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8
时间:2025年7月18日(周五) 开幕式 9:00-9:20 主持人:赵 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宣传文化法治研究基地主任 致 辞 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导引发言 9:20-9:40 题 目:文化法的内涵和外延:研究综述 报告人:赵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宣传文化法治研究基地主任 第一单元 文化法语境下的文化 9
07/17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重要部署。十多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无到有,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从初创开拓到发展完善,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
07/16
摘 要:地方人大“授权决定”的性质与作用空间,是地方立法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地方人大在推进改革试点、保障重大会议筹备以及应对突发事件时,常通过“授权决定”授权地方政府采取临时性措施。针对这些实践,学界对地方人大授权立法的合法性展开了讨论,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基于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地方人大“授权决定”:授权立法性质的“授权决定”和地方
07/16
2025年7月12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5年度青年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2025年年会在北方民族大学成功召开。 本次年会研讨的主题为“生态文明建设与规制法变革”,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主办,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机构,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
07/15
摘 要:破除行政性垄断对于塑造公平竞争秩序、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反垄断执法与行政诉讼是我国当前行政性垄断事后治理的两种主要方式。通过对2013~2023年反垄断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可看出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基本特征和行政性垄断治理取得的成效。未来应进一步完善行政性垄断的认定标准,强化行政性垄断事前控制与事后监管的衔接,持续探索行政性垄断的调查处
07/14
摘 要:非现场执法程序具有无时间化、超越物理空间等特征。虽然调整非现场执法程序的规范与调整传统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具有共同性,但其与高速发展的现实存在的抵牾亦不容回避。交通领域非现场执法起步较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非现场执法程序的数字建构与规范建构已初步完成,形成“外场处理程序+内场处理程序”的双层结构。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非现场执法程序的要素及要素间的关系均与传统执法程序存在较大差异,固守
07/13
摘 要:在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背景下,行政机关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开展行政执法,开辟了在线行政执法新模式。在线行政执法的制度逻辑、运行机制和实践样态有别于线下行政执法,其要求行政机关转变传统观念,积极应用信息技术,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的技术化转型。当前,在线行政执法呈现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式”制度建构和自下而上的“领域先行式”“地方先行式”制度落实的建设路径,形成
07/11
摘 要: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一年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扎实推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应急法治保障、建设多元纠纷化解法治体系、完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新形势下,法治政府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需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中部分突出性问题
07/10
2025年7月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主办的“《教育督导条例》修订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教育局、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中国教育学会、中国人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家机关、学术机构的近20位代表出席了会议。 研讨会分为“背景
07/09
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主编的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24)》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行。 该书对2024年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进行总结回顾。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法治政府理论研究成果丰硕,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更加完善。行政法理论界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在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组织法等领域持续深耕,聚焦行政执法与行政性垄断治理、营商环境与科技创新的法治
07/08
摘 要:随着行政赔偿决定本身成为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和审查对象,行政赔偿判决也由原先的单一类型转变为三种基本形式:实体性行政赔偿判决、程序性行政赔偿判决和中间判决。这一转变不是制度上的倒退,而是适应我国特殊行政赔偿制度的必要调整。转变的制度原因是行政赔偿决定成为了一个可单独审查的行政行为,现实原因是《国家赔偿法》所提供的救济能力有限,对原告损失的填平补齐在很多情况下依赖于行政赔偿决定。行政赔偿判决
07/08
摘 要:既有研究大多停留在对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情形、执行问题等制度层面的分析,却忽略了对作为制度前提的“驳回判决是否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相冲突”的回应。驳回判决契合“诉判一致”的诉讼法原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蕴含“全面审查”之意。鉴于“全面审查”是指不受原告的攻击防御方法所限(但仍应受诉讼请求所限),且审查诉讼请求与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无法截然分离,故上述“冲突”并不存在。从规范生成
07/07
摘 要:从学界主张、审判实践与一些法律规定来看,将规章及以下规范纳入行政协议诉讼的审判依据体系既具有坚实基础,也符合实践需要,但这需要我们解决其所面临的难题与风险。基于行政协议所交易资源的公共性,行政协议中并不存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规章及以下规范不存在侵犯契约自由的问题,不因此缺乏适用于行政协议之诉的正当性。而且,因为规章及以下规范之于公共资源的法治化分配、公益维护及相对人公共资源分享权
07/07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仅为狭义的行政协议,其判定标准包括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形式标准即主体标准,必须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实质标准则涉及协议目的(公益目的)、协议内容(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协议当事人地位(法律地位平等,但行政主体方享有一定优益权)和协议性质(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民事性)。行政协议诉讼的范围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07/06
摘 要:发展型行政法是指以政府发展职能作为调整对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积极干预和引导的法律体系。发展型行政法贯穿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实施、评估和分配的各阶段,并据此形成了规划、促进、认证和分配的功能体系。我国宪法为发展型行政法的功能发挥提供了宪法基础,明确了规划发展的权限和目标,指明了促进发展的举措和方式,厘定了认证发展质量的标准和层次,规范了分配发展成果的原则和制度。发展型行政法在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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