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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锌:网络交易监管的管辖权配置研究

信息来源:《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8-06-18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俞祺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叶逸群、何于彬,阿里巴巴法务部申兴旺对本研究提供了大量帮助,特此致谢。

[1]《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同时也专章规定了监督管理。“草案”第7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管理职责。”第75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强调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可见,电子商务立法已经意识到在网络交易监管方面,需要根据网络交易特点,进行监管的体制创新。

[2]《行政处罚法》第20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二、对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媒介广告经营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可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同一广告主跨省发布同一商品或者服务违法广告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部署各地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以指定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查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8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5]《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规定: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6]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33条规定: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7]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8]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网络传销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多个地域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易确定的网络传销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案件打击处置、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指定有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査处。重大、疑难网络传销案件,由工商总局指定管辖。

[9]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10]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41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6条规定: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1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21条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41条。

[14]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8条。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18条。

[1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郭翔:《民事地域管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页。

[19]2015年广告监管及指导广告业发展专家型人才培训班第一课题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广告管辖权界定探究》,《中国工商报》2015年11月17日,第7版。

[20]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编:《网络交易管理理论与实务》,中国工商出版社2014年版,第142—145页。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6条。

[2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21条。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18条。

[24]文化部令第49号,第37条。

[25]文化部令第51号,第33条。

[26]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

[27]宋玉波:《论行政执法管辖的划分及争议的解决》,《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28]崔明健:《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河北法学》2010年第12期。

[29]郭翔:《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修改问题刍议》,《法学家》2011年第5期。

[30]参见郭德香:《电子商务管辖权论析》,《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31]See Darrel C. Menthe, Jurisdiction in Cyberspace: A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Spaces,4 Mich. Telecomm. Tech. L. Rev.69(1998)。

[32]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页。

[33]See Lawrence Lessig, Zones of Cyberspace, Stanford Law Review, Vol.48, Issue 5(May 1996), pp.1403—1412.

[34]See David R. Johnson and David Post, Law and Borders The Rise of Law in Cyberspace, Stanford Law Review, Vol.48, Issue 5 (May 1996), pp.1367—1402.

[35]See Robert Bartlett, Developments in the Law: The Law of Cyberspace, Harvard Law Review, Vol.112, pp.1574—1704.

[36]参见蒋志培著:《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页。

[37]罗艺方、赖紫宁:《网络空间司法管辖理论的比较研究》,《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6期。

[38]何其生:《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116页。

[39]郭德香:《电子商务管辖权论析》,《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40]参见刘满达:《网络商务案件管辖权的实证分析》,《法学》2000年第2期;王飞、曾纪雄:《网址作为电子商务管辖基础的论证》,《行政与法》2004年第2期。

[41]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挂牌成立,是全国第一家集中审理涉网案件的试点法院。将涉及网络的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剥离出来,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涉网案件数据进行多模块比对分析,梳理规律和特点,形成结构化、标准化的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

[42]资料来源于笔者对阿里巴巴及未来城科技市场监管所的调研记录。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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