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很荣幸能有机会和大家交流。近年来,浙江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的指示要求,积极对标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任务部署,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立法工作,大力推进以行政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预防性法律监督制度建设。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汇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践和立法工作。
一、坚持制度先行,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化
浙江省是较早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设和规范化探索的地区之一,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一是健全备案审查制度。1994年,首次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将规范性文件备案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制度层面纳入了行政监督体系。2000年5月,省政府以规章形式颁布《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专门针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范。同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制度规范。二是规范配套管理机制。2012年,浙江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要求制定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对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重新公布了制定主体清单,修订了统一编号规则,明确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联合省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府院衔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率先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查“府院衔接”机制。三是持续深化规范化管理实践。浙江的先行做法得到了国家层面的大力支持和肯定,2016年浙江省被确定为全国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单位。2021年,在司法部组织下,与上海、江苏、安徽三省市共同签署推进长三角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协议。2022年,司法部与浙江省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支持浙江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有力有效地推动了全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坚持立法引领,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法治化
注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立法工作,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一是构建起全面管理制度机制。2010年,浙江省政府颁布《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率先以政府规章形式,建立起包括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等各个环节在内的全面管理制度,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016年,浙江省出台《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专章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规定。二是注重提高制度建设质量。2018年,浙江省全面修订《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把从严控制发文数量、从严落实制定程序、从严加强审核把关、从严开展监督管理作为重点,具化政策要求和管理需求,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制定、备案、清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三是及时立法固化实践成果。2023年,率先出台《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系全国首部规范合法性审查的创制性规章,首创构建起“4+X”合法性审查工作体系,将合法性审查从行政规范性文件拓展至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行政协议和其他重大涉法事务领域,使浙江成为合法性审查适用范围和规范对象最广的省份之一。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获得了良好的反响,也为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坚持守正创新,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浙江创新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质效提升,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政府行政决策法律风险,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重要保障。一是在工作格局上,首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以及授权组织的审查事项全面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予以规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执行,并为村(居)等组织提供合法性审核延伸服务。推动全省90个县(市、区)和1364个乡镇(街道)制定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实现目录清单全覆盖。二是在工作要求上,着力提升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化、法治化水平。明确“三不”原则:即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事项不得提交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对目标、实效等方面符合国家或者省级探索性改革举措的审查事项,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时,充分考虑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要求。2022年以来,合法性审查量持续提升,行政诉讼一审败诉率、行政复议纠错率均实现连续三年下降,2023年全省法治建设群众满意度达91.88分。三是在工作程序上,着力构建全闭环管理的工作流程。明确审查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不受5个工作日的限制。审查事项经合法性审查后,需经集体会议审议的,审查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集体会议。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查事项,未按照规定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通过强化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扭转了行政诉讼案件高发、频发现象,2023年浙江省行政诉讼发案量较2019年下降33.67%,一审败诉率同比下降2.27个百分点,为近5年最低。四是在工作保障上,着力构建多层次保障的制度措施。制定出台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明确标准流程,提升法治化水平。将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浙江(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和法治督察内容。推动数字赋能合法性审查,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智慧化应用体系。目前,全省90个县级合法性审查中心全部实体化运行,增加合法性审查编制人员224名,全省首批任命县乡法审员2550名。2023年,全省涉乡镇(街道)行政争议发生率、败诉纠错率持续稳步下降,为推动解决基层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提供了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