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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监察法学学科建设与发展”研讨会在北京顺利举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26

2022年4月23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承办的“首届监察法学学科建设与发展”研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来自全国范围内20余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4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是庆祝中国政法大学建校70周年系列学术活动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成立五周年首场活动。本次会议以“监察法学学科建设与发展”为主题,分为开幕式、研讨与交流、闭幕式三个环节,线上线下共谋监察法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曹鎏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马怀德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陈国刚致开幕辞。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曹鎏)

马怀德校长对各位专家和领导参加首届监察法学科建设与发展研讨会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并就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进行了阐释。马校长表示纪检监察学科的发展,理论界面临着培养新学科人才、产出理论成果、支持纪检监察事业等重大课题。马校长指出,纪检监察学是新兴法学门类下具有独立知识体系的一级学科,在吸收借鉴其他学科的重要概念、理论框架背景下,又与其他学科之间具备相对明确的界限,未来纪检监察学还需细化明确下设的二级学科;其次,随着《监察法》、《监察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的通过,我国监察法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立法及法律实施过程中会形成系列理论问题,积极回应应成为理论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再次,监察体制改革是一场实践走在理论前面的创造性改革,其理论在形成过程中,既吸收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有益成果,又借鉴了监察制度较发达国家的重要经验,更多的是立足于中国政治、社会、文化实践基础之上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期间产生的系列新问题需要学界进行经验总结与理论阐释。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马怀德教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陈国刚梳理了我国监察立法的发展历程,并指出涵盖组织法、行为法、程序法、人员法、责任法等各方面的监察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现阶段讨论监察法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正当其时、意义重大。随着我国监察法制度体系逐渐完善,越来越多专家学者开始专门从事监察法学研究,既为监察机关依法开展监察工作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立法机关下一步更好开展监察相关立法打下基础,希望今后能够进一步加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交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陈国刚)

会议研讨阶段,分别以“监察法学学科属性及定位”、“监察法学基本研究范畴”、“监察法学教学方法及研究方法”为主题,与会专家围绕上述议题展开热烈探讨。

(一)关于监察法学学科属性及定位

在报告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常保国教授指出:第一,监察法学二级学科的设置已经成熟。根据200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监察法学科已经符合二级学科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体系、人才规模、需求规模三大条件;第二,将监察法学科纳入国家层面二级学科的可能路径可以考虑归入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归入新调整的法学一级学科或者作为法学一级学科目录外的二级学科或者是交叉学科等;第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监察法学学科,应在包容性基础之上同步解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下充分体现监察法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的三重属性,以及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党纪国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等中国特色,让中国监察法学走向世界并进行充分学术交流与对话。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常保国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姚莉教授指出,学科的属性定位是学科建设的基本前提,学科建设应该在学科属性定位框架内进行。监察法学学科属性具有以下三点特征:第一,独立性,监察法学学科基本形成独立的、专业的知识体系,能够对古今中外公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进行概括和总结,并对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具有引领和导向作用;第二,跨学科性,监察法学学科涉及到多个学科门类,同时需要多个一级学科知识的深入参与和支持;第三,交叉学科性,强调各门学科交织、渗透和融合以形成特有的知识体系和方法论,真正完成学科独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姚莉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栗峥教授强调,监察法学学科距离成为显学还有一定差距,且在国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三大体系中的定位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目前监察法学科建设有三条路径:一是监察法释义学,成本低、产量高但有效价值不足,可能带来争论的不可调和性;二是法社会学路径,但考虑到监察法学的特殊性,法社会学路径进行“田野调查”难度高;三是监察法嫁接式路径,即用旧的研究方法适用于新的研究对象,并不能形成监察法学学科专属逻辑。因此,寻找基于中国实践、体现中国特色的新兴理论建构,充分体现监察法学学科的理论底色和学科根基,这应该成为监察法学得以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栗峥教授)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会长封利强教授认为纪检监察学科、法学是两个相邻的学科,监察法学处于这两者的交叉地带,无论是法学界还是纪检监察学界都可以对监察法领域展开研究。监察法学应该定位为法学的二级学科,应当在深刻理解和把握纪检监察活动规律基础之上,秉持法治反腐理念、程序公正理念、权利保障理念三大理念,以法学研究范式开展监察法学研究。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会长封利强教授)

