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主办的“调解法治化的中国实践与理论保障”研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辽宁省司法厅、甘肃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深圳市司法局、桐乡市司法局、昆山市司法局、临沂市莒南县司法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临海市人民法院、苏州市政法委、绍兴市诸暨市枫桥镇人民政府、台州市天台县人大常委会、天津市信访办研究室、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南开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人民调解》杂志社、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60余位领导和专家通过线上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会议第一单元为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致开幕辞。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教授)
马怀德教授首先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对研讨会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并向与会嘉宾和投稿作者表示欢迎和感谢。同时指出,纠纷化解机制的模式选择,与一个国家、民族、社会传统价值观念、认知密切相关。调解作为世界公认的“东方经验”,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我国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处置的全过程。调解发展关键在于法治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和合法自愿原则,要研究增强调解的专业性与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同时要坚持法治底线,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工作,防止调解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法治原则的具体方式和做法。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
江必新副主任提出,要充分认识调解在避免争议升级、增进社会和谐、避免法治盲区、防止不公裁判以及避免司法资源浪费、节约诉讼成本等方面的核心价值,进一步发挥调解在推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要研究完善调解体制机制,建立矛调中心,整合调解资源,扩大行政调处范围,明确调解的原则规则,提高调解效率,确保调解制度行稳致远。同时也要防止调解成为限制公民救济、掩盖违法犯罪、庇护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损害公共利益和守法诚信者利益的工具,调解不能突破法治底线,异化为不诚信、不道德、不守法者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的方式,要对调解制度进行反向制度处理,防止其负面作用发生。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
甘藏春副会长指出,要深化对调解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当前调解已然与诉讼并列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渠道,但我国目前的调解制度仍存在制度供给不够、调解组织专业化建设仍待提高等两方面不足。要深化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处理好法治与调解之间的关系,制定多元化调解规则,研究明确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加强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同时建议在《人民调解法》基础上,启动商事调解的立法进程,完善行政调解规则,发挥商事仲裁和行业协会对推进商事调解的辅助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
会议第二阶段为研讨会征文情况说明,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曹鎏介绍。曹鎏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共收到学术论文、实践报告等各类投稿70余篇,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调解法治化、多元纠纷化解体系建设、实质性化解争议、检察监督、商事调解等社会治理各个领域。这些文章立足不同学科、不同维度和不同研究范式,体现出多学科领域融合,本土性和时代性结合,数字化基础上效能性与集成式、进阶性与长期性并重等诸多特点,充分展现了我国调解实践的丰富探索和调解理论研究的创新发展,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法律职业共同体视角,在整体主义法治观与科学纠纷化解观指导下,探索维权与维稳兼重、善治与法治共存,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曹鎏)
会议第三阶段为研讨交流环节,分“调解法治化与基层治理的地方实施”、“实质性化解争议的难点问题”、“调解法治化的未来之路”三个主题单元依次展开,与会领导和专家围绕主题展开线上交流。
第一单元以“调解法治化与基层治理的地方实践”为主题,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余凌云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共同主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余凌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
辽宁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林志敏以“积极打造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辽宁样本 不断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为题,详细介绍了辽宁矛调化解的经验做法。辽宁省立足于“村(居)民评理说事点”的基础作用和矛调中心的主阵地作用,致力于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推广辽宁特色的“张彪调解工作法”,强化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三调联动”,着力打造专业化、系统化调解机制;同时出台《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并依法确立了“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效力确认模式,切实推动调解法治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辽宁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林志敏)
浙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行政复议局局长曹水萍在《加强行政复议调解 推动主渠道作用发挥》的报告中指出,浙江省将复议调解作为落实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的重要举措,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将调解工作融入行政复议办案的全过程,通过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一体推进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助力行政复议主渠道目标实现。
(浙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行政复议局局长曹水萍)
