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科技”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年来,在国务院办公厅和司法部的指导下,上海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制度+科技”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其中,制度建设方面的亮点是在全国率先建立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三方共同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2018年1月,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本市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了意见征询、会商通报、涉诉规范性文件材料共享、协同配合、数据平台对接、业务培训交流等六项工作机制。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会议)
在创新工作制度的同时,上海注重科技赋能,以信息化技术助力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数字化转型。2018年上半年,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开发建立了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和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管理系统引导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特别是将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和标准嵌入系统,实现全流程管理。各区、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后,可直接通过该系统进行电子报备。数据库归集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约5000件规范性文件,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公开,实现了“一库查询”,2021年下半年又在“随申办”APP、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移动端开通查询功能,进一步发挥政府数据服务社会生产、生活需要的作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项目实施以来取得明显成效,具体体现为“四个显著”。一是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质量显著提高,制度供给不断优化。2018年以来,报送市政府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纠错率逐年下降(2018年为16.22%,2019年为12.75%,2020年为11.62%,2021年为10.83%)。二是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显著提升,相对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障。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查规范性文件35件,制定文件的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司法审查,文件的合法性最终都得到确认,相关案件妥善解决,有效发挥了司法审查监督行政、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三是运用成果服务社会的功能显著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获得感不断增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已成为市民和企业了解上海有关政策举措的重要渠道,诠释了“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四是项目的溢出效应显著产生,为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工作提供示范借鉴。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将上海的经验做法进行固化。近年来,多个兄弟省市来上海考察规范性文件工作情况,对上海的经验做法表示赞同。
构建服务型政府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北京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实践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自2018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和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制度体系上创新,在审批流程再造上突破。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北京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排名上升100位,引领我国三年排名持续提升至全球第33名;在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中,该指标连续三年排名第一;在住建部2019年工程建设审批改革情况评估中,北京市低风险项目综合得分96.5分,高出第二名将近10分,排名全国第一。
(多规合一构建一张蓝图)
北京市着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一是“减、放、并、转、调”,精简优化审批。改革以来,共精减113个审批服务事项;将90%以上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区级办理;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实现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和多验合一;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调整审批时序,将市政接入由施工许可阶段提前至规划许可阶段,进一步提升接入效率。
二是数字化助力审批改革,统一信息数据平台。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为支撑,整合形成覆盖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市政接入的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以施工图审查系统为例,系统正式上线后,实行无纸化申报,已上传图纸数量约2000万张。审查时间由45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为企业节省成本约9亿元。
(数字化审图系统)
三是“四个一”引领,统一审批管理体系。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统筹22个专项规划,形成“一张蓝图”;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将210项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窗服务”;推动“一张表单”办理多项审批;坚持推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陆续出台100多个文件,废止70余件与改革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改革的“一套机制”,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四是统一监管,充分发挥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对勘察设计质量、施工许可核发、生态环境执法及人防执法等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在规定时间内就履诺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成果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与信用中国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归集。
