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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

信息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9-04-17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下公安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加快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应当解决赌博、滋事、伤害、盗窃、黑恶势力等治安突出问题。由于农村地域辽阔,居住分散,治安防控难度较大,为加快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必须从乡村振兴战略视角审视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夯实防控基础建设;主动适应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打造“三化”防控格局;强化区域防控责任意识,构建环乡(镇)、村治安防控圈;以创新完善社会治安防控机制为根本点,进一步打造多层次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以加大对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为着力点,进一步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立足点,进一步打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群众根基;以建设平安乡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目的,加大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保障力度。

【关键词】:农村  乡村振兴战略  社会治安治理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即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该《意见》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黄赌毒盗拐骗等违法犯罪”。为此,2018年1月24日,在京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要求“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加快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破坏农业生产、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就是说当前公安中心工作之一是“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如何加快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公安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加快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应当解决的主要治安问题

  近几年,由于中共中央特别重视农村工作,每年印发的一号文件都是有关农村和农村工作的事项,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和扶贫的措施,如从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党员干部担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派出扶贫工作队对口扶贫等,加之各级政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对农村治安问题及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诸如“一村一警”、“一村一辅警”、“一村一警务助理”、“农村治安中心户”、“网格化管理”、“流动治安巡逻车”、“组建治安巡逻队”等措施,目前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有很大改观,基本趋于稳定。但是受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薄弱且不严密的影响,破坏农村社会治安稳定的因素已经由单纯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展为上地承包纠纷增多、封建迷信活动猖獗等多种矛盾共存的局面。这些治安问题主要是:

  (一)赌博、滋事等治安突出问题日渐增多,封建迷信活动屡禁不止

  受农业生产时忙时闲有规律的影响,冬季农闲时节给农民提供了大量空余时间,加之秋收后经济比较富裕,一些自制能力较差的农民便开始以赌博、饮酒打发时间,并由三五成群的邻里朋友间的小赌娱乐、聚会小酌,逐渐向大数额的赌博、酗酒等方向发展。少数法制观念淡薄的农民酒后滋事,在偏乡僻壤聚众赌博,输赢动辄过万的案件时有发生。由酗酒、赌博所引发的家庭纠纷、酒后滋事、伤害、调戏、强奸妇女等案件也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主要因素。同时,传播封建迷信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农村地区由于受教育观念和条件的限制,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一些封建迷信势力和宗教组织利用农村思想文化薄弱、防控不严的空隙,大肆灌输封建迷信思想,蛊惑愚弄群众,进而控制人心。有的农村地区乱建庙宇、滥塑宗教造像,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活动时有发生。少数农民在遇到生活、生意等方面棘手的问题后不能寻求正确的解决方法,而是通过求神烧香、花钱免灾等方式,借助封建迷信活动寻求安慰和破解。这就为走村串户开展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活动的传播者提供了空间和市场,由此引发的诈骗、邻里纠纷等问题给农村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盗窃、诈骗等侵财类案件持续多发

  近年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村经济形势不断好转,生活质量不断改善。一些好逸恶劳、别有用心之人不惜铤而走险,将犯罪目标从城市转向农村,企图通过犯罪手段达到致富目的。由于农民的防范意识不强、居住分散,大部分青壮年外出务工,少数老弱、妇女、儿童、孤寡、病残人员留守农村等特点,导致农村盗窃、诈骗等侵财类案件持续多发。从发案类型上看,盗窃、诈骗案件仍是主要发案类型。违法犯罪人员往往盗窃现金、家禽、电力通讯设备等,或以交友婚恋、假冒家人借钱、购物退税、办理福利等形式实施诈骗。目前农产品交易诈骗、电信诈骗、利用封建迷信诈骗等诈骗案件的发案率有所上升。从作案手段上看,以入室盗窃居多,大都备有专用工具,且事前准备充分。有些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一旦被发现便使用暴力,从而转化为抢劫,危害极大。从侵害目标上看,以盗窃现金、金银手饰、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变压器铜芯或铝芯、通信光缆为主,部分农村地区盗鸡、盗鸭、盗猪、盗牛等牲畜被盗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涉及人身伤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凸显