甘肃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马宝明在《行政复议调解法治化的甘肃实践》中从规范机构设置、优化调解队伍专业人员配置、建立“1+3”工作机制等各方面介绍行政复议调解法治化的甘肃经验,坚持将调解和解挺在前面,发挥行政复议纠纷化解的制度功能,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甘肃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马宝明)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蒋溪林指出,基于深圳人口构成复杂、商事活动频繁的地方实际情况,深圳市出台了国内同领域首部涉及全类型矛盾纠纷、囊括全种类化解方式、覆盖全链条非诉流程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建立常态化、现场化、专业化调解机制,明确商事调解组织性质与合法地位,建立行政调解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非诉讼纠纷解决统筹协调工作,打通各种解纷机制之间的对接通道,致力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构建完善社会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蒋溪林)
江苏省苏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黄涧秋介绍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苏州样本,以创建枫桥式村社区为抓手,从党建引领、网格巡查走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社会风险防范四大方面构建“党委领导、政法牵头、资源整合、机制健全、多项发力、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新路径。其中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方面,苏州建立了县镇两级一站式矛调中心,推动构建纵横交织的矛盾调处网络;打造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多元化、专业化、网格化诉调融合;打造市级和基层双层循环信访矛盾化解机制,打造基层治理“内循环”与市级联动的“大循环”。
(江苏省苏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黄涧秋)
浙江省桐乡市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月萍就桐乡基层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的实践探索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介绍。首先,桐乡作为三治融合发源地,与公安、法院、信访形成三调对接的协同治理体系,形成“微网格——网格——村(社区)——镇(街道)——市”五级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构建纵横衔接的规范化调解新机制;其次,组建“桐乡市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推动行业调解组织建设,统筹法治力量成立人民调解法治指挥团,凝聚专业化调节新力量;最后,发挥桐乡互联网大会永久承办地的独特地域优势,实现调解“足不出户”申请、多方联动处置、线上闭环流转,以科技为支撑打造智慧化调节新品牌,推动构建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推动调解法治化、现代化发展。
(浙江省桐乡市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月萍)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枫桥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蒋铭夫指出,枫桥经验不仅仅是枫桥的社会治理经验,其真正内涵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基层的生动实践。一个乡镇村社的党员干部是所在小的社会单位的精英骨干,要抓住党员干部这个关键队伍建设,打造服务型党组织;要以民意为导向、以数字化为支撑,建立社会治理中心,优化城乡公共服务,提升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矛盾化解作为现阶段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枫桥建立了调解自愿者联合会、党员调解工作室、枫桥大妈等一系列调解组织,利用调解说理性优势帮助群众理解接受,实现矛盾就地化解。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枫桥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蒋铭夫)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佟淑在《关于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房山模式”的调研报告》中指出,房山区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司法参与作用,高标准打造区级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中心,与房山区司法局矛盾多元调解中心合署办公,搭建非诉解纷立案诉服、速裁快审一站式全链条解纷平台,拓展纠纷调解的“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适用领域,创新设立群体性纠纷找回与调处机制,在诉调对接中心辐射带动下纵深推进以调解组织、法官工作站、社区党建工作站为基点的溯源治理工作,构建和完善“一站式”全链条的多元解纷新模式。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佟淑)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朱良其就“行政诉讼人大e监督”场景应用建设情况进行介绍,该应用场景目前应用于四大场景,一是“合理化”场景以推动行政争议化解;二是“阳光审”场景以保障依法公正审判;三是“数助能”场景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评价分析运用,四是“全链督”场景实现人大监督重塑,构建了“行政诉讼人大e监督”闭环管理,以人大全链条监督高效推进行政诉讼实质性化解。该应用从监督行政诉讼这一小切口,走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路子,在促进依法行政、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明显实效,获得多方肯定。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朱良其)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局长黄康玲就“一体式”多元解纷的兴宁模式从平台硬件与制度软件两方面进行介绍。硬件方面搭建一体式解纷平台,以法院为平台打造法律服务诉前调解中心。软件方面以政法委和依法治区办公室牵头指导调解工作,创新探索了“三主动”调节模式,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引入诉前调解,打造符合民族特色的纠纷调解中心,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局长黄康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于川肯定了各地报告的制度创新与实践价值,并指出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借《行政复议法》修改这一契机得到进一步发展,而行政调解和商事调解立法时机已然成熟,其制度体系的完善将有利于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建设的稳定、有效推进。此外,应当加强调解专业培训,建立调解技能资质考试制度,积累调解经验,提高调解专业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于川)
司法部法治督察局副局长王磊指出,应当在坚持好人民调解群众性、民间性和自治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服务基层、贴近群众的传统优势,确保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在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与其他各类调解的有效联动,实现有力有效覆盖;同时,调解制度在制度供给、制度执行、制度创新等各方面都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比如城市法治物业建设中人民调解作用发挥的巩固、商事调解制度、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各地可以进一步创新探索,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现代化。
