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首页

研究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资讯 -> 正文

祝飞宇:行政复议优秀论文代表获奖感言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4-01

行政复议在化解争议、监督权力、救济权利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兼具行政和司法的双重属性以及高效、便捷、专业等天然优势,促使其成为行政争议化解的主渠道。因此,从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来说,对于行政复议的研究,再怎么深入、细致都不为过。

从行政诉讼的视角观察行政复议,一是行政复议案件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主要案件类型,侧面反映了公众希望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化解纠纷的美好愿景;二是决定类型以维持和驳回为主,复议文书的论理是否充分,特别是辖区部委的文书,展现了非常高的水平,但是在驳回理由方面,仍需向精细化发展;三是今天有幸看到这些撤销文书,这是在平常诉讼中较少见到的,体现了行政复议机关纠正和监督违法行政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我提交的论文主要聚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探索实现行政争议化解主渠道和最后防线的有限衔接,实现二者功能定位的互补互洽,是构建中国特色行政争议化解体系的较优路径。但是无论是规范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存在着衔接脱节和功能混同的现象,既无助于二者功能的有效发挥,又消解了化解体系的理论价值。衔接面向下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应当更加注重与行政诉讼的协调发展,既要保证与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又要避免与行政诉讼的功能混同。行政复议法修订应当坚持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定位、跳出司法中心惯性思维的理论窠臼、移植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理念以及立足行政诉讼规范和实践的基础立场。具体来说,主要从救济时限的明确设定和分层设计、受案范围的基本一致和差异发展、当事人资格的紧密跟随和滥诉规制、附带审查制度的价值重塑和一体建设、处理方式的种类完善和体系调整等方面加以修正,以实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合作互补的理想愿景。可喜的是,《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对上述部分方面进行了有效地修正。在实践层面,仍有待于复议机关和法院加强沟通与互动,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和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实现高效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