  由于部分农民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面子”意识强烈,思考处理问题简单,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承包地、排灌水、宅基地边界等相邻关系而引起的民间纠纷时有发生,并伴有斗殴、伤害等情节。当事人往往感情、意气用事,一旦与他人发生冲突,情绪不够冷静,争强好胜,加剧矛盾激化,吃一点亏便大打出手甚至激情伤人、杀人,导致恶性刑事案件发生。

  (四)各种矛盾纠纷错综复杂

  因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山林水利纠纷、环境污染和维权、公共收益分配等大量矛盾纠纷的存在,加上当地政府、派出所和村干部又不及时进行化解,有时欺瞒村民,隐藏了大量不安定因素,成为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受限于我国农村传统的家族式居住环境,往往触及利益的群众大多是亲戚关系、朋友关系,极易串联并形成“一呼百应”的态势。目前农村中各类民间纠纷较为繁多,主要体现在家庭成员间因为赡养老人、财产分割、恋爱婚姻、子女教育、家庭琐事等时常发生矛盾纠纷;邻里之间因宅基地、农田土地、山林场地、建房修路、经济债务、用水用电等因素引起的纠纷;因涉及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移民安置、劳务纠纷、环境污染、重点工程建设等社会重大和敏感问题造成当地一些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极力阻挠而产生的纠纷。与此同时,因溺水死亡、交通事故、医疗救治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以及农民工因欠薪讨薪等问题引发的集体闹事事件也日渐增多,由此产生的暴力阻碍执行公务案件、上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不断增加,并且处置难度较大。由于受诸多因素制约,一些难以彻底调解的矛盾容易升级,因而可能引发更多治安或刑事案件。有些案件甚至全家族一哄而上,大打出手,造成很恶劣的社会影响,一旦处置不当,就有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以及堵塞交通甚至围攻政府等更多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五)个别地方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个别农村的村组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活动猖獗,一些不法之徒纠合成团伙,横行乡里,为非作歹,惹事生非。有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骚扰群众;有的相互勾结、宗族抱团,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和势力网。有的涉黑案件其骨干成员和宗族的领袖人物均占据村支书或者村主任位置多年,在当地形成了较为广泛的人脉,一呼百应,称霸一方。他们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敲诈勒索、搞非法垄断经营,严重危害当地社会稳定,成为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的罪魁祸首。

  当前,由于公安机关在城市范围内投入的警力较多,采取的治安防控措施比较到位(如在治安复杂、交通繁华的地段建立警务综合服务站;巡警、安保队等巡防力量全天候巡逻;建立社区警务室;实行网格化管理;全方位安装社会治安视频监控设备等),社会治安秩序较为平稳。相对而言,由于农村地广人稀、经济条件总体较差,公安机关投入的警力较少,普遍存在警务运行机制滞后、群防群治工作薄弱、技防建设存在短板等问题,社会治安秩序不稳定,有些地方甚至相当混乱。在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今天,加快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迫在眉睫。做好这项工作既是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平安中国”建设的要求,又是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同时也是保证中央实施“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

