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
1.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统筹与互动(何志鹏)
部门法法典化
2.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劳动法典编纂(叶静漪、李少文)
3.行政法法典化背景下我国行政行为理论研究的挑战与应对(罗智敏)
4.行政法的法典化:法学教义与规范模式(王世涛)
5.论教育法典的功能定位、体例结构和编纂步骤(罗冠男)
监察法治
6.比例原则在监察调查制度中的适用(汪海燕)
7.论监察法治的核心要义及发展图谱(曹鎏)
8.论监察取证规则的建构逻辑(阳平)
学术专论
9.论紧急行政权的限度(江必新、黄明慧)
10. PPP协议纠纷仲裁救济的困境及其破解(尹少成)
11.论金融监管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范志勇)
青年论坛
12. 原告资格判断框架的延续与优化—— “ 黄陆军案” 新解(叶秋艳)
13.行政诉讼中“一行为一诉”规则的证成与适用——马生忠与固原市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评析(朱可安)
作者:何志鹏(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
摘要: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中令人关注的方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中国在现阶段的关键环节。它标志着国家法治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必需的体系增容,体现了对外开放发展的中国在法治领域提出的关键主张。一方面,涉外法治意味着本土法律体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对接,也就是统合国际法治中符合中国国家利益和中国国际秩序理念的规范与中国的规则体系。另一方面,涉外法治也意味着向国际社会传播和分享中国在法治探索中所形成的良好经验,在国际社会的治理演进和变革中体现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涉外法治既包括合作范式,也包括斗争范式,在能力建设的过程中会逐渐强化和实现。
关键词:涉外法治;国内法治;国际法治;统筹;互动
作者:叶静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少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摘要:劳动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中国共产党的经济社会政策紧密相关。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背景下,劳动立法领域加快改革,关键是编纂一部符合时代要求的劳动法典。目前,我国劳动领域法律规范虽然有体系化特征,但仍存在很大不足,编纂法典可以一次性解决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促进法治建设,并保障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劳动法典应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共享发展为基本原则,以人民为中心、以权利为中心,贯彻治理逻辑。这将是一部共享型劳动法典。它吸纳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新时代劳动理念,创建具有共建共治共享特征的劳动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在发展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劳动法典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
关键词:劳动法典;新发展理念;共享;社会主要矛盾;全面依法治国
行政法法典化背景下我国行政行为理论研究的挑战与应对
作者:罗智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如何定位行政行为是目前我国行政法法典化讨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学界提出的行政法法典化模式方案中对行政行为概念的使用、行政行为类型的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规定都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行政行为理论研究的现状。目前我国关于行政行为的研究面临构建基础理论体系、回应行政法学结构转型、应对中国本土特色问题三重挑战。编纂行政法法典,需要对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行政行为的功能、行政行为在法典中的地位等问题达成基本共识。此外,在全球化背景下,加强行政行为理论比较法研究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法法典化;体系化
作者: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行政法典不是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历史累积,而是功能主义的制度构建,是一种“自我限缩”的特殊的法典化形式。行政法法典化是以行政部门法的划分及其法律逻辑体系的建构为前提,近代欧陆理性主义为此奠定了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基础。而延续经验主义传统的普通法不存在普遍的法典化形式。行政法体系自创立之初便与民法相分离,并确立了不同于民法的行政法学教义。由此形成的行政法典的建构基础、价值原则、体系框架都不同于《民法典》。在世界范围内,程序法模式已成为行政法法典化的通例。因此,目前我国行政法法典化最现实的选择是行政法典的程序主义。而且,行政法的法典化不应仿效民法典的模式和体例,也不要试图构建整全性的、实体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典。
关键词:行政法;法典化;法学教义;规范模式
作者:罗冠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我国教育法典的编纂已经提上日程。编纂教育法典首先需要厘清它的功能定位、体例结构,进而确定其编纂步骤。在功能定位上,我国的教育法尚不构成独立部门法,可以划入领域法的范畴;同时,教育法典应兼具管理法和救济法的功能。在体例结构上,教育法典应当是法典编纂而非法律汇编,可以采取总则加分则的模式。此外,在编纂过程中还需要关注教育法典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刑法以及现行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教育法典的编纂首先需要做好充分的理论研究准备,其次需要对当前的教育法律体系进行补充、修订、清理和体系化,最后再分步编纂总则与分则。
关键词:教育法典;功能定位;体例结构;编纂步骤
作者:汪海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摘要:比例原则能够在权力运行和权利保障之间寻找有效平衡点,是公法中的“帝王原则”。在监察制度中确认比例原则,不仅符合监察权的属性,而且契合宪法精神,同时具备法理基础。我国《监察法》采取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基本一致的调查模式。为避免统一模式可能引发饱和式问责、权力失范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在调查措施的适用中需要对案件的性质做适当区分,并且应当体现调查措施的梯度化。在监察调查制度中,仅有一种关涉人身自由的强制调查措施,即留置。为贯彻比例原则,可以参照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对其进行体系化改造,同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对留置适用时间进行层次化划分。另外,在监察调查中,应明确或完善相关制度,贯彻权利保障的比例化原则;在制度层面,建议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关键词:比例原则;监察制度;监察调查;留置
