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第二分论坛简报
10月19日下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第二分论坛在丰大酒店伦敦厅举行。论坛的议题是“部门行政法”。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南开大学法学院付士成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担任主持人。
发言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作了题为“论土地征收的正当程序”的发言。杨建顺教授首先以日本“土地收用”为素材,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对土地征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全过程进行考察。然后,杨建顺教授导入行政法政策学进行法与政策的判断,在明晰法定程序保护规范的基础上,探究了土地征收正当程序的价值追求。最后,杨建顺教授指出,在土地规制和收用中要实现从客观性基准到程序性基准的转变,采用程序性基准可以通过明确的程序讨论,来实现法体系的成熟和完备。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王克稳教授作了题为“《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与我国经营性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发言。王克稳教授的发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营性土地征收的现状与改革;二是《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与经营性土地改革的衔接。王克稳教授指出,经营性土地征收由于其作为政府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手段,已成为我国土地征收的重要方面,且已成为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而《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在缩小土地征收的范围方面作了一定的探索,但并没有能够将土地征收限定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内。王克稳教授表示,改革经营性土地征收,建立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土地征收制度,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黄锴讲师作了题为“论社会救助的本土塑造——以法律与政策的互动为视角”的发言。黄锴讲师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通过对法律与政策的解释,塑造出具有本土色彩的社会救助权对统摄社会救助制度,解决社会救助碎片化、随意化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黄锴讲师从社会救助权的宪法基点、要件构造和司法保护三个方面对我国社会救助权的实现路径进行探索,旨在阐释我国社会救助权在法律与政策中的现实样态和探索社会救助立法中社会救助的理想样态。黄锴讲师认为,政策在社会救助权建构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法律与政策的互动中,如何将法律从弱势一方发展为强势一方,或许是未来社会救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所应解决的核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伏创宇副教授作了题为“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框架中的学术抄袭认定”的发言。伏创宇副教授认为,学术抄袭的认定应当摆脱私法认识的窠臼与纯粹解释主义的路径,将其置于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的二元框架下来进行考察。伏创宇教授从学术抄袭认定套用私法的局限、学术抄袭认定独特基础与公法内涵、学术抄袭的二元规范框架以及学术抄袭认定的权力界分与机制构建四个方面展开发言,认为我国立法应当设定抄袭认定组织与程序的基本原则,保留必要的司法审查。就学术抄袭而言,伏创宇教授指出,国家权力与大学自治应当着眼于学术自由的保障与学术伦理的捍卫,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评议环节: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叶必丰评议。叶必丰教授首先肯定了杨建顺教授的报告,认为其不仅提供了认识正当程序在土地征收领域的多样视角,也详细解释了正当程序规则适用前移的合理性,对整个行政法学发展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同时叶必丰教授表示该报告从日本法的角度研究正当程序十分新颖,不过当不同国家法文化碰撞在一起应当如何融合值得广大学者深思。
郑州大学法学院沈开举教授评议。沈开举教授认为王克稳教授的文章非常的细致,对《土地管理法》修改能够发挥的作用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同时,沈开举教授对《土地管理法》和征收制度改革中最受关注的公共利益问题、正当程序问题和补偿标准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概括。他认为目前法律对于土地开发中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定义仍不清晰;在程序上,规定了就征收目的、范围、用途告知利害关系人程序,是程序正当的一个进步;但在补偿标准上,仍是政府定价而非更为理想的市场定价。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杨寅评议。杨寅教授认为黄锴讲师从多元的法律角度对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进行的研讨很出彩,其试图从法学和公共政策的角度进行研究的想法十分可贵。基于此,杨寅教授提出了六点畅想:第一,救助、救济、辅助到底该怎么用?第二,如何提高救济的有效性;第三,救助的方式到底有哪些?第四,中央和地方的社会救助制度到底怎么衔接?第五,明确救助的政府责任、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第六,需要确认社会救济权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位。
