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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实施与学位争议解决机制完善”学术论坛成功举办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05

2024年6月30日,“《学位法》实施与学位争议解决机制完善”学术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召开。本次论坛由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和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办,北大法宝提供支持,北大法宝学堂全程直播。在《学位法》即将实施的背景下,本次论坛围绕我国学位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和学位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方向进行深入探讨。


开幕式

坛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副理事长湛中乐教授主持,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姜明安教授,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姜国华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郭雳教授分别致辞。


本次论坛发起人湛中乐教授首先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不辞辛劳地前来出席本次学术研讨会,并对来自全国各地的朋友们表示最诚挚的欢迎和感谢。湛中乐教授指出,《学位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在法律层面巩固学位制度改革成果的里程碑式意义,不仅有利于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促进教育强国和人才强国建设,推动高等教育创新,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本次论坛的两个议题,前者着眼现实,围绕《学位法》的修订内容,剖析制度变革背后的理论逻辑,探寻新法实施的基本要求,将《学位法》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现实的治理效能;后者展望未来,聚焦如何改进学位争议的解决机制,实现学位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形成学位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确保各方教育主体权益得到保障。

姜明安教授在致辞中提出,《学位法》的通过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为解决学位争议,保障学位申请人和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创建完善的机制。这一机制包括遵照法律程序、学术异议复核、学位权益救济三个愿景。

姜国华副书记代表北京大学向出席本次论坛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感谢。姜书记结合自身工作经历指出,法律为推动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学位法》的实施和学位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对于学生权益保障和学校人才培养都具有重要意义。姜书记期待论坛就学位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促进《学位法》的贯彻实施。

郭雳教授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向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郭雳教授指出,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和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举办的十余届论坛,关注教育法领域的重要问题,加强法学研究和教育实践的结合,探索教育法治建设的路径和方法。本届论坛聚焦《学位法》的理解与适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主旨发言


主旨发言由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教授和安徽大学原副校长、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会副理事长程雁雷教授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梁鹰主任,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翟刚学副司长,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钱瑜副局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程琥副院长,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陈鹏教授分别作主题学术发言。

梁鹰主任以《扎实推进学位法实施》为题作主旨发言。梁主任介绍了《学位法》立法过程中坚持的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二是坚持守正创新,吸收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有益经验,体现改革方向和实践要求;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四是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本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五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回应社会关切。《学位法》有多项制度亮点,包括明确三级学位工作体制、完善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构建分级分类的学位制度、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强化学位质量保障。《学位法》的立法回应了若干争议性问题,例如学术评价结论的可诉性、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位决定的可诉性各有关方面应抓紧出台相关配套规定,为《学位法》实施做好准备、创造条件。

翟刚学副司长以《学位法的制度创新与待解之题》为题作主旨发言。他回顾四十年来学位制度立法的历程,介绍了学位法的立法精神,提出若干需要在实施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问题,包括不同类型学位分类评价的具体标准与程序、学位授予条件的高校自主空间及规制、授予单位内部实质性化解学位争议的机制构造与外部救济途径、学位法的域外适用等等。

钱瑜副局长以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 实质性解决学位行政争议问题为题作主旨发言结合《学位法》和《行政复议法》,对学位授予的定性、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在行政复议中的定性、学位的人身专属性和学位争议是否可调解、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程琥副院长以《学位法实施与学位案件司法审查》为题作主旨发言。他指出,随着学位法实施,学位案件司法审查问题亟待深化研究。一是重申学位案件司法审查的重要意义。学位案件司法审查关涉学位授予权依法正确行使、公民受教育权保护、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学位争议多元解决。二是坚持对学位案件全面审查。从多年来法院审理学位案件实践来看,单从程序审查是不全面的,也难以有效发挥司法审查功能作用。因此,应当坚持对学位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三是积极构建学位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有学位争议,就应当为学位争议设置解决出口。行政诉讼是解决学位争议的最后一道渠道,而不是首选渠道和唯一途径。要将非诉讼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申诉、复核、行政复议等非诉讼机制作用,确保学位争议在法治轨道上实质性解决。

陈鹏教授以《〈学位法〉不授予学位兜底条款的法理阐释与实践限度》为题作主旨发言。他针对不授予学位兜底条款进行法律解释,结合实践中的学位争议事件,指出这一条款易引发权利与权力的失衡,导致不合理强调公共利益。该条款的正确理解适用,有利于发挥教育的育人作用。


主题报告

主题报告一《学位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


主题报告部分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学位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由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教育标准研究所副所长马雷军主持。北京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处长王艳霞,上海交通大学教育法研究基地负责人李学尧教授,首都师范大学李昕教授,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尹婷讲师相继发言。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徐靖教授,东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负责人孟鸿志教授,广西大学法学院管华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孟烨副教授对报告作评议。