(北京市5.0版营商环境改革政策新闻发布会)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近年来,财政部国库司积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深改委两个文件的要求,程序上以内控为抓手,实体上以标准化建设为依托,一把尺子量到底,通过细化投诉处理规范、发布指导性案例、发挥“外脑”作用、实现“三随机两公开”、开展示范点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极大推动了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共处理中央政府采购案件近4000起,初次纠纷化解率达到97%,共答复网民咨询4000余件,显著提升了采购当事人在行政裁决程序中的获得感和满足感,为优化营商环境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贡献了积极力量。
(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受理窗口)
该项目有效弥补行政职能缺失,健全法治政府行政制度体系,高效化解政府采购纠纷,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内控机制,充分保障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积极探索行政裁决标准化建设,努力形成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法治政府。该项目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更专业更高效更便捷的制度途径,为财政部门强化和规范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提供了规范依据和实践基础,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更好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行为依据,有力提升了公众对于政府采购法治化的信心和期待。
平台经济、分享经济发展中的管理及立法创新--广州市通过管理机制创新和地方立法保障行业良性发展环境等破解共享单车“围城”难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共享单车随着共享经济的浪潮席卷全国主要城市。高峰期广州共有6家运营企业,投放车辆超过100万辆,互联网+共享经济的新命题考验城市治理:企业无序竞争,车辆使用率和企业盈利率较低;车辆乱停乱放,冲击城市交通秩序;规范依据不足,城市管理难以有效切入。
为破解共享单车围城之困,广州市积极探索城市依法治理新模式,以公开招标和协议管理为核心,创新形成“总量控制、公开招标、协议管理、信息监管、服务考核、动态调节”的行业治理新模式,依法构建政府、企业、市民的合作治理新制度。
(领导现场调研)
一、法治先行,依法监管。
广州市坚持管理实践与立法保障相互衔接、相互促进,有效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1.初期确权。行业发展初期,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行业发展可持续模式等尚不明晰,广州市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明确了交通、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的职能分工,明晰政府、企业、社会的权责义务,科学规划城市慢行系统,开展多元公益宣传,优化市民出行环境,依法为企业、行业发展创造空间。
2.中期监管。行业发展稳定后,问题充分暴露,广州市及时出台《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通过总量控制+协议管理,补强政府监管硬抓手。
3.后期共治。共享经济治理过程中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约束和震慑不足,广州市及时出台国内首个共享单车行业信用管理法规,《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遵循“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建立了经营企业的重点关注名单、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和用户重点关注名单三个信用名单,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常态监管机制。
二、共享共治,多措并举
1.总量控制,动态评估。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5月组织专业机构完成全市单车适宜总量评估,确定全市单车合理规模。
2.公开招标,优选企业。广州市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为导向,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管理能力强、服务水平高水平企业,并确定各自投放配额。
3.协议管理,明晰权责。市交通运输局分别与三家中标企业签订了协议,明确企业车辆投放及管理服务责任。
4.信息监管,科技赋能。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建立了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线上监测”加“线下抽查”方式督促企业提高车辆数据接入率,监管部门实时掌握全市车辆情况,及时向企业下发现场秩序整改工单。
5.服务考核,动态调节。广州市建立企业季度服务考核机制,构建了涵括企业经营服务、现场秩序管理等18项考核指标的评价体系,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运营配额动态调节,“奖优惩劣”。
6.行业自律,信用监管。建立违章用户联合惩戒机制和行业信用监管机制,(企业根据交管部门抄报的交通违章查处情况,对违章用户实施联合停用惩戒措施),提高用户遵章骑行、有序停放的使用意识和企业合法运营意识。建立行业信用监管机制,明确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将限制参与运营配额投标,提升监管震慑力。
三、成效斐然,多方认可
制度实施五年来,广州市全市共享单车总量减少至约40万辆,企业日均单车周转率从2次/日/辆提升至5次/日/辆,路面乱停乱放现象明显减少,实现了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共赢。广州市提供了新业态治理的法治化、流程化、可操作的实践样本,连续两年受交通运输部邀请向全国各大城市作经验介绍。沈阳、杭州、成都等十余个城市先后来广州市进行专题调研学习。2020年,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案例获得南方都市报主办的《广州城市治理榜》之改革创新榜奖项。
深圳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15年6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正式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原行政案件数量最少的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承担改革任务,集中管辖分散在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全部行政案件(知识产权、环境资源类除外),基本达到集中管辖和跨行政区划管辖双重目标,最大程度实现集中管辖改革初衷。
