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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第四分论坛简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10-28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第四分论坛简报

10月20日上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第四分论坛进行研讨。论坛的议题是“社会信用与行政法”。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教授和上海政法学院关保英教授担任主持人。

发言环节:

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周海源作了题为“失信联合惩戒的泛道德化倾向及其矫正”的报告,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对防治失信联合惩戒的泛道德倾向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作为行政监管的新形式,在对失信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和记录的基础上,通过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特定主体使用,发挥其警示功能和权利、资格限制效果。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存在着道德约束与行政惩戒混合的泛道德化倾向。因此提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应在法教义学的范畴内进行道德与法律的相对分离,细化法律对“失信”、“联合”、“惩戒”等环节的控制,将涉及基本权利的惩戒纳入法律保留范围,并避免道德对失信联合惩戒立法的过度渗透。

南开大学法学院王瑞雪讲师作了题为“公法视野下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的报告,主要从信用评价的概念、法律定位、评价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展开。她认为,现有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对行为进行综合考量、记录,并以其结果作为监管基础的体系,是一种对社会主体肖像的刻画。因此,对于信用评价标准和范围应当审慎确定,设置底线标准,禁止盲目扩大范围,尤其是涉及到自然人的信用评价。报告最后,王瑞雪就对“联合”的思考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在目前的时代背景下,公司如何发挥其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但仅就部门联合和公司联合二者的关系而言,应当做到部门联合回归各司其职、公司联合回归公司治理上来。

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作了题为“金融行政规制行为新发展及其有效性考量”的发言。朱淑娣教授从行政规制行为出发,指出基于金融领域复杂性、全球性、高风险性以及专业性等特点,该领域已呈现出更多运用合作/协商模式、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性行政规制行为的发展趋势。报告还重点描述了中国金融行政和解的一个规则与实例。面对金融行政规制行为的新发展,必须考量其有效性。朱淑娣教授认为,其行为有效性的核心在于合法性,但在传统合法性,即合法规范性之外,也应将基于宪法精神的非传统合法性的要素、基于一般法律原则的非传统合法性的要素、基于公民权益保障的考量要素、基于整体法秩序稳定的考量要素纳入到金融行政规制行为有效性的考量范畴之内。努力寻求一种能够平衡稳定性与灵活性的路径,以更好地处理好传统与创新、本土与全球之间的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贾茵作了题为“信用治理与权力边界: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化”的发言。贾茵基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就失信联合惩戒的权力依据、实施主体、惩戒对象、惩戒内容进行具体分析,指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化面临的主要难题在于其概念的不确定性。贾茵认为,这种不确定性分别体现在失信行为与违法行为的混同、失信判断替代违法判断、失信违法以及经济信用与社会信用混同四个方面,其具体建构可从法律依据的合宪合法审查以及惩戒内容的比例原则审查进行。

评议环节: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骆梅英教授进行评议。骆梅英教授首先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出发,指出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两种褒贬截然的趋势,一种认为其违反法治原则,另一种认为其回应了治理的需求。然后骆梅英教授基于实践中的趋势,对周海源博士的发言提出三个问题,一是从规范层面看,失信行为的惩戒均有规范依据,并非凭借道德认定;二是失信联合惩戒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仍有待争议;三是法教义学在此方面的运用并无太大必要。

中山大学法学院刘恒教授评议。刘恒教授认为王瑞雪老师长期关注这一领域,这篇论文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论述深入,并运用统一的分析进路展开分析,是一篇高质量的论文。刘恒教授认为文章前半部分非常细致,但后半部分论证还有待进一步的展开,对作者在结语部分所持观点表示称同。他认为该文提出的问题引发我们需要对以下三个问题深入思考:第一,联合惩戒行为给整个法学界带来了全面的挑战,联合惩戒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其他,事关公民权利的重大问题,不仅公法学应当关注,私法也应当关注,公私法学界对此应当有所回应。第二,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的政府改革中,如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我们面临的一道难题?联合惩戒行为作为信用监管工具在治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和明显的作用,但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在法治的轨道和框架内推进改革需要我们思考。第三,我们目前正处在信息时代,在信息时代政府应该如何适应新的环境?如何运用信息工具是信息法治需要回应的问题,联合惩戒行为不仅应该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等维度来思考,更应该考虑政府在数字时代的治理方式来思考,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治理更加精准更有效率。无论我们如何变革,保护公民权利始终是我们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属。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周兰领处长评议。周兰领处长首先对朱姝娣教授发言的价值表示赞同,认为目前在金融行业的实践领域非常需要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金融监管行为除合法性之外,更多需要考虑公开性、参与性、正当性以及金融行业的专业性,另外还需对金融监管的主体进行更多的授权。同时周兰领处长赞成朱姝娣教授关于在金融领域和解制度引入的观点,认为可以回应实践中的需求。最后周兰领处长向理论学界提出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监管规则的适用问题;二是国际金融信息跨境流动的监管问题;三是审慎金融监管规则的法律效力,内容体系以及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规则。

