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并不刻意区分行政合同、行政契约以及行政协议。在探讨《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规范时,会使用行政协议这一措辞;但在涉及学理以及实务时,将尽量尊重原文已有的惯常称谓,即采行政合同或行政契约。
[2]以现有的八个地方政府规章层级的“行政程序规定”为样本进行考察后发现,其对行政合同的定义可以归为两大类:其一,“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参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93条、《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第100条、《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第87条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63条);其二,“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参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00条、《海口市行政程序规定》第80条、《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第76条以及《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7条)。
[3]与其他的行政程序规定相比,《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合同适用事项的列举是较为全面的。
[4]江必新、邵长茂:《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56页。
[5]余凌云:《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页。
[6]陈无风:《行政协议诉讼:现状与展望》,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4期。
[7]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之所涉案例来自北大法宝、OpenLaw裁判文书检索网(http: //www.openlaw.cn/)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index)。
[8]当然,本文目前并无可能穷尽司法实践中已有的所有行政协议类型,仅能选取有尽可能多的案例、规范加以支撑的行政协议作为本文的论证素材。在今后的研究中,如能发现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行政协议,则可以逐渐充实到本文的论证体系中。另外,本文中出现的各类“疑似”行政协议都采用目前规范、实践已有的通称,而不刻意追求与《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相统一。
[9]《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15条第1款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192号民事裁定书。
[11]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商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
[12]张树义:《行政合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页。
[13]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使用的措辞是“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适用解释》第11条将其扩充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1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5]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4388号民事判决书。
[16]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
[17]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裁定书。
[18]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行终字第199号行政判决书。
[19]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113号行政判决书。
[20]龙凤钊:《行政行为的合作化与诉讼类型的多元化重构——以“拆迁条例”的征收补偿协议为例》,载《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
[2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
[22]参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
[23]叶必丰:《行政合同的司法探索及其态度》,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1期。
[24]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23页。
[25]肖北庚:《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
[26]董运弟:《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及司法审查》,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
[27]《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93条规定:“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4)政府采购。”《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00条规定:“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5)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2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29]王惠:《政府采购合同性质辨析》,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30]《政府采购法》第6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8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31]王文英:《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32]《政府采购法》第11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周佑勇:《公私合作语境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现存问题与制度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5第12期。
[34]严益州:《德国行政法上的双阶理论》,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文对于德国行政法上双阶理论发展脉络的梳理非常详细,尤其值得参考。另外,陈又新也持基本相同的观点,参见陈又新:《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基于对“两阶段理论”的借鉴》,载《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
[35]《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6]《政府采购法》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37]邢鸿飞:《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38]然而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大胆地把特许经营合同踢出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着实有些令人费解。其在“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辉县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指出:“2004年9月15日辉县市新陵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投资经营辉县上八里至山西省界公路项目的协议书》中对案涉道路建设的融资、收益及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的约定系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新陵公司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辉县市政府以该合同为行政合同、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请求应予以驳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39]黄源浩:《法国行政契约发展趋势——以“不可预见性理论”之变迁为中心》,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契约之基础理论、法理变革及实务趋势/行政程序法之最新发展》,元照出版公司2013年版。
[40]李霞:《论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载《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41]与先前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增加了不少可能涉及行政法方面的条文,尤其是第51条规定:“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笔者猜想,新办法的出台可能与《行政诉讼法》的修正有关。
[42]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门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43]李霞:《论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载《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44]《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土地使用权”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变成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135条,其内涵被界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此,前述两份示范文本失效,取而代之的是《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仍混同使用这两个概念,故本文也对其作统一的处理。
[45]《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1条指出:“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而这一司法解释,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而制定的。
[46]如有论者指出:“行政优益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对合同履行的指导和监督权、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的直接强制执行权、作为制裁手段的直接解除合同权、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单方变更与解除合同权,等等。”韩津和、杨西虎:《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之模式选择》,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3期。
[47]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行初字第48-2号行政判决书。
[48]有关证券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和解的文献,参见吴陶:《论我国证券行政执法领域和解制度之构建》,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年第2期;肖宇:《证券行政和解金的确立与分配规则探析》,载《暨南学报》2015年第6期。
[49]《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2004年3月22日公布。
[50]“雅努斯(Janus)是罗马神话中守门的两面神,他一手拿着开门的钥匙,另一只手拿着警卫用的长杖,象征着一切开始和善始善终。”参见刘庆雪:《Janus与January》,载《英语知识》2002年第1期。
[51]如有论者指出:“行政优益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对合同履行的指导和监督权、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的直接强制执行权、作为制裁手段的直接解除合同权、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单方变更与解除合同权,等等。”韩津和、杨西虎:《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之模式选择》,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3期。
[52]《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3]参见叶必丰:《行政合同的司法探索及其态度》,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1期。
[54]陈无风:《行政协议诉讼:现状与展望》,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4期。
[55]黄源浩:《法国行政契约发展趋势——以“不可预见性理论”之变迁为中心》,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契约之基础理论、法理变革及实务趋势/行政程序法之最新发展》,元照出版公司2013年版。
[56]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12版),三民书局2012年版,第409页。
[57]张树义:《行政合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