以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为主体,深圳两级法院配套推进相关改革建设。一是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普通案件标准审、复杂案件精细审、专业案件专家审的“四层格局”,简化文书样式,探索示范诉讼,以25%人力办结60%简单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办理疑难复杂典型精品案例。二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加强法官办案质量管理和审判流程监控,强化院庭长审判管理责任,组建审判团队,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规范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定期开展两级法院改判案件总结通报。三是级别管辖改革,级别管辖改革列入2020年中央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将部分县级政府为被告行政案件调整为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四是智慧法院开发建设,启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法智云端”网上诉讼服务平台,174家行政机关接入“法智云端”平台,打通数据连接。五是集中管辖平台建设,在深圳市委市政府支持下,选址市中心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建成全国首家、迄今唯一一家行政审判中心,极大方便了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参加诉讼,并被评为深圳市四星级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六是巡回审判机制建设,盐田法院制定巡回审判工作规则,在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羁押场所等地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七是多元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建设,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签署合作备忘录,成立行政纠纷化解工作室,聘请40名行政争议特邀调解员,并率先在全国探索非诉审查案件调解机制。八是府院联动机制建设,2020年与市司法局签订《关于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的备忘录》,开展系列联动活动。九是审判队伍建设,培养和选调优秀行政审判法官,保障审判辅助人员数量质量,打造过硬审判团队。6年来,盐田法院集中管辖各类行政案件超6万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裁判上诉率、二审发改率、申请再审率、信访投诉率较低,实质化解率、服判息诉率保持较高水平,切实增进当事人的诉讼体验和公平正义获得感。
(深圳行政审判中心)
深圳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有效克服了分散管辖时期受案不均、行政审判资源配置结构性失衡、审判职能发挥受限等弊端,全面优化行政审判环境、提高行政审判质效、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力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深圳模式为全国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提供有益样本,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官方报告中评价“已在全国初步形成行政审判的深圳品牌”。
(深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典型案件,全市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观摩庭审)
“双报告”制度: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北京实践
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双报告”制度简要介绍
“双报告”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北京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实践探索。“双报告”包含双重含义:一是报告内容上的“双”,包括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和依法行政专项工作数据监测两个报告。其中,年度情况报告是落实中央明确规定的任务要求,数据监测报告为北京市的创新举措,以全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应诉系统归集的数据为基础,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为依法行政赋能,通过数据梳理和分析,客观揭示行政活动状况、规律和趋势,有效提升依法行政工作精细化水平。二是报告对象上的“双”,连续6年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成为一项常态化制度。同时,通过市委、市政府示范引领,“双报告”制度已从市级层面传导到各区政府,形成了法治政府建设层层落实的责任闭环体系。
二、“双报告”制度作用发挥情况
“双报告”制度建立以来,重点发挥了以下作用:一是有效发挥了服务领导决策功能。市委、市政府通过审议两个报告,能够精准把脉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整体状况,为谋划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同时,“双报告”制度也为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提供了平台支撑。二是努力实现对社会的宣传引领作用。通过在市政府首都之窗网站,专栏设置法治政府报告发布平台,集中公布市政府、区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的年度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发挥宣传引领作用,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三是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专项数据监测报告,从微观视角对全市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应诉等依法行政专项重点工作进行数据分析,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对症下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
(首都之窗网站建立专栏集中公布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
三、“双报告”制度延伸和拓展工作
