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专项项目“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重大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VSJ040)阶段性研究成果。
[1]参见金瑞林:《市场经济与环境立法》,《环境保护》1995年第6期。
[2]参见孙佑海:《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创新若干要点研究》,《中州学刊》2018年第2期。
[3]参见孙佑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4]第11条第3款。
[5]第9条、第10条第5款、第26条。关于这次宪法修改中环境保护议题的论述,请参见马骧聪:《新宪法与环境保护》,《法学评论》1983年第2期。
[6]参见《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第9条、第10条、第26条和第89条。
[7]需要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法》是否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学界存在争议。
[8]关于这次环境修改的得失,参见王曦、陈维春:《论1989年〈环境保护法〉之历史功绩与历史局限性》,《时代法学》2004年第4期。
[9]关于环境促进立法的讨论,请参见李艳芳:《〈促进型立法〉研究》,《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10]参见蔡守秋:《中国环境法四十年历程回顾》,《世界环境》2012年第3期。
[11]1978年《宪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2]参见张翔:《环境宪法的新发展及其规范阐释》,《法学家》2018年第3期。
[13]参见吕忠梅:《〈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政法论丛》2014年第5期。
[14]参见郑少华、管丽娟:《日本八大公害案件裁决后的日本环境法发展及对中国环境法发展之借鉴》,《环境导报》1998年第3期。
[15]参见《改革开放中的中国环境保护事业30年》编委会编:《改革开放中的中国环境保护事业30年》,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5页。
[16]参见郑少华:《略论社会法生态化》,《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17]参见汪劲:《中国环境法治三十年:回顾与反思》,《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18]参见郑少华:《社会运动与法律发展》,《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第2期。
[19]参见郑少华:《可持续发展与第三次法律革命》,《法学》1997年第11期。
[20]参见郑少华:《WTO ?环保?——入世后中国环境法走势的断想》,《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郑少华:《世界贸易组织:应对环境和劳工问题的挑战》,《求实》2002年第8期。
[21]“制定环境保护法是人心所盼,势在必行。它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子孙后代的幸福,也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李超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草案)的说明》,载法学教材编辑部、《法学概论》资料选编组:《法学概论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4年,第535页。
[22]参见沈宗灵:《论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1期。
[23]参见张文显:《论立法中的法律移植》,《法学》1996年第1期。
[24]周训芳:《论环境立法中的法律移植问题》,《林业经济问题》2000年第6期。
[25]参见王宏巍:《法律移植与中国环境法学发展的新趋向》,《东北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王宏巍、王跃光:《冲突与融合:环境法律移植与本地化》,《东北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26]郝铁川:《中国法制现代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法学》1993年第9期。
[27]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请参见屈振辉:《中国环境法的本土资源初探——兼论在西方环境法移植过程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28]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论述,请参见朱谦:《困境与出路:环境法中“三同时”条款如何适用?——基于环保部近年来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思考》,《法治研究》2014年第11期。
[29]参见曹明德:《生态红线责任制度探析》,《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30]这一制度原本是我国早期针对一些设备陈旧、污染严重的老国有企业通过不断限制治理最终满足环保要求的过渡性措施,但是后来演变成为一项常态化的法律制度。参见汪劲:《〈环境保护法〉修改:矫枉必须过正——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关“八加一”条文修改的评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31]参见夏光、王勇、刘越等:《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保护的历史性变化》,《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8年第1期;薛念文、刘雪利:《中国共产党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保障——基于〈中国季刊〉对中国环境问题的研究》,《上海党史与党建》2018年第1期。
[32]马骧聪:《略论环境法的实施保证》,《法学研究》1988年第1期。
[33]参见王超峰:《我国区域环境执法的模式探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34]同前注[17],汪劲文。
[35]参见沈跃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6年11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36]查封扣押案件、限产停产案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和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37]同前注[2],孙佑海文。
[38]中央和省一级执法力量雄厚,拥有高新技术设备和高级研究人才,执法专业化程度高,而地方监管执法的专业能力和条件欠缺,难以担当全面、深入和严格执法的重任。参见常纪文、刘凯:《新环保法实施,多少成效?多少问题?》,《环境经济》2015年第11期。
[39]参见余光辉、陈亮:《论我国环境执法机制的完善——从规制俘获的视角》,《法律科学》2010年第5期。
[40]参见王灿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法律反思》,《环境保护》2009年第17期;王灿发:《中国环境执法困境及破解》,《世界环境》2010年第2期;王曦,秦天宝:《中国环境法的实效分析:从决策机制的角度考察》,《环境保护》2000年第8期;王曦、杨兴:《试论环保执法的现实障碍及其法律对策》,《环境资源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4年;高丽红:《论财政体制与我国环境法的实施责任——以丹江口市为例》,《法学杂志》2016年第3期。
[41]参见刘水林、王波:《论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42]参见郑少华:《论企业环境监督员的法律地位》,《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
[43]参见郑少华:《试论美国环境法中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44]参见王树义:《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45]试点地区为北京、江苏、贵州、云南和甘肃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46]参见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
[47]参见李挚萍:《环保司法能动:一种环境保护新的制度资源》,《环境》2012年第8期。
[48]参见汪劲:《我国环保法律实施面临的问题: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认识——对30个省份法院和检察院万人问卷调查的比较分析》,《中外法学》2007年第6期。
[49]同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