与谈环节,中央纪委研究室原主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客座教授李雪勤教授介绍了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就指出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建设,有必要在纪检监察一级学科下分设二级学科,二级学科间彼此相互独立,但要相互融合。

(中央纪委研究室原主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客座教授李雪勤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校教授指出,推动纪检监察学科建立过程具有重大意义,而监察法学科放在法学门类之下是目前最科学的选择。王敬波教授认为新文科视野之下纪检监察学研究对象应主要限于纪检监察理论、纪检监察制度以及纪检监察活动,具备法学、政治学的多重特征,涉及纪检、监察、党规党史党建以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同时具备跨学科的理解能力和极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是产生战略科学家的研究领域,是既符合国家实践需求,又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设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教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公共管理学院任建明教授认为监察法学学科的学科特点是问题导向,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学科建设归属技术层面,法学、纪检监察学两个一级学科都应将监察法学学科作为重点。就学科发展支撑而言,需要成立教学科研实体机构,在不具备成立学院条件的学校可以先成立“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公共管理学院任建明教授)

天津大学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王建学教授认为监察法学学科定位应面向实践,注重解决监察官专业能力等实践问题,并在新文科背景之下打破学科壁垒、彰显中国特色,切实解决监察法实践中的问题。

(天津大学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王建学教授)

(二)关于监察法学基本研究范畴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教授认为确立基本研究范畴即确立基本概念体系,首先应明确监察法学和纪检监察学的学术联系,在明确监察法学应该作为纪检监察学下位学科的基础上,通过区分相关学科的关系来界定基本研究范畴。就监察法学学科性质而言,莫纪宏教授认为可以将其纳入宪法相关法学体系,并强调在监察法学学科形成之初,应该具有更加开放的思想,并始终贯彻法治理念。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教授认为基本研究范畴问题是构建知识框架和理论体系的公约数,既有最大的公约数也有最小范围的公约数,应强调监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一部分,其中监察调查、监察预防、监察处置都可能作为基本范畴而存在。只有清晰界定基本研究范畴,由此形成特有的研究方法,才能搭建监察法学学科体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教授)

湘潭大学吴建雄教授从整体法学的视角对如何构建监察法的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提供建设性方案,指出从学科建设长远发展,特别是建党百年党的自我革命来看,监察法学研究应该更具包容性,体现融法学、政治、社会、管理等多领域为一体的综合性创新点,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纳入监察学研究范畴,是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学科构建上的必然要求。

(湘潭大学吴建雄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指出:第一,基于法学学科的“外部”视角,确定监察法学基本研究范畴应遵循法学内部的逻辑规律和演变规律;第二,基于监察法学科本身的内部视角,监察法学学科基本研究范畴应包括监察行为、监察主体、监察权、法律责任以及监察救济,并从程序法治角度关注监察程序本身产生的法律关系;第三,监察法律本身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包容的而非孤立的,应强调比较法研究视野的重要性,以彰显中国学术话语、中国制度自信。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

与谈环节,山东大学(威海)副校长肖金明教授表示监察法学学科属性定位不清、研究学者学术立场不同共同导致了监察法学学理化水平不强、学科化程度不高。肖金明教授强调,从国家政权体系角度,监察法学研究应注意立法、行政、司法、监察之间的关联并相互借鉴;同时应注重党规党纪相互关联背景下进行人才培养。最后,党内法规学的共识是从依规治党切入研究,监察法学可以同样首先确定切入点以规范监察法学基本研究范畴。

(山东大学(威海)副校长、法学院院长肖金明教授)

人民出版社编辑委员会委员王青林认为监察法学具备独立的研究对象,其既不能是纪检监察和法学的交叉学科,也不能是刑诉法的前置学科,更不能是宪法的下级学科,它可以和刑法、民法、行政法同样作为法学二级学科存在。

