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简介]毛玮,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1]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Rules and Order(I), Routledge & Kegan Paul,1982, pp.105-107.
[2]Adam Ferguson,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London,1767),p.187;转引自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Rules and Order(I), Routledge & Kegan Paul,1982, p.20。
[3]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Rules and Order(I), Routledge & Kegan Paul,1982, p.107.
[4]参见毛玮《论行政法的规范性与建构性》,《现代法学》2010年第3期,第13页。
[5]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Rules and Order(I), Routledge & Kegan Paul,1982, p.36.
[6]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5-218页。
[7]参见[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8]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Rules and Order(I), Routledge & Kegan Paul,1982, p.14.
[9][英]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页。
[10][英]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6-308页。
[11]行政法的含义非常复杂,规范性行政法也有存在的理论可能;但在字面含义上,行政法通常会被理解为管理法。
[12]《孟子·离娄上》。仅靠善良风俗和自发秩序不能推行政策,单纯的法令无法自动实施。
[13]因为哈耶克认为只有区分“你的”与“我的”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14]老百姓把法院视为政府部门的看法并非完全是出于不懂法,毋宁说是真正地了解司法现状的。
[15]理想的司法,同类案件只需判决一次。正如孔子所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16]据传合同法制定时,某机关提议由自己作为该法的执行机关,就属于有法必有官的惯性思维。
[17]Gerard Naddaf,The Greek Concept of Nature,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Albany, p.11.
[18]参见汪太贤《从神谕到自然的启示:古希腊自然法的源起与生成》,《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第16页。
[19]参见[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卢华萍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页。
[21]孙笑侠:《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浙江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第6页。
[22]《大学》第一章。
[2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载《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8页。
[24]《中庸》第二十九章。
[25]《周易·观卦·彖传》:“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中国的主流传统是以道为教,即天与地一体;而其他国家都是以神为教,即天堂与世俗分离。
[26]由礼而度,类似于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
[27]在个人无力举证时,仍然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例如,对于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履行原告的职能,而不是由被害人做原告。
[28]秋菊式的“要个说法”。
[29]检察权究竟是司法权还是司法参与权,需要另行撰文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