  二、目前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现状和问题原因

  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国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十分重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提出要“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应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重点行业治安防控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信息网络防控网”等五张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同时还提出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贯彻该《意见》,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加快创新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实施方案》。为了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公安部于2014年11月4日、2015年9月23日、2016年5月23日分别在武汉、大连、呼和浩特召开了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孟建柱同志于2017年1月12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抓细抓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维护公共安全。不同公共安全风险具有不同特点,排查管控标准规范不能大而化之,必须细化实化,促进精准防控。我们要抓住影响公共安全的核心治安要素,分门别类制定监测预警、基础管控、巡逻防控、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增强防控工作实效”。{1}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报告指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公安部及其各级公安机关2014年至2016年用了三年时间主抓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虽然把主要精力放在城市,农村投入的人、财、物要少一些,但社会治安防控的整体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一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工作取得新成效。深化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邪教斗争,提高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反恐斗争取得新进展。深化严打一暴恐专项行动,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掌握了反恐斗争主动权。三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迈出新步伐。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治爆缉枪、禁毒扫黄等专项行动,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确保了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和上海亚信峰会、南京青奥会、北京APEC会议、G20杭州峰会等重大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2016年,全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比2012年下降43%,命案下降30%,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提高。四是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现新突破。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2}2017年,我国每10万人中发生命案0.81起,是命案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比2012年下降51.8%,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下降43.8%;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度从2012年的87.55%上升到2017年的95.55%,对政法队伍满意度从2012年的69.43%上升到2017年的80.24%。[3]但由于2017年公安机关在主抓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面的力度相对弱化了一些,因而基本上没有相关重大举措实施。2018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公安机关把主要精力都运用在了抓扫黑除恶工作方向,虽然加快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2018年公安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但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法却不尽如人意。

  目前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现状主要是:

  (一)“三化”防控格局没有形成

  根据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要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依托信息化、夯实网格化、推进社会化。要主动适应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要做到科技引领、信息先行,做实网格、精细防控,发动社会、全民参与,形成治安防控新格局。由于农村派出所警力有限,加上村干部事务繁忙、不精通电脑,并且有的村干部还要忙自家农活,因而围绕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和吃、住、行、消、乐等基本活动轨迹的基础信息采集不到位,有的信息采集内容根本不符合公安部的要求,有的地方连最基本的标准地址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简称“一标三实”,下同)信息都采集不上来,采集上来的信息也不准确。农村派出所依托综治网格化管理体系,会同综治部门推进网格化管理做的不到位,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精细化做的不细致,没有完全确保警力在网格中聚集、信息在网格中掌握、矛盾在网格中化解、治安在网格中防范、服务在网格中延伸。同时农村派出所在新形势下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治安防控的工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基层政府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二)社会治安防控圈没有完全筑牢

  社会治安防控圈是分层级的,用以明确和解决社会治安防控责任的问题。就全国来讲,中国大陆、领海、领空就是一个大防控圈,主要由公安部来负责构建。防控圈由大到小,主要分别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县(市、区、旗)公安局,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来负责构建。目前环省(市、自治区)治安防控圈、环市(地、州、盟)治安防控圈、环县(市、区、旗)治安防控圈基本构建完成,但环乡(镇)、村治安防控圈没有完全筑牢,存在违法犯罪人员随意进出村庄,肆意妄为的隐患。

  (三)社会治安防控网没有完全织密

  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任务需要,要求不断完善和深化街面巡逻防控网、城乡社区村庄防控网、重点人群防控网、单位场所防控网、技术视频防控网、网络社会防控网等“六张防控网”,构建全覆盖、全时空、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根据农村实际情况,有些社会治安防控网没有完全织密:一是在织密城乡社区村庄防控网方面,没有把网格化管理列入乡(镇)、村发展规划,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没有纳入网格管理范畴,没有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乡(镇)综治中心没有建立起来,没有完全做到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动、治安突出问题联治、服务管理联抓、基层平安联创。二是在织密重点人群防控网方面,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理失衡、行为反常等人员群体的排查力度不够,疏导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社会治安防控风险随时存在。三是在织密技术视频防控网方面,农村地区特别是村级技防建设相对滞后,物防、技防设施不够完善,治安防控存有盲区,大部分农户还停留在养狗防盗、砌墙围院的阶段。部分家庭安装的铁门、防盗窗陈旧老化,已起不到有效防护作用。目前适合农村的技防产品还不多,一些群众自行购买安装了简易的红外线报警装置,但由于这些产品科技含量不高,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因而没有发挥出明显的作用。农村视频监控建设始终落后于城市,村与村的交通要道视频监控没有完全覆盖,有的行政村目前还没有安装高清监控探头,更谈不上与农村派出所和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联网。

  导致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出现上述现状的主要原因是:

  (一)农村地域辽阔,居住分散,建设难度较大

  “农村社会环境已从原先的相对静态封闭状态向全面动态开放状态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农村滋生违法犯罪的空间也在扩大,原本积累的一些社会矛盾也日益凸现,农村社会治安形势面临严峻的挑战”。{4}由于农村地区大多乡(镇)、村地域辽阔,边界不清晰,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公共设施缺乏或者陈旧,基础建设薄弱,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确实有难度。

  (二)部分农村基层组织对治安问题认识不足

  某些农村基层组织片面地追求当地经济发展,忽视社会治安等涉及老百姓安全方面的工作,对社会治安以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问题不管不问,导致当地社会风气恶化,治安问题频发。有的地方片面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与自己没多大关系,导致大部分责任和压力都落在公安机关身上;有的地方基本上就只靠公安机关在“单个跳舞”;有的地方认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难度较大、作用不大,因而工作积极性不高。

  (三)农村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基础薄弱

  一些乡(镇)、村综治经费得不到保障,综治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积极性不高,对一些闹事苗头不及时化解,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最终酿成难以收拾的局面。“农村社区治理主体缺失、经济利益分化严重、村民自治能力培育不足、不良选举文化频繁入侵等问题广泛存在”。{5}现在农村大多数村委会没设专职的治保主任,一般是由副主任或者其他村干部兼任,治保干部工作水平有待提高。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农村留守人员多为妇女、老人、儿童及病残人员,群众治安防范队伍无力组建,邻里守望等群众治安防范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致使一些盗窃、诈骗等可防性案件难以防控。同时,农村留守人员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主要对象。目前乡(镇)虽然都建立了治安巡逻队,但巡逻队人数普遍都在3-5人,离上级公安机关(如湖北)规定乡(镇)组建10人以上的专职巡逻队还有相当差距。不少乡(镇)、村由于资金问题,巡防工作难以持续。农村现有的防控机制也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少乡(镇)、村虽在派出所指导下都建立了“治安中心户”或者“十户联防”等防控方法,但由于派出所包村民警和村干部没有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导致“治安中心户”或者“十户联防”等防控措施基本陷于瘫痪状态。

  (四)农村警力不足,警务运行机制滞后

  近几年,各级公安机关都强调要警力下沉,配足配强农村派出所警力。但由于目前社会治安问题较多,公安机关总体警力十分匮乏,加上大多数机关民警不愿意到农村派出所工作等原因,农村派出所警力需求更显不足。虽然目前农村派出所基本上都配备了5人以上的警务人员(公安部要求农村派出所必须达到5人),但仍与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任务不相适应。基层执法人员办案任务重、专项工作多、临时任务多,导致农村治安管理“真空地带”增多,打击、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整体效 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农村派出所辅警力量也不足,没有达到与民警1: 1的人数比例要求,有的派出所甚至直接将治安巡逻队员当作辅警使用。例如湖北大悟县公安局农村派出所警力配置与人口万分比仅为万分之1.7。派出所民警平均仅5.2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平均不到2人,派出所平均管理辖区116平方公里。由于当地农村派出所警力不足,在警务机制上普遍实行大包干制,原先在中心集镇(村)设立的警务室,由于民警疲于应付,实际上已名存实亡。面对日趋严峻和日益繁杂的农村社会治安工作,捉襟见肘的警力难以开展行之有效的治安巡逻等工作任务,群众见警率不高,对违法犯罪的震慑力有限,严重影响了治安防控及侦查破案等业务工作的开展。

  (五)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大多数乡(镇)政府虽然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向各村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给予了一定倾斜,但实际经费不足仍然是制约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正常运转的瓶颈。最为典型的是在一些经济不发达村庄的主要交通要道和重点防控场所至今还没有安装高清监控探头和联入视频监控网络。

  三、加快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措施和方法

  厘清了加快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应当解决的主要治安问题,明确了目前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现状和问题的成因,最终需要探讨和研究的是加快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措施和方法。

  (一)提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加快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夯实防控基础建设