为使“双报告”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还延伸和拓展推进了以下工作:一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各级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反馈给各单位,发挥首都法治资源的外脑支撑作用。二是推行个性化的“体检报告”。结合全市依法行政专项工作数据监测情况,形成包括各区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的个性化“体检报告”,以市依法行政办名义下发各单位,为各单位准确把握“身体状况”提供客观依据。三是延伸“双报告”相关机制。在“双报告”制度基础上,我们拓展形成了“双评审”(即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评审和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案例评审,)和“双调查”(即开展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个案社会公众调查和区政府依法行政状况社会公众调查)等机制,系统构建了北京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机制体系。
(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项目评审会现场)
下一步,北京市将以此次评审为契机,一如继往、持之以恒做好相关工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
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
随着基层治理的纵深推进,行政执法等权限的不断下放,乡镇(街道)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如何提升乡镇(街道)权力运行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成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
2018年机构改革后,浙江省在重新组建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办的同时,推动政府法制审查职能向乡镇一级延伸,以规范乡镇(街道)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司法所(党政办)法治职能整合为基础,将乡镇(街道)党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重大执法决定、疑难信访答复意见等事项纳入法制审查范围,发挥法制审查在基层依法行政中的审核把关作用。各地按照“省级负责整体设计、市级抓好统筹协调、县级承担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具体落实”的思路,紧扣建立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体制机制,明确落实审查机构,梳理确定审查内容,充实配强审查力量,健全完善审查机制,优化创新审查方式。
(东阳市“基层合法性审查智慧管理平台”开通仪式)
各地以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为抓手,推动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发力,强化合法性审查的法律风险源头把控作用,加强乡镇(街道)权力行使制约监督,提升了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主要有三方面成效:一是有效规范了乡镇(街道)的权力运行,实现了乡镇一级法制审核工作从“0”到“1”的跃迁。二是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2021年全省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败诉率全面实现“两下降”,与2019年相比,涉乡镇(街道)的行政争议数量下降28.5%,涉乡镇(街道)行政行为败诉纠错数下降38.7%。三是有力助推了基层依法治理,助推了乡镇(街道)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助推了乡镇(街道)政府权力运行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提高,助推了法治乡村建设的深化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提升,推动解决基层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问题。
(平阳县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会暨乡镇“法务专员”工作启动仪式)
截至2020年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全省1364个乡镇(街道)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审查范围、审查机制等全覆盖,有关做法被中央依法治国办简报刊发,《法治日报》等媒体作了深度报道。
大运河世界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流淌千年的京杭大运河,承载着中华民族的人文脉络与历史印记,也见证着“钱塘自古繁华”的光辉岁月。杭州拱墅既是京杭大运河最南端的终点,也是浙东运河的起点。近年来,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运河保护的系列指示精神,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意见,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守护大运河有力探索,融合法治力量,激发大运河传承保护新动能。
大运河保护非一地一部门可以完成,2019年,拱墅检察与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江苏省邳州市两地检察院会签跨地协作机制;2020年,与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中心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2021年,拱墅召开首次区委检察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大运河工作机制,明确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大运河遗产保护创新实践基地,与区司法局、区普法办共建“运河法治文化带”,面向社会选聘首批13名公益诉讼观察员,以法治智慧织起大运河保护立体网络。
作为全省唯一大运河世界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创新实践基地,拱墅检察先后建成办案远程指挥中心、快速检测实验室、研发数字监督云平台对接市、区运河数字平台,开展常态化水质检测、数字化动态预警、无人机沿岸巡航,深度融入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以科技助力法治守护更智能、更全面。
(检察机关对大运河及其支流进行常态化水质监测)
法治力量在于实践。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拱墅检察开展京杭古运河段、浙东运河段沿岸文物、文化遗迹保护专项行动,立足2022年亚运会、残运会背景开展大运河沿岸客运码头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行动,推动7座客运码头、2条水上巴士增设配套辅助器具,4座客运码头增设无障碍通道,运河沿岸人居环境得到显著提升,群众获得感得到显著提升。此外,针对沿河固废倾倒、水质不合标、文物遗迹保护不当等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13份,发现整改问题102个,督促全区完成行政执法329次,助推依法行政,以法治力量守护大运河自然环境更美、人文环境更雅、经济环境更优。
(检察机关对运河沿岸的无障碍设施进行巡查)
三年来,拱墅检察办理的运河相关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省级优秀案例,相关做法获省、市级领导批示,被央视、《人民日报》、《检察日报》报道点赞。
征程万里阔,江海再向前。拱墅检察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建成“人民的运河”“游客的运河”的指示,以“我管”促“都管”,以“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优势互补”多元驱动大运河流域综合保护,以检察履职助推沿岸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为守护千年大运河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整合资源共建 安全便携共享 积极推进跨部门涉案财物一体化智能管理
