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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调解法治化的中国实践与理论保障”研讨会致辞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07-20

“调解法治化的中国实践与理论保障”研讨会致辞


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尊敬的江院长、甘主任,各位领导、专家、老师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调解法治化的中国实践与理论保障”专家研讨会,首先对参与这次征文投稿活动的年轻作者们表示祝贺和感谢,对长期以来关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领导、专家们表示衷心感谢!

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贯穿我国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全过程,它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方法,在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次论坛征文观点丰富,视角各异,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相信今天的研讨将进一步深化调解法治化研究。

解决纠纷矛盾有多种方式,选择诉讼方式还是其他方式,这与一个国家、民族、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念具有密切关系。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注重情理法结合,历史上就非常重视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实践中,调解被广泛适用于行政、司法、信访、复议各领域,贯穿于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处置全过程。

各地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在推广枫桥经验的同时,创新了很多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比如一站式解决纠纷、诉调对接、一案双立等。这些做法是解决当下各类矛盾特别是防止矛盾升级的重要形式。在广泛运用调解方式,不断创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也要警惕和防范不符合法治原则的具体方式和做法。在这里提出五点建议:

(一)调解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调解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既不能慷国家之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更不能损害相对人利益。调解是分清是非、互谅互让、合理解决纠纷矛盾的方式,而非“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维稳工具。

(二)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调解不同于裁判和复议决定,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的调解意愿,不能够过于追求调解率,不能强制调解,更不能把调解作为化解所有纠纷矛盾的前置手段。这不仅不符合矛盾纠纷解决的规律,也不符合调解本身应当遵循的自愿原则。

(三)调解必须坚持诚信原则

不管是人民调解,还是复议调解、行政调解,抑或是商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都必须尊重执行,不能出尔反尔,更不能欺骗对方。为了确保调解协议的有效执行,可以采用司法确认的方式,增强调解协议的约束力,不能够因为当事人一方有权力甚至公权力,就不尊重调解结果,随意更改调解结论。

(四)调解必须坚持法治底线

调解本身是一种解决纠纷矛盾的方式,而非行政处理。调解必须坚持法治底线,既不能超出权限、滥用公权力,也不能变相限制剥夺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突破法治底线的化解矛盾纠纷方式应该被严格禁止。

(五)调解需逐步走向专业化

某些纠纷矛盾特别是新型纠纷矛盾,需要专业化的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一些地方已经做了很多探索,比如北京的法院在立案场所设置了专业化的调解室,邀请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的专家进行专业化调解,这对于纠纷矛盾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调解人员将道理讲清楚、把是非分清楚,让矛盾双方各自都退一步,并能够达成调解协议,这是调解的主要目的。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复议决定等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说理充分,能够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说服各方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故在增强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同时,还要增强调解的说理性,使得调解结果被当事人所信服和接受。

以上是调解法治化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最后再次向参加本次会议的各位领导、专家表示感谢,祝今天的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