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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创宇:大学生考试作弊与学位授予挂钩的合法性反思

信息来源: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发布日期:2018-09-02

【注释】*伏创宇,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本文是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高校校规的治理及其规制”(CDA15175)的部分成果。

[1]参见于志刚:“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与品行标准—以因违纪处分剥夺学位授予资格的诉讼纷争为切入点”,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5期;林玲、胡劲松:“论学位授予中的非学术标准”,载《高等教育研究》2013年第2期;张军:“学生处分影响学位授予现象之再解读”,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1年第10期;许为民、杨行昌:“学位授予与道德素质考察三种观点的辨析”,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5年第8期等。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赣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3]参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终6号行政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等。

[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行初字第173号行政判决书。另可参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669号行政判决书。

[5]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书。

[6]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

[7]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行再终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书。

[8]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终273号行政判决书。此外参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3)二七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

[9]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

[10]同前注[8]。

[11]江苏省沧浪区人民法院(2006)沧行初字第045号行政判决书。

[12]许为民、杨行昌:“学位授予与道德素质考察三种观点的辨析”,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5年第8期。

[13]参见于志刚:“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与品行标准—以因违纪处分剥夺学位授予资格的诉讼纷争为切入点”,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5期;张军:“学生处分影响学位授予现象之再解读”,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1年第10期。

[14]田鹏慧:“学生处分影响学位授予现象之法律解读”,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年第6期。

[15]郑磊:“论学术自治尊让原则的具体化—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9号之展开”,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16]参见《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3年11月21日发布。

[17]参见《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1981年联合发布。

[18]蒋南翔:《在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全体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的说明》,1980年2月。

[19]参见于志刚:“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与品行标准—以因违纪处分剥夺学位资格的诉讼纷争为切入点”,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5期。

[20]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行终字第184号行政判决书。

[21]刘延东:《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三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2011年2月。

[22]如《台湾大学学则》第23条将学生成绩分为学业与操行两种,采取百分制的考核方式。同时该学则第52、80条将“各学期操行成绩均及格”作为学位授予的必要条件。以上资料来自台湾大学网站,载http://www.aca.ntu.edu.tw/aca2012/reg/law/%E5%AD%B8%E5%89%87.pdf, 2017年2月3日访问。

[23]See Harwood v.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130 Md. App.476.

[24]See Johnson v. Lincoln Christian College, 150 Ill. App.3d 733.

[25]同前注[15]。

[26]指导案例第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

[27]同前注[5]。

[28]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书。

[29]同前注[6]。

[30]同前注[20]。

[3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

[32]参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行初字第00215号行政判决书。

[3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

[34]伏创宇:“高校校规合法性审查的逻辑与路径”,载《法学家》2015年第6期。

[35]同前注[26]。

[36]刘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10日第3版。

[37]根据该办法,学生如有应受奖惩事项,其加减操行分数之规定如下:(一)记嘉奖一次加一分,记小功一次加二点五分,记大功一次加七点五分。(二)记申诫一次减一分,记小过一次减二点五分,记大过一次减七点五分。操行成绩基本分数为八十分,六十分不及格。

[38]此外参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第10条、《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3条、《北京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27条、《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33条、《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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