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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电影审查或电影分级? ——中美比较法视野的研究

信息来源:《政法论坛》2018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8-12-21

【摘要】:《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电影法治化迈上一个新台阶,其中对电影审查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仍有改进的空间。美国作为世界电影大国和强国,其发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参考,特别是中美两国的电影审查(电影分级)制度很有必要从比较法的角度予以深入研究。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中美两国在电影审查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上,各有其特点和国情,但也有着共同的发展规律和趋势,中国可以逐步分阶段从电影审查过渡到电影分级制度。

【关键词】:电影审查  电影分级  中美比较  比较法研究


  一、序言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被誉为“文化产业第一法”,是我国文化立法领域的一次突破,也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一座里程碑,[1]对于中国电影产业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其中,该法对于备受电影从业者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电影审查制度,在第16、17、18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从而为中国电影审查制度奠定了法治化、规范化的基础。但是客观来说,围绕电影审查的各种争议,并未随着《电影法》的出台而平息,一方面是由于该法仅有三条原则性规定,尚需《实施细则》或部门规章予以进一步的细化和落实,也就是说,还缺少明确而具体的操作规程和行为细则;另一方面,可能更重要的在于,当前的中国电影审查制度仍有可以改进或提升的空间,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电影从业者,有不少意见认为可以向美国等电影产业发达国家学习,将电影审查制度改为电影分级制度,为电影制作和发行放映提供更加宽松的条件和更加宽广的空间。[2]

  关于电影审查和电影分级,虽然电影业界人士和相关媒体曾经有过比较热烈的讨论,但是法律专业领域的专题研究还很薄弱,部分原因在于中国电影行业的法治进程尚属初级阶段,不仅表现在立法层面的刚刚起步,也体现在电影领域的法学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一方面,国内的法学高等院校并未将电影法或更广泛的影视娱乐法纳入教学与研究范畴,目前仅有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开设了名为“娱乐法”的研究生讨论课;关于电影法或影视娱乐法领域的专著或教材几近空缺,近年来只有介绍美国电影法概况和美国娱乐法律师业务等内容的专著{1},或者国内律师撰写的影视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等{2},并没有立足于中国现实和制度的电影法学术专著或影视娱乐法教材。另一方面,中国的影视专业院校,对法律知识抱持着可有可无的态度,绝大部分影视院校没有专业的法学研究力量。不过值得欣慰和期待的是,这种局面正在改变,国内的电影法研究或影视娱乐法的学术实践正在逐渐兴起,并走向蓬勃发展的态势。[3]特别是随着《电影法》的出台,以及已经纳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的《广播电视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起草准备,中国影视娱乐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都将进入一个从无到有,从草创到发展,从奠基到腾飞的黄金时代。

  正如电影业界人士所期待的那样,中国正在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进,在此过程中,法治是必不可少的保障,我们可以从世界电影强国的发展经验中强烈地感受到这一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当今世界真正称得上电影大国和强国的可能只有美国了,最新统计显示,2016年全球电影票房累计386亿美元,其中美国好莱坞就占据了80%,可以说具有绝对的统治力和影响力。而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美国好莱坞既是世界电影的领路人和巨无霸,也是电影法以及更广义的影视娱乐法的发源地和创始者。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以好莱坞为代表的现代电影产业的蓬勃兴起,与电影有关的诉讼纠纷和法律问题接踵而至,包括电影法在内的娱乐法律师成为美国法律职业的新行当,以加州大学为代表的美国高校法学院纷纷开设专门的影视娱乐法专业课程,并培养影视娱乐法专业硕士。相应地,结合判例和立法,以及法学教授和律师们的学术研究与法律实践,伴随着电影、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时代娱乐产业的高速增长,影视娱乐法在美国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重视与发展。就世界范围而言,随着好莱坞电影本身,以及美国电影制片模式、投融资安排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的全球化传播,美国的影视娱乐法也同样取得了广泛的影响力。因此,就电影法或影视娱乐法而言,当我们决定借鉴他国先进发展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制定法律,推进法治的时候,美国的影视娱乐法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参照对象。因此,本文以中美法律制度比较为视角,进行电影审查制度的分析和研究,以期在法律制度与理论层面上,对电影审查和电影分级这个影响中国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实践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二、美国电影审查和分级制度的发展历程

