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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奖(十五)浙江省政府法制办《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10-30

主要内容

《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328号,以下简称《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0月30日公布,2015年1月1日生效。《规定》共32条,主要内容如下:

1、立法目的明确。立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及浙江省经济发展状况,《规定》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为立法目的。

2、适用范围广。不仅适用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还适用于村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3、立法内容具体全面,可操作性强。《规定》不是宣誓式或简单抄搬上位法的规定,而是从企业权益可能受到哪些主体的侵害视角出发,全方位构筑维护企业权益的屏障。

首先,重点规范行政机关的涉企行为。第一,对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等四级政府职责作出规定,要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社会满意度测评和企业负担监测制度,并将测评与监测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第二,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与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等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中的职责。第三,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涉企行为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涉企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保障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原则、最小损害与尊重企业选择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柔性行政方式优先原则、效率原则、权利保障原则。第四,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七类涉企行为时的行为规则,如制定、修改与废除涉企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决策,设定与实施涉企行政许可,设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等等。第五,列举了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实施的行为。

其次,规范中介机构、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涉企行为。中介机构提供行政许可前置服务的价格的确定方式因服务性质而异;协会(商会)必须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新闻媒体的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社会组织开展评比时遵循企业自愿与无偿原则。

最后,设定相应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和不履行、拖延履行保护企业权益职责时的法律责任;新闻媒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时的法律责任。

特别说明的是,立法调研中发现,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也可能对企业实施侵权行为,但囿于规章的立法权限,《规定》未予规范。这是《规定》的遗憾之处,也是《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的体现。

动因和背景

企业是市场经济最活跃的主体,如何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全国普遍关注的课题,而《规定》正是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探索成果。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规定》的具体动因与背景如下: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的顶层设计需要省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首先,《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此,政府需要转变职能至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保护环境。其次,《决定》首次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一命题,并提出两个“毫不动摇”,这就要求平等包含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最后,《若干意见》对放宽市场准入、改进市场监管执法等提出的要求,需要转化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规范。

2、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政府以法治方式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浙江的法治政府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依法行政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为此,落实《决定》和《若干意见》的唯一途径是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规范化、制度化,而规范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行为,加强企业权益保护立法是最佳切入点。基于此,原省委书记赵洪祝和省委书记夏宝龙、省长李强等领导多次对立法工作作出批示。2014年7月,省法制办会同省经信委,在先前企业权益保护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省级有关部门、11个设区的市及省高院、省检察院等58家单位的意见,赴有关市、县调研,召开座谈会、协调会,通过省法制办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规定(草案)》,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浙江省的经济形势呼唤出台《规定》,以提高经济发展的法治竞争力。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2013年,浙江省人均GDP突破人均1.1万美元,已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以往依靠大量要素资源投入的粗放式增长方式越来越难以为继。浙江经济发展进入爬坡期,面临经济增速换挡、产业结构调整等多重挑战。此时,从释放改革红利、给部门立规、为企业松绑的高度统筹考虑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良好、宽松、规范、公平的生产经营环境,不仅能够提升企业家的信心指数,而且能够提高浙江经济发展的法治竞争力。

项目意义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规定》是浙江即将建成法治政府的见证,对其他地区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示范效应。

1、《规定》使政府的职能定位更加规范科学。《规定》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及时清理涉及市场准入和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对涉企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提出了严格要求。本质上,这是政府“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的过程,是政府重新进行职能定位的过程。《规定》通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来规范政府的“有形之手”,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成为可能。这是政府职能定位愈发科学的体现。

2、《规定》在坚持权责法定的同时,还关注服务型政府建设。《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并且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涉企法制宣传,避免或预防企业发生违法行为;即便发生违法行为,也应尽量通过劝诫、约谈等柔性行政方式教育、引导、督促企业自觉纠正。这种以“寓服务于管理”取代“以罚代管”的执法方式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真实写照。

3、《规定》不仅要求执法严明,而且着力落实合理行政。《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监督检查的同时,还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严禁选择性执法。

4、《规定》以公开促公正,助推廉洁高效政府建设。在坚持“四张清单一张网”(即政府权力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政府责任清单、省级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基础上,《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对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实行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这些举措有效地促进了行政公正,使政府更加廉洁高效。

5、《规定》通过信赖保护制度打造诚信政府。如孔子所言,“民无信不立”。因此,保护企业的合理信赖是诚信政府的应有之义。《规定》对行政机关撤销、变更赋予企业权益的行政行为设置严格条件,即必须基于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由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实施,并对企业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信赖保护制度的确立为诚信政府建设提供了抓手。

总之,《规定》将法治政府的理念融入到具体制度之中,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构筑起牢固的法律屏障。它的实施,不仅是浙江省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实践,而且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毕竟,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保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