(司法部法治督察局副局长王磊)
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副局长闫晋东指出,人民调解是我们党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长期实践中总结和建立的一项解决民间纠纷的科学社会治理制度,内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基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制度的实践表明,无论是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传统纠纷,还是医疗纠纷、劳动人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业领域纠纷,传统的价值观念决定了纠纷当事人更愿意选择调解方式来解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做好“一站式”调解中心建设,有纠纷最多跑一地,方便人民群众化解纠纷。要深入分析矛盾纠纷化解的特点规律,推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专业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优势互补的大调解格局。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体系建设的要求,推动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副局长闫晋东)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对外传播中心主任刘鹏提出,调解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要高度重视调解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调解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坚持能动性、丰富性和生动性相结合,让调解制度化和法治化成为共识。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对外传播中心主任刘鹏)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吕立秋指出,应当推进行政调解决策制度化的相关立法,规范行政机关在调解环节依法决策、合理决策、合规决策。当前的决策类型主要表现为纠错型决策,应当加强裁量性决策、化解矛盾型决策的制度供给,保障行政争议通过调解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吕立秋)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万华表示,矛盾纠纷解决已经远远不限于个案纠纷解决,而调解在实践中应用场景的多元化也表示调解在基层治理中也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大数据和技术应用在纠纷化解中也愈发重要。针对调解法治化问题指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之间的关系应当进一步明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也应当坚持法院审判机关的司法最终的制度地位与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制度功能;实质性化解争议是指纠纷化解不仅是解决个案公正问题,还要承担司法面向未来的功能,致力于通过个案裁判明确法律规则、建立法律秩序、加强法治意识。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万华)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刘艺从理论保障视角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应当明确调解法治化的内涵,调解制度化探索不足以涵盖法治化内涵;其次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不同调解制度予以进一步制度区分与界定;再次,传统法治化应当是客观中立、可预见的,如何构建多元调解模式及其与法治化的关系应当进一步研究;最后,可以将行政调解的内容和行政复议调解合并,更大程度发挥行业调解和人民调解作用,同时在此过程中注重第三方介入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刘艺)
会议第二单元以“实质性化解争议的难点问题”为主题,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主编李洪雷共同主持。本环节共有九位报告人与五位评议人参与研讨交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主编李洪雷)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综合处处长庞雷从基本情况、主要经验、存在问题与完善建议四个方面,介绍了北京市强化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实践情况。他表示,近三年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呈现出调解结案数量逐年增长、调解案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等五类行政行为、显著提升化解行政争议的效率等特点,并从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方法阐释了北京市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经验。同时他也指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仍要解决以下难题:一是履职能动性不足、工作发展不平衡、履行职责不到位等思想层面认识的问题;二是复议调解适用范围相对狭窄、调解程序缺乏明确规定、调解队伍亟待加强等制度机制层面的问题。最后他建议从扩大适用范围、明确调解程序的启动及时效限制、加强调解队伍建设顶层设计、做好内部监督等方面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综合处处长庞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齐莹表示,行政纠纷诉源治理具有重大法治意义,不仅能缓解长期以来行政案件案多人少的压力,还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解决行政纠纷的现实需求。她从纠纷尚未形成之前、纠纷尚未进入诉讼之前、纠纷进入诉讼之后三个治理阶段阐释了行政纠纷诉源治理的工作实践。对于行政纠纷诉源治理的未来发展,应当将法院的作用定位为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而不是主导;法院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下,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齐莹)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为菊结合莒南县的行政复议实践,阐释了“一案双立 溯源化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新机制:一是通过拓展“一网治理”线上平台、打造“一站受理”中心阵地,方便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是实行立审分离、调解前置、繁简分流,再造案件受理新流程;三是实行“行政复议+N调解”一案双立模式,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四是强化监督考核,发挥行政复议“刀刃向内”的监督作用。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为菊)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童武结合盐田法院的工作实践,介绍了非诉案件诉源治理的经验做法:一是以府院联动为牵引,形成源头治理合力;二是以诉调对接为支撑,为解纷持续赋能;三是以全周期调解为目标,补强诉中判后环节。同时他指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中依旧存在着法律依据不充分、行政机关参与积极性不高、滥诉认定标准和规制程序缺失等问题。