  概括来说,美国电影发展史经历了电影审查和电影分级两个阶段,对应的是不同的经济社会状况和思想文化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电影作为一种精神文化产品和艺术创作作品,与经济社会以及政治之间的关联、冲突与互动。其中反映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和问题,对于其他正处于发展和赶超阶段的国家来说,具有很大的参考与借鉴价值。

  电影发明于1895年,而美国电影审查的最早记录则始于1897年的“人民诉多利斯案”,可以说电影审查是伴随着电影诞生而出现的,该案法官认为影片中新婚之夜的场景“超出了公众认可的端庄的界限”,因而此片被禁映{3}。1907年,芝加哥市颁布了一项电影审查法令,旨在“禁止淫秽和不道德的电影上映”,这一法令被视为美国第一部电影审查法规。另一个被认为美国电影审查史上标志性的事件是1915年联邦最高法院就“共同影片公司诉俄亥俄工业委员会案”做出的判决。该案的基本案情是:俄亥俄州工业委员会组建了电影审查机构,按照州政府通过的电影审查法案对本州影片进行审查,如果放映商私自放映未经审查的电影,会面临罚款、监禁等一系列处罚。这一法规的出台影响了俄亥俄州各大电影公司的既得利益,互助电影公司作为州内较大的电影公司更是首当其冲。在法庭上,互助电影公司主张电影是一种“出版物”,是“胶片化的书”,应当享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但是,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互助电影公司的上诉,而且九位大法官全部认定互助电影公司的主张不合理。

  法官认为电影由于其直观的表现方式和极高的受欢迎度,如果用来呈现罪恶的话,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影响。他们认为,电影是纯粹的商业行为,是纯粹为了盈利而创造的一种“能重复呈现”的表演秀,与文学、歌曲、艺术等表达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视为媒体的一种形式,因此不在宪法第一修正案关的保护范围。[4]

  该判决的实际意义在于,它承认了全国各州电影审查机构的法律地位,事实上赋予了各州对电影进行审查的权力,实际上为美国各地方政府和教会团体组建形形色色的电影审查机构铺平了道路。既然电影不享有赋予文学、戏剧、绘画等艺术形式的同等自由,那么对电影内容实行严格审查似乎就成了天经地义的举措。此后,美国各州的电影审查委员会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成立,各州出台的各式各样的电影法案多如牛毛。更有国会议员呼吁成立联邦层面的电影审查机构,借此统一全国的电影审查制度,以控制电影的内容与价值导向。但是,这对于好莱坞的各大电影公司来说绝不是什么好消息,因为即使一部电影被一些州禁映,他们还能从其他的州赚回一点成本,如果将来成立了全国性的电影审查机构,一部电影的禁映就等于是血本无归。因此,电影业急需一个“话筒”,能够代表全体电影业发声,帮助整个行业争取宪法的保护和舆论的支持。1922年,几大电影公司共同建立了“美国制片人和发行人协会(MPPDA,即Motion Picture Producers and Distributors of America)”,并以高薪聘请美国邮政部长、基督教长老会长老、共和党全国委员会主席威尔·海斯(Will H. Hays)出任主席。在海斯的主持下,制订了后来统治好莱坞长达30年的《电影制片法典》(Motion Picture Production Code),俗称“海斯法典”(Hays Code),它是世界上第一部限制电影内容的行业规范。对当时的好莱坞来说,“海斯法典”是一个既能平息多种宗教组织抵制电影的风潮、又能避免警方或政府干预电影业的自我调节手段。海斯法典有所谓十二条禁令,这些内容大部分其实也是原则性的。如不能讲授犯罪的方法、使潜在的犯罪分子产生模仿的念头,不能使观众对于婚姻制度产生反感,不能渎神或把神职人员表现成滑稽可笑的角色或歹徒,考虑和尊重任何民族的正当权利、历史和情感等。

