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下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第二分论坛在天津梅江中心皇冠假日酒店皇冠宴会厅举行。论坛的议题是“健全公共卫生法治体系(重大传染病和生物安全风险的行政法应对)”。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谭宗泽教授和天津大学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熊文钊教授主持。
发言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林鸿潮教授作了题为“《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度折叠及其重理——兼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言。林鸿潮教授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和重特大疫情超常规应急处置之间的不匹配问题,其原因在于该法将传染病日常防控、常规应急和超常规应急三种制度适用场景杂糅、折叠在一起。《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应将上述被折叠的制度适用场景充分展平,以传染病暴发、流行为节点拆分日常防控和应急处置,以是否运用法外应急措施或者显著影响基本权利的应急措施为标准拆分常规应急和超常规应急。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金国坤教授作了题为“地方公共卫生应急法治体系的构建”的发言。金国坤教授指出,地方基层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也暴露出一些短板。地方公共卫生应急立法应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为基本法律依据,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采取应急措施的职权和程序、行政权的扩张和对公民权利的限缩、应急人财物的保障机制、法律责任制度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予以具体明确的规范,形成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法律保障机制。
上海政法学院汤啸天教授作了题为“应当给予流行病学调查更加明确的法律支撑”的发言。汤啸天教授指出,尽管多数人支持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困难。法律层面的原因是流调工作法律属性不明,现有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强化流调工作的法律支撑,有以下五方面建议:一是变《传染病防治法》为《传染病防治管理法》;二是明确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授权;三是明确疾控中心尊重事实、服从法律,具有独立性;四是明确流行病学调查具有行政性;五是规定接受流调如实陈述的义务及其后果。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毛妍彬老师作了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急征用立法问题研究”的发言。毛妍彬老师指出,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大理市应急征用口罩”事件,该事件反映出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急征用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缺陷:应急征用主体和范围在现行法律中规定不一致,应急征用权获得时间不明,纵向层级间应急征用管辖权划分不明以及应急征用程序对被征用人保障不足。弥补这些缺陷,需要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急征用立法,完善突发事件确认机制,合理划分级别管辖权,设置应急征用听证程序。
评议环节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叶必丰教授对林鸿潮教授的发言进行评议,认为林教授探讨的问题具有很强专业性。其中,传染病防治法三种适用场景的划分以及防治措施行政流程的梳理,对于制度建设的清晰性、针对性具有意义。同时,非常规防治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地域管辖权也可以作为思考这一问题的方向。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教授对金国坤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认为金教授的报告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解教授建议,地方立法应当注意与中央立法的区别,后者的考虑因素更为复杂。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对汤啸天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认为选题是有现实意义的,并建议相关概念的界定可以更加明确,对获取信息的行为方式进行分类,注意流调权力的制衡机制,兼顾信息采集与权利保护。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蒋红珍教授对毛妍彬老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指出毛老师强调征收征用权的法律保留,避免征用和调用的混淆,强调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守,具有启发意义。
在自由讨论环节,各位老师探讨了既存法律实施不到位的问题,强调公权配置对公民自由的限制,强调疫情防治坚持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注意到立法科学性和执法的可控性问题。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和《中国法学》杂志社吴蕾副编审主持。
发言环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史全增副教授作了题为“论村民委员会在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中的法治化参与路径”的发言。史全增副教授指出,村民委员会在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中,分别承担着基于其宪法地位的自治职责、基于立法设定义务的法定职责以及基于行政机关委托或指挥的辅助职责等,这些职责分别具有不同的规范构造与功能要求。村民委员会对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防控的参与,存在着其宪法地位与传统路径依赖、应对义务与参与手段、组织模式与应急处理需要等方面的错位,需要予以法治化改善。
西北政法大学褚宸舸教授作了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完善”的发言。褚宸舸教授指出,政府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要求预警信息依法主动、及时和公开发布,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我国新冠肺炎疫情处置中,该制度暴露出政府和专业力量之间合作治理不充分,自下而上的信息治理效能不高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时,应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决策体制建设,提升政府和专业力量之间合作治理的效能,完善政府预警信息发布中的属地责任。
辽宁师范大学刘颖副教授作了题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命令和措施司法审查问题研究”的发言。刘颖副教授指出,面对 2020 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央部门成立了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小组,各省份成立了联防联控指挥部。这些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下达了大量防控命令和措施文件。此类命令和措施行为属性需要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合肥工业大学康兰平副教授作了题为“疫情防控背景下特大城市公共卫生应急法治的伦理评估与智理路径”的发言。康兰平副教授指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暴露出了特大城市公共卫生法治的短板与不足,包括依法科学防控与公民权利克减的张力、公共空间的大规模监控所引发的安全保障与伦理隐忧、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的碎片化、大数据技术赋能国家应急法治实施场景的算法遮蔽和伦理虚置等规制难题,并着眼于伦理风险与价值关怀的面向探究权力规制与权利保障的制度调适与智理路径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向。
评议环节
东南大学法学院孟鸿志教授对史全增副教授的发言进行评议,认为史教授的报告选题针对性强,资料翔实,所提出的村民委员会在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中的“三种职责、三种错位和三种对策”论证严谨,建议可行,但也要注意委托与指挥的区别,相关措施应当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予以分析,对村民委员会可诉性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展开讨论。同时,对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构造的理解、疫情信息公开现有制度的冲突以及新冠疫情防控的中国制度特色和法治化方向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张步洪副厅长对褚宸舸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认为信息预警制度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其中存在的问题要区别到底是出于立法原因还是执法原因,是制度原因还是专业原因。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对刘颖副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指出刘教授对疫情防控命令和措施的类型分析以及这些措施的可诉性问题,具有启发意义。朱教授也指出,国家行为的界定应该慎重,且行政诉讼是否适用于非常态措施是值得思考的。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胡东教授对康兰平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认为康教授的报告选题新颖,为公共卫生应急法治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视角,认为伦理评估是制度运行前必须考虑的因素,防控措施合理合法尺度的把握是其中关键性问题。
在自由讨论环节,各位学者交流了武汉封城决定对于疫情防控的意义与地方合作问题、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法律地位问题、疫情预警信息的发布主体问题,疫区风险等级的划分等问题,深化了与会学者对风险行政和法释义学现实意义的理解。
(本文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程程编辑,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何天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