辽宁大学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张弘研究员评议。张弘研究员认为贾茵研究员的论文,既有宏大叙述,又有细节的论述。张弘研究员提出,其实失信问题目前相当严重,但是从理论上界定失信不是很成熟的研究。到底什么是失信不够清晰;若失信行为已经惩戒完了,后续如何处理一直没有解决好。

第二单元

第一单元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杨海坤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担任主持人。

发言环节:

四川大学法学院徐继敏教授作了题为“失信联合惩戒的法理及限制”的发言。徐继敏教授认为失信联合惩戒由包含司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等的多种行为组成,具备促进社会诚信、减少违法现象的作用,在实践中面临缺少合法性、措施被滥用、有违正当程序原则以及部分惩戒措施和失信行为间缺少合理联系的争议。徐继敏教授指出,应当从依法设定联合惩戒措施原则、实施联合惩戒须符合法律及法治精神、直接处罚为主联合惩戒为辅规则、比例原则四个方面对失信联合惩戒做出合理限制。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李牧教授作了题为“行政黑名单的运用及其法治化探究”的发言。李牧教授从行政传统治理方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问题提出、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的行政黑名单的运用现状、行政黑名单运用的失范、行政黑名单运用的法制化四个方面具体阐述,并就行政黑名单运用的失范,从列入主体泛化、适用标准不明、运行程序不规范、司法监督不完善四大原因进行深刻的剖析。李牧教授提出,为实现黑名单运用的法治化、有必要遵从规划主义控权进路,制订全国性法律对行政黑名单予以规制,具体包括严格限定列入主体、明确适用标准、确定运用原则、规范运行程序和完善司法监督五个方面。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王学辉教授作了主题为“执行难背后的信用激励机制:从制度到文化”的发言。发言从执行难这一司法程序最后环节的问题提出、面向“执行难”的信用激励机制、从个体到国家的信用激励机制建构、信用激励的关联枢要四个方面具体展开阐述。王学辉教授指出,正因为“执行难”并非单纯的司法问题,因此需要引入行政法经济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理论,将其作为观察视角之一,以期从不同层面探寻出社会化、法律化、技术化的执行困难化解之境。

厦门市委党校林明华副教授作了题为“城市个人信用评分法治化研究”的发言。发言从城市个人信用评分的功能演进、城市个人信用评分的潜在风险与障碍、国家治理法治化背景下城市个人信用评分的法律规制三个方面具体展开阐述。林明华副教授认为,法律规制要从完善个人信用评分程序机制、优化个人信用评分的维度、依法限定个人信用评分的适用边界三个层面展开。林明华教授强调,将程序性要求全面落实到个人信用评分规则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优化个人信用评分的评价维度、限定个人信用评分的使用边界等,是保障个人信用评分新型治理工具合法效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建设信用社会的要求。

评议环节:

江苏大学法学院邹焕聪副教授进行评议,认为大作逻辑性强、资料丰富、论证严密、创新程度高。邹焕聪副教授认为在失信联合惩戒领域主要存在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性质。徐继敏教授的大作对失信联合惩戒的性质作了非常独到的分析,具有很强的启发性;二是失信联合惩戒的法治化问题。徐继敏教授的发言针对联合惩戒在实践中缺少合法性、措施被滥用、黑名单违反正当程序等问题,提出进行合理限制的设想,需要实现法治化。邹焕聪副教授最后指出实现法治化的前提是准确界定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性质,将它界定为强制执行或者其他性质的行为,其法律规制的路径不同,而且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对联合惩戒的设定权也存在差异。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田凯教授评议。田凯教授认为本届年会选题非常务实。对李牧教授的论文,提出了三点值得借鉴的地方:第一是思路清;第二个是论证严;第三个是方法多。同时,田凯教授展望未来提出两点看法:第一,关于发展性的问题,要用发展的眼光来解决;第二,中国的问题一定要用中国的办法来解决。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杨红教授进行评议。杨红教授认为王学辉教授在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的大背景下,采用逆向思维,选取信用激励的视角切入分析的选题具有创新性。另外,杨红教授指出王学辉教授对信用激励的逻辑起点、信用激励的机制构建以及信用激励的关联枢要三个方面,采取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行为法等方面研究方法的做法值得借鉴。

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杂志社吴雷副编审评议。吴雷副编审指出林明华副教授的这篇文章视角与众不同,而且非常务实,告诉了行政机关怎么去刹车,怎么把脚步放慢。后面吴编审和大家分享了沈岿老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之道》一文中的观点:一场声势浩大、雄心勃勃的诚信守法工程建设正在进行之中,但不应以为只要按照现有政策,持续努力建设,定能极大地提高全社会诚信守法之水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并非易事。唯有逐步形成共识,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有更多清醒且统一的认识,对悖反法治的规定渐采不执行的策略或使其形式或实质皆合法化、正当化的策略,才可真正做到合法地发挥制度信用的适度功效。这势必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讲明“道理”或许不易,走对“道路”可能更不易,这就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之“道”的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