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法研究的新进展(2018-2019年)
章志远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2019年10月19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上午10点,大会进行主题报告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和中共中央党校胡建淼教授共同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李洪雷研究员、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李昕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章志远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分别对行政法基本原理研究、行政组织法研究、行政行为法研究、行政诉讼法研究、行政法学分论研究等领域的研究现状和未来展望作了主题报告。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副司长迟恒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任端平、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就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具体经验和存在问题作了报告。
本文是章志远教授年会报告“行政行为法研究的新进展(2018-2019年)”的精华部分。
行政行为法作为行政法学中传统而又关键的研究领域,始终受到学者的诸多关注。从2018年至今,行政法学者围绕行政行为法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从研究主体上看,60后、70后学者已成为行政行为法领域研究的中坚力量,80后、90后学者则成为行政行为原理研究的新兴力量。新生代学者在这一传统行政法学领域的加入很好地体现了行政行为法基础理论研究上的薪火相传。从研究主题上看,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协议三类行政行为,以及行政约谈、行政黑名单、行政评级等新型行政活动是学者们最为关注的三个主题。在近二百四十余项的学术成果中,它们分别占据了颇重的分量。从研究方法来看,大体有四种分析方法被加以运用。一是自2008年就开始流行的群案研究方法,有关行政行为无效、行政协议效力方面的研究成果中就运用了这一方法。二是文本分析方法,在对新型行政行为的研究成果中,这种方法被频繁运用。三是规范分析方法,行政法律规范的分析是学者窥探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窗口,因此常为学者所运用。四是比较研究方法,近来行政行为法研究成果中运用了多国行政行为基本原理,例如,日本、德国等国原理被用于推进我国行政行为方面的研究。从发表载体上看,《行政法学研究》《政治与法律》两本刊物上发表了不少行政法学的学术成果,成为展现行政行为法研究成果的重要载体。
就研究创新而言,2018年至今的行政行为法研究领域的创新可归纳于行政法学总论和分论两个层面。在行政法学总论上,学者们在行政行为基本原理上的探索是对行政法总论原理研究的推进:其一,关于暂时性行政行为、假象行政行为、私法形成性处理行为、行政行为明确性等主题上的探讨均体现出我国行政行为基本范畴上的研究正日益成熟;其二,关于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构成效力等方面的学术成果在很大意义上推动了我国行政行为效力原理上的研究;其三,行政法实务界与理论界对行政程序重开、行政调查程序、行政立法程序等的深入探讨丰富了现有行政程序理论;其四,行政裁量基准概念与适用问题上的研究完善了行政裁量理论的基础架构。在行政法学分论上,同样存在四个方面的创新表现:其一,学者对行政立法与规范性文件界分标准的关注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积极回应;其二,《行政处罚法》修改、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等现实背景是有关行政处罚原则、主体、种类,行政审批替代性制度等主题研究的重要契机;其三,学者围绕行政诉讼中有关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问题展开了对行政协议的界定、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解释、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多方面的研究,其四,关于新型行政行为的研究更多地走入部门法,如环保领域、互联网内容监管等领域的约谈制度均备受关注。
行政行为法是中国行政法研究的关键性领域,从未来的发展来看,对其研究可从四个方面进行规划:一是回归行政行为基础理论研究。行政行为概念通说的形成、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反思、行政程序类型化研究等内容均是回归行政行为基本原理研究的重要方向。二是聚焦行政法分论研究。当前我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的明确等诸多现实需要均促使行政法学者应聚焦行政法分论研究。三是回应中国的规制实践。《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中出现了大量新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这些问题都需要在行政行为法理论上予以回应。四是回应总则的制定。在中国行政法理论中,行政行为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行为理论的研究应及时转化为规则,它的作用将在法治新时代更加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