  20世纪下半叶,伴随美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文化产业的突飞猛进,美国社会关于道德观念也有了较大的转变,电影头上的“枷锁”的合理性得到了社会的关注。联邦法院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认识和实践也在不断地深入。1952年,“约瑟夫·博斯汀公司诉威尔逊”一案成为美国电影审查史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约瑟夫·博斯汀公司买下了一位意大利导演的作品《奇迹》版权,获得了纽约州教育部电影分部颁发的放映执照后进行放映。但在公映之后,纽约州行政委员会又重审了这部影片,并认为影片存在“渎神”的片段,因此判决禁映。博斯汀公司随即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九位大法官以全票推翻了之前的判决,博斯汀公司获得胜利。克拉克大法官在法庭上明确指出,纽约州法律是对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的违宪性限制,并宣布“电影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范围之内。互助电影公司诉俄亥俄工业委员会一案已经与本案所提出的意见不一致,我们不再遵守”。[5]自此,电影创作开始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而电影审查机构则开始显得不合时宜,并逐渐被电影分级制度所取代。

  1966年,《谁害怕弗吉尼亚·伍尔夫》(中文名《灵欲春宵》)上映。这部影片尺度较大,包含了大量的粗话以及裸露情节。但美国电影协会(MPAA)与制片公司进行长时间的谈判磋商,最终该片竟然成功上映,只是在影片中打出了提示标语,禁止18岁以下观众观看。美国学界普遍认为这部电影的上映宣告了好莱坞自我审查体系土崩瓦解,以及审查机构的名存实亡。1968年,时任美国电影协会主席的杰克·瓦伦蒂(Jack Valenti)与电影业各公司组织、宗教团体等经过深入研讨,联合全国电影业主联合会、美国电影进口和发行委员会以及其他制片人、相关组织,创设了“电影自愿分级制度”,希望通过对影片进行分级以便为观众提供观看影片的建议。“本制度是基于自愿的电影分级制度,影片如何制作,内容如何表现,全部交由导演和制片厂商决定,不再受到干涉。”[6]

  具体进行分级操作的是隶属于美国电影协会分类与分级管理部的分级委员会。委员会总部设在洛杉矶,成员为8至13人不等。该委员会由主席、高级分级委员和普通分级委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美国电影协会主席直接指派,对所有影片的定级负有最终责任。高级分级委员都具有能够定夺影片分级的实践经验,由他们领导普通委员商讨对影片如何定级,以确保分级制度的标准可以保持连续和统一。普通分级委员在高级委员的领导下,进行电影分级。为保障机构的独立性,除了主席之外,分级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分级委员会的构成需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人员构成需要代表美国多元社会,即分级委员的构成必须兼顾男女、种族等等;二是所有委员必须拥有子女,而且普通分级委员还要求子女在5至17岁之间。所有分级委员都不可以在其他娱乐行业任职。在进行分级时,分级委员会成员先审阅影片,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对各项评定内容阐明分级理由,综合评定后对影片加以分级,最终所有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分级的决定。[7]

  为充分保障电影创作者的权益,MPAA为他们提供了救济措施,设置了上诉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对影片分级不服的上诉。上诉委员会由电影协会和全国电影业主联合会(NATO)共同组成,一般有14至18人。上诉方与被上诉方还有商务委员会共同观看上诉影片,然后由双方分别阐述上诉或者分级的原因,然后由上诉委员会商讨后进行秘密投票,若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支持上诉请求,即可推翻原定级别。

  1968年的电影分级制度是四级标准,先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两次修改,最终形成了现行的五级标准,分级的标准是根据性和暴力等镜头的出现次数、持续时间以及表现程度来裁定的。具体分级标准见下表:

  电影分级制度标准

┌─────┬───────────┬───────────────────┐

│G级    │大众级:适合所有年龄段│在主题、语言、性和暴力等方面没有会引起│

│     │的人群观看。     │不快的内容;所有台词、用语都属于日常通│

│     │           │用语言的范围内。           │

├─────┼───────────┼───────────────────┤

│PG级   │辅导级:建议在父母或监│基本没有性爱、裸体或吸毒镜头;恐怖和暴│

│     │护人的陪伴下观看,可能│力场景较少,并被控制在适度范围内。  │

│     │有部分内容对儿童不宜。│                   │

├─────┼───────────┼───────────────────┤

│PG -13级 │特别辅导级:13岁或以下│没有持续性的暴力场面,有少量裸体镜头,│

│     │儿童尤其要在父母或监护│有时可能有部分吸毒镜头和粗话。    │

│     │人陪同下观看,有些内容│                   │

│     │不适宜13岁以下儿童观看│                   │

│     │。          │                   │

├─────┼───────────┼───────────────────┤

│R级    │限制级:17岁或以下观众│有较多的性爱、暴力、吸毒等场面和脏话,│

│     │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陪同│父母被强烈要求先了解影片再决定是否陪同│

│     │才能观看。      │孩子观看。              │

├─────┼───────────┼───────────────────┤

│NC -17级 │特别限制级:17岁或以下│影片可能含有强烈的暴力、性爱、吸毒或者│

│     │观众禁止观看。    │畸形变态内容。            │

└─────┴───────────┴───────────────────┘

  三、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现状分析

  如前所述,《电影法》对电影审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6、17、18条。其中第16条规定了电影不得含有的禁止性内容,共八项。[8]该条可以被视为电影审查的实质性标准条款。在电影摄制前阶段,如果一般题材电影剧本梗概内容,重大或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内容违反本条规定,将会影响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取得电影备案证明文件或批准文件,法人、其他组织需对电影剧本梗概、电影剧本内容做出修改更正。在电影摄制完成后阶段,如果电影成片内容违反本条规定,将会影响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法人、其他组织需对电影成片内容做出修改变更。

  《电影法》第17条是关于电影成片审查与颁发公映许可证的程序性规定。[9]本法正式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省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享有电影审查权,同时也是对原国家广电总局之前颁布的一系列文件的呼应与确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在电影摄制完毕后,直接将电影(重大题材除外)送交本省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终审即可,无需再提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利于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并通过下放审查权力、缩短审查期限等措施表明政府监管方向的转变,由事前控制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督,有利于降低电影市场的准入门槛,激励更多有实力有梦想的从业人员进入电影行业,创作出更多优秀的电影作品。

  其次,2006年原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制片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根据此条规定,原国家广电总局除享有电影审查权之外,还享有“复审决定权”,电影审查期限为五十日(初审三十日加复审二十日),电影审查期限变长无疑增加了电影上映的不确定因素。《电影法》直接省去“复审”程序,将电影审查期限统一规定为三十日,从而大大减少了电影上映的不确定因素,缩短了电影的成片审查期限,降低了电影发行放映的时间成本,有利于缩短电影的投资回报周期,促进电影产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此外,本条首次规定了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同时还规定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影审查标准的模糊性、导向性和不公开性,一直饱受业界诟病,不利于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电影法》的新规定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电影审查标准,同时让社会公众都能以公开方式了解熟知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从而帮助电影从业者准确评估、规避相关风险,规范自身拍摄行为,保障电影摄制内容符合电影审查相关标准。

  紧接着,《电影法》第18条明确将专家评审纳入电影审查的必备程序,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同时明确授权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具体办法来进一步细化专家遴选及评审程序,规范电影审查程序,从而确保审查决定的公平、公正和权威。电影的内容和题材可能涉及各行各业,为确保电影审查决定的客观、公正,需要听取相关行业专家的专业意见。

  最后,对于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决定,《电影法》第58条做出了法律救济的规定,即“其中,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项规定是电影产业法治化的一个重大进步,改变了《电影管理条例》缺失行政法律救济程序的状况,使得电影从业人员有了依法维权,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途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进行权利博弈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国关于电影审查制度在立法层面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电影法》已经在法律的高度上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接下来就需要出台实施细则来完善和细化电影审查制度。但是,即便如此,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就没有可以改进和提升的空间。相反,无论是电影业界还是法学界,仍然对中国的电影审查制度持有保留意见,仍然希望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继续推进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四、特点与比较