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童武)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何才宁结合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实践,介绍了临海法院多元解纷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效能的经验做法: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按照“制度重塑、流程再造、组织重构”的改革创新理念,通过前移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创新受理模式、优化解纷流程,大力配合矛调中心率先探索“一窗受理、调解对接”新机制,促进矛盾纠纷“一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巩固深化诉源治理成效。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何才宁)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科员郑静雅以160件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为样本,阐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优化路径。她首先介绍了行政检察助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践做法,然后剖析出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的难题与困惑有法律法规不健全、案件线索来源相对单一、诉源治理亟需重视、工作机制与模式需要完善等方面,最后从把握“三大原则”、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潜在之诉”化解、完善监督制度机制等四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科员郑静雅)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王天栋从困境难题、完善建议等方面,全面分析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的运行现状与未来之路。他指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在实践中呈现出补充性、协商性、高效性的特点,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并提出可以从明确遵循原则与法律定位、加强与其他程序制度的衔接、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构建诉前磋商程序。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王天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助理刘秉昊以司法实务经验为基础,阐释了类型化检察听证程序化解纠纷的探索与实践。他指出,检察听证程序可根据不同的功能分为查明事实型、疑难问题型、释法说理型和争议化解型听证四类。高质量的检察听证应从明确听证目的、选择合适的听证员、制定针对性预案、确定适当的参加人员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并依据不同的听证种类,突出参与听证会的特定人员以及程序的作用。为提升听证质效,还需从听证员选任、听证意见应用反馈等方面,加强对落实检察听证制度的保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助理刘秉昊)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教授许身健表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是调解制度的重要社会背景,发挥调解的作用符合现代化的要求,体现了社会治理逐步理性化的过程。调解的法治化是追求目标,其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将民间非正式、传统的调解机制纳入法治框架。他指出,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建构是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从顶层设计、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协同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教授许身健)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章志远表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实质性化解争议诉源治理,既不要妖魔化,也不要过度美化,而是要以理性平和的心态看待国家的司法政策。评判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有全面性、整体性、彻底性等三个标准。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动力来源于整体法院、府院互动和多方社会力量参与。他提出,可以从优先适用引领性判决、充分激活行政诉讼法第60条、明确协调化解的补充性等方面实现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章志远)
中国法学会研究员、研究部副处长姚国艳表示,为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格局,应当加强调解的法治基础和法治保障,同时需要加强理论研究,以指引实践的正确发展。她指出,地方通过设计考核指标以激励纠纷解决的做法需要法律保障和理论支撑,且无法关照到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可能会产生治理表面化、形式化等负面作用,使得诉源治理效果难以持续。
(中国法学会研究员、研究部副处长姚国艳)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旭勇指出,实质性化解和形式性化解相对应,是由行政纠纷的特殊性所引起的课题,不能将其理解为服判息诉。实质性化解争议应当尊重规则、分清是非,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为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大胆运用变更决定;法院则可以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并且应当出具调解书。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旭勇)
第三单元以“调解法治化的未来之路”为主题,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比较法学研究》主编解志勇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人事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罗智敏教授共同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比较法学研究》主编解志勇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人事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罗智敏教授)
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调解处处长熊飞在题为《调解法治化的现状与困境》的报告中,首先分析了调解“要不要法治化”和“有没有法治化”的问题,介绍了我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相关法律制度的情况,当前关于调解立法的三种主张,以及调解立法面临的理论研究不够、制度储备不足、实践发展不充分、立法资源紧张等问题。
(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调解处处长熊飞)
北京市司法局调解工作处处长杨健以北京市调解工作为例,提出调解具有政治属性、法治属性、公共服务属性、辅助属性、自律属性等“五大属性”,而北京市正不断推进政治属性与公共服务属性相融合,着重以强化人民调解职能为根基,以发展壮大“行专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为纽带,以衔接联动为抓手,积极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北京市司法局调解工作处处长杨健)
江苏省昆山市司法局局长潘成刚以行政争议预防调处化解一体化的昆山探索为主题,讲述了近年来昆山市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一是更加注重源头治理,牢固树立全周期管理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二是更加注重调解优先,将行政调解贯穿行政复议的全过程;三是更加注重部门联动、全方位提升行政争议实施性化解的效能。
(江苏省昆山市司法局局长潘成刚)