[50]参见黄锡生:《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困境与现实出路》,《人民法治》2018年第4期;王社坤:《中国环保法庭建设的现状与问题》,载高鸿钧等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1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1]关于司法积极主义的弊端,请参见方印:《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论纲》,《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52]参见陈亮:《环境公益诉讼“零受案率”之反思》,《法学》2013年第7期;峥嵘:《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与出路》,《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53]环保法庭从一开始便面临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质疑,请参见刘超:《反思环保法庭的制度逻辑》,《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由然:《环保法庭为何无案可审?——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和解释》,《东岳论丛》2018年第2期;由然:《反思环保法庭制度化发展之正当性》,《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54]如《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81]27号)、《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6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参见叶汝求:《改革开放30年环保事业发展历程——解读历次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环境保护》2008年第21期。
[55]参见王灿发:《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研究》,《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
[56]同前注[2],孙佑海文。
[57]关于环境法的社会基础,请参见钭晓东:《论环境法功能之进化》,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鄢斌:《社会变迁中的环境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8]参见柯坚:《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法治时空观》,《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59]See Scott Fulton, David Rejeski, A New Environmentalism: The Need for a Total Strategy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Law Reporter, 2018(9): pp.780-784.
[60]See D. B. Boyd, The Environmental Rights Revolution: A Global Study of Constitutions, Human Rights, and the Environment, UBC Press, 2012, p.3.
[61]See Roderic O’ Gorman, Environmental Constitutionalism: A Comparative Study, Trans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2017(3):pp.435-462.
[62]参见周珂、张燕雪丹:《引领公民整体实现环境权 推动解决社会发展绿色化》,《中国生态文明》2018年第2期。
[63]同前注[12],张翔文。
[64]张震:《中国宪法的环境观及其规范表达》,《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
[65]有学者将宪法环境规范分为确认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权利义务性规范。参见同上注。
[66]See James R. May, Erin Daly, Global Environmental Constitutional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73.
[67]参见吴卫星:《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三十年之回顾、反思与前瞻》,《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
[68]参见蔡守秋:《环境权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朱谦:《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质疑》,《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徐祥民、张锋:《质疑公民环境权》,《法学》2002年第4期;曹明德:《环境公平和环境权》,《湖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胡静:《环境权的规范效力——可诉性和具体化》,《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吴卫星:《公法学视角的环境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9]James R. May, Erin Daly, Global Environmental Constitutional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12-13.
[70]同上注,第39~41页。
[71]Gregg P. Macey, The Architecture of Ignorance, 2013 Utah L. Rev.1627, (2013) p.1628.
[72]See William Boyd, Environmental Law, Big Data, and the Torrent of Singularities, 64 UCLA L Rev. Disc.544, 549(2016).
[73]参见傅毅明:《大数据时代的环境信息治理变革》,《中国环境管理》2016年第4期。
[74]同前注[72],William Boyd文。
[75]同上注。
[76]同前注[71],Gregg P. Macey书,第1627页。
[77]Ryan P. Kelly, Will More, Better, Cheaper, and Faster Monitoring Improv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44 Envtl. L.1111(2014).p.1139.
[78]同前注[71],Gregg P. Macey书,第1665页。
[79]相关条文,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7条等。
[80]关于环境法的责任的讨论,请参见郑少华:《试论环境法上的社会连带责任》,《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81]秦鹏:《生态消费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8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83]参见史玉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若干问题探析》,《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84]参见李挚萍:《外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经验及挑战》,《法学杂志》2012年第11期。
[85]参见王曦:《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顺序》,《清华法学》2016年第6期。
[86]参见于文轩:《环境司法专门化视阈下环境法庭之检视与完善》,《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年第8期。
[87]参见王灿发主编:《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吕忠梅:《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88]虽然实践中通常由行政机构支付相关费用,但是由于地方财政管理等问题,相关问题并未得到很好解决。
[89]目前尚未有相关案件。
[90]参见马骧聪:《〈民法通则〉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与防治》198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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