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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致辞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11-29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致辞


江必新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参加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首先,我对年会的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与会的各位嘉宾、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实务部门的同志们,致以诚挚的问候!

一年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针对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尤其是在行政立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咨询作用,对三十多部法律的起草进行了论证,提出了建议。

本次年会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行政法治新发展”为主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擘画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凝聚了法治建设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既有对现有法治理论的继承、凝练、拓展和深化,也有一系列原创性的法治理论、命题与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刚刚闭幕的六中全会所作的决议,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把法治作为独立的部分加以呈现,并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专门要求。

本次年会设置了四个重要议题,在分论坛开始之前,我想就会议涉及的几个议题,谈些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第一,加快推进行政法体系化的基础理论研究。行政法体系化的必要性早已获得学界广泛认同,对统一行政法的探讨,经历了行政基本法”和“统一行政程序法”两个阶段,现在学界又提出“法典化”。实际上,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之前,也曾做过尝试。我也曾公开呼吁尽早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基本法或行政法通则。我们要抓住行政法体系化建设的机遇,尽快推进行政法体系化建设。民法典的成功编纂证明,民法典选择的“单行法先行”路径是成功的,值得借鉴。但与《民法典》的制定比较,行政法体系化面临的环境条件更为复杂,在世界上也没有十分成熟的范本可以参考。因而,行政法体系化的路径也将更加艰难,需要更坚实的理论支撑。例如,“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基本法”之间是何关系?行政法体系化的目标如何设定?如何厘定行政法通则或基本法的调整范围、结构模式?如何使行政法体系与行政关系保持高度的契合并与时俱进?习近平法治思想一方面强调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求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样一个更高的要求下,如何为行政行为设定更高、更全面的规则要求?在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样一个历史性背景下,如何完善行政程序,处理好行政正义,行政效率,依法办事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都有赖于学界同仁展开更为深入、持续和系统的研究。

第二,强化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保障研究。近年来,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不仅对人类生活方式、传统经济模式产生深远影响,也使得政府治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政府部门与其他主体在互动中产生和运用数据、形成数字生态系统。深入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互联网+法治政府”,是当前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保障有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例如,如何完善数字法律体系,夯实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法律基础,实现国内数字法律建设和参与国际数字规则制定的协调发展?如何优化数字平台,构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数据体系,做到统筹规划、分类整合、便民高效?如何回应数字政府时代背景下行政法治理念、原则、手段的变化,如何完善数字政府背景下的行政程序法丶政府执法行为监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第三,积极回应涉外行政法治的新课题。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总体而言,对外行政法治领域理论研究不足,立法准备和司法实践也不充分,不能适应我国对外关系发展的需求。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涉外法治作为一个崭新的概念,既有国际法问题,也有国内法问题,超越了部门法划分,更接近领域法的概念。这一课题的突破,需要破解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研究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二分法思维,弥合我国的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之间存在的疏离、断裂甚至空白,提高对国际治理规则的把握和引领能力。

第四,深化对行政争议的多元化解与实质性解决研究。近10年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频繁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和重要会议文件之中,成为引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之一,代表了我国行政审判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最高检也开始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列为行政检察的核心任务。相比于行政审判实践的快速发展,行政法学对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多元化解的理论内涵和实现路径还缺乏深入系统的专门研究。根据我个人的行政审判经历,该问题首先涉及到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位问题。我国行政诉讼包含化解争议、监督行政和保护公民权益三大目标。强化某一目标,制度应做出相应调整。在新时代人民群众具有更多需求的背景下,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上升到一定高度,整体制度应进行相应调整,是具体化的而不仅仅是理念层面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作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总目标。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无疑有利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执法决定和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既要坚持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的有机统一,也要拓展程序的多元化与灵活性,对行政行为审查,既要坚持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统一,也要从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角度重构行政行为审查原则;对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角色定位、履职范围与成本效益等问题也应该予以关注。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建设高质量行政法治体系、提高国家制度的核心竞争力,是时代赋予行政法学研究会和每一位行政法学者的使命。我们应增强使命意识,勇立时代潮头,为全面依法治国丶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更加深厚的学术支撑。

最后,预祝行政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专家、学者身体健康,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