  基于传统政绩观念、价值观念、现实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2014年至2016年各级政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在大力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同时,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效不尽如人意,导致农民对这一阶段安全感和满意度的提升颇有微词。“社会安全与秩序是群众美好生活与社会发展的前提与保障,社区警务实践就是满足人民群众安全需要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工作方式”。{6}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确保农村一方平安,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前提。政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县(市、区、旗)、乡(镇、办事处)党委和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等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加快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有高度清醒的认识,并且付诸于行动。否则,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就难以达成。在此基础上,应做到以下四点:一是进一步坚持党委政府主导这个根本原则。要真正领会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的“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要求,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政府推动、市场拉动、宣传发动等措施,强化政府专属职能,引导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市场化运作,鼓励群众自发参与,进一步完善专门机关、市场企业、人民群众“三位一体”的社会化治安防控系统建设。要抓住当地党委和政府强化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利契机,切实提高乡(镇)、村基层干部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依法执政水平,建立健全乡(镇)务、村务公开等各项民主制度,不断拓宽群众参与决策、管理乡(镇)、村事务的途径,为农村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通过提高村干部政治和经济待遇、配齐配强村级治保干部等有效措施,充分调动治保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村社会治安防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构建矛盾纠纷多元排查化解格局。在农村建立以村民自治为主的民调组织,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加强治安调解室建设,会同综治、司法、民政等部门,推行“公调对接”、“警民联调”、“人民调解员进驻派出所”、“一村一律师”等工作机制,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的建设。四是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严格落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实行“一票否决”制,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压实各级责任,全面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主动适应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打造“三化”防控格局

  政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县(市、区、旗)、乡(镇、办事处)党委和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等各级领导干部应主动适应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做到科技引领、信息先行,做实网格、精细防控,发动社会、全民参与,推动形成社会治安防控新格局。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依托信息化。将社会治安防控信息化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强化基础信息采集,围绕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和吃、住、行、消、乐等基本活动轨迹,按照公安部制定的“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标准和要求,普及应用公安信息一体化采集仪,为农村派出所民警配备警务通、笔记本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推广“核查即录入”工作模式,做到基础信息应采尽采,内容完整、准确、鲜活。加快省(市、自治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三级警综平台升级改造,制定对接标准,规范接口,确保农村警务、执法办案等业务系统能有效对接。加快与公安云、移动警务的对接融合,实现“一点采集录入、多点实时共享”。二是夯实网格化。依托综治网格化管理体系,会同综治部门推进网格化管理,推进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精细化,确保警力在网格中聚集、信息在网格中掌握、矛盾在网格中化解、治安在网格中防范、服务在网格中延伸。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力量建设,实现网格内防控力量“1+1+N”倍增(即每个网格有1名警务区民警或者驻村民警指导、配有1名网格员、落实N名治安积极分子),夯实社会治安防控基础力量。加快派出所警务平台与综治网格化政务平台的对接,实现情报、信息共享互通。三是推进社会化。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作用,大力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大对行业协会和各类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风险评估、矛盾调解、社会救助、心理疏导、公共服务等工作,发挥其在行业自律、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警企合作,发挥保险、互联网等领域大型企业在管理、信息、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规范发展保安服务市场,积极引导保安行业参与农村社会治安防控。加强警社合作,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平安学校”等多种形式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加强法治宣传、防范提示,增强群众的风险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不断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进一步筑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群众根基。

  (三)强化区域防控责任意识,构建环乡(镇)、村治安防控圈

  按照“扼守要道、科学布防、全域覆盖、合成作战”原则,在构筑环省(市、自治区)、环市(地、州、盟)、环县(市、区、旗)三级治安防控圈的基础上,构建环乡(镇)、村治安防控圈,充分发挥外围治安屏障作用,确保违法犯罪分子进不来、干不成、逃不掉。以构建环乡(镇)治安防控圈为主,在乡(镇)辖区出入口、公路干线等地段,新增道口和重要连接点。以派出所和交警中队为骨干,设置治安卡口、边界治安检查站、交通执法服务站,建立治安巡逻队或者保安服务队,构建环乡(镇)治安防控圈。各村应根据居住环境和经济状况,以治保会牵头,组建治安巡逻队或者保安服务队,构建环村治安防控圈,形成快速反应、警群联勤、区域联动、有效封控的能力。