安徽大学法学院陈宏光教授评议。陈宏光教授认为伏创宇教授对校园中常见而又容易忽视的学术抄袭问题钻研的十分深刻,就“什么是抄袭”的问题上进行了深入讨论。对于伏创宇教授提出的“立法机关是否有权进行评价”问题,陈宏光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立法就是订立规则,规则探求的是一定的合理性,这同时也是一个无限接近真实的过程。最后,对于文中涉及到的文字抄袭和思想抄袭的区别问题上,可以再进一步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薛刚凌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教授担任主持人。
发言环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高文英教授作了题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视角下行刑衔接问题的法理思考——以青海省草原执法为例”的发言。高文英教授的发言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草原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衔接的现状分析;二是草原执法行刑有效衔接下的价值选择;三是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法理视角下行刑有效衔接的路径。高文英教授以青海省为例,通过分析草原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立案衔接中的问题,提出了建立未来林草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建议。高文英教授指出,探讨和完善检察院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前程序制度,提高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地位,探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司法化路径,是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视角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徐天柱副教授作了题为“顺流而下的公共政策与应当逆流而上的部门行政法学——以网约车规制制度为例”的发言。徐天柱副教授提出,部门行政法应当在制度的范畴内展开对公共政策和法律的相互作用机制分析,以便更好的理解部门行政法律如何生成,以及为何会呈现出与预设目的不同的实施效果。其发言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何为顺流而下的公共政策,二是部门行政法法学为何要逆流而上,三是部门行政法学如何逆流而上,四是逆流而上的部门行政法学的风险和回归。徐天柱副教授发言中指出,网约车规制制度的设立和运行是部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通过网约车规制制度进行公共政策和法律分析,能看出部门行政法领域中公共政策对法律制定产生的巨大影响及其对部门法的挑战。徐天柱副教授此次发言从微观层次对行政法学面对公共行政变化的改革进行解剖,着眼于交通领域部门行政法学的政策与法律分析,是对部门行政法学参与公共政策活动的独特探讨。
武汉大学法学院梁君瑜讲师作了题为“论交通标志的法律属性及其救济”的发言。发言具体内容包括四个部分,一是交通标志学理分类的反思与重构,二是交通标志法律属性的学说争鸣及其评价,三是交通标志法律属性的取舍标准与移植策略,四是交通标志相关救济问题的反思与对策。梁君瑜讲师认为,界定交通标志的法律属性有助于救济途径的正确择取,也是司法实践中解决争议问题的关键。聚焦交通标志的法律属性,梁君瑜讲师表示,在现有学说面临理论与操作的争议前提下,对于仍存在争议的作为型标志与禁止作为型标志的法律属性,我们需要结合时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概念变通或者内涵扩充等技术手段实现域外成熟理论与本土实际情势的妥善对接。
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作了题为“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法治之建构”的发言。郑尚元教授将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补偿和社会促进四大类,四者之间各具特点,根据其特点可将其归类为有因给付与无因给付。他认为,给付行政之缘起,乃是现代社会积极政府、服务政府之趋势,且“给付”的概念形式上系给予私人人身利益或财产上利益之财务转移,系由行政或行政授权组织将此利益转移至自然人之法制设计。郑尚元教授同时也指出了,目前实体法的紧张缓慢致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之行政决定,任性有余、理性不足、法律依据不显,且权利救济进程中已经呈现行政权与司法权冲突之影像,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给付立法建设推动制度完善。
评议环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张步洪评议。张步洪厅长认为高文英教授的选题非常具有代表性,基于高教授的论文和报告,张步洪厅长就以下两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引起学界的共同关注。第一是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法律责任。他以青海自然资源相关执法主体中的草原主管部门为例,提出了草原执法存在的现实困扰;第二是关于司法行政局限于资源的利用问题。对司法鉴定的要求过于严苛既有机械执法的因素也有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问题。张步洪厅长指出,在开展公益诉讼的时候注意到在自然资源的相关领域,行政机关现有的技术判断是远远强于获得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
东南大学法学院孟鸿志教授评议。孟鸿志教授认为徐天柱副教授以当今网约车的新兴为背景,谈公共政策和法律或部门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就网约车公共政策跟其他政策的区别以及法律如何回应公共政策的问题上,仍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安徽大学法学院张娟副教授评议。张娟教授肯定了梁君瑜老师深厚的学术素养和新颖独特的文章选题,并谈论了自己的两点感受。第一,在当下公共交通法治尤为重要的背景下,这个选题虽小却折射出一个城市公共治理的大问题,以小见大,非常具有代表性。但是其中的案例不具有清晰性,呈现出的只是真问题的表象。第二,这篇文章最需要回应的一个问题是“到底什么是交通标志”,以及它与公物、指定规则、具体抽象的区别。如果进一步将这个问题脉络梳理清晰,文章将更为出彩。
复旦大学法学院杜仪方副教授评议。杜仪方副教授谈到,郑尚元教授的报告中对行政给付分为四大类,并分别从定位、特征、法律关系、救济等角度进行说明,向学者们展示了一个非常体系化且全面的社会保障行政给付全貌。同时,报告中还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社会保障行政给付领域存在的问题,也就是立法依然存在冲突,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