天津市信访办研究室法规处副主任何俊文以天津市“访调对接”工作机制与三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为例,阐释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一体化建设的制度实践,并提出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继续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体系化建设的制度实践提质增效,促进各类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健康发展。
(天津市信访办研究室法规处副主任何俊文)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任国征认为,信任理论对推进调解法治化具有理论方向引领和学术基础支撑的作用,是学科交叉的桥梁和纽带,并重点探讨了调解法治化中信任、制度、寻租三者之间所形成的三对关系,提出制度建构的必要性。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任国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肯定了各地方在实现调解法治化道路上的一些想法和做法,而后提出正确理解调解法治化,一方面是要重视调解的作用,在法律框架内实质性纠纷;另一方面是要看到调解的局限性,处理好调解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
人民出版社编辑委员会委员王青林认为,北京实践、天津实践与信任理论的分析都极具启发意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化”,因为实际上不涉及司法审查的调解才具有最好的解决纠纷效果,而调解法治化应该更注重程序的法治化。
(人民出版社编辑委员会委员王青林)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宋华琳从比较法视野分析,关注替代性纠纷解决已经成为域外多数国家行政法研究和实践的基本问题之一,“调解是什么”“调解如何与诉讼相衔接”等都是未来需要研究的相关问题。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宋华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认为,行政复议中的公权力自我约束功能,对刑事诉讼研究有所启发,比如将当事人意思引入一些特殊案件,尤其是轻微类的刑事案件,可能有助于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员胡思博副教授重点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视角,对非诉调解和司法确认程序完善的修法思路及具体考虑进行了全面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员胡思博副教授)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曹鎏教授进行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张相军厅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梁凤云副庭长、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徐运凯副局长进行总结。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首先总结了此次论坛具有主题选得好、研讨问题深、参与人员广、参考价值大等特点,并简要地介绍了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情况,并建议继续加强有关检察监督与调解关系的理论研究,关注并探索检察听证等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可行路径。面向未来,可以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之上,做好顶层设计,不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梁凤云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诉讼中调解法治化的七个要点:调解的目标是解决行政纠纷;调解的前提是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调解的原则是诉讼中以不调解为原则,以调解为例外;调解的范围限于酌定裁量和法定裁量事项;调解的方法是合法自愿;调解的限度是坚持合法性审查不弱化;调解标准是纠纷得到实质化解等,并回应了“调解法治化的途径是什么”、“调解法治化的问题是什么”这两个关键问题,为行政诉讼调解法治化研究提出研究命题和研究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梁凤云)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副局长徐运凯认为,推动调解制度法治化应当深入挖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纠纷化解理论,重点关注五个环节:一是彰显政治优势,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调度整合各方力量资源,形成化解合力;二是强化为民宗旨,坚持依靠群众共建共治共享,注重透过法律争议查找背后的真实维权动因和利益诉求,同步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三是坚守法治底线,处理好制度集成与制度竞争、个案解决与法治权威培育、化解争议与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的关系;四是坚持系统思维,健全完善基层三治融合过滤、行政一体化解决和司法少量最终相结合的三级分层纠纷化解法治体系,坚持预防、调处、化解三位一体同步推进;五是加强理论创新,借鉴刑事司法中认罪认罚制度探索经验,加强行政争议可调解范围理论研究,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行政司法基础理论研究,为发挥行政机关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提供理论支撑。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副局长徐运凯)
会议最后,曹鎏教授表示,本次会议是社会治理特别是矛盾纠纷化解领域,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深度对话的一次大讨论,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方面一次重要活动。目前看,地方对发挥调解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有普遍需求,并竞相开展了生动的制度实践探索,理论界认识到加强调解法治理论研究推进调解法治化的重要意义,但对调解“万能主义”、“工具主义”以及法治化不足可能引发风险存在顾虑担忧。实践先行推动理论创新,鲜活的实践也为理论创新提供了充分的素材,促进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围绕调解法治化问题开展充分沟通并合力攻坚,是本次会议的根本初衷。会议中有很多洞见与争鸣,也达成了很多共识。特别是理论研究方面,大家普遍认为要首先解决全面准确把握调解的定位、价值与功能问题。宏观视角下的调解,是契合传统文化心理、适应新时期社会治理需求的重要纠纷解决方式,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依法维权与有效维稳、调解制度现代化与法治化同步推进;中观视角下,调解(比如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与多元纠纷化解体系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间应优势互补、各有侧重,通过争议性质类型化以及构建分层分级体系来实现制度耦合;微观视角下,调解作为调处方式,广泛嵌入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审理程序中,应守牢职权法定、程序正当、尊重意思自治以及诚实守信等法治红线。未来,调解法治化研究还要同步解决好调解职业化、精细化、智能化发展等问题。
长达九小时的研讨紧紧围绕“调解法治化的中国实践与理论保障”展开,可谓一场高规格、高质量、高成效的学术盛宴。据悉,本次研讨会是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于2021年发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纠纷化解法治体系论坛的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论坛将以“实现法治建设‘治未病’,完善解决矛盾争议化解预防性法律制度”为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