  (四)以创新完善社会治安防控机制为根本点,进一步打造多层次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4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加快创新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实施方案》、公安部2014年11月4日、2015年9月23日、2016年5月23日分别在武汉、大连、呼和浩特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本省(市、自治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制定的本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加快创新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施方案,现阶段社会治安防控机制的主要体现是“组织领导机制”、“项目清单管理机制”、“情报信息预警机制”、“警务实战指挥机制”、“实战勤务运行机制”、“分类应急处突机制”、“情指勤”一体化运行机制、“合成作战机制”、“部门联动机制”、“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共享平台与共享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工作绩效考评机制”等。县(市、区、旗)、乡(镇)党委和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县(市、区、旗)公安局(分局)、农村派出所应结合本地农村实际,以创新完善社会治安防控机制为根本点,进一步打造多层次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一是以加强农村地区高清监控探头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为重点,构建农村视频监控网。大力推动和实施视频监控“雪亮工程”,协调各乡(镇)在重点地段和主干要道、水电油气部门等要害部位安装高清监控探头,切实提高电子监控信息系统的应用技能。要督促各行政村、自然村在进出村路口安装高清视频监控探头,鼓励农户在住房周围安装高清视频监控探头,并与派出所联网。加快研究社会视频监控设备联入“天网工程”的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会视频监控设备尽量联入“天网工程”,真正形成社会联动、覆盖全面的视频监控网。二是以提升个体防范能力为重点,构建全民物防网。要针对农村特点,因地制宜推广普及铁门(防盗门)、铁窗(防盗窗)等经济实用、防范效果好的物防、技防设施;动员有条件的家庭安装“一键报警器”、“门磁报警器”、“烟感报警器”、“安全手环”等经济适用的技防设备,看好门户、加牢院墙、守好财产,坚决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要落实消防安全“村村响”工程,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三是以强化社会共治为重点,构建巡逻防控网。在组建专职巡逻队的同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村民开展季节性义务巡逻,提高群防群治力量的资源利用效率。四是以有现实和潜在危害的人员为重点,构建特殊群体管控网。对需要关注的村民之间矛盾突出、村民生活失意、心理失衡、行为反常等高危人员进行主动摸排,建立疏导机制,落实管控力量和措施,防止危害社会情况发生。五是以群体性事件挑头人物和缠访、闹访人员为重点,构建群体性事件预防网。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加强对利益诉求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正确理解政策、法律,理性对待当地政府和企业作出的决定,自觉接受执法机关和调解组织依法、依规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结果,防止产生过激行为,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同时,对群体性事件挑头人物和缠访、闹访人员,逐案逐人落实专门监控力量,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防止漏管失控。六是以农村空巢老人、留守妇女儿童、病残人员为重点,构建弱势群体服务保护网。建立定期走访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机制,落实关爱保护措施。积极协调民政、团委、妇联、教育等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留守妇女、儿童、空巢老人、病残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为他们解决生活、就业等各方面的实际困难。七是以乡(镇)村基层干部为重点,构建维稳责任落实网。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党委、政府的领导,将维稳和社会治安防控任务层层分解、层层细化,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建立“矛盾联调、问题联治、平安联创”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五)以加大对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为着力点,进一步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

  县(市、区、旗)公安局(分局)、农村派出所应根据农村每个时期、每个地区违法犯罪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主题突出的严打整治活动。对严重危害农村地区稳定和群众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集中警力快侦快破。对以交友婚恋、假冒家人借钱、购物退税、办理福利等形式实施诈骗及农产品交易诈骗、电信诈骗、利用封建迷信诈骗等诈骗案件;对盗窃现金、牲畜、家禽、农机具、电力通讯设备等多发性侵财案件,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打击。对影响和干扰涉农企业正常发展的经济犯罪,以及涉村干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坚决予以打击,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在农村地区非法传教、“村霸”、“鱼霸”、“沙霸”等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做到及时发现和坚决铲除,不使其形成气候。同时对农村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也应持续有效地进行打击。