泰安市政法委
涉案财物处置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中央政法委牵头推动的政治任务,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泰安市作为山东省首个试点单位,按照“打造泰山样板、推广泰安经验、建立山东标准”的目标要求, 2016年局部试点,2018年正式挂牌,2019年全市推开,迈进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的探索之路。
涉案财物具有证据属性和财产属性。传统的办案单位自办、自管模式,存在忽视涉案财物财产属性、管理专业化不足、监管刚性差、易滋生司法腐败等问题,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泰安市通过思想认识、组织领导、部门协作和运营管理“四个到位”,破解传统管理时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托有政法背景的国有保安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用“四个首创”实现了该项工作四个“全国率先”:一是全国首创将纪委监委涉案财物纳入集中管理平台,率先在体系上扩大了存监管主体范围,机制上丰富了权力监督的手段。二是全国首创运用区块链技术对平台流程智能再造,打造涵盖公检法、纪监委、政法委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财物链、证据链、管理链、监督链和数据链相融合的信息平台,率先实现了物品不动、程序不断的跨部门、跨平台网上换押式移交。三是全国首创引入5G技术进行远程示证,充分体现庭审现场感、亲历性,率先契合了国家司法改革的庭审实质化要求。四是全国首创建立“场所建设、运营管理、服务规范、信息平台”四个省级标准,率先通过精细化、专业化、便捷化、智能化的管理模式,既保障了证据保管链的客观、中立性,又实现了涉案财物证据属性和财产属性的高度统一,推动了政法部门职能归位和司法人员角色归位。
(5g远程示证)
中心建成以来,全市共节约场所95处,约57000㎡;减少干警投入207人;节约年常态运维费等约740余万元;年均避免财物价值贬损3000余万元。有效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和个人财产权益的司法保障。
(泰安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泰安市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的探索实践,为促进该项工作深入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受到中央政法委和中纪委肯定;并先后得到中央政法委郭声琨、陈一新、景汉朝,司法部刘振宇等领导的批示肯定。
行政立法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
苏州市司法局
苏州自1993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立法实践结出丰硕成果,共制定地方性法规86件,政府规章131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苏州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扬“全过程民主”立法理念,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逐步形成了以《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为统领,以立法前评估、立法中协商、立法后评估三大制度为支柱的行政立法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
行政立法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将立法质量的管理贯穿于立项、起草、审查、后评估等各个阶段,有助于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提高地方立法精细化水平,有助于扩大公众有序参与,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立法前评估:2009年,苏州探索开展立法前成本效益分析工作。2019年,在全国率先出台政府规章《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将立法质量管控关口前移至立项阶段,明确要求,申报立法计划的单位,要成立立法前评估小组,形成评估报告,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分析,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等内容。市政府立法部门根据立法前评估报告,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论证,论证通过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目前,苏州共对17件规章建议项目开展了立法前评估,其中8件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正式项目,5件列入调研(预备)项目。“创新实践立法前评估工作机制”也荣获“2018-2020年度江苏省法治建设创新奖”。
(立法前评估)
立法中协商:2016年,苏州市开始探索立法协商制度,2017年起,苏州市政府出台《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办法》。《办法》实施以来,苏州已对48件法规规章,召开立法座谈会148场,有效化解了立法分歧、凝聚了立法共识。苏州市立法协商实现四大突破,一是立法协商对象更加广泛,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拓宽至政府部门、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二是立法协商范围更加深入,涵盖市、区、镇三级;三是立法协商事项更加全面,包括立法建议项目征集等七种情形;四是立法协商方式更加多元,采取书面协商、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等形式。
(立法协商座谈会)
立法后评估:2011年,在全国率先出台政府规章《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检验立法质量、查验实施绩效。《办法》明确了规章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六种情形,细化了后评估的六大标准和后评估报告的三大主要内容,同时,将后评估报告的建议和结论,作为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依据。截至2021年底,已安排67件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根据后评估结果,依法修改规章16件,废止规章15件,将8件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同时,苏州市还设立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立法计划、法规规章草案开展集体审查;在全市建立50家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拓宽立法民意反馈渠道;建立“谁立法谁普法”机制,让高大上、专而精的立法工作飞入寻常百姓家。
小智治事,大智立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苏州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深化行政立法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立良善之法、管用之法,为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