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第一分论坛简报
10月19日下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第一分论坛在丰大酒店国际A厅举行。论坛的议题是“数字时代的行政法”。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教授杨小军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新力担任主持人。
发言环节: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副教授作了题为“网络平台的数据报送义务”的发言。刘权教授分三个层面阐述了这一问题。第一个层面是数据报送义务的理论内涵和实践困境,现阶段数据报送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但从理论角度分析,平台应当负有报送义务。第二个层面是从社会连带关系与公共利益这一角度证成平台所负有的报送义务,总的来说,无论是对于宏观的政府决策,还是对于具体的行政监管和个案调查,都需要平台及时报送准确充分的数据。政府对平台数据的客观需求,会随着平台对数据控制量的增加而不断增加。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作为社会中重要主体的平台,在不断挖掘利用数据商业价值的同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还负有数据报送义务。第三个层面是对数据报送义务的合理建构,通过运用比例性权衡、规范报送义务履行程序、明晰平台与政府的责任等方式来推进平台数据报送的法治化,建构科学合理的平台数据报送义务机制。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崔俊杰讲师作了题为“论政府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追责中的作为”的发言。崔俊杰讲师提出了四个观点。第一,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调整框架呈现出一种显著的演变趋势,即行为人端过错责任的适用比例将逐渐下降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将向产品端的严格责任转移。第二,与自动驾驶汽车等高新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对应,侵权法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并体现出几个维度的演变态势,而事故侵权责任规则演变的内在逻辑与现代政府风险规制理论高度契合。第三,应当进一步发掘产品端侵权责任规则的适用与政府风险规制之间可能存在的某种内生关系,进而明确政府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追责中的作用机制和边界。第四,立足于政府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追责中的作用机制,结合比较法的经验,通过数种具体措施发挥政府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追责中的作用。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马颜昕副研究员作了题为“自动化行政方式下的行政处罚:挑战与回应”的发言。马颜昕副研究员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一是自动化行政方式下的行政处罚形态,二是处罚标准的动态调整,三是处罚程序与证明方式中正当程序原则的新发展,四是从数据角度对自动化行政处罚进行分析,五是自动化行政处罚中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的确定。马颜昕副研究员认为政府应当通过自动化行政等方式改善治理模式,更好地实现行政任务,而行政处罚作为一种适用最为广泛、制度相对最为完善的负担行政行为,其制度上的回应需求也最为迫切。在未来《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中,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动化行政方式所带来的巨大挑战与回应需求,在制度上予以完善。同时应当坚持正当程序等基本原则,为变化的社会带来相对稳定的保障,在具体制度上留有一定发展和创新的空间,构建出具有一定发展弹性的自动化行政处罚制度体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李帅讲师作了题为“论网络爬虫不当行为对数据资产确权的影响”的发言。李帅讲师认为“hiQ vs. LinkedIn”及“酷米客vs.车来了”两个典型案例之所以产生相反的认定结果,主要是由于爬虫行为在本质、细节等方面存在区别,从而使行为外部性的实质有异所致,并以此为切入点分析网络数据的法律属性。李帅讲师通过对网络爬虫行为以及网络爬虫行为与数据权利的关系等方面分析,为数据资产确权背景下相应法律保护措施的展开提出了建议,主要包括三点:第一,要推进统一的综合性数据资产保护立法进程。第二,要区别不同阶段的数据保护和处理规则。第三,要强化侵犯数据保护的责任追究。李帅讲师认为,以《数据安全法》的立法推进为契机,确立数据资产权概念并开拓资产权保护路径,是行政法与民法的一次交流与合作,亦是大数据时代法治不断成熟与完备的必然进路。
评议环节:
河海大学法学院邢鸿飞教授评议。刑教授首先指出,“网络平台的数据报送义务”这篇文章存在诸如选情新颖性不足、相关的研究问题以及研究方法是否得当等问题,但文章也给人深刻的思考。刑教授从四方面提出自己的困惑与见解:第一、文章仅仅从常规报送和临时报送两个角度做了简单类型比较,但如果从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两个角度做比较,此研究会不会更有研究价值。第二、有关网络平台的概念必须要清晰,文章对此缺少相应的论述,有关概念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三、作为规范政策性研究,需进一步关注我国法律现实,比如说针对数据报送的困境可以进一步考察我国的立法现状和法律实用现状,此文章在这一块是存在欠缺的。第四、单纯依靠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网络平台报送数据的积极性是不够的,要有激励机制。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梁津明教授评议。关于政府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追责中,在产品责任基础上已形成了扶助机制与补强机制,针对崔俊杰讲师的报告,梁津明教授从三个层面开展评议,其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规制中涉及行政法与民法两个部门法间的边界,应划分哪些行为是政府能管制的。其次,应明确政府规制的方向,确定政府保障相对人利益的具体手段。最后,应明确政府的具体规制方式,将报告中所提到的六个立法层面的点位解决方式落实至执法中。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李瑰华评议。李瑰华教授首先赞许了马颜昕研究员有关于自动化行政方式的行政处罚的选题,并认为数字行政法想要建立一般性的数字行政法规则有一定的难度,更显得此篇文章具有时效性。李教授还谈了三方面的心得体会:第一、关于通过违法损失期望大于立法收益,得出自动化行政处罚密度严重失衡的结论是不严谨的。第二、关于自动化行政处罚对正当法律程序的挑战,这个并不是行政处罚的正当法律程序问题。第三、关于行政自动化行政处罚当中数据的由来和数据的利用,这两方面作为自动化行政处罚的内容进行专章研究缺少一些特殊性。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王勇教授评议。王勇教授认为,李帅讲师“论网络爬虫不当行为对数据资产确权的影响”选题新颖,分析角度齐全。建议进一步讨论该问题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情形,明确政府对网络爬虫不当行为进行规制应采取的措施。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安徽大学程雁雷教授和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胡东教授担任主持人。
