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政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看民政行政法律制度的特点
李健
(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司一级巡视员)
2019年10月19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上午10点,大会进入主题报告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和中共中央党校胡建淼教授主持。这一环节邀请了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司一级巡视员李健、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副司长迟恒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任端平、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就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具体经验和存在问题作了报告。
本文是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司一级巡视员李健年会报告“从民政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看民政行政法律制度的特点”的精华部分。
尊敬的应松年老师、姜明安老师、胡建淼老师,各位专家、学者、同仁,同志们,上午好!首先热烈祝贺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的胜利召开!感谢行政法学会的邀请,感谢马怀德校长、王敬波老师,使我有机会与各位同仁沟通交流,向你们学习,使我这样一位从事民政工作30年的法律人在此宣传一下民政工作和民政法制工作,欢迎更多的法学界、法律界人士和同仁关心、关注并参与民政法律制度建设。
一、民政工作以及民政法治工作
如果之前您并不了解民政工作的业务范围,也不了解传统的民政业务有哪些,或者新增了哪些业务,也不清楚民政工作大大小小几十项具体的职责,没关系,现在开始了解也可以。
今年3月,在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召开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对新时期民政工作的职责、定位、目标、要求作出了最完善、全方位的权威诠释。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不长,我在此与大家共同回顾一下:
习近平指出,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改革创新,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这次机构改革,将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和救灾的职能划出之后,民政工作任务依然繁重,新的民政部三定方案,共赋予了民政部门35项业务工作,由8个业务司局分别承担。民政部内设机构中的业务司局包括:
1.社会组织管理局;
2.社会救助司;
3.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我目前工作所在之司,之前我长期在政策法规司);
4.养老服务司;
5.儿童福利司;
6.社会事务司;
7.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8.区划地名司。
上述业务司局的工作可以概括为三大块:即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
二、民政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民政法律制度特色
(一)民政工作业务范围的政治性、多元性、广泛性特点,决定了民政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不是单一的某一个部门法、或者某两个三个部门法范畴,而是几乎涉及我国法律体系的所有七个法律部门。
民政工作领域多元宽广,因此没有一部主干法,不像教育部门有一部教育法作为主干法,并且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成为一个整体。也不像环境保护部门有一部环境保护法作为主干法,并且有防沙治沙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土地管理也是一样,土地管理法下面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
那么我们民政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呢?
首先是宪法。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最高的行为准则,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这两个属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四项政治制度之一,村、居两委组织法的实施,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强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重要保障。
其次,是民法总则,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包括监护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包括婚姻法、收养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制度,都是民政工作需要遵循的。
民政工作与经济领域似乎没有联系,其实不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很多工作也要顺应经济规律,如养老服务,我们要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当然也要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再如殡葬服务,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还有彩票特许发行管理例如福利彩票,虽然是国家特许发行的,但也要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我们的慈善事业发展也需要国家给予财政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我们还要发展慈善信托、拓宽慈善捐赠途径。同时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国家预算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经济法部门的法律法规。
当然,作为行政管理机构,主要的还是行政法范畴。除了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还有二十几部民政行政法规,如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社会救助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殡葬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还有50个部门规章
我们经常说,民政领域的法律大多属于社会法范畴,是的,例如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反家庭暴力法、红十字会法,社会救济如社会救助法,特殊群体保障如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刑法,如果民政部门行政管理与执法人员违纪行为触犯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也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与刑法也不无关联。
诉讼程序法。民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参与行政诉讼要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如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公益诉讼。
前面我列举了一些民政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各个部门法所处的地位。我们再从另一角度看:
(二)民政工作服务对象的广泛性、普遍性,几乎涉及每一类人群甚至每一个人的特点,也决定民政法律制度涉及所有法律部门,而不仅仅是行政法或者社会法。
作为政府行政机关,传统的民政工作对象,主要是部分群体: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现代民政工作要面对每一位公民,每个人都是潜在的服务对象,生老病死、权益保障等。民政工作依据的法律制度既涉及行政法范畴,又由于民政涉及社会建设领域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同时又必然更多涉及社会法领域。这一点还可以从民政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来看,很多法律法规都多多少少有跨部门法的特点。
例如慈善法,是典型的社会法,是慈善领域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慈善法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就是社会救助,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就是慈善。可见慈善法与宪法的关系。慈善法中设定的慈善组织登记许可、慈善募捐许可等,以及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又与行政法相关联。同样的,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的关系,又体现了与其他社会法的密切联系。此外,慈善捐赠合同又要适用合同法,合同法属于民事法律制度,慈善信托又要适用信托法,属于经济法范畴。
综上,民政工作依据的法律规范涉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七个法律部门。
三、民政法律制度建设需要更多法律界法学界人士包括在座的各位专家学者的参与推动
当前,民政工作任务艰巨,法律制度建设任重道远,民政立法涉及面广、难度大。如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修订,制定社会救助法,已经几次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是当下立法工作的重点。又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虽然已经有三个行政法规,也面临修订,但是我们还需要一部社会组织法。在人类遗体处理和殡葬服务相关的殡葬服务与管理方面,作为与历史、文化、习俗、民族、宗教、环境保护等等紧密关联的殡葬服务业,不仅仅是简单的遗体处理,火化或者土葬,火化后的骨灰存放,蕴含着很多法律关系,亟需理论界深入研究,也需要制定一部殡葬法律规范来调整这些法律关系。再如,我们还可能需要一部儿童福利法,等等。立法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更需凝智聚力,需要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论证,需要大量的沟通协调,这也是一个达成共识的过程,成功的立法就是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的过程。我举个立法的例子,2006年我们刚开始慈善法起草时,研究慈善立法的专家学者很少,请来的人有一些也谈不出什么或者也讲不到点上。到了2016年,慈善法审议通过颁布之时,已经有大量慈善法学者涌现出来,尤其是一批年轻学者。我有幸参与了慈善法十年磨一剑的全过程!立法的过程也是宣传法制同时可以产生或者培养法学家的过程。因此,请大家尤其是年轻学者多多参与立法研究论证工作。
此外,还有一些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地名管理条例,是1986年颁布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是1997年发布的。同时,此次机构改革强化了民政部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职能,我们还需要抓紧研究论证街道办事处条例、乡镇政府工作条例,而这两个条例,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法规,它涉及到所有的行政职能和事务。
从80年代我在公安部参加工作参与“居民身份证法”的调研工作开始计算,我已经参与了几十部法律法规的论证起草工作。今年6月,我从政策法规司到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工作,使我有更多机会直接面对基层干部群众、倾听基层声音、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回应干部群众诉求。除了承担相关管理工作外,我还牵头参与《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还有基层政权建设的法律制度研究论证。作为参与过几十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起草工作的政府法制工作者,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些感受。民政工作面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保障。大部分民政业务都自成一体,所以要做好民政法制工作,需要熟悉几十项民政业务,要像全科医生一样成为全科民政,还要熟悉整个法律体系,努力做到融会贯通。因此,学无止境、工作无止境。我多年工作的原则是:做法制工作,需要坚持、坚守,尤其当你是少数派时,更要满腔热情,更要坚持、坚守,且不仅是个人坚守,还需要去影响带动更多人去坚持、坚守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国家法治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从法制,到法治,再到全面法治,我们已经走过了一个艰难的过程。下一步,要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需要我们大家不懈努力,希望有更多的专家学者关心关注民政工作,思考研究相关法律问题,甚至先行一步,拿出高质量的专家建议稿,共同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汇报交流内容,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