专车;回应型规制策略
12.论台湾地区法学教育的沿革与改革
刘宗德1,孙铭宗2(1.政治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战略研究院在站博士后)
摘 要:台湾地区历经清朝统治、日本殖民及国民政府时期,三个不同时代的法制背景,分别给台湾地区的法学教育带来截然不同的影响。台湾地区在解除戒严统治之后,法学研究虽然逐渐蓬勃发展,但随着政治、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法学教育在发展上也面临诸多困境。法学教育的改革除应确认法律人之图像外,尚须定位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为何,才能从学校课程设计着手,秉持多元开放的态度,接纳各界意见,落实法学教育本土化,让台湾地区的法学教育呈现崭新面貌,发挥更广更深的影响力。
关键词:法学;法制;教育;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