(一)报告部分

王艳霞处长结合北京市实践情况梳理《学位法》带来的制度变化:一是专业学位法定化,北京市正在探索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二是学位授予点布局,北京市依照新时代首都发展需求特别是产业发展规划来优化配置学位授予点资源三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北京市落实接诉即办、未诉先办、强化协同的原则;四是保障学位质量,需要制定更加科学规范的标准。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靖作评议,指出关于新设学位的授予条件,有待教育行政部门的进一步明确;校规校纪的制定活动需要更高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李学尧教授梳理了《学位法》所规定的六种委员会,对比其职责、人员组成、委员资格和遴选、议事规则,认为委员会制度的配套规范,既要进一步回应已纳入司法程序的学位纠纷问题,也要重点关注抽象意义上学术权被侵蚀的问题。他认为,在贯彻实施中,需要结合《高等教育法》(包括第四十二条关于学术委员会的条款)做体系性解释,必要时教育部可以出台指引性、解释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各个委员会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协调好高校内部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关系。他重点就包括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内的各类委员会的委员遴选、能否匿名投票、能否弃权、如何说明理由等问题,从实操角度做了重点探讨。

李昕教授从国家学位制度的基本逻辑出发,分析了多主体协同治理的五方面问题:一是学位制度的功能,具有人才选拔和培养能力评价的双重面向,应平衡好央地关系、政府-大学关系、政府-社会-大学关系、宏观叙事与个体权益关系;二是国家学位制度的基本逻辑,不同于大学学位制度,需要化解行政等级化的弊端,实现政府有为、大学有效、社会有利;三是等级化管理,在面向政府竞争资源的情况下调动大学回应社会的内驱力;四是行政层面的统合,政府合理行使学位授予点布局的规划权;五是多层级权力分解,在有限的纵向分权、等级化的大学自主权、学位管理与学术判断的分离中,融合多重目标的标准指引;六是通过信息公开引入社会监督。

尹婷讲师针对学位论文抽检这一实践中易引发争议事件的制度进行剖析。在合法性问题上,学位论文抽检依据的规范来源于教育部、地方、高校三个部分,对于由“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所颁发学位的撤销缺乏法律依据。在合理性问题上,论文抽检制度是对高校授予学位质量的评价,不应直接转化为对个体问责的依据,不应以个体责任代替整体责任。

(二)评议部分

徐靖教授对王艳霞处长的报告作评议,她指出,专业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有待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明确;学位授予中的学术标准设定更多属于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范畴,而非学术标准设定,比如涉及开除学籍等影响学生重要权益的行为与学位授予挂钩时,只能由法律至多是行政法规予以规范,现有规章位阶不足。

孟鸿志教授对李学尧教授的报告作评议,指出学位委员会制度的复杂性。如果再考虑学校或院系的分委员会,更需要厘清各个委员会之间的权限分配以及各自实际所掌握的权力。对于明确学校各层级委员会的关系,高校的规范性文件至关重要。虽然学术判断属于高校行使的权力,但不能否定复议和诉讼的审查。

管华教授对李昕教授的报告作评议,首先关于学位制度的功能问题,从历史上看,博士学位最早是职业资格证书;二是学位授予作为对科学研究能力的认定,不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也是宪法授权的行为,是从科学研究自由派生出来的,这样可以理解为什么终身可撤销学位;三是协同治理的问题,对于一些省内影响力大的高校,应直接向全国性学术组织申请复核;四是设定条件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学位法》和其他法律衔接的问题,例如对“严重违法”这一概念的体系解释。

孟烨副教授对尹婷讲师的报告作评议,高校行使办学自主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过多关注罚则而缺乏程序性保障的问题。一些本用于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例如在论文盲审制度中,常出现评审专家与学位申请人的研究领域不一致导致评审意见专业性不足的现象。

第一单元结束后,梁鹰主任进行总结发言,对与会专家学者提出的一些问题作出回应。宪法上的受教育权是《学位法》立法的基石,也是贯穿整部法律的主线。对于第37条的兜底条款,梁主任对攻读期间、依法、严重三个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对于复议和诉讼的问题,梁主任介绍了《学位法》及历次草案条文变迁背后的逻辑。


主题报告二学位制度变革下学位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

第二单元“学位制度变革下学位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由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威海校区副校长、法学院(威海)党委书记肖金明主持。安徽大学原副校长、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会副理事长程雁雷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伏创宇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高杭副教授,北大法宝智慧法务研究院蔡治秘书长相继发言。由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张冉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杨靖文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黄宇骁副教授,西南大学法学院杨攀副教授相继对报告作评议。

