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自2014年3月1日施行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办法》确立的合法性审查、“三统一”、有效期、定期清理等制度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质量显著提升。
动因和背景
长期以来,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乱发滥发、终身使用、底数不清等问题始终是困扰我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顽疾。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社会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对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已经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办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加强我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更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现实需要。
项目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