发言环节:
上海行政学院讲师徐涛博士作了题为“大数据技术在行政执法调查运用中的问题与应对”的发言。徐博士的报告主要分为三部分内容,一是大数据技术在执法调查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指出大数据执法运用有固有的缺陷,只是行政执法调查的诸多调查手段中的一个方法。大数据技术只是给行政执法调查提供一个执法方向上的指引,行政机关还是要通过后续的调查取证程序进一步锁定行政违法行为,并通过法定的程序保障公民的相关权利。二是数据获取上的权限,隐私权需要主客观相结合进行范围界定对于执法机关来说是一种限制,对于从第三方处获取信息时,行政机关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经过法定程序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相应的信息,同时对于信息获取量上应有合理必要的限制。三是运用大数据调查的程序上规范,行政机关一方面要确保大数据技术本身的可审查性,主动公开大数据技术相关的技术信息,而且在运用大数据执法过程中,需要通过其他的调查措施确保调查取证的全面、客观、公正,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和陈述性权利。
美团点评法律政策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姜鹏作了题为“规制网络平台的模式与平台责任的边界”的发言。姜鹏博士在报告中梳理了目前规制网络平台的四种模式,指出规制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公法义务趋于抽象,导致行政执法的不统一性,会导致过程规制的不确定性;二是规制主体对规制过程缺乏把控力,诱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的问题;三是要引入行政命令的强化机制,确保规制的时效性,可以为规制结果设立一个独立模式;四是对网络平台的叠加性规制,如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规制,会导致相应的问题。他提出建议,一是网络平台公法义务限于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二是公法义务最低限度明确性原则;三是完善程序规定;四是明确公法与私法归责机制的不同。
西南政法大学喻少如教授作了题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框架的重构”的发言。喻少如教授指出从行政法视角出发,从几个方面探究双重价值属性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建构,他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下行政治理模式的变革,指出了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困境,最终就个人信息的行政法层面的保护制度重构提出:一是构建“告知—同意”的行政法架构,但是这个框架在行政法有特殊性;二是个人信息分级保护机制;三是在利用的领域对个人信息进行一种便民化的处理;四是贯穿始终的隐私风险评估制度。喻少如教授认为面对处于变革洪流中的个人信息,如何确保技术革命中的个人信息得到现实保护并切实推进个人信息的社会价值共享于民是变革时代向政府提出的历史任务。
湖南大学法学院罗英副教授作了题为“面向共享经济的政府监管创新研究”的报告。罗英副教授的报告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共享经济的兴起与特点。二是共享经济对政府监管法治的挑战。共享经济凭借参与的广泛性、非专业性和对闲置资源最大限度的激活等特点,为经济的创新发展注入了巨大活力,同时改变了传统经济模式中法律关系的内容与结构,对根植于传统经济模式的政府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和问题。三是面向共享经济的政府监管法治创新之策略。罗英副教授指出,应在包容审慎基础之上坚持激励为主的监管理念,采取积极的、差异化的监管策略,严守监管底线,鼓励“无许可创新”;构建自我规制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合作监管体制,发挥共享平台的优势;注重信息信用平台+信息吸收能力双提升,对信息披露标准做底线控制,建立用户参与的信誉机制;重视发挥非正式监管规则的作用。
评议环节:
西南大学法学院赵谦教授评议。赵谦教授从选题设计、行政执法调查、写作思路三个方面进行点评,赵谦教授认为,徐涛讲师将大数据技术与行政执法调查结合具有新颖性,整体论证框架构建的后续部分就程序上的规范展开研究令人兴趣盎然。但篇幅结构上尚且需要完善调整,获取数据的合理性与权限、大数据技术与隐私权的必然关联、执法效率之间的行政平衡等核心问题可以在论述中进一步体现。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副教授张效羽评议。张效羽教授认为这篇论文课题采用具体行为规制、具体结果规制的方式进行分析,这种分析方式是符合我们传统法学的方法的。我们正处在一个数据时代,网络平台对我们的监管技术也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中,有关平台责任推出很多法律法规,但这些规则太过抽象,很难通过一次立法解决这一法律问题。张教授还谈了自己的心得体会,表示目前借助于创新的法律法治的模式,在研究平台责任的时候,要运用大数据的技术根据个体的行为设计一种基于个性化监管得到结论的模式。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春燕教授评议。郑春燕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整体框架的建构一定要建立在价值之上,信息不仅要保护更要利用,郑春燕教授赞成喻教授在报告中强调的公共性价值,但仅强调公共性并不足以满足数字经济的特征,应该增强流动性方面的论述。此外郑春燕教授对喻教授提出的信息分类两大标准予以肯定,也提出了自己惯用的三分法信息分类标准。对于信息保护的路径,同意机制在中国未来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当中不会占据主导角色的观点。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临宏评议。杨教授主要谈了三方面的感想:第一、我们要接受共享经济就必须要认识清楚共享经济它的基本规律,共享经济的存在必须要实现哪几点效应;第二、我们要对共享经济进行监管,首先要找到着力点,确定在哪些环节上进行监管;第三、政府要把握好监管的力度和监管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