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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公平公正公开的全方位行政复议综合改革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01-20

第四届“中国法治政府奖”获奖项目展示

项目名称: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公平公正公开的全方位行政复议综合改革

项目介绍:珠海于2013年底启动行政复议改革。全面彻底实施三大核心改革:相对集中复议权,市直部门复议权统一收归市政府行使;设立复议委员会,吸纳体制外专家议决案件;创新审理程序,率先实行开庭审理。通过改革,复议的权威性、中立性和专业性得以确立。三年来,案件量年均增长40%,首选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达80%,复议后提起诉讼的不足10%,复议后败诉率仅3.8%,极大提高了复议在公众心目中的法律地位和公信力。

颁奖词:行政复议改革是当下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大热点,珠海市选择了体制机制一起抓、全面综合改革之路。在体制上打破条条限制、集中复议权,直接采纳复议委员会议决结果;在机制上实行受理、审理、决定“三统一”,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标准办案、一个主体决定,在全国率先开庭审理复议案件,更将复议全程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全国上下探索行政复议改革的浪潮中,珠海勇立潮头。

 

项目主要内容

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自2013年12月开展以来,在复议体制、审理机制、受理渠道、公开机制、立法保障等方面探索创新,改革综合力度大,成效显著。

一、立法先行,保障改革更权威。珠海市运用其特区立法权优势,颁行市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确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各项基本制度,保障改革于法有据。

二、打破条条限制,集中复议权更广泛。相较于部分城市仅选取个别职能部门“相对集中”复议权的做法,珠海市的试点改革将除公安外的市直部门复议权全部收归市政府行使,即市政府除受理以各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外,还受理以区各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实行“三统一”模式,复议机制更顺畅。各地通常采用的“统一受理、审理、分别决定”或“统一受理、分别审理、统一决定”两种模式,实践中易出现程序繁琐、应诉主体混乱、权责不清的弊端。珠海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的“三统一”的模式,即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标准办案、一个主体决定,程序简洁、运行高效、权责统一。

四、直接采纳议决结果,复议决定更公正。不同于全国绝大部分试点城市将委员意见作为参考的做法,珠海市对符合法定情形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议决制。采用议决程序审理案件,从社会各界人士中遴选的非常任委员应当占参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并直接采纳议决结果制作复议决定书报市政府批准。这一程序打破“关门办案”的局限,充分发挥了委员的专业优势,增强了复议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五、率先开庭审理,复议过程更公开。作为对行政复议书面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珠海市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通过开庭方式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并向公众开放旁听。在硬件方面,配套设置专门的开庭审理室,庭审活动实现视频音频全程覆盖记录,并可同步显示笔录和现场展示证据。在软件方面,配套制定了回避、质证、调查、辩论等程序规范,并明确庭审笔录应当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六、复议全程网上公开,公众参与更便捷。珠海市实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社会公众均可通过查阅行政复议文书。此外,还采用信息化、网络化便民措施,复议申请人可在线了解行政复议法律指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并通过接收提醒短信掌握案件办理进度和结果。

项目动因和背景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定途径,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制度,具有高效、公正、免费、便民、可救济的特点和优势。但在实施过程中,现行复议体制存在亟待改进和完善之处,主要有: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办案程序相对封闭、复议资源分散、审查标准不统一、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等。以珠海市为例,自2008年至2013年,受理案件数量一直在百余件左右,纠错率长期处于低位,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缺乏了解,发生行政争议时较少通过复议渠道解决,行政复议影响力较弱,与国务院确定的成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既定目标差距较大。

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200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下发《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广东省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即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范围,省内部分市县先后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为创新复议体制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珠海市法制局经充分调研和深入论证,经市政府申请,广东省政府于2012年10月批准我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经过一年的筹备,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试点改革于2013年12月正式启动。

项目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做出总体部署,并提出应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市开展行政复议试点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

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两项基本法律途径,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就是要让更多的行政争议首先并且在根本上通过行政复议得到解决。试点改革以来,其一,市政府2014、2015年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连续增长40%左右,增幅较大。其二,两年全市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406件,同时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为387件,直接选择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的比例达到78.42%,远高于直接选择司法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的比例。其三,经复议后提起诉讼的比例控制在低位,2014年为9.9%,2015年为7%,即有超过九成行政纠纷通过行政复议得到根本解决。

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增强。其一,以2014年为例,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直接纠正行政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改变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申请人自愿撤回三种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比例达35.43%,高于全省的28.01%。其二,实施案件议决制度,议决案件37件,其中撤销18件,变更2件,通过议决会议化解纠纷率达54.1%。其三,共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13件,对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指导,收效良好。

三、为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先行先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目前,《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据了解,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是本次修法的重要思路,旨在把行政复议打造成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从而使更多的矛盾纠纷都能够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解决不了的再到法院寻求司法最终救济。我市在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过程中,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核心目标开展改革创新,为完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积累了经验。

项目受益情况

开展试点工作两年以来,珠海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取得新进展,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和复议机构、司法机关、信访机构均从中受益良多,实现了行政复议的帕累托改进。

一、对行政相对人而言:1.市直部门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后,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更明确、更高级别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各区政府复议案件总和已连续三年仅为20件左右。2.通过引入行政体制外的学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人士组成的非常任委员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体讨论、议决,有利于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的公平和中立。3.通过开展网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查询案件办理进度和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等便民措施,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更加便利。

二、对复议机构而言:1.整合复议有限资源,强化复议办案力量;2.统一案件审理标准,规范复议工作程序;3.树立复议权威,在更广范围、更大力度上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

三、对行政机关而言:优化了行政机关的资源配置。由于不用安排工作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集中人员力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四、对人民法院而言:行政复议将大量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使法院可以将司法资源集中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客观上减轻了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负担。

五、对信访机构而言:行政复议消化了一部分原本由信访机构处理的涉法涉诉类行政争议,将更多的争议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