(人民出版社编辑委员会委员王青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认为监察法学首先应当是应用法学的一部分,其基础研究范畴应回归法律文本,重视法解释学、法教义学等方法的综合应用。其次,人是环境的产物,受学科视角的局限不可避免。监察法基本范畴的确定应挖掘监察法制度体系的特有法律概念并加以分析,以迅速形成话语体系及理论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研究院院长张栋教授提出,监察法学研究应坚持法学学术的品格与追求,也承认监察法学领域存在传统法学研究者研究“不对路”现象,但监察法学要在传统理论架构中找到合适位置、形成自洽且规范的理论体系、更好地回应并解决实践问题,监察法学与传统法学及其他学科之间就应该是相互证成而不是相互否定的关系,需要在传统理论价值中找到监察法学的定位。

(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研究院院长张栋教授)

(三)关于监察法学教学方法及研究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政法论坛》主编刘艳红教授指出,纪检监察制度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最适合纪检监察学科研究方法的是政法法学研究方法:以政治为导向,以政治话语的构建、概念为内容,通过政治解读法律,形成独具特色的法学知识体系。鉴于纪检监察学科是典型的交叉学科,政法法学、规范法学、交叉法学三个研究方法应能解决纪检监察学科的发展所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政法论坛》主编刘艳红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姬亚平教授以《<监察法>在法学本硕博人才培养中的课程体系与教学方法研究--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为题进行主题报告,并强调纪检监察学是一个领域而不是一门学科,需要转变思想观念、淡化学科意识、增强问题意识。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姬亚平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比较法学研究》主编解志勇教授指出:第一,监察法学交叉性强、应用性较综合、实践性需求高;第二,监察法学的中心任务是应国家急需进行监察人才培养,在教学方法上可以嫁接法学教学方法;第三,监察法学知识体系可以分为纪检监察共同原理、监察体制、监察机制以及监察监督、救济与法律责任四个部分;第四,为构建监察法学学科共同体,监察实践应对理论保持必要的开放性。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比较法学研究》主编解志勇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教授指出,讨论研究方法与教学方法应回到监察法学的教学对象或者是研究对象中去。第一,监察法学属于新时代以来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对监察法学的研究应适当超越传统部门法思维;第二,监察法法律渊源是丰富集成的,是党内法规的法律定型,也是法律规范对党内法规的制度模拟,体现了二者的相互依托、相互靠近,应立足中国法系开展有关教学和研究工作;第三,监察法学一定要打通知识教育和实践教育的壁垒,呼吁纪检监察机关与学术界进行更多的交流和互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监察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杨尚东以《论案例教学在监察法教学中的应用探索》为题进行报告,提出案例教学在监察法学教学应用中陷入瓶颈的三方面原因:第一,案例来源较为匮乏;第二,案件处置说明与供给严重不足;第三,进行监察案例教学往往会出现法律性、政治性的问题交织的复杂问题,仅用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并不能让学生得到信服,如何让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共融是监察法学教学方法值得思考的议题。

(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监察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杨尚东)

与谈环节中,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监察法学院院长谭宗泽教授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的发展概况,指出监察法学科在推进过程中面临的团队建设专业化障碍、人才培养方案与纪检监察实务部门需求冲突问题,呼吁纪检监察实务部门走进教学科研,并强调监察法学研究方法、研究对象、人才培养应注重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融会贯通,注重反腐败专责机关的能力提升方面的学术研究,使理论服务于人才建设。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监察法学院院长谭宗泽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就监察法学科教学方法指出:首先,应当明确监察法学科教学目标是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价值塑造三维一体的教学目标;其次,对应教学目标开展课程设计,课程教学方法大体有讲授式、案例教学以及实践教学三种方法,期间可以探索相关实务人员进课堂,关注线上线下结合的技术手段。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施鹏鹏教授介绍了纪检监察学学科设立的总体目标:建设中国特色鲜明、合乎实践、结构合理的纪检监察学科体系,建立适应社会人才需求、高质量、多元化的纪检监察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科学合理、国际化程度高、开放性强的科研教育平台,建设服务党和国家及社会需求的纪检监察专业智库。该目标从构建纪检监察学学术研究体系、人才培养体系、队伍发展体系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施鹏鹏教授)