  通过中美电影审查制度的比较,我们发现两国有很大的差异,或者说各有其特点。首先,美国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电影管理官方机构,其电影审查以及电影分级完全是社会主导或民间自治的,包括早期的电影审查机构和后期的电影分级机构都是非官方的组织,行使的都是行业自治的管理权。中国则是由电影管理官方机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行使包括电影审查在内的广泛的行业管理权。因此,我国包括电影审查在内的电影产业管理方式的官方色彩过于浓厚,很容易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电影产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更多地交由市场调节和行业自治,特别是关乎行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的行业规范与制度建设,可以由电影行业自治组织逐步发展完善,电影主管部门则负责监督指导。

  其次,两国的电影审查实际上完全是两种模式,美国已经走过了从电影审查到电影分级的发展与转型之路,也就是说,当代美国在电影管理机制上,已经以电影分级制度取代了电影审查制度。而且,美国对电影业的所谓“管理”,实际上主要是行业自治,是美国电影业内人士建立的一种以自发、自愿、自律为基础的自治管理模式。这其中,体现的是政府、社会、行业以及观众之间的博弈与互动,合理的制度是在良性的博弈与互动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以好莱坞的主流商业电影“尺度”为例,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磨合与摸索之后,其实已经成为美国式的“主旋律”电影,包括意识形态上的爱国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对基督教传统家庭价值观的强调,对色情、暴力情节与镜头的适当节制等等,这是多方博弈与合力的结果,最终达至一种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因此,目前的好莱坞主流商业电影,不仅在美国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在全球化背景下也取得了压倒性的国际优势地位。

  第三,司法的力量在美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演进和博弈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前所述,美国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对电影审查的演进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其中据以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或焦点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原则。如前所述,《电影法》第58条中特别规定了针对电影审查结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这是重大的制度进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电影从业者和制片方还缺乏以法律作为利益博弈和制度改进之工具的观念和行动。未来随着中国电影产业法治化进程的推进,相信更多的电影人会以《电影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为依据,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拓展全行业的发展空间。

  第四,参与电影审查或分级的审查委员的组成也不同,美国的电影分级委员会成员由美国电影协会和美国影院业主协会聘请的业界人士和有孩子(一般5-17岁)的普通观众组成。我国的电影审查成员则由所谓的专家组成,这里所说的专家主要是指编剧、导演、演员等电影主创人员,评论、历史、文学、艺术等领域的学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领域的相关负责人员或者权威人士,以及思想、教育、妇女儿童等领域的相关负责人员或专业人员。

  第五,除了这些不同之处,在审查的禁止内容方面则是大同小异。例如,美国现有的电影分级制度,其审查内容主要集中在暴力、色情、毒品等方面,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所针对的内容中也主要包括这些方面,当然相比而言,我们的内容审查范围更为宽泛一些,还包括了政治、民族、宗教等方面。其实,深入考察后就会发现,在美国的主流商业电影中,政治、宗教、种族等敏感因素,早已成为制片方、创作方的一种行业性共识,即在创作和制作阶段已经自觉地进行了自我审查,以确保其作品的“政治正确”。除此之外的小众艺术电影或离经叛道的实验性电影,因其本身受众很小,也不具备商业性和广泛的影响力,因而不在此列。[10]

  五、借鉴与启示

  结合美国的制度与发展经验,针对目前的中国电影审查制度,仍有可以改进和提升的方面。首先,评审专家的组成应当进一步优化。目前的评审专家主要由行政官员、电影从业者、电影研究学者、媒体工作者等成员组成,笔者认为,应该适当减少政府官员在审查委员会的比例,让更多的电影从业者、电影学研究学者、媒体工作者和普通观众参与其中,既能体现对电影艺术和专业的理解和尊重,又能体现政府的开放与开明态度。特别是借鉴他国经验,请有孩子的普通家长观众参与电影审查,尤其能体现出“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工作宗旨。