(一)报告部分

程雁雷教授针对《学位法》第40条所展开分析。该条规定的学术复核是《学位法》的一项创新性制度。一是关于该制度的面与定位,承担了实质性化解纠纷、监督学位授予权力、保障学位申请人权益的功能。二是关于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学位法》第41条规定了学位复核,此外还有申诉、复议、诉讼等救济制度。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的受理范围不同,并且前者是终局的后者是非终局的。各高校有申诉委员会,通常不是学术性的,处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学术复核与校内的申诉是并行的。三是关于该制度具体规则的设计,建议教育部适时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

伏创宇副教授梳理了《学位法》相较于《学位条例》在学位授予条件规定方面的三点变化:从“概括式规定+肯定列举”扩展到“概括式规定+肯定列举+否定列举”;内容上增加品行要件;对学位授予单位制定具体标准的程序作出规定。《学位法》中学位授予条件规定的价值追求包括保障学位质量、落实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与学术自治权以及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条文目的出发,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制定更为具体的标准以保障学位质量;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学位具体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法律精神与法律原则;充分听取意见,包括学位授予单位教师与学生的意见、相关学科领域学术群体的意见以及产业界的意见。

高杭副教授认为,学位制度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学位制度处在院校体系、学科专业体系、人才培养体系、学术评价体系、国际交流体系的交汇点上。学位制度改革聚焦四方面问题:学位类型的多元设置;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内涵式发展;学科专业布局的科学调整;人才培养的提质增效。学位制度还需要在学位授予的审核制度、高校内部管理、外部评审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蔡治秘书长首先演示了自己是如何应用数据和人工智能准备这场报告的并介绍人工智能的发展可分为符号主义和联结主义两种路径符号主义的思路类似霍菲尔德的分析法学,期望建构没有歧义元概念联结主义则是借助神经网络实现深度学习,大模型本质上仍是通过学习统计特征来逼近理想结果。两种路径各有所长,符号主义擅长形式逻辑的、程序的、基础的、固定的、通约的、机械的思维场景联结主义擅长于泛化的、类比拟喻思维场景,而法律分析的复杂就在于需要结合辩证、模态、道义等多种逻辑,兼顾事实与价值,这种真知灼见仍需要如今天的研讨会一样,借由人与人的沟通交流才能产生。新《学位法》构建了分级分类的学位制度,这更需要通过信息化建设和人工智能让老师解脱于流程化的繁琐工作让学生更容易在学术上获得启迪师生间有更多时间回归真实的沟通交流以确信学生的真实素质水平。这是对《学位法》实施的良好助力。

(二)评议部分

张冉副教授对程雁雷教授的报告作评议,一是实践中学位授予的程序越来越复杂,可能对学位申请人作出否定评价的环节越来越多,如果对该条文的“等”字作不完全列举的理解则对于争议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二是该制度在分委员会层面具有更强的操作可能性,并且要考虑是一事一议还是采用统一程序;三是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要注重公开性和参与性。

杨靖文副教授对伏创宇副教授的报告作评议,学位授予条件分为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学术标准争议不大,司法机关一般尊重学位授予单位的裁量权。对于非学术标准,要解决道德品行、纪律处分等与非学术标准是否构成与学术授予条件不当联结的问题。对此,需要明确学位制度的功能,即保障学术质量。而学生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各种管理制度对其约束,不应由学位授予制度过多承担学生管理的功能。同时,《学位法》第1条立法目的明确将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放在保障学位质量之前,在这一目标之下,高校在设置学位授予条件时应严格限制在学位法授权范围内,限定在学术诚信、学术评价、入学资格三方面,不宜进行扩大解释。

黄宇骁副教授对高杭副教授的报告作评议,一是关于正当程序,存在的问题是适用条件是否需要对相对人的侵害有重大性。田永案的判决认为影响基本权利所以要遵循正当程序,于艳茹案一审认为撤销学位是很严重的,所以要遵循正当程序,而二审认为所有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都要遵循正当程序。《学位法》对所有不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的情况都规定陈述申辩和说明理由的要求,而正当程序的其他要求,如回避、案卷排他则是未尽的问题。二是关于学术复核,《学位法》的草案反复修改,是否可诉仍然不够明确;三是关于主体,《学位法》区分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和学校的决定,明确了学术授予单位的主题问题;四是关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关系,《学位法》交由高校自主规定;五是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是否要考虑过罚相当原则,考虑严重程度;六是关于院系能否制定不同于学校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法》规定“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回应了这一问题。

杨攀副教授对蔡治博士的报告作评议,提出法律人工智能将在高校治理中发挥两方面作用,一是数据作用,人工智能收集整理的大量数据可以作为增强管理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的依据。二是算法治理作用,人工智能可以直接依照算法对高校内部事务发挥管理和裁判作用。但由于机器无法获得人生体验,也无法产生情感和价值观,因此后一方面的作用仍然需要人的介入和校正。