作者:曹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摘要:作为党和国家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出台开启我国监察法治新时代。这部具有国家新法学特质的反腐败立法,是对公权力进行全面监督和制约的立法创举,亦是为世界反腐败制度体系提供的中国方案。监察权的法治之维、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腐败治理现代化、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构成监察法治的核心要义。全面推进监察法治,要以继续完善“良法”与追求“善治”为道路指引。中国特色监察制度体系发展图谱之续造必须立足于解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目标,努力实现中国特色反腐败制度的完备化、体系化和精细化。
关键词:监察法治;人民主权;良法善治;发展图谱;“三不”一体推进
作者:阳平(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随着《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以规范监察取证活动为内容的监察取证规则体系渐趋成型,其在衔接侦查取证规则、证据规则的同时体现了自身特色。监察取证规则的独立化旨在适应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改革需要,解决现有规范适用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并具有规制监察调查权、保障人权、促进真相发现与发挥证据规则作用的价值。监察取证规则的建构应以监察取证主体的“组织化”认识结构与“廉洁监察”价值追求为理论逻辑,实现求真与求善的有机统一。该规则的理想体系应包括取证主体规则、权利保障规则、证据收集规则、证据审查规则等四类规则。现行监察取证规则基本遵循了上述建构逻辑,同时还应细化相关内容,并着重健全权利保障规则、证据审查规则。
关键词:监察取证规则;监察调查权;权利保障;证据收集;证据审查
作者:江必新(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明慧(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紧急行政权的特殊性带来权力设限难题,而常态下的权力制约机制又不完全适配于紧急状态,应当对相关原则规则进行适应性调整或者有区别适用,为紧急行政权设定必要且合理的限度,使其既能足以有效应对危机,又能够尽可能少地限制公民的权利。一是适应性调整合法原则,规范紧急行政权的职权配置;二是确立权利底线保障原则,明确紧急行政权的外部边界;三是宽松适用比例原则,约束紧急行政权合理行使;四是严守必要程序原则,规制紧急行政权的运行全程。
关键词:紧急行政权;紧急状态;限度;比例原则;法治
作者:尹少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PPP协议纠纷是否可以仲裁面临诸多困境。理论上,由于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引发是否可以仲裁的质疑;立法上,现有立法存在矛盾与冲突,特别是《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出台让这种冲突加剧;实践中,尽管PPP仲裁具有国内外实践和本身制度优势,但在适用范围上仍存在不确定。基于此,可以从理论阐释、立法选择和实践定位三方面予以破解。理论上,应当重新理解PPP协议的法律性质与仲裁的关系,打破二者的对应关系,结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确定是否可以仲裁;立法上,重新理解现行立法对PPP协议仲裁的规定,明确PPP协议并不等于行政协议,并严格限定PPP协议中行政协议的范围,同时通过修改《仲裁法》或在PPP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可以适用仲裁的条款,为PPP协议仲裁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实践定位上,应当充分发挥和解、调解、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在竞争中寻找更好的PPP纠纷解决机制,让实践检验仲裁机制的效果,寻找PPP仲裁的实践定位。
关键词:PPP协议;行政协议;PPP纠纷;PPP仲裁;PPP立法
作者:范志勇(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金融监管数据作为独立的数据类型,其安全保护具有特殊性。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使金融监管者的数据控制权日益扩张,金融监管者须为此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其宪法依据在于金融监管者作为履行国家职能的公权数据处理者,应对数据承担全面的国家保护义务。为金融监管者设定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也是全面规范金融监管权力、提升金融监管质效、维护金融安全与经济秩序、保障数据权益的合法性要求。针对金融监管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可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多重价值维度进行观察。金融监管者应当识别重要数据,采取全周期的数据风险防控措施,建立数据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监管算法的安全。金融监管数据的跨境流动须被严格规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者;金融监管数据;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国家经济安全
作者:叶秋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主流学界将“黄陆军案”看作司法适用“保护规范理论”的先兆,这一认识的局限性在于它未关注到该案与此前司法判断思路的关系。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司法上客观形成了以合法权益和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以“行政侵害”为核心的判断框架。考察行政审判案例评析意见中的论证并对照此前的判断框架,发现该案延续了原来的判断框架。该案表明我国原有的“行政侵害”判断框架通过发展也可具备与“保护规范理论”相似的判断内容,考虑到更换解释论的弊端,可通过延续原判断框架并优化其内容的方式回应解释需求,而将解释论更换为“保护规范理论”并非必需。
关键词:原告资格;黄陆军案;保护规范理论;因果关系;行政侵害判断
行政诉讼中“一行为一诉”规则的证成与适用——马生忠与固原市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评析
作者:朱可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一行为一诉”规则,要求在一个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不得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行为,否则将构成诉讼请求不明确,不满足法定起诉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然而,对于具体的诉讼请求,“实体权利主张说”“合法权益说”“类型化说”“诉讼标的表明说”均未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唯一性要求。通过澄清被诉行政行为是程序标的而非诉讼标的,且阐释保持诉讼法体系一致和确定诉讼类型的需要,可导出“单一程序标的表明说”,说明“一行为一诉”规则的必要性。公报案例“马案”具有指导意义。为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应经过识别诉讼请求是否指向复数程序标的、判断是否存在例外情形、法院释明、由原告固定诉请等步骤。
关键词: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具体的诉讼请求;程序标的;诉讼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