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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金融审慎监管与证券监管执法”开题会暨学术研讨会顺利举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4-08

“资本市场金融审慎监管与证券监管执法”

开题会暨学术研讨会顺利举行

2021年4月7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主办的“资本市场金融审慎监管与证券监管执法”开题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科研楼B209顺利召开。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十余个实务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的领导和专家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并发言。针对《行政处罚法》修订对于金融监管执法体制机制的可能影响,对如何更好回应高质量发展背景下证券监管执法面临的困境与难题建言献策。

会议第一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法律部主任焦津洪,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杨志华分别致辞。

马怀德教授首先介绍了课题研究源起,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的历史沿革与建设现状,并对大家对课题和证监会事业的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焦津洪指出该课题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和意义,学术界和实务界应共同协调、共同合作研究证券监管执法问题。杨志华指出,深入研究该课题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是加快健全执法体制机制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持久战的必经途径;是实现《证券法》和《行政处罚法》有效衔接的必然手段。

在课题组汇报课题研究思路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成协中教授从研究背景、研究问题、研究团队、研究进展四个方面,对课题研究思路作出了汇报。成协中教授介绍了本课题拟研究的重点问题,包括资本市场金融审慎监管措施与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关系;《行政处罚法》修改背景下金融监管措施的类型化与法律性质;主观过错原则对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程序规范;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衔接机制;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即跨境执法问题等。

中国政法大学贺绍奇教授就金融审慎监管、自律监管与监管执法的关系谈了自己的感想,并讨论了监管的三个核心要素:监管目标、监管对象和监管手段。

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汇报了自己参与课题的缘由、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以及课题研究所需的帮助,并指出证券监管拓展了行政法研究的视野,审慎监管措施也应该审慎运用。

会议第二单元由证监会法律部杨明宇副主任主持,七位评审专家们发表了自己对该课题的意见和想法,实务部门的领导们围绕该课题进行了研讨。

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围绕课题的指导思想、证监会的职能与地位、局部安全与整体安全的关系、审慎监管、透明度、柔性和刚性的关系几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见解。

北京大学王锡锌教授提出了若干个引人深思的问题:“监管”与“执法”这两个概念怎么区分?一般的监管措施与金融审慎监管的关系是什么?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管的关系是什么?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是什么?王锡锌教授指出,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技术应该有所区分,行政监管受到的约束更大。

北京师范大学张红教授从“监管”和“执法”的概念解析、监管措施和金融审慎监管的关系、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关系三个方面谈了自己的想法,并指出证券监管不是传统的监督管理,而是一种典型的经济性规制,新行政法体系应当包容证券监管措施。

中央财经大学缪因知教授指出,行政法学者对证券监管问题作出研究,可以跳出经济学者将证券监管问题特殊化的狭隘视角,将证券监管放在整体的、统一的行政法治框架下理解,这有助于对问题解决作出新的突破和贡献。他主张审慎监管不是做出监管的审慎,而是监管者保持一种审慎的戒备心,在监管对象存在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

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理论研究部郭雪副调研员指出,对于审慎监管的界定是这个课题的重要内容,审慎监管应该具有以下三个特性:第一,审慎监管是风险监管、事中监管,着眼于对风险的预防;第二,审慎监管具有目的性,其目的是保证宏观的系统性的金融稳定,合乎该目的的监管措施就可以作为审慎监管措施;第三,审慎监管具有特殊性,证券监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之间是特殊法和一般法的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赵宏教授指出,传统的行政法思考方式可能不太适合新型监管手段的研究,新型监管手段不只关注最后结果的抓拍,因此应当将研究视角适当前移,法律关系、行政过程等维度都提供了新兴的思考视角。此外,监管措施可能是一种光谱化的监管模式,在光谱的一端,可能是一种已经型式化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而在另一端则是一种未型式化的行政行为,那么就应该为光谱的两端配置不同的程序性要求,进行一种合比例的约束,并为最终的司法裁判提供帮助。

北京大学郭雳教授从审慎监管的概念和性质,以及证券监管执法的应然面貌两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审慎监管可以用四个“P”来概括,分别是principle base(以原理为基础,而非以规则为基础)、purpose(目标导向性的)、proactive(前导性或预发性的,而非回应性的)、professional(专业性的)。证券监管执法应当注重证券监管与行政处罚的一致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之间的协调性。

在研讨环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的专家们对开题报告的法治性表示了肯定,提出注重问题导向、抓住问题根源、运用最新的资料和成果开展课题研究的期许,并对审慎监管和证券监管执法交流了观点。

在会议的总结环节,马怀德教授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总结发言:第一,研究视角的问题,课题研究应当从传统行政法保护相对人的视角展开,还是从新型的丰富监管工具的视角展开。第二,监管措施的问题,监管措施需要进一步的分类与归集,区分证监会的手段和交易所的手段,确保监管规则的制定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第三,主体的问题,证监会与交易所的关系是什么,他们的性质和职能如何定位。第四,过程性或者程序性把控的问题,区分过程性行政行为与结果性行政行为,区分实质影响和非实质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第五,司法实践的问题,从证券执法与司法实践的现状出发,深入探究司法案件较少背后隐藏的矛盾和根源,并找到应对之策。第六,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设问题,在证券监管领域,信息公开是替代硬性措施、实现规制目的的较好手段,应加强相关制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