主题报告三学位制度变革下高校校规的法治因应

三单元“学位制度变革下高校校规的法治因应”和第四单元“学位制度变革下的制度供给”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王春蕾主持。河南理工大学郭嘉辉校聘副教授和西北政法大学康韩笑讲师分别先后发言。由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刘一玮讲师和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教育版编辑孙武作评议。

(一)报告部分

郭嘉辉校聘副教授认为《学位法》中有必要对高校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在学位法律制度中,高校规范性文件作为学位授予实施主体进行学位授予活动所依据的“末端规范”,其处于“优先适用”的“校内法”地位,实践中发挥比学位法规范条款更直接的影响力。《学位法》为其预留空间是学位授予活动体系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在二维空间方面,以横向学位授予规范条款和纵向学位授予规范条款的交点为核心,构建纵横交错的高校规范性文件法规范条款制度空间。在三维空间方面,以“宏观原则性条款-中观衔接性条款-微观具象性条款”为逻辑出发点进行叠加,建构高校规范性文件法规范的三维制度空间。高校规范性文件在学位法规范中的凸显具有“立-执-审”三个方面的价值。

康韩笑讲师以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对规范性文件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查框架为镜鉴,梳理出高校校规附带审查的现状,发现对校规的附带审查存在宏观上的基于“自治性”排除司法审查,微观上的对主体和程序审查不足、对内容和权限审查不细等问题。基于此,旨在构建对校规进行先主体,再权限,后程序,最终进行实体内容审查的层级明确、强度合理的审查流程。

(二)评议部分

刘一玮讲师对郭嘉辉副教授的报告作评议,一是高校规范性文件可以界定为软法,具有说服性的约束力;二是《学位法》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予以细化;三是对于出现在多项教育法律的共同问题,应当在教育法典编撰中予以厘清;四是《学位法》的准确适用需要学理解释提供支持。

孙武编辑对康韩讲师的报告作评议,行政部门的基层工作人员的考虑因素主要是效率和安全,应当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提升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才能促进依法治校的长远发展。


主题报告四学位制度变革下的制度供给

郑州大学法学院沈思达副教授,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思政部副主任卫学莉教授,西南大学法学院杨攀副教授相继发言。由浙江警官学院陈秀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张菁珂讲师,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罗苟新教授作评议。

(一)报告部分

沈思达副教授提出,我国正逐步形成从出国深造到回国就业的良性循环,境外学位认证制度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这项制度也是落实我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对高等教育互认的要求。目前境外学位认证工作由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开展,采用其制定的认证办法,境外学位认证性质定位上属于广义上的行政许可,此次学位法的制定完善了相关上位法授权。关于境外学位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可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吸收学术界和产业界的成果制定清单。此外,下一步还应当扩展境外学位认证对象的范围,完善撤销与监督机制,以及建立更为完备的救济保障制度。

卫学莉教授认为,现有制度侧重管理和监督,对学位申请人的权利保障不足,依赖于事后的司法救济。应当在学术自由与教育公平的价值目标下,规范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学位授予的客观性与透明度。

杨攀副教授结合自己的教学观察,提出《学位法》实施应充分考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时代背景,深思学位及学校的本质。可以从大学生学习内驱力不足、大学人才供需错位问题中,反思专业打包式学位模式的局限性,从而更加重视学位制度对于学习者和用人单位的价值。建议在现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之外,增设课程学位,强化学位课程质量保障和需求调查,满足学习者和用人单位的多元化教育需求。

(二)评议部分

陈秀副教授对沈思达副教授的报告作评议,根据国内外学位制度的不同特点,可以对境外学位认证的定性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对于《学位法》的实践意义可以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为实务部门提供参考。

张菁珂讲师对卫学莉教授的报告作评议,《学位法》对学生权益的保障更趋完善,但仍需进一步思考和讨论机制构建的问题。例如同行评议制度中,如何确定交叉学科的“同行”,保证评议的科学和公正。关于学位救济机制,虽然提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引入第三方调解在学位争议中并不适用。

罗苟新教授对杨攀副教授的报告作评议,学位制度的构建要充分考量高等教育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对社会需求的回应,需要更清晰地厘清“学位课程、课程学位、课程学位制度”的区别和联系,进一步强化相关理论依据的支撑和细化对现实需求分类分层的回应。

最后,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教授作总结发言,对各位领导嘉宾和专家学者的莅临表示诚挚谢意,并感谢了实务部门、北京大学及北大法学院、兄弟院校及合作伙伴“北大法宝”对本次论坛的鼎力支持,期待各界人士共同努力,推动我国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