  其次,电影审查的标准应当进一步明确化。《电影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这是一个好的出发点,有了明确的审查标准,才能削弱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的个人意志,才能符合法律可操作性和严密性的特征。对于电影创作者来说,有了明文规定,就有了一个明确的创作范围和框架,鼓励他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空间内自由发挥,可以充分保障他们的创作自由。同时,应该把审查标准进一步细化,出台一个明确的操作细则,让审查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有可以遵循的依据。

  第三,通过法治实践推进电影事业的法治化。如前所述,随着《电影法》的颁行,针对电影主管部门做出的电影审查结果,当事方或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比之前的《电影管理条例》,这是电影产业立法和电影产业法治化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在现实法治实践中,电影从业者和电影审查制度中的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意识甚至是勇气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法律手段与电影管理部门展开博弈;司法机关能否在法庭上平衡好电影艺术、电影产业发展需求和趋势,同公序良俗、国情民意之间的关系,通过以(法)理服人的公正裁判,推进中国电影事业及其法治化的发展;电影管理部门能否进一步树立管理法治化的观念,加强电影审查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公正合理地开展行政复议,积极有效地参与行政诉讼,所有这些都是决定我国的电影事业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因素。

  最后,关于电影分级制度,近年来,曾有学者和电影从业者提出效仿美国,用电影分级制度取代电影审查制度。如前所述,著名电影导演谢飞曾指出:“我国实行多年的‘电影审查’行政管理办法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制度,早已不适应今天建设法治社会与市场经济的现实了”,“以电影分级制取代行政审查,是现今我国电影事业发展面临的重要改革课题。”[11]实际上,早在2003年,全国政协委员王兴东就曾向大会提交了一份题为《实施“儿童不宜”审定标准,电影产品分级制势在必行》的提案,呼吁立法建立电影分级制度。王兴东认为,借鉴国际通用的办法,我国电影可以分为三个级别:普通级,这是“老少咸宜”的普通影片;一般限制级,有一定的特殊内容,限制15岁以下少儿观看;严格限制级,禁止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观看。[12]但是,就目前中国的国情和政治文化发展阶段来看,短时期内很难实现从电影审查到电影分级的跨越。更加切实可行的方法,一方面如上所述,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电影法》的规定;另一方面逐步改进现有的电影审查制度,使之更加合理化,更加符合电影产业和电影艺术的发展方向。

  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三阶段演进的方式,即第一阶段是现有的电影审查,第二阶段是电影审查结合电影分级,第三阶段完全过渡到电影分级模式。这种制度演进模式,同我们四十年改革开放的宝贵经验一样,追求循序渐进的变革之路,同时也符合电影产业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协调的科学规律,即每当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然要求文化观念领域做出相应的改进或变革,二者同步协调才是最佳状态,太快或太慢都不会有好的效果。同时,任何制度或理念的比较和借鉴,都不能脱离开本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都要因事因地制宜,不能照抄照搬,不能食洋不化。

  就目前中国电影产业发展的现状来说,应该处于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过渡的时期。具体来说,就是在《电影法》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在现有电影审查制度运行平稳的情势下,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和自治组织可以在电影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照美国等电影发达国家的惯例,以行业规范的形式自行制定电影分级体系,此分级体系主要是针对《电影法》第16条第五、六项,即破坏公序良俗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此过程中,电影创作者、制片方、发行方、院线和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形成良性的沟通和互动机制,逐步探索并完善初级阶段的电影分级体系。

  《电影法》关于电影审查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应当成为当前一段时期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法律原则,无论制订《实施细则》还是《电影管理条例》的修订,都应以《电影法》的原则为指针,并不断补充和完善。与此同时,也应当重视业界有识之士的呼声,应当正视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开放和积极的心态面对制度的变革和文化的演进,管理部门、学术机构以及业界自治组织,应当携手合作,积极探讨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世界电影发展潮流的电影审查与电影分级相结合的理念、制度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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