内蒙古大学监察官培训学院副院长塔娜教授介绍了内蒙古大学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主要历程,并从实践角度指出纪检监察领域研究不能仅仅倚靠法学思维,将视野延伸到纪律检查领域十分必要。就研究方法而言,应加强学界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合作,促进学科健康发展;学界内部应进行充分的资源共享,建立学术共同体,提高学科应用性特征、彰显学科建设意义。

(内蒙古大学监察官培训学院副院长塔娜教授)

江西财经大学监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卢希起简要介绍了江西财经大学监察法研究中心的建立历程,就监察法学科教学方法提出应重视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重新阐释与分析,指出纪检监察学研究同时也会涉及到心理学相关知识领域,存在心理学在纪检监察领域的应用场景拓展。

(江西财经大学监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卢希起)

自由讨论的环节,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褚宸舸教授提出,可以用纪检监察现象来概括纪检监察研究对象,纪检监察现象包括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制度、纪检监察文化三部分内容。其中纪检监察工作包括指导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方针、各项纪检监察业务活动、纪检监察管理工作、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各自运行的规律以及二者贯通的机制。纪检监察制度可以划分为政策制度、党内法规和纪律制度、法律制度、伦理制度。纪检监察文化——即廉洁文化、廉政文化——的产出与供给亟待深入研究。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褚宸舸教授)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王希鹏教授就纪检监察学研究范围指出,基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纪检监察学研究范围包括党和国家监督活动、全面从严治党与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具体的履职活动,主要面临纪检监察学科概念体系、理论体系、支持体系之构建三大难题。就如何促进纪检监察的理论体系而言,中国特色监督理论、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以及纪检监察制度理论(包括监督、审查、调查理论)可以作为理论体系的一部分。就如何构建纪检监察的支持体系,纪检监察学研究范围应当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基本理论、基本规律与基本制度,纪检监察具体运行规律研究,以及国外监督制度之借鉴。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王希鹏教授

在闭幕式环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进行总结致辞。他指出,本次会议共收到45篇投稿论文,共有来自全国范围内已经起步推进监察法学科建设的二十余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近四十位学者研讨,还有线上近五十位同仁参与。本次研讨会主题意义重大,研讨内容质量高、分量重,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从2017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建设研究性、创新性、开放性研究中心,在各位研究员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取得新成绩、新突破,人才队伍建设初显成效,科研应用能力持续增强。应松年教授对与会领导、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呼吁更多同仁共同打造监察法学的研究队伍、合力攻坚新时代监察法学的发展,并对监察法学在国家新文科建设进程中率先取得突破、为我国反腐败事业不断推进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表示期待。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

研讨会最后,曹鎏教授表示,各位专家学者尽管来自于从不同学科,但却能从学科融合视角充分对话和交流,对监察法学学科建设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建议,堪称一场盛大的学术思想盛宴。本次会议初步形成以下三点共识:监察法学研究必须打破传统学科壁垒,在开放与包容中完成理论体系构建;监察法学从被动回应到未来发展成为显学,在新文科建设中得以率先突破,需要形成尊重监察权运行规律、符合监察法学定位属性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监察法学的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全面把握我国法治反腐的阶段性特点和目标导向,充分利用好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相统一的优势保障。曹鎏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多次被提及的关键词,就是“学术共同体”。所谓学术共同体,强调共同的理念、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追求,致力于共同的事业。本次研讨会的顺利召开,意味着监察法学研究学术共同体的初步建立。期待线上线下各位专家学者以本次会议为大家合力攻坚的新起点,踔厉奋发,继续努力,为监察法学学科建设,为我国反腐败事业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进,贡献力量。

“首届监察法学学科建设与发展”研讨会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长达四小时的热烈讨论充分展现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监察法学学科建设与发展的美好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