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郭薇: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4页。
[2]参见文学国主编:《政府规制:理论、政策与案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页。
[3]参见齐晓霞:《药害事故防范与救济制度研究》,复旦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8页。
[4]参见前引[3],齐晓霞文,第39-43页。
[5]参见王名、蔡志鸿、王春婷:《社会共治:多元主体共治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12期,第18页。
[6]郭莹、袁红梅:《美国的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中国药物警戒》2013年第10期,第608页。
[7]参见宋华琳:《药品行政法专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7页。
[8]参见前引[7],宋华琳书,第27-28页。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年鉴(2003)》,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10]参见前引[7],宋华琳书,第32页。
[11]参见宋华琳:《政府规制改革的成因与动力——以晚近中国药品规制为中心的观察》,《管理世界》2008年第8期,第41页。
[12]郭小聪:《集权与分权:依据、边界与制约》,《学术研究》2008年第2期,第51页。
[13]胡颖廉:《中国药品安全监管:历史、机构和现状》,载宋华琳、傅蔚冈主编:《规制研究》第2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8页。
[14]李林: 《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第3页。
[15]参见丁冬:《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主体和路径》,《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1月21日,第A5版。
[16]参见王波:《规制法的制度构造与学理分析》,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0页。
[17]参见邓刚宏:《共建食品安全共治模式的法律逻辑与路径》,《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99页。
[18]参见前引[5],王名、蔡志鸿、王春婷文,第17页。
[19]贺乐民、高全:《论政府与公民行政合作的理念及制度构建》,《理论导刊》2008年第6期,第69页。
[20]参见前引[17],邓刚宏文,第99页。
[21]参见沈岿:《食品免检制之反思——以风险治理为视角》,《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第7页。
[22]参见于海纯:《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第258-259页。
[23]参见前引[19],于海纯文,第260-261页。
[24]参见前引[1],郭薇书,第162页。
[25]对于任何可能犯罪的人来说,死刑的威慑力总会大于其他刑罚的威慑力,重刑的威慑力总是大于轻刑的威慑力,这就意味着刑罚愈严厉威慑力愈强预防效果愈佳。但此种消极的一般预防论(也称为威慑预防论)近来却受到刑法理论界的批评与质疑。参见张明楷: 《责任刑与预防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2-58页。
[26]参见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115-116页。
[27]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15页。转引自姜涛:《风险刑法的理论逻辑——兼及转型中国的路径选择》,《当代法学》2014年第1期,第82页。
[28]参见王皇玉:《论贩卖毒品罪》,《政大法学评论》2005年第84期,第254页。
[29]季卫东:《风险社会与法学范式的转换》,《交大法学》2011年第1期,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