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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福俊:司法解释中行政协议定义论析

信息来源:《法学》2017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18-04-08

【注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1]参见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页。

[2]参见袁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

[3]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上),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3页。

[4]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119页。

[5]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150--151页。

[6]同上注,第150页。

[7]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508页。

[8]叶必丰:《行政行为原理》,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4页。

[9]参见江必新:《司法解释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10]余凌云:《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11]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81页。

[12]参见江必新、梁凤云:《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60页。

[13][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1页。

[14]参见梁凤云:《新行政诉讼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55~456页。

[15]参见程琥:《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6年第12期。

[16]参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行初5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行终176号行政裁定书。对于土地储备中心的法律地位,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设立的依据是作为规章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该规章明确其应当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此其实施的土地储备行为属于受委托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其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参见江必新主编:《新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34页。

[17]同前注[3],江必新、梁凤云书,第341~342页。

[18]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05页。

[19]参见江必新:《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人民司法》2016年第34期。

[20]参见郭修江:《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法律适用》2016年第12期。

[21]参见陈无风:《行政协议诉讼:现状与展望》,《清华法学》2015年第4期。

[22]参见韩宁:《行政协议判断标准之重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23]参见杨科雄:《试论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24]参见于立深:《行政协议司法判断的核心标准:公权力的作用》,《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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