  (六)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立足点,进一步打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群众根基

  农村派出所应积极配合乡(镇、办事处)党委和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打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群众根基。一是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各种媒介和渠道,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积极奉献的社会美德,批判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腐化堕落等丑恶现象,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一二是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不断丰富农民精神生活,加大农村文化场所设施投入,尽可能地增加一些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等健康的学习娱乐场所。要积极引导农民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让健康与科学的文化占领农村的文化市场。三是加强农民的法制教育。把农村普法教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四是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的管理。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工商、文化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及封建迷信、邪教等丑恶现象的打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使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七)以建设平安乡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目的,加大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保障力度

  当前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比较多,为了建设平安乡村,保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进行,必须要加大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保障力度。一是农村派出所警力保障。第一,进一步推动警力向农村派出所下沉。各县(市、区)派出所警力必须达到本地总警力的40%以上,农村派出所警力达到5人以上。农村派出所民警调离、调整、退休,严格按照“缺一补一、先进后出”原则进行。县(市、区)公安机关民警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农村派出所工作经历,新进民警以及没有农村派出所工作经历的50岁以下在职民警,原则上要补齐经历。第二,落实“一区一警”。针对农村地域特点,综合考虑面积、人口、警力等因素,科学划分警务区,全面推行警区制。原则上,每5至8个行政村设立一个警务区,建立警务室,配备1至2名民警,专门负责警务区工作。第三,推行“一村一辅”。在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警民联系点(同时配备消防器材,兼作消防室),落实1名辅警,由警务区民警负责管理,协助开展本村的治安防范、防火巡查、法制宣传、信息收集、服务群众、纠纷调解等工作。辅警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第四,倡导建立“夫妻式警务室”、“家庭式警务联系点”。对偏远农村地区的警务室、警民联系点,倡导建成“夫妻式警务室”、“家庭式警务联系点”(有的地方称为“治安中心户”),家属到警务室、警民联系点协助工作,给予适当补贴。对工作成绩突出、深得群众喜爱和信任的,可在不改变原有警务室名称基础上,由县(市、区)以_上公安机关授予“××夫妻模范警务室”荣誉称号。第五,切实为农村派出所和警务区民警减负。整合农村派出所现有信息平台,实现一次录入、全网共享、全警应用。对农村派出所和警务区民警的考核以基层基础工作为主,压减考核事项,确需增设的须报市(地、州、盟)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二是巡防、信息、治保力量保障。第一,实行“一乡(镇)一队”。每个乡(镇)组建一支10人以上的治安巡逻队,协助派出所开展治安巡逻、辖区安全检查、视频监控值守、安防知识宣传等工作。治安巡逻队由派出所管理使用,并作为应急处突第一梯队力量,在民警带领下参与处突维稳。第二,物建“一村三员”。在每个自然村(湾)人流集中的“小卖部”、“物流点”等地物建从业人员为治安信息员;物建“老大妈”、“老大爷”为邻里关照员;物建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族长、老村民委员会主任为纠纷劝解员,及时提供信息、化解矛盾。第三,加强农村治保会建设。严格落实各省(市、自治区)综治办、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防群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督导各行政村加强治保会建设,每个治保会不少于3人,健全并落实相应制度,确保发挥作用。三是农村派出所政治待遇保障。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顺利进行,推行农村派出所所长兼任乡(镇)领导、警务区民警兼任“中心村”支部副书记、驻村辅警兼任村治保会副主任。四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各乡(镇)派出所与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经费和物质保障机制,实现经费足额、长效保障。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和“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创新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由政府单方投入向社会多元化投入的转变,为安装视频监控探头、聘请治安巡逻队员和信息员、